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相關定義

一、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FHC)以下簡稱金控公司,在金 控公司架構之下,各子公司間仍維持獨立的法人身分,但各子公司共同被控股母 公司 100%擁有或是實質控制(有時並不一定要 100%控股,但是必須達到一定 持股比率以上),因此金控公司的特性,在於被控制的金融機構雖然具有獨立法 人的外觀,但實質上卻有著部門化的本質(彭金隆,2004)。金控公司打破以往銀 行、保險、證券等不得跨業經營之藩籬,可以結合銀行、保險、證券等相關行業 成立金控公司,進行異業整合,以提供客戶一次購足(One Stop Shopping)的多 元化服務。

彭金隆(2004)認為成立金控公司的目的,對政府而言,是讓市場過度飽和的 金融業,能透過合併動作來減少品質低落的金融機構,使產業環境趨向良性發 展;但對金融機構而言,成立金控公司不僅可增加資產實力,更可以提升競爭力,

積極創造全融商品需求的商機,而這就是管理學上所說的綜效(Synergy)。金控 公司的綜效體現可以價值創造模式(Value Generation Model, VGM)來加以探討。

金控公司在整合過程所能創造的附加價值,透過金控公司可以產生的基本綜 效包括「多元化商品的導入」與「資產報酬率的提升」;更具體一點,則是反映

出「交叉銷售」(Cross Selling)與「資本配置」(Capital Allocation)等兩大 策略執行面,而透過管理方式的調整與服務共享的策略作為,可進一步達到龐大 的「成本節省」(Cost Saving)作用,使規模經濟的效果更加擴大。

二、購併

一般所稱之購併包含收購與合併(Merger & Acquisition),兩者在法律上 的地位不同。

(一)收購是指存續公司取得別家公司經營權的一種途徑,最終目的乃是希望 將兩家公司結合為一,並取得經營主導權。一般可分為:

1. 股權收購(Stock purchase):收購全部或大部分目標公司股權,收購股 權者的權利與義務與一般股東相同。

2. 資產收購(Asset purchase):僅單純購買目標公司全部或部分資產,收 購資產者不必承受目標公司的任何債務。

(二)合併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公司結合為一家公司。

1. 依存續消滅可分為兩類:

(1) 吸收合併:即其中一家公司存續而其餘公司消滅解散。

(2) 創設合併:即各家公司全數消滅解散而另設新公司。

2. 無論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皆須完全承受所有消滅公司的權利義 務。依結合的意圖又可分為三大類:

(1) 相同業務的公司之水平式合併。

(2) 相同產業上、下游公司之垂直合併。

(3) 業務性質相異公司之多角化合併 (Weston J. Fred, Siu Juan A.

and Johnson Brian A., 2001) 。

三、綜效(Synergy)

綜效意指購併後整體的價值大於個別體價值的總合,也就是 1+1>2 的效 果,金控公司結合銀行、保險、證券等相關行業,進行跨業經營,以提供客戶一 次購足的多元化服務,具有整體利益「創造價值」的綜效。金控旗下各子公司具 有部門化的本質(彭金隆,2004),本研究所稱金控公司之綜效意指金控公司企業 團之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