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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法上多數債務人關係下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第一節 不真正連帶債務

第一項 概說

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在多數債務人併存之情形下,債 權人可向任一債務人為全部給付的請求,倘其中一債務人為清償後,

如其目的已達,則其他債務人之債務亦隨之消滅96

一般多以「借用物被盜」為其典型案例加以說明97,今設甲將其 A 車出借予乙,因乙保管不周(違反民法第四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致遭丙所竊。就債權人甲而言,一方面,債務 人乙對其負有借用物返還義務(民法第四百七十條);他方面,債務 人丙則因侵害甲之所有權而負有侵權行為責任,因此該多數債務人 乙、丙間即成立所謂的『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倘丙將 A 車返還予 甲,因其目的已達,故乙對甲之借用物返還義務亦隨之消滅;反之,

若由乙對甲加以清償,則丙對甲之侵權行為責任並不歸於消滅,此又 稱為「單面性的法律上關聯性」。

玆將上述「借用物被盜」之實際案例,當事人彼此間的法律關係,簡 單圖示如下:

借用人乙(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貸與人甲-A 車

× ○ 「單面性的法律上關聯性」

第三人丙

多數債務人乙、丙之間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96 謝銘洋,「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十五期,2000 年 10 月,頁 120。

97 劉春堂,「論不真正連帶債務」,輔仁法學第五期,民國 75 年 1 月,頁 273。

其中,甲乙、甲丙間之箭號( ),其長短之所以不同,代表著 距離損害發生之原因力遠近(加功度)的不同,從而所負責任之層次 亦不相同。

至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成立原因,一般多將之歸納有:數人 因各別之債務不履行而負擔同一之損害賠償債務、數人因各別之債務 而負擔同一給付、數人因各別之侵權行為致生同一損害賠償責任、債 務不履行責任與他人之侵權行為責任競合、債務不履行責任與他人之 代負履行責任競合、侵權行為責任與他人之代負履行責任競合、法律 規定責任與他人之契約履行責任競合等…98

第二項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關係

第一款 否定見解

傳統較為保守的立場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彼此間並無所謂的 分擔之部分,故不發生類似如真正連帶債務人相互間的求償關係。蓋

『不真正連帶債務』與『(真正)連帶債務』在「本質」上的不同之 處,其中之一即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並無多數債務人間之求償權。

亦即『真正連帶債務』的債務人間因存有主觀的關聯,故產生了共同 免責之給付行為,而得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之部分,換言之,基於其 內部分擔而生求償關係。反之,『不真正連帶債務』則否,並無內部 求償關係。縱該不真正連帶債務人相互間,其各自所負之全部義務,

因存有性質上的差異,而得認為某一債務人應負最終或終局責任時,

例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對被保險人為給付後或受寄人基於債 務不履行對於寄託人為給付後,對於為侵權行為之人(保險法第五十 三條)或為竊盜者(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一)皆得請求賠償,然其 係基於「債務人間之另一法律關係」而來,性質上不同於基於內部分 擔所生的求償關係99

98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頁 253,註 23。另請參閱,劉春堂,「論不真正連帶債務」, 輔仁法學第五期,民國 75 年 1 月,頁 276 至頁 277;楊淑文,「損害賠償法上之求償關係」,國 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73 年 6 月,頁 136,有不同方向的歸納整理。

99 孫森焱,「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下冊)」,頁 915 至頁 916。詳細介紹,請參閱,劉春堂,「論不 真正連帶債務」,輔仁法學第五期,民國 75 年 1 月,頁 281;陳聰富,「連帶債務之研究」,國 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79 年 5 月,頁 230。

第二款 肯定見解

晚近有力學說則認為,所謂內部求償關係之存否,並非肇因於真 正連帶債務之「本質」所致,蓋真正連帶債務於羅馬法時代亦不生所 謂的內部求償關係。由此可知,「求償關係之存否」,並不足以作為區 別『真正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在本質上的差異。況若依 上述否定之見,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彼此間,在成立特別法律關係時,

始生求償權;今倘不生其他特別法律關係時,即無求償權,如此一來 勢必形成先為給付之債務人實際上負擔全部的義務,其他未為給付之 債務人却不必負責的不公平現象。

而在肯定說之下,其調整手段可謂多樣,諸如:依無因管理、不 當得利、類推適用讓與請求權(德國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我國民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一)、第三人利益之損害賠償、類推適用法定債權 讓與之案型、擴大連帶債務之概念或類推適用德國民法第四百二十六 條等…不一而足。其解決途徑固雖多元,但在結論上仍屬一致,亦即

「法律上應負終局責任之人」,應受「其他負次要責任者」的求償;

反之,則否100。至於,肯定說所存在的眾多解決手段,我們可以配合

『同一債務』之理論演變,將德國法上『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內部求 償依據,簡化為兩個階段101

