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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上「多數債務人間之求償關係」論保險法上的「保險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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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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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錄. 第一章 緒論…………………………………………………………001 第一節 問題的誘發………………………………………………001 第二節 研究之目的與相關問題的提出…………………………00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內容架構……………………………………006 第一項 研究方法………………………………………………006 第二項 內容架構………………………………………………006. 第二章 民法上多數債務人關係下的真正連帶債務………………009 第一節 導言………………………………………………………009 第二節 多數債務人關係…………………………………………009 第一項 總說……………………………………………………009 第二項 體系架構………………………………………………010 第一款 概說…………………………………………………010 第二款 現行民法下的基本架構……………………………010 第三款 學理上另類的觀察角度……………………………012 第一目 前言………………………………………………012 第二目 體系建構…………………………………………012 第三項 多數債務人關係下的思考重點………………………016 第一款 引言…………………………………………………016 第二款 學說針對實務現狀的觀察歸納……………………016 第三款 學說理論的思考重點………………………………017 第一目 基本出發點-重複滿足的容許與否……………017 第二目 重複滿足禁止在多數債務人關係下之體現……018 第三目 不同制度彼此之間的交集流通…………………020 第三節 真正連帶債務……………………………………………026 第一項 真正連帶債務概念界限的形成………………………026 第一款 基本的思考模式……………………………………026 第二款 抽象判斷標準的提出………………………………027 第一目 重要概念特徵的抽離……………………………027 第二目 『同一債務』的實質內涵………………………028 I.

(2) 第二項 真正連帶債務的成立原因……………………………033 第一款 實定法上之規定及限制的理由……………………033 第一目 實定法上規定之內容……………………………033 第二目 限制連帶債務成立的理由………………………035 第二款 解釋論上的操作疑義及處理方向…………………037 第一目 問題的引發………………………………………037 第二目 嚴格限縮適用之見解……………………………038 第三目 擴張適用範圍的見解……………………………041. 第三章 民法上多數債務人關係下的不真正連帶債務……………047 第一節 不真正連帶債務…………………………………………047 第一項 概說……………………………………………………047 第二項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關係……………………048 第一款 否定見解……………………………………………048 第二款 肯定見解……………………………………………049 第一目 早期的求償依據…………………………………049 第二目 近期的求償依據…………………………………050 第三項 我國法上的繼受………………………………………051 第一款 從真正、不真正連帶到連帶與非連帶……………051 第二款 繼受範圍之不同……………………………………051 第二節 基本案型…………………………………………………054 第一項 採取債權主義的求償手段者…………………………054 第一款 讓與請求權…………………………………………054 第一目 規範目的…………………………………………054 第二目 體系定位…………………………………………055 第三目 適用範圍…………………………………………056 第二款 代償請求權…………………………………………058 第一目 基本案型…………………………………………058 第二目 其他案型…………………………………………063 第二項 採取物權主義的求償手段者…………………………064 第一款 擔保制度與多數債務人……………………………064 第一目 擔保需求的產生…………………………………064 第二目 制度交集…………………………………………066 II.

(3) 第二款 保證契約……………………………………………067 第一目 擔保契約的類型化………………………………067 第二目 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069 第三目 保證契約的契約性質……………………………071 第四目 保證契約的體系定位及求償關係………………072 第三款 類似制度-物上保證………………………………078 第一目 擔保物權制度……………………………………078 第二目 價值權下所衍生的特性…………………………080 第三目 物上保證人之求償依據…………………………081 第三節 爭議案型………………………………………………083 第一項 連帶保證……………………………………………083 第一款 概念描述…………………………………………083 第二款 法律性質…………………………………………083 第一目 概說……………………………………………083 第二目 傾向連帶債務之見解…………………………083 第三目 傾向保證契約之見解…………………………085 第四目 個案判斷並加以類型化之見解………………086 第三款 新進發展…………………………………………093 第二項 併存的債務承擔……………………………………094 第一款 概念描述及存在空間……………………………094 第二款 成立方式…………………………………………094 第三款 法律性質…………………………………………095 第一目 德國見解………………………………………095 第二目 我國爭議………………………………………095 第三項 無效債務之保證……………………………………097 第一款 問題提出…………………………………………097 第二款 法律性質…………………………………………097 第一目 傾向擔保契約之見解…………………………097 第二目 傾向保證契約之見解…………………………098 第三目 結論……………………………………………099. 第四章 保險法上的多數債務人……………………………………101 第一節 導言………………………………………………………101 III.

