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社工與目睹家暴兒少家長工作
對於目睹服務取向,Groves(2005)指出對受暴力影響的兒少及家庭應採用 整合和系統的服務取向,當服務的系統能合作無間時,這些家庭能得到最好的支 持,而這系統首先必須提供安全保護的功能,並使施暴者能對其行為負起責任;
在處遇策略方面,非施暴一方的家長(通常是母親)的積極參與,是兒少處遇的 必要元素;處遇應減低危機、增加目睹家暴兒少的韌性、有彈性,並符合家庭所 處的文化及社區脈絡的需要。
劉可屏、康淑華(2016)整理家暴社工經驗,提出目睹家暴兒少評估工作 是為了達到下列目標:
(一)與受暴家長建立信任的、可持續工作的專業關係。
(二)確認未成年子女有無目睹家暴或遭受暴力波及之情事。
(三)評估目睹家暴兒少在目睹後的身心狀況。
(四)幫助受暴家長認識目睹家暴的負面影響及兒少復原力。
(五)提供受暴家長相關目睹家暴兒少資訊,並為目睹家暴兒少連結資源。
二、目睹家暴兒少服務處遇原則
Groves & Gewirtz(2006)提出之目睹家暴兒少服務處遇原則有下列三項:
(一)辨識處於家暴危機中的兒少
盡早辨識處於家暴情境中的兒少極為重要,尤其是在醫療院所與校園中,有 家庭系統以外的人,有機會與兒少接觸、了解兒少的生活,並且關注到其生活在 暴力環境中的目睹家暴兒少。若是辨識到兒少可能身處於家暴危機,則能夠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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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處境給予進一步的支持、協助與資源轉介。醫療院所與學校辨識目睹家暴兒少 是否處於危機狀況方面顯示困境,像是學校無法確保保密原則,使家長不願意透 露家庭狀況;醫療單位雖然能給予家長較多的隱私與支持,使家長較不會抗拒談 論家庭狀況、願意坦露家庭隱私,但醫療人員缺少時間、資源及適當訓練,在辨 識處於危機中兒少仍有困難存在(任彥蓉,2010)。
(二)增強兒少與家庭之安全及保護
當兒少的主要照顧者、目睹家暴兒少與施暴方家長仍然同住時,與受暴方的 家長及其子女一起工作最重要的是建議制定安全計劃,並轉介到社區機構諮詢法 律協助和保護性庇護所(McFarlane, Watson & Hall,2007)。 無論是在庇護所、
法院、兒少保護服務或警政單位,針對暴力家庭之目睹家暴兒少的處遇,都是以 安全為優先考量。許多庇護所擴大服務範圍,與兒少單位合作,評估適切的服務 計畫及倡導兒少權益,更積極的回應兒少需求;在警政機關制定兒少保護訓練,
以提升警員覺察兒少需求的敏銳度;法院特別針對受害者與其兒少提供服務計畫,
也致力於保護他們的安全,以回應兒少的需要,而最有效的兒少保護方式是保障 兒少主要照顧者的人身安全,能達成維護兒少安全之首要目標(任彥蓉,2010)。
(三)提供治療性的處遇
因為家庭暴力導致兒少在認知、情緒、行為與社會發展上的問題增加,所以 提供兒少治療性服務的處遇也逐漸增加,為了回應在庇護所、心理衛生機構、醫 院等地方所觀察到兒少在家庭暴力後的身心反應、創傷症狀,因此,發展出針對 兒少需求的處遇計畫,因應及處理兒少的情緒行為問題。任彥蓉(2010)研究指 出,從社工與家庭的互動過程中,可以看見家庭問題即是兒少問題,家庭一體的 概念是不可忽視的,以家庭整體為介入焦點之服務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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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本土化的目睹服務,是以受暴家長為合作對象,重視與家庭互動 及關注家庭問題。換言之,Groves & Gewirtz(2006)提出之目睹家暴兒少處遇 原則,主要是與醫療及學校等網絡合作為重,較少提及與家長合作的部分。
三、與家長工作的重點
有關調整親職的研究發現,低親職能力的家長會降低母親的心理功能。即使 母親能夠維持適當的照顧,但是她情感和情緒的變化也會對孩子的情緒健康產生 負向的影響。例如,孩子可能會更擔心他的母親(Cruz, 2008)。與暴力家庭工作 的首要重點,即是確保家長與兒童少年的人身安全,社工要持續意識到潛在傷害 的可能下與家庭工作;受暴一方與施暴一方仍然同住的家長,可能對於向社工透 露她們仍然受虐感到不願意或者尷尬,尤其是不願意兒少服務介入的家庭;或許 家庭中仍有持續的虐待發生,然而當事人並不將其認定為「家庭暴力」;即便家 庭暴力已經停止,家長仍然有可能因為疏忽型或虐待行的親職風格而對兒少造成 風險,像是打擊非施暴方的家長,或者在家長與新對象交往時,將兒少曝露在暴 力或虐待的情境中,可能因為習得家庭暴力的生活模式,並且將暴力的互動方式 使用在手足或者父母身上,威脅家人的安危等等情事(Iwi & Newman, 2011)。
Groves(2002)提出,許多目睹家暴兒少服務方案認為,穩定兒少情況要素 在於協助未施暴一方的家長。針對家長提供的協助,包含評估與創傷治療或其他 心理方面的問題、倡導其權益與個案管理服務、促進親職技巧,以及使家長瞭解 目睹暴力對兒少的傷害等等。以下分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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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估家長需求