第一目 早期的求償依據-適用『連帶債務內部求償』之相 關規定

若對連帶債務之『同一債務』採取「同一債務原因說」或「共同 目的說」,則以「借用人與小偷間」典型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案型 為例,其認為在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之下,因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具 有保護被害人之「同一目的」,故仍應屬於『真正連帶債務』之範疇

(德國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至於操作模式,基本上適用「真正連

100詳細介紹,請參閱,劉春堂,「論不真正連帶債務」,輔仁法學第五期,民國 75 年 1 月,頁 282;

陳聰富,「連帶債務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79 年 5 月,頁 230 至頁 236。

相關日文文獻,請參閱,奧田昌道等,「民法学 4,債権総論の重要問題」,有斐閣,昭和 51 年 4 月 20 日,初版,頁 242,三和一博質疑傳統見解,指出簡要而言,關於『不真正連帶債 務』所謂沒有求償關係而無分擔部分一事,絕非理論之必然;鈴木禄弥,「債権法講義」,頁 478,亦指出,以往見解認為求償問題並不發生,毋寧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定義上之本質,

但如此恐將違反衡平,故應該肯認『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內部分擔關係,至於其決定標準,則 必須依事件類型之不同而個別檢討。

101詳細介紹,請參閱,楊淑文,「損害賠償法上之求償關係」,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民國 73 年 6 月,頁 136 至頁 140。

帶債務的求償規定」,另輔以「過失相抵」為其配套措施,使求償範 圍之彈性擴大,從可求償全部(100%)到無求償部分(0%),以因 應個案之不同。

然此一解決途徑所受到之批評為,將『讓與請求權』之部分案例 納入『真正連帶債務』之中,在邏輯上將使非終局負責者之給付,產 生免除本應終局負責者之給付義務。又本應終局負責者可能透過連帶 債務之內部求償規定,使得在內部關係中,原毋庸負責之人反而須平 均分擔102

第二目 近期的求償依據-適用『讓與請求權或其他債權讓 與』之規定

在採取「履行說」或「階層理論」以區辨『真正連帶債務』與『不 真正連帶債務』之前提下。以瑞士法及德國法為例,瑞士債務法第五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負責層次,第一負責人(in erster Linie)為侵權行為負責人,而最後負責人(in letzter Linie)

則為一法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德國法上,有認為,依據債務 的不同階層(Verschiedenstufigkeit der Forderung)觀之,讓與 請求權制度背後隱藏了一項原則,即債務因距離損害之遠近不同而有 不同階層之別,在不同階層之債務間,只有單面清償免責之效力

(einseitige Tilgungswirkuhg),僅距離損害較近之人之賠償給付 可免除距離損害較遠之人的賠償;反之,則不然。故不同於連帶債務 相互免責之效力(weckselseitige Tilgungswirkuhg)103。因而有指 出,立法者多以『法定債權讓與(cession legis)、讓與請求權(德 國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或代償請求權(德國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 一項、我國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之手段,規範不真正連帶 債務的內部求償關係104

按區分『(真正)連帶債務』與『非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 並非僅因請求權依據之條號相異而使然,係因其在法概念上存有本質 上的不同,例如:牽連關係之緊密程度不同、單面或雙面的法律上關 聯性,因而安排不同的調整手段。

102Ehmann, Die Gesamtschuld, S.24.轉引自楊淑文,「損害賠償法上之求償關係」,國立台灣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73 年 6 月,頁 138,註 23。

103Selb, Regressmethoden, S.23ff. 轉引自楊淑文,「損害賠償法上之求償關係」,國立台灣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73 年 6 月,頁 139,註 25。

104Fikentscher, Schuldrecht, S.339.

第三項 我國法上的繼受

第一款 從真正、不真正連帶到連帶與非連帶

我國目前通說雖然仍採取所謂『真正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 債務』的分類方式,然有學者引進德國法上的發展趨勢,指出以往所 謂『真正連帶』與『不真正連帶』的分類,如今已朝『連帶債務』與

『非連帶債務』之區分方向邁進105

以德國法制的背景為例,早期將連帶債務區分為『真正』與『不 真正』兩者,係從德國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之形式文義為出發 點,亦即多數債務人對同一債務人均負給付義務,而債權人僅能受領 一次之給付者,即符合其規定,因而成立『連帶債務』。至於德國民 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以下的連帶債務之相關規定,則僅適用於『真正連 帶債務』,至於『不真正連帶債務(die unechte Gesamtschuld)106』 及『類似連帶債務(die scheinbare Gesamtschuld)107』均不適用。

而現今之思考重點則從實質的角度加以觀察,透過限縮解釋德國 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之方式加以運作,倘多數債務人符合該要件,則 成立『連帶債務』,自有德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以下連帶債務相關 規定之適用;反之,若不符合經限縮解釋的德國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而現今之思考重點則從實質的角度加以觀察,透過限縮解釋德國 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之方式加以運作,倘多數債務人符合該要件,則 成立『連帶債務』,自有德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以下連帶債務相關 規定之適用;反之,若不符合經限縮解釋的德國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