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概論
因應不斷變化的金融環境,全球各國不停地發展並調整出各式各樣的金融市 場架構,逐漸走向大型化、多元化的跨業經營趨勢。國內與全球金融環境均起了 劇烈的變化,在這波變化的浪潮之中,我國雖然有些落後,但仍做了許多重要的 努力,以因應這個金融整合經營趨勢的演變,因此瞭解近年來全球面對金融整合 經營趨勢所採取的調整與應變策略,將有助於對我國金控公司制度有更深入的認 識。
一、全球銀行體制之分類
美國在1933 年所頒布的Glass-Steagall 法案,開啟銀行跨業經營的限制 後,也奠定全球銀行體制之型態。基本上,全球銀行體制一般是以商業銀行能否 從事證券業務、保險業務或投資銀行業務作為分類標準而可分為三種型式(沈中 華,2005):
1. 綜合銀行部門制(Universal Banking Department)
銀行得混合經營各種不同業務,無須因業務性質或期間之不同,分別設立不 同的金融機構來經營,因此銀行好像是一金融百貨公司,證券、保險等業務分屬 銀行旗下之不同部門,可滿足顧客一次購足的需求,此種型態以歐洲大陸最為盛 行,其中又以德國發展最為成功,早在17世紀為從宗教戰爭中復原便已奠定綜合 銀行業務的基礎,當時的銀行業不僅開始經營證券業,也同時提供間接金融與直 接金融之服務。目前在德國,除銀行須設立子公司經營保險業務外,其本身不但 可經營一般銀行業務,亦可直接兼營證券承銷、自營與經紀、共同基金、外匯、
黃金、投資、信託、不動產投資與管理等業務,此外亦可轉投資一般工商企業,
惟投資比率限於銀行資本的15%,且整體加總不得超過銀行總資本額的60%。基本 上,德國第一大銀行的德意志銀行(Duetsche Bank)可謂綜合銀行制之代表。
圖 2- 1 綜合銀行部門制
2. 區隔銀行制(Separated Banking)
區隔銀行制是將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業務分開之制度,如美國的商業銀行 在 Glass-Steagall 法案下是不允許從事投資銀行業務,若欲從事投資銀行業 務,則應採行「銀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BHC)」型式進行,所以 又稱「單一銀行制」或「專業分工制」或「控股公司制」。在這個架構下,商業
3. 綜合銀行子公司制(Universal Banking-Subsidiary)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基本概念
由於金融體系快速發展,逐漸朝向多元化、大型化、全球化整合,已成為全 球金融市場之趨勢。就銀行的跨業經營型態而言,主要有銀行內直接兼營、銀行 轉投資子公司經營、銀行控股公司及策略聯盟多種類型。由於各國的金融環境發 展有其歷史背景與淵源,故金融業經營型態各有差異,不過近年國際性金融集團 迅速演進與整合,因此在經營型態上,實務多已朝向控股公司的模式發展。
我國在金融改革的政策上主要跟隨了美國與日本的腳步,有鑒於美、日二國 先後引進金控公司法從事金融改革,增進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對於國際金融 市場的潮流需求亦有所因應。在 2000 年及 2001 年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 融控股公司法」,給予國內金融機構一個進行同業購併及跨業經營的法源基礎,
我國與美日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比較(表 2-1),是與美國的制度較相同。然而所謂 的金控公司歸納而言,係指透過控股公司方式,以銀行、保險、證券等形態之子 公司,從事於具金融本質之業務活動,藉此整合金融相關業務的百貨化服務之公 司(許紋瑛,2001),形成我國金控公司的架構(如圖 2-4)。
根據母公司職能的不同,金控公司可以分為純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或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純粹控股公司型態下,
母公司僅掌握子公司股份,而並不從事金融業務,這一模式主要由金融機構之間 跨行業的合併來實現;混合控股公司型態下,母公司也可以從事金融業務。而我 國的金控公司是屬於純粹控股公司型態(彭金隆,2004)。
表 2- 1 我國與美國、日本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比較
圖 2- 4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總結而言,金控公司設立最大的效益在於二點,一為子公司間的綜合經營效 益,二為經營規模的擴大。因此,本研究將以探討我國金控公司購併後綜效的差 異性。
金融控股公司
銀行 子公司
保險 子公司
證券 子公司
其他 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