(4) 第二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契約……………………………………102 第一項 概說-保險制度即是保險契約?……………………102 第一款 前言…………………………………………………102 第二款 問題的引發及學說之分析…………………………102 第二項 保險制度………………………………………………103 第一款 制度概念……………………………………………103 第二款 制度特徵……………………………………………104 第三款 結論-重實質而輕形式……………………………105 第三項 保險契約………………………………………………107 第一款 引言…………………………………………………107 第一目 基本定位-實質意義的債各……………………107 第二目 契約的必要之點…………………………………107 第二款 契約性質……………………………………………108 第一目 雙務契約…………………………………………108 第二目 有償契約…………………………………………108 第三目 不要物契約亦或要物契約………………………109 第四目 不要式契約亦或要式契約………………………111 第五目 射倖性契約………………………………………113 第六目 最大善意契約(誠信契約)……………………114 第七目 繼續性契約………………………………………114 第八目 附合契約(定型化契約)………………………115 第三節 基本原則與保險利益……………………………………121 第一項 基本原則………………………………………………121 第一款 概說…………………………………………………121 第二款 損害填補原則………………………………………121 第一目 基本立場的異同…………………………………121 第二目 適用範圍…………………………………………122 第三目 子原則之落實……………………………………123 第三款 對價平衡原則………………………………………123 第一目 概念說明…………………………………………123 第二目 具體落實…………………………………………124 第四款 誠實信用原則………………………………………125 第五款 情事變更原則………………………………………126 第二項 保險利益………………………………………………127 IV.

(5) 第一款 基本概念……………………………………………127 第二款 相關概念的區別……………………………………127 第一目 一元論……………………………………………127 第二目 二元論……………………………………………128 第三款 概念功能……………………………………………129 第四款 存在對象……………………………………………129 第一目 英美法系…………………………………………129 第二目 大陸法系…………………………………………130 第五款 適用範圍……………………………………………131 第一目 概說………………………………………………131 第二目 英美法系…………………………………………131 第三目 大陸法系…………………………………………132 第六款 存在時點……………………………………………134 第一目 財產保險…………………………………………134 第二目 人身保險…………………………………………135. 第五章 保險法上的保險代位………………………………………137 第一節 基本概念…………………………………………………137 第一項 體系定位………………………………………………137 第二項 法的本質………………………………………………141 第一款 實定法上的解釋方向………………………………141 第二款 立法論上的可能選項………………………………143 第二節 規範目的…………………………………………………145 第一項 由近而遠的觀察………………………………………145 第一款 保險契約法律關係下的個人角度…………………145 第一目 對第三人而言-維持其損害賠償義務…………145 第二目 對保險人而言-確定其保險金給付義務………145 第三目 對被保險人而言-禁止其不當得利……………145 第二款 保險制度下的團體角度……………………………146 第二項 基本觀念的再次強調…………………………………146 第三節 適用範圍…………………………………………………148 第一項 財產保險………………………………………………148 第一款 基本概念……………………………………………148 V.

(6) 第二款 責任保險的保險代位………………………………148 第一目 責任保險的典型案例……………………………148 第二目 責任保險的特殊案例……………………………149 第三目 基於政策性的特殊考量…………………………150 第二項 人身保險………………………………………………152 第一款 一律不適用的見解…………………………………152 第二款 區分適用的見解……………………………………152 第一目 概說………………………………………………152 第二目 具有定額保險性質者……………………………152 第三目 具有損害保險性質者……………………………153 第三項 保險代位適用範圍的探討……………………………156 第一款 從民法上之分類到保險法上之分類………………156 第一目 民法的角度………………………………………156 第二目 保險法角度………………………………………157 第三目 綜合民法與保險法的觀察比較…………………159 第二款 針對保險代位所應採取的切入角度………………160 第四節 構成要件…………………………………………………161 第一項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賠償金……………………161 第一款 目的…………………………………………………161 第二款 性質…………………………………………………161 第一目 行使要件說………………………………………161 第二目 取得要件說………………………………………161 第二項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162 第一款 概說…………………………………………………162 第二款 原因關係的限制與否………………………………162 第一目 限於侵權行為所致的見解………………………162 第二目 原因關係並無限制的見解………………………163 第三款 行使對象之限制……………………………………163 第四款 物上代位……………………………………………164 第一目 肯定賠償金包括保險金者………………………164 第二目 否定賠償金包括保險金者………………………165 第五款 損益相抵……………………………………………166 第三項 代位權之範圍不得超過保險賠償之範圍……………167 第一款 操作標準……………………………………………167 VI.

