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五節 研究者角色與研究倫理

一、研究者角色

研究者在大學及研究所就學階段,曾修過「質性研究」、「親密暴力專題」、

「家族治療與社會工作專題」等相關課程,並且在碩士班於台北市服務目睹家庭 暴力兒童及少年的單位(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基金會)實習,具備 對研究方法的相關的知識與技能。並且,在研究歷程中與研究所同學、朋友、同 事在課堂討論、下班及課後的閒聊,會深刻地討論到社工與家長工作相關經驗。

再者,本研究經過一年多的時間關注於此焦點,並進行訪談工作,對此議題的持 續探索及長期涉入研究場域中提供理解與詮釋的基礎,也增加研究的可信性與真 實性。

此外,由於研究者曾有兩年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兼職社工的工作經驗。

因此在研究問題帶著主觀經驗,以及對問題有先前的理解。由於工作時訓練的會 談經驗,使研究者熟習半結構深度訪談應有的知能與藝術,能運用開放、真誠、

溫暖、接納等技巧於建立關係及訪談過程當中,讓受訪者能有安全舒適的感覺,

營造互為主體的誠信關係。一方面,可以對受訪者所提及的情境能有相關的知識 及敏感度,進一步針對研究主題澄清或追問。另一方面,在訪談過程中,研究者 可能會因為自己的經驗,而在訪談中進入「社工角色」的位置,因此必須時刻提 醒自己有意識地運用個人經驗,避免侷限或引導研究參與者的經驗分享,適時的 回到研究者的位置,協助受訪者盡可能完整地分享社會工作者與家長工作的經驗 觀察及其反思。

43

二、研究倫理

就質性研究而言,研究參與者與研究者本身在研究過程中有可能存在權力不 平等的狀態,使得研究對象因為研究者未意識到的互動而造成傷害,故研究倫理 相關議題在質性研究中顯得非常重要。然而,本研究所欲研究的對象為目睹家暴 兒少的社工,其工作性質隱密程度高,並且在受訪過程中有可能談及案例,因此 在進行研究時,研究者必須遵守規範,保護研究對象以及研究參與者的服務對象,

不會因為參與研究造成隱私洩露而受到傷害。本研究於研究過程中在考量研究倫 理的具體作法如下:

(一)告知後同意

研究進行前,研究者已將本研究的研究目的、研究的意義、相關訊息及權益 告知研究對象,並簽署「研究參與同意書」,在研究訪談進行中,若研究參與者 想要終止研究關係,受訪者可以隨時退出,以符合告知後同意及自願參與原則。

本研究七位受訪者接有在接受訪談前,閱讀並取得訪談同意書一式2 份,由研究 者及受訪者各自保存;受訪者也被告知可以隨時視其需求,要求暫停或退出研究。

(二)隱私與保密

針對研究對象及研究資料,研究者使用匿名處理的方式,研究參與者以受訪 順序以代號方式代稱,以保障研究參與者的隱私,並且在訪談過程中的資訊不隨 意透露給第三者。因此,研究者在研究內容的呈現上,會謹慎避免受訪者個人資 訊能夠被辨識出,降低被指認的可能性。最後在研究過程所產生任何涉及研究參 與者訪談及個人資訊的紙本、檔案,研究者皆會妥善保存,並在研究結束後銷毀。

44

(三)互惠關係

潘淑滿(2003)指出,在質性研究過程中,受訪者需要花費許多時間和精力 參與研究者的活動,提供研究者所需要的訊息,甚至討論與個人有關的隱私,也 有可能造成傷害,但研究者可將自己的研究成果發表在期刊論文上,享受學術名 譽。因此,為了回應互惠原則,研究者在訪談後提供謝卡以及禮金,研究參與者 得接受或拒絕。若研究參與者有需要幫忙處理的事物,在研究者能力所及並且不 涉及任何違法的情況下可以給予協助,以回報研究參與者。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