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史料證據的應用能力
第三節 相同史料因解釋者不同而意義殊異
史料會說話,其實史料是透過「解釋者」而說話,同一史料可能因為解釋者 立場的不同,而出現不同的意義。茲以本教學單元中的「匪徒刑罰令」、「紳章制 度」為例說明。
壹、「匪徒刑罰令」
日治初期,各地抗日事件不斷,總督府祭出「匪徒刑罰令」,以嚴刑峻法來 壓制抗日活動。「匪徒刑罰令」與一般的刑事條例不同,是針對「匪徒」來治罪。
所謂「匪徒」,是指不論目的是什麼,凡聚眾行使暴行或脅迫者,一概視為匪徒。
事實上「匪徒」主要指的就是抗日份子,「匪徒刑罰令」設置的真正目的是為了 對付層出不窮的抗日行動。所以這個法令除了以重罰威嚇之外,還預留了空間,
鼓勵匪徒自首。筆者先請學生閱讀史料─「匪徒刑罰令」,再請學生思考、分析 同一史料因解釋者(包括他人或自己)的立場不同,而可能意義殊異
匪徒刑罰令:
第一條 不問主存何意或行暴舉或行脅迫願遂其意糾和夥眾者均為匪徒罪分 按左開處辦
一、首魁及教唆者處以死刑
二、參與同謀或為指揮者處以死刑
三、凡附和隨從或服雜役者處以有期徒刑或擬重懲役 第二條 前條第三號所載匪徒倘有敢犯左開事項者仍處以死刑 一、抗敵官吏或軍隊之事
二、放火燒燬或毀壞房屋暨火車船舶橋梁等事
三、放火燒燬山林田野之竹木穀稻或堆積柴草以及他物等事
四、毀壞鐵道並其標識暨燈臺或浮標以及致害火車船舶之往來等事
者,在三十二年間,有二百八十九件,逐年減少,至三十五年間,減為百件。
在三十六年間,有五十七件,在三十八年及三十九年間,已減為五件。27 針對資料一,學生說:「這段文字是當時的報紙記載,說明自明治31 年起實 施『匪徒刑罰令』,從『此令一布,人民漸慶安堵。』這句話中看出,自從『匪 徒刑罰令』這樣嚴苛的法令公佈之後,治安就漸漸好轉了。可見『匪徒刑罰令』
的實施對總督府而言是改善治安有效的方法。」
根據資料二,也有學生提出意見說:「從資料二呈現的數字可知,『犯匪徒刑 罰令者』從明治 32 年的 289 件,至明治 35 年的百件、36 年的 57 件、38 及 39 年有 5 件。也就是說因為匪徒刑罰令而入獄的人數,是逐年減少的。由此可知總 督府公佈實行『匪徒刑罰令』確實達到了鞏固統治的效果。」
由上敘述可知,學生已經能夠理解「匪徒刑罰令」的實施,對統治者而言,
是有效又有必要的。
從被統治者的台灣人立場來說,「匪徒刑罰令」是殘酷的、迫害台灣人的工 具。兒玉總督根據「六三法」下達此「令」,是想以「匪徒」之罪來加諸於「抗 日軍」身上,以「蕩平」台灣的「叛亂」。筆者請學生閱讀以下兩份史料,找出 被統治者對於「匪徒刑罰令」的立場。
資料三:蔡培火批評匪徒刑罰令
……匪徒刑罰令第 1 條中有『不論其目的為何』語句,豈非驚人的規定嗎!