(7) 第一目 被保險人損失大於或等於保險賠償範圍………167 第二目 被保險人之損失小於保險賠償範圍……………167 第二款 再保險的爭議………………………………………167 第一目 問題引發…………………………………………167 第二目 解決方向…………………………………………168 第三款 移轉的限制…………………………………………169 第一目 問題提出…………………………………………169 第二目 解決方向…………………………………………170 第四項 損害賠償之標的須一致………………………………173 第五項 行使上之限制-被保險人之優先受償權……………173 第一款 問題提出……………………………………………173 第二款 解決方向……………………………………………174 第五節 時效起算…………………………………………………175. 第六章. 保險代位適用範圍的檢討-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 為中心………………………………………………………177 第一節 問題之引發………………………………………………177 第二節 案型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文義所直接指涉的 案型………………………………………………………179 第三節 案型二-非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文義所直接指涉 的其他案型………………………………………………181 第一項 實際案例的提出………………………………………181 第二項 實務上相關見解之整理………………………………182 第一款 實務現況的概說……………………………………182 第一目 司法實務的見解分歧……………………………182 第二目 實務見解整理方向的選取………………………184 第二款 否定求償關係的實務見解…………………………184 第一目 回歸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解決的見解…………184 第二目 以不發生損益相抵為理由的見解………………186 第三目 見解較為特殊者…………………………………188 第四目 未敘明具體理由者………………………………188 第三款 肯定求償關係的實務見解…………………………189 第一目 基於法律解釋完整性的見解……………………189 VII.

(8) 第二目 類推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的見解…189 第四款 結論…………………………………………………192 第三項 學說上可能的思考方向………………………………197 第一款 責任競合的體現……………………………………197 第二款 否定求償關係存在的見解…………………………197 第一目 基本立場暨配套措施……………………………197 第二目 相關條文間之關係暨案例的解決………………200 第三款 肯定求償關係存在的見解…………………………202 第一目 基本立場暨配套措施……………………………202 第二目 相關條文間之關係暨案例的解決………………207 第四項 本文見解………………………………………………216. 第七章 結論…………………………………………………………219 第一節 基本立場的澄清…………………………………………219 第二節 本文之建議………………………………………………219 第一項 民法方面………………………………………………219 第二項 保險法方面……………………………………………220. 參考書目………………………………………………………………223. 附件一…………………………………………………………………238. VIII.

(9)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問題的誘發. 近來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的爭議問題不斷,其中,全民健康保險的 ,其「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更是存在著 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1) 法律上的重大疑義。蓋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的「醫療費用給付」部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 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代位 請求該項給付。』 ,然該規範之實質意涵為何?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得 代位行使之對象是否僅限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其得代位金額之 範圍是否有所限制?又由於在此除有「全民健康保險」外,尚同時涉 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數種保險併存之情形下,問題似乎更加趨 於複雜,實務及學說見解紛歧,故有加以整理及釐清的必要。 而爲突顯出上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於「保險代位適用範 圍」所可能產生之疑義,玆舉實例說明如下,例如:甲因汽車交通事 故受有傷害,其醫療費用共計支出新台幣三十萬元,全民健康保險的 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於給付甲醫療費用新台幣三十萬元後,就 「該新台幣二十萬元之範圍內」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規 定自得代位甲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請求該項給付,但「超過新台幣 二十萬元範圍之部分(新台幣十萬元)」 ,其醫療費用之給付,因已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所應給付之範圍,蓋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 準第二條第一項本文但書規定『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 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此際,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得否代位甲 向引起損害事故之第三人加以請求?.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保險由主管機關設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 險業務。』。 1.

(10) 玆將系爭實例當事人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簡單圖示如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該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 ,得代位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甲 提供醫療給付 新台幣三十萬元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所 得代位之新台幣二十萬元之部分, 「剩餘新台幣十萬元的部分」,得否 代位? 引起事故之第三人. 又或者:在「非因汽車交通事故(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保障之 範圍內) 」所致之傷害,經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提供醫療給付的情 形下,以涉及「國家賠償」相關案型為例,甲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 管理不當而致傷害,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提供醫療給付予甲後,得 否代位甲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該項給付? 玆將系爭實例當事人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簡單圖示如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甲 提供醫療給付.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代位請求?. 2.

