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討論
一、從兒少個別輔導到與家庭工作─社工與家長工作的重要性
目睹家暴兒少的輔導服務,始於社工對於與受暴家長一起入住庇護所的兒童 的觀察,注意到兒童雖然沒有受到直接的身體傷害,然而,對於經驗家庭暴力的 歷程,也有負向情緒的表現。因此,在服務發展的初期,是基於重視兒少的個別 情緒經驗,並且給予回應。根據兒少的年齡,社工對於與家長工作有不同的評估。
越是年幼的目睹家暴兒童,其與主要照顧者之間的依附關係品質越為重要。目睹 家暴兒少復原的歷程需要透過程成人的協助提供溫暖與關懷,給予兒少可預測且 具可靠性的安全感(Zeigler&Weidner,2006)。
在與家長工作的部分,首重兒少的環境安全,環境是否持續受到家暴影響,
充滿變動與不確定性;或者是已暫停與施暴者往來,可以重新建構家庭系統平衡。
家庭受暴力影響的程度會是社工需要持續留意的背景概況。家暴情境中家長是否 有足夠的能力保護兒少,或者是家長是否有能力預防目睹家暴的情境反覆發生。
家長能夠提供便利及支持的環境資源協助孩子成長,並承諾會持續提供這些資源
(Zeigler&Weidner,2006),對兒少而言也是感受到環境穩定的指標。
在家庭暴力停止的環境中,家長的親職方法或技巧,也是社工所關注的面向,
家長的親職規範或要求,是否能夠符合兒少的能力,是否具有一致性得以預測或 遵守,還是反而使兒少持續的感覺混亂、挫折,或者是困難適應。針對目睹家暴 兒少的復原,照顧者對孩子感受的同理,並且能夠欣賞孩子獨特的想法、情感和
90
行為(Zeigler&Weidner,2006),是重要且深具意義的。故此,與家長討論親職 方法的細節,並且了解家長可以運用的程度,或者表達情感的能力,面對被兒少 挑戰的因應或彈性,都是促進親子溝通的工作方法。
二、社工對低受服務意願家長之因應─與家暴防治網絡合作
目睹方案社工與家長工作的過程,常有機會傾聽家長的煩惱或需求、並認識 家庭現況,及協助家長釐清其對親子關係的期待。雖然是以討論目睹家暴兒少的 狀況或問題為出發點,然而,家長的表達也容易提及家長對自我、對家庭的困境 或期待。在與低受服務意願的家長─無論是受暴方或者是施暴方家長─工作時,
使家長理解到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用意,使較封閉家庭系統與正式資源有所連結,
並且接收到反暴力的社會價值,即是網絡合作的共同目標。另一方面,在家長與 成人保護服務資源疏離的情境下,透過目睹方案服務,可以有接觸家暴當事人的 機會與工作空間。因此,以暴力防治網絡的角度,目睹方案社工的投入,對社會 福利服務是支持的力量。對目睹方案社工而言,則是有一份對家長角色的承擔,
以及維繫家庭功能的壓力。
依據法律規範,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3 條:「父母或監護人對 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然而,對於目 睹家庭暴力卻尚未達到精神虐待,或者未有造成嚴重創傷壓力症狀的前階段,則 非屬於法律強制介入的範疇。目前,我國目睹兒童及少年家庭暴力輔導服務是由 地方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承辦,為替代性服務方案。一方面給予經評估有需要 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另一方面,針對低受服務意願的家長,若家長/監護人拒絕服務,其實沒有相關的
91
強制處分或罰責。然而,法律一向是最低的規範行為與道德之最低標準,在法律 之外,社工與婚暴網絡、學校網絡積極合作,在家庭生活之外,給兒少生活適應 情形的關心,也提供家長更多尋求支援的選擇。在研究發現中社工皆表示,提供 目睹家暴兒少服務會徵求家長同意,一方面是基於尊重的精神,反應社工與家長 建立關係的姿態,仍是以尊重家長受服務意願、非壓迫的態度,給予選擇的空間,
同時也是在示範及實踐反權力濫用的精神,意圖創造社工與家長合作關係的真實 平等。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