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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之目的與相關問題的提出

若欲解決上述問題,則須先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有一通 盤性的了解。然欲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有一通盤性的了解,

則應先就「保險代位」及其相關問題加以釐清。也因此,一般文獻在 論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的相關問題時,多採用此一論述架 構,亦即先從「保險代位」加以介紹,再論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 十二條」的實質意涵及其相關問題之解決與建議。

然而有趣的是,一般在民法上學習「多數債務人關係」時,針對 其中「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型態,往往是以借用物(或寄託物)被盜、

保證契約及保險代位2所涉及之多數債務人關係為其典型案例。

事實上,從「多數債務人關係」的角度加以觀察,「保險代位」

僅是保險契約在發生多數債務人關係之際,其「多數債務人彼此間之 內部求償關係」的調整手段之一而已。換言之,在思考問題時,不妨 先從民法上的「多數債務人關係」著手,既然通說將「保險代位」的 討論置於『不真正連帶債務』處,則於此處之思考重點即在於找出『真 正連帶債務3』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區分界限,其重要概念特徵 為何?區別實益何在?是否反映在多數債務人彼此間的內部求償手 段不同上?

就『真正連帶債務』本身而言,其爭議型態多以「共同侵權行為 人之僱用人相互間,是否成立連帶債務」為例?以實例觀之,共同侵 權行為人甲、乙對被害人 A 為共同傷害行為,則數共同侵權行為人 甲、乙相互之間,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本應成立連帶責任,

就此一面向而言,法有明文,並無疑義;惟共同侵權行為人(甲及乙)

其各自之僱用人丙、丁相互之間,是否亦成立連帶債務?則頗生爭議。

2 日文文獻,請參閱,奧田昌道等,「民法学 4,債権総論の重要問題」,有斐閣,昭和 51 年 4 月 20 日,初版,頁 238;鈴木禄弥,「債権法講義」,創文社,2001 年 10 月 20 日,四訂版,

頁 478;西村信雄,「注釈民法(11)債権(2)」,有斐閣,昭和 40 年 11 月 30 日,初版,頁 59。

3 一般而言,『連帶債務』即指『真正連帶債務』,然本文為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加以區別,故 多將『連帶債務』稱為『真正連帶債務』。

玆將系爭實例當事人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簡單圖示如下:

僱用人丙 連帶○ 受僱人甲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連帶?

連帶? 連帶○ 被害人 A 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共同侵權行為

連帶?

僱用人丁 連帶○ 受僱人乙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另在論及『不真正連帶債務』時,所常舉的典型案例,除「保險 代位」所涉之多數債務人型態外,最常見者應為「借用物被盜」之案 例。例如:甲將其 A 物借予乙使用,因乙保管不周以致遭丙所盜。此 時,乙、丙各對甲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及侵權行為責任。當事人彼此之 間的法律關係究應如何調整?亦即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一的「讓與 請求權」究應如何加以運用?

玆將上述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一「讓與請求權」之實例,當事人彼 此間的法律關係,簡單圖示如下:

貸與人甲 借用人乙(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A 物

第三人丙

該多數債務人彼此間處於『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從民法角度釐清了多數債務人中的『真正連帶債務』與『不真正 連帶債務』之界限後,在進入「保險代位」前,仍應須先對「保險契 約」有一基本認識,蓋正確的了解「保險契約」,始能明瞭何以「保 險代位」所生之多數債務人型態其歸類在民法上的『不真正連帶債 務』。也唯有確定其在多數債務人關係中的相關定位後,方能更正確 地了解及行使該內部求償關係的調整手段(亦即「保險代位」)。

因此,本文嘗試以區分層次的方式加以切入,先從民法上的多數 債務人關係出發,架構及釐清『真正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 再進一步討論保險法上的「保險契約」與「保險代位」,最後直接針 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加以論述。此外,並將討論過程中 可能涉及的重要問題加以分析,冀能釐清相關爭議,進而找出較為合 理或適宜的解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