果真如此,則在東京銀座暴行破壞人家的玻璃窗,或在某集會與警官發生衝 突的場合,或在工廠農園、資本主與勞工之間發生打架時,……這些行為,
在我台灣皆可以成立為匪徒之罪,以一審為終審而被判處死刑也!在我台灣 過去已發生過幾次如此的悲慘事件,其最著名的莫若大正 4 年(1915 年)
的噍吧哖事件(一名台南之西來庵事件),其悲慘之程度,實有不堪言狀 者……。28
27 台灣日日新報(1907.04.19),台灣師大圖書館電子資料庫線上查詢。
28 莊永明,《台灣紀事─台灣歷史上的今天(下)》(台北:時報文化,1989 年),頁 932。
資料四:「匪徒刑罰令」是「惡法」
「匪徒刑罰令」可說是台灣政治上最令人心驚膽戰的「惡法」,其對台灣同 胞的殘酷殺戮,我們從 1902 年 3 月 4 日,「台灣總督」兒玉源太源對日 本「帝國議會」的質詢報,可以知道:「自 1896 年到 1903 年,以匪徒罪 名受處分者,共有 5,330 餘人,其中宣判死刑,而處決者達 3,480 餘名,
改隸以後被視為『土匪』而遭戮殺者,前後共達 1 萬數千人。」29
針對資料三,學生說:「蔡培火是實際參與日治時期台灣政治社會運動的當 事人,他對於該法令中的『不論其目的為何』,類似像打架等的行為,都可以『成 立為匪徒之罪,以一審為終審而被判處死刑』,深感不平。蔡培火舉出像『在東 京銀座暴行破壞人家的玻璃窗』或『在工廠農園、資本主與勞工之間發生打架時』
等情形,在台灣就可以匪徒定罪而被判死刑;他又指出在過去的西來庵事件的悲 慘狀況為例。可見『匪徒刑罰令』以台灣人來解釋,就是一種不必要之惡。」
針對資料四,學生說:「根據上述資料,兒玉源太郎向日本議會的報告中說:
『自 1896 年到 1903 年,以匪徒罪名受處分者,共有 5,330 餘人,其中宣判 死刑,而處決者達 3,480 餘名』、『改隸以後被視為『土匪』而遭戮殺者,前後 共達 1 萬數千人』人數之多,可見得「匪徒刑罰令」造成的殺戮之甚。」
從上述史料分析,學生已經能理解被統治者對於「匪徒刑罰令」的立場。
經過史料分析與討論,筆者請學生說明對同一史料,何以會有不同的解釋?
學生說:「『匪徒刑罰令』對統治者而言,是為了遏止抗日勢力發展,所採取的殘 酷鎮壓手段;對於被統治的台灣人來說,卻是草菅人命的惡法。」
從以上的教學過程可確知學生能瞭解同一史料因解釋者的立場不同,而可能 意義殊異。
29中央廣播電台:http://www.rti.org.tw/Taiwan/TaiwanHistory.aspx?id=111&Month=11
貳、「紳章制度」
(課文附圖文字)紳章:明治 29(1896)年總督府創設紳章制度,頒授紳章給台灣富 商士紳,表彰他們的社會地位,用以攏絡協助建立社會秩序。旭日圖像是日本 帝國的象徵。
圖5-3-1 紳章30
日治初期,總督府為了安定台灣的秩序,除了以武力掃除抗日份子,也用懷 柔的手段拉攏士紳階層。以頒發「紳章」的方式,肯定士紳的地位,並利用其在 地方上的聲望與勢力,達到協助統治者管理的目的。課文正文雖然沒有介紹,但 附圖及說明,透過圖片配合文字,運用直觀教學的原理,達到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的目標。
總督府創設紳章制度,並訂出「臺灣紳章條規」作為紳章制實施的規範。關 於紳章制度(「臺灣紳章條規」)的實施,就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有著不一樣的意義。
臺灣紳章條規
一、臺灣住民中有學識德望者,依據本條規授與紳章。
30 莊永明策劃,《台灣世紀回味─時代光影》(台北:遠流,2002 年),頁 17。
二、紳章限本人佩帶。
三、紳章之圖式如左:
