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目睹家庭暴力定義及理論觀點
Webb(2011)指出,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中,針對身體、性和精神的不 當對待,透過攻擊和暴力的行為,其中一位擁有較大力量或權威的家庭成員可以 藉此試圖控制另一位家庭成員。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一項指出,家 庭暴力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 害之行為。Jaffe, Wolfe, &Wilson (1990)將目睹家暴兒少定義為:「經常目睹雙 親(指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家長)其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的兒少」。包括 直接看到毆打、威脅,或沒有看到暴力行為,但聽到毆打或威脅,或者僅是看到 最後的結果,例如隔天受暴方家長的傷痕(引自陳怡如,2001)。
依據陳怡如(2003)對於目睹家暴兒少描述的整理,初期美國及加拿大地區 是稱為「受虐婦女的孩子」(children of battered woman),後來改變成「婚姻暴力 目睹兒童」(children witness to marital violence)或是「婚姻暴力的兒童觀察者」
(children observers of marital violence)。然而,為了和法庭上的目擊證人區辨,
並且聚焦於沒有直接受到暴力攻擊卻聽見或看到施暴結果的兒少,使用「暴露於 婚姻暴力中的兒少」(children exposed to marital violence)形容這一群兒童及少年
(Holden, 1998)。然而,目睹家暴兒少的相關研究中,尚未明確其定義與目睹家 暴兒少的類型,這造成辨識目睹家暴兒少議題的限制與阻礙(Holde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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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臺灣,則是以「目睹家暴兒少」的代名詞最為常見。臺灣《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2 條第三項指出,所謂目睹家庭暴力是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目睹家庭暴力兒少(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是直接或間接覺察到 家庭成員其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性暴力、肢體暴力、言語暴力或精神暴力,不論是 看見或聽見暴力事件,事後耳聞或觀察到暴力的餘波等狀況皆涵蓋在內。在法律 保障方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 條第 5 項敘明:「應提供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 家庭暴力兒少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並 增列目睹家暴兒少為保護令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三款之適用對象。家庭暴力防 治法於2015 年正式將目睹家庭暴力之未成年子女,納入家暴防治與被害人權益 保護的範圍。
二、目睹家庭暴力的形式
(一)直接或間接覺察家庭暴力
1. 看到父母的暴力行為:親眼目睹成人間的肢體暴力、性侵害或性暴力(劉可屏、
康淑華,2016;Holden, 2003)。
2. 聽到父母的暴力行為:直接聽聞成人間爭吵、打鬥的聲音,以及言語暴力;沒 有當場看見,但是聽到成人間的激烈口角,聽到物品被摔砸、損壞的聲音或是 受暴方的求救聲;甚至聽到房間牆壁或地板傳來的震動聲,感覺暴力正在進行
(劉可屏、康淑華,2016;Holden, 2003)。
3. 兒少在事後發現父母一方受暴:未曾直接看見或聽見暴力事件,然而事後發現 受暴方家長身上有傷痕,或者感受到家長的沮喪、傷心、害怕等情緒;覺察到 家裡有關係緊張的氣氛,或看到損毀的物品,或聽手足或親友訴說家暴事件,
而得知家長間的暴力狀況(劉可屏、康淑華,2016;Holde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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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迫涉入家庭暴力
1. 經驗到暴力的後果:指兒少得面對父或母的生活改變,例如經歷家長的憂鬱、
家長的教養態度改變、與家長分居等經驗(Holden, 2003)。
2. 因父母互動而陷入三角關係中:兒少被父母或成人利用,以增強或減輕家庭暴 力發生,被關係操弄以緩解或增強家暴衝突,甚至利用兒少成為家長其一方發 洩憤怒或挫折情緒的對象;兒少被迫加入父母之間的戰局,如與施暴方一同壓 迫受暴方家長、被迫選邊站(劉可屏、康淑華,2016;Holden, 2003)。
3. 其他被牽涉在家庭暴力事件當中,被迫觀看暴力發生經過,被迫攻擊或監視受 暴方,兒少介入以阻止暴力等等(劉可屏、康淑華,2016)。
兒少目睹家暴的形式有上述諸多種樣態,其中直接或間接覺察家庭暴力的目 睹類型,較能夠以「事實」去描述或指稱兒少確實有目睹經驗。而被迫涉入家庭 暴力的目睹類型,「經驗到暴力的結果」、「陷入三角關係」、「被迫涉入成人間權 力關係」與「介入阻止暴力」等現象或概念較為抽象,有待社工介入家庭評估,