協助受暴方家長包括幫助受暴家長了解孩子的需求,回顧受暴家長在暴力事 件當中的狀態,幫助受暴家長客觀檢視自己的能力與家庭資源(劉可屏、康淑華,
2016)。在社工與施暴方家長工作方面,任彥蓉(2010)認為可以先在施暴家長 立場,同理並看到其困境;以關注兒童為出發點,澄清社工角色與目的等。
家長在生理方面,主要關注兒少人身安全、兒少發展的評估;在心理議題部 分,家長期待了解兒童的情緒、教育兒童情緒表達與憤怒的抒發、學習處理兒少 的問題行為、並且與兒少建立/修復親子關係;在社會方面,希望找到社區資源、
法律諮詢與照顧資源的支持;受暴家長在家庭暴力中願意主動向社工求助子女議 題包含以下困難(Baker, Linda, Cunningham and Alison, 2004):
1. 為了保護自己和孩子的安全,想擬訂自己和孩子的安全計畫。
2. 想為孩子找到社區資源。
3. 如何讓孩子表達自己的感受,如何教孩子處理憤怒、學習尊敬媽媽。
4. 需要了解兒少發展,暴力對孩子的影響等相關資料。
5. 希望在每天照顧孩子的辛勞中,得到喘息的空間。
6. 想學習如何處理孩子的問題行為。
7. 希望知道如何跟孩子建立新關係。
8. 希望知道如何跟施暴者討論子女會面的方式。
9. 想了解有關監護權/保護令或子女教養費的問題。
(二)倡議與個案管理
社工的個案管理,主要是針對目睹家暴兒少進行服務個別化的處遇計畫和服 務(杜瑛秋、張玉芳,2010)。陳貞吟(2014)的研究指出,提升家長的參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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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為社工的首要工作,因自願參與是提昇服務效能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對不清楚 兒少目睹家暴議題或服務的家長,社工不僅要說明兒少權利義務的含義,更要著 重於目睹家暴兒少權利義務行使的討論。
長期目睹家暴兒少往往畏懼表達自己的想法或需求,家長的態度及過去經驗,
也會干擾兒少接受服務的可能性與持續性,並且影響社工與家長的合作關係。受 暴方家長的態度,像是可能對自己無力對孩子提供適當的保護或照顧感到內咎,
擔心與孩子分開,或者是被評斷是不適任的家長(Groves & Gewirtz, 2006)。家 長的保護心態、抗拒機構的做法、意識形態與價值,以及家長過去自己參與方案 的負向經驗,對兒少接受服務產生抗拒心態;為目睹家暴兒少倡議,說明目睹暴 力對兒少發展的影響,為目睹家暴兒少的需求爭取權益(Peled & Edleson, 1999)。 Zeigler和Weidner(2006)發現,介入目睹家暴兒少及其家庭,其介入需要對家長 進行評估。針對家長是否能夠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並且能夠去傾聽兒少目睹家 暴的故事,然後才能幫助他們在健康的生活模式中前進。在確保安全的同時,針 對家長的處遇必須聚焦在家長如何增強孩子的安全感和關係中的同理等方面。有 效的介入需要仔細評估家長和家長為有目睹反應的孩子所提供的環境安全。由家 長提供的安全環境包括下列內涵:(1)母親透過溫暖和關懷提供兒少可預測且具 可靠性的守護及安全感,(2)母親對孩子感受的同理,母親能夠欣賞孩子獨特的 想法、情感和行為,(3)母親提供便利、支持的環境資源協助孩子的成長,並承 諾會持續提供這些資源(Zeigler&Weidner,2006)。
如部分目睹家暴兒少不想留在暴力環境生活,期望受暴母親帶其離開或離婚,
受暴母親則希望給目睹家暴兒少完整家庭而不願意離開;此時,社工可以透過親 子聯合會談,協助兒少爭取無暴力生活環境的權益;另外,社工的陪同出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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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能夠協助兒少與受暴母親爭取其權益;協助目睹兒表達其想法、收集相關資料 證明兒少目睹家暴的創傷與影響、主動提供評估報告作為佐證等等(杜瑛秋、張 玉芳,2010)。
(三)促進親職
任彥蓉(2010)指出,社工於目睹家暴兒少服務中,可以增強家長親職功能;
提供家長支持、鼓勵與傾聽;促進親子關係;提供家長正向的學習經驗,與建立 正向力量;協助家庭生活穩定與建立安全感;協助家庭資源連結等作法。
Levendosky & Graham-Bermann(2001)在研究中提及,他們發現伴侶對女性的 身體和心理虐待造成了親職方面的壓力以及對照顧行為有負面影響。受暴方家長 會有較低的心理功能與較弱的親職能力。此外,若是受暴方家長有較多童年受虐
Levendosky & Graham-Bermann(2001)在研究中提及,他們發現伴侶對女性的 身體和心理虐待造成了親職方面的壓力以及對照顧行為有負面影響。受暴方家長 會有較低的心理功能與較弱的親職能力。此外,若是受暴方家長有較多童年受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