圓形直徑一寸,輪廓內旭日章紋及紳章二字金黃色,材質白銅。(此圖式日後 有若干改正)
臺灣紳章條規辦理內規
第一條 依據臺灣紳章條規,認為應授與紳章者,由地方長官將其本籍、姓 名、年齡及左列事項具呈,上請臺灣總督府核可。
一、有學識者,其在清國政府考試之成績,或學力之程度及經歷。
二、富有而孚德望者,其財產之多寡,在地方上之名望程度,及其事蹟。
第二條 臺灣總督審查上呈,認為應授與紳章時,將紳章狀及須知,經地 方長官,授與其本人。紳章狀格式
第三條 授與紳章者,有不妥行為時,地方長官將其實情呈報,並申請收回 紳章。臺灣總督認為前項呈報屬實時,將左載收回狀送交地方長官。
第四條 地方長官接獲紳章收回狀時,立即加以收回,並將其經過具文,連 同紳章送民政局。
第五條 遺失紳章者報備時,地方長官將此事通知民政局,補發新紳 章交與 本人。但應由本人繳納實際費用。
第六條 被授與紳章者死亡時,應由其遺族將紳章繳回。31
以上史料為 1896 年台灣總督府以府令第四十號公佈的「紳章條規」,是總督 府用以綏撫台灣士紳的辦法之一。尤其內容可以看出總督府欲拉攏在清朝已孚眾 望的社會領導階層,協助其在台灣的統治。從「紳章條規」的辦理內規,檢視有 資格得到「紳章」的人士主要有兩種:一為前清具有功名者,此即內規中的第一 條第一項:「有學識者,其在清國政府考試之成績,或學力之程度及經歷。」;另 一則為地方上有一定資財與聲望者,如內規第一條第二項:「富有而孚德望者,
其財產之多寡,在地方上之名望程度,及其事蹟。」內規中又詳載紳章狀的格式 與須知,以及如有必要收回時的收回狀格式。連同紳章遺失與紳章所有人死亡時 應如何辦理,都有明確的規定。
關於「紳章制度」,日治時期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評價可謂兩極。以統治 者的立場而言,認為「紳章制度」的實施,有助於社會治安與民心歸向。為使學 生能理解當時統治者的觀點,筆者請學生閱讀並分析兩段史料。
史料一:知事訓辭
蓋紳章者,表彰碩學崇尚有德之士,今授與汝等以彰顯篤學光耀其德,何其 榮譽。惟雖顯耀而無其德,啻僅為汝等之羞辱耶。冀望汝等眾士,愈慎其 言戒其行,愈修其德,為民所崇仰,為世人楷模,此為為政者之旨意所在。
希汝等互勉之。
臺北縣知事 正五位勳五等 橋口文藏32
31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二編 領台以後的治安狀況(上卷)Ⅲ》(台南 市:台灣史博館,2008 年),頁 77-80。
32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二編 領台以後的治安狀況(上卷)Ⅲ》(台南 市:台灣史博館,2008 年),頁 81。
史料二:《台灣新報》(1897.5.30)33
現就此事瞭解在臺北縣內,一般人民之感觸如何一節,因本島歸屬我版圖時 間猶淺,島民尚未熟知我帝國,似誤為一尚武之國,且近來學術上仿效歐美 者耳。且領臺之後在設置各官衙以來,其採用者為善於北京官話或英語之翻 譯員之外,僅為偵探。故在本島人間,將翻譯員稱為「舌官」即譏為依賴其 舌糊口者,乃對偵探幾乎視同奸徒,甚受島人厭惡敬遠。另類此之輩不但易
現就此事瞭解在臺北縣內,一般人民之感觸如何一節,因本島歸屬我版圖時 間猶淺,島民尚未熟知我帝國,似誤為一尚武之國,且近來學術上仿效歐美 者耳。且領臺之後在設置各官衙以來,其採用者為善於北京官話或英語之翻 譯員之外,僅為偵探。故在本島人間,將翻譯員稱為「舌官」即譏為依賴其 舌糊口者,乃對偵探幾乎視同奸徒,甚受島人厭惡敬遠。另類此之輩不但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