並且向家長說明。社工介入的過程,發掘目睹家暴個案以及辨識兒少需求是服務 的關鍵(陳貞吟,2014)。此外,杜瑛秋、張玉芳(2010)也有提到,並非只有 目睹家庭暴力事件會對兒少有創傷及影響,兒少與家長共同經驗聲請保護令、離 婚訴訟、受暴家長單獨離家、離婚後監護權屬、與施暴方家長或施暴方家屬共同 生活等情形,都可能讓兒少陷入不當對待或疏忽的情境裡,而可能有嚴重創傷和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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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暴力影響目睹家暴兒少及家庭的理論觀點
與家庭暴力相關的研究繁多,基於不同的理論依據,理解暴力如何影響家庭 或目睹家暴兒少的觀點也不同。本研究是依據家庭系統理論作為理論觀點的基礎,
然後在下一節再進一步探究家庭暴力如何影響兒少。
(一)家庭系統理論 (Family Systems Theory)
家庭系統理論源於精神分析和發展心理學領域,幾種不同類型的家庭治療 都源於家庭系統理論。家庭系統理論探討家庭成員間的關係、家族多代的行為 模式,以及家庭之間如何運作 (Helm, 2013)。家庭系統理論說明家庭是個互 動的系統,任何要素的改變都會影響到家庭的運作及平衡,其中一位家庭成員 的行為會影響到家庭系統中所有的成員(Helm,2013)。而家庭中的成員會做出 一些改變,讓家庭不平衡所帶來的緊張與壓力相應調整,並再度恢復平衡。對 暴力家庭來說,家庭中發生的肢體暴力、言語衝突或精神壓迫,即是藉由負向 回饋讓家庭系統維持平衡。
家庭理論會探討家族中多代家庭成員的行為,這在 Bowen 的家庭治療中被 稱為多代傳遞過程。多代模式舉例而言,可能祖父、父親和兒子都是酗酒者。在 這個家族歷程中物質濫用則被認為是多代的模式。因此家庭中夫妻系統、親子系 統之間是會互為影響的;不同次系統組成的家庭或家族,家庭成員之間互動樣態 也會有不同變化。
此外,家庭理論家也會探索家庭成員彼此之間的情緒、社會和心理界線。在 家庭系統理論中,健康的人際關係界線允許兩個人之間具有適當程度的情感親密 關係。界線模糊的家庭可能被認為是相互糾葛,或者彼此深深地相互影響,因為 個別家庭成員困難與家庭劃清界線,並且建立自我認同。家族治療師經常檢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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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系統中健康或不健康的界線 (引自 Helm, 2013)。
儘管家庭系統理論會探究家庭系統中的家族史,但其重點仍是放在此時此刻。
家庭系統觀點的處遇可以與個人、夫妻或整個家庭一起進行。家庭系統可被視為 由次系統組成。家族治療師了解家庭次系統之間的關係模式以及次系統如何影響 整個家庭系統。兩種最流行的家庭系統治療形式是Bowen家庭系統治療和結構性 家庭治療(引自Helm, 2013)。本研究具焦於Bowen的家庭系統觀點,以下介紹其 觀點之重要概念:
1. 三角關係 (triangles)
Bowen家族系統理論探討了個體如何將自己與其原生家庭區分開來。分化的 過程是個體如何維持家庭成員的聯繫,但在情感和心理上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
Bowen也探討了家庭中的關係結盟,稱為三角關係。三角關係是最基本的關係結 構,由兩人之間的關係結盟開始。Bowen認為當這兩個人之間的關係出現緊張或 壓力時,會引入第三個人或者其他事物來緩解這種緊張。這被稱為三角化關係
(triangulation),其中兩個人在內部,另一個在關係的外部。舉例而言,如果夫 妻彼此之間的關係陷入困境,他們可能會轉換焦點去關注他們的孩子,而不是在 婚姻中直接面對問題。三角化關係的另一個例子是,如果這對夫妻將他們的孩子 捲入婚姻衝突當中,那麼這對夫妻就不必面對彼此的問題(引自Helm, 2013)。
由於家庭系統相互影響,其中次系統的失功能都會影響整個家庭,例如:當 夫妻關係有高壓衝突,家庭中的孩子也會牽連其中,兒少被捲入家長之間的衝突 情境,所構成的關係類型可分為三種:(1) 跨世代聯盟:家長將目睹兒少當作 彼此競爭之標的物或是慰藉,爭奪與孩子的同盟關係;(2) 視孩子為代罪羔羊:
把兒少的問題當作家庭問題的來源;(3) 親職化:由於家長其一方長期處在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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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與沮喪的情緒中,兒少則被動成為失功能家長的替代角色(Kerr & Bowen, 1988,
引自陳怡如,2003)。倘若兒少過度涉入父母衝突,面對家庭暴力有較多的情感 反應,且困難將自己的情緒,還是對家庭狀況所反應的情緒家以區辨,兒少較易 感覺混亂、難以了解自己真正的感受(莊靜宜,2004)。此外,兒少與家庭分化 的程度低,家庭成員間關係親密糾葛,即便家長間有家暴衝突,然而孩子與父母 的關係形成緊密的三角關係,連帶使兒少擔負過多的負面情緒與壓力,也會影響 其社會心理發展。
2. 情緒截斷 (emotional cutoff)
Bowen擅長透過繪製家庭圖(family genogram)檢視關係模式、識別家庭成 員,以及重要的家庭事件或家族史。檢視家庭圖至今仍是家庭治療中的重要技術。
Bowen的觀點是在核心家庭中,家庭成員如何處理家庭內部關係與對外關係的焦 慮。當家庭經歷壓力時,成員有時會彼此靠近或拉遠距離。他將距離描述為情緒 截斷(emotional cutoff)。有些經歷過嚴重家庭衝突的個體會在成為青少年或成人 時,將自己與家庭成員隔離 (引自Helm, 2013)。
Bowen的觀點是在核心家庭中,家庭成員如何處理家庭內部關係與對外關係的焦 慮。當家庭經歷壓力時,成員有時會彼此靠近或拉遠距離。他將距離描述為情緒 截斷(emotional cutoff)。有些經歷過嚴重家庭衝突的個體會在成為青少年或成人 時,將自己與家庭成員隔離 (引自Helm,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