(11) 第二節. 研究之目的與相關問題的提出. 若欲解決上述問題,則須先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有一通 盤性的了解。然欲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有一通盤性的了解, 則應先就「保險代位」及其相關問題加以釐清。也因此,一般文獻在 論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的相關問題時,多採用此一論述架 構,亦即先從「保險代位」加以介紹,再論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 十二條」的實質意涵及其相關問題之解決與建議。 然而有趣的是,一般在民法上學習「多數債務人關係」時,針對 其中「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型態,往往是以借用物(或寄託物)被盜、 保證契約及保險代位2所涉及之多數債務人關係為其典型案例。 事實上,從「多數債務人關係」的角度加以觀察, 「保險代位」 僅是保險契約在發生多數債務人關係之際,其「多數債務人彼此間之 內部求償關係」的調整手段之一而已。換言之,在思考問題時,不妨 先從民法上的「多數債務人關係」著手,既然通說將「保險代位」的 討論置於『不真正連帶債務』處,則於此處之思考重點即在於找出『真 正連帶債務3』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區分界限,其重要概念特徵 為何?區別實益何在?是否反映在多數債務人彼此間的內部求償手 段不同上? 就『真正連帶債務』本身而言,其爭議型態多以「共同侵權行為 人之僱用人相互間,是否成立連帶債務」為例?以實例觀之,共同侵 權行為人甲、乙對被害人 A 為共同傷害行為,則數共同侵權行為人 甲、乙相互之間,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本應成立連帶責任, 就此一面向而言,法有明文,並無疑義;惟共同侵權行為人(甲及乙) 其各自之僱用人丙、丁相互之間,是否亦成立連帶債務?則頗生爭議。. 2. 3. 日文文獻,請參閱,奧田昌道等,「民法学 4,債権総論の重要問題」,有斐閣,昭和 51 年 4 月 20 日,初版,頁 238;鈴木禄弥,「債権法講義」 ,創文社,2001 年 10 月 20 日,四訂版, 頁 478;西村信雄, 「注釈民法(11)債権(2) 」,有斐閣,昭和 40 年 11 月 30 日,初版,頁 59。 一般而言, 『連帶債務』即指『真正連帶債務』 ,然本文為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加以區別,故 多將『連帶債務』稱為『真正連帶債務』 。 3.

(12) 玆將系爭實例當事人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簡單圖示如下: 僱用人丙 連帶○ 受僱人甲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連帶? 連帶?. 連帶○ 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被害人 A 共同侵權行為. 連帶? 僱用人丁 連帶○ 受僱人乙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另在論及『不真正連帶債務』時,所常舉的典型案例,除「保險 代位」所涉之多數債務人型態外,最常見者應為「借用物被盜」之案 例。例如:甲將其 A 物借予乙使用,因乙保管不周以致遭丙所盜。此 時,乙、丙各對甲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及侵權行為責任。當事人彼此之 間的法律關係究應如何調整?亦即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一的「讓與 請求權」究應如何加以運用? 玆將上述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一「讓與請求權」之實例,當事人彼 此間的法律關係,簡單圖示如下:. 貸與人甲 A物. 借用人乙(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第三人丙. 該多數債務人彼此間處於『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4.

(13) 從民法角度釐清了多數債務人中的『真正連帶債務』與『不真正 連帶債務』之界限後,在進入「保險代位」前,仍應須先對「保險契 約」有一基本認識,蓋正確的了解「保險契約」,始能明瞭何以「保 險代位」所生之多數債務人型態其歸類在民法上的『不真正連帶債 務』 。也唯有確定其在多數債務人關係中的相關定位後,方能更正確 地了解及行使該內部求償關係的調整手段(亦即「保險代位」) 。 因此,本文嘗試以區分層次的方式加以切入,先從民法上的多數 債務人關係出發,架構及釐清『真正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 , 再進一步討論保險法上的「保險契約」與「保險代位」 ,最後直接針 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加以論述。此外,並將討論過程中 可能涉及的重要問題加以分析,冀能釐清相關爭議,進而找出較為合 理或適宜的解決方向。. 5.

(14)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內容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由於本文是從民法上的「多數債務人關係」加以出發,進而分析 保險法上的「保險代位」,因此在論述上,力求從民法到保險法上的 思考架構及脈絡一貫,蓋保險契約雖稱為『特種契約(Vertrag sui generis) 』4,有其特殊之處,且保險法既定位為民法的特別法,自 應優先加以適用,但保險契約在本質上仍然歸類於『實質意義下的債 各』之範疇,因此更應有「法律體系價值之一貫性及內在一體性 (wertungsmäßige Folgerichtigkeit und innere Einheit)」的考 量必要5。 而在相關文獻上,我國學者之論述可謂十分豐富,因此本文儘量 將其整理納入,並引註出處,以供詳閱。另外輔以比較法之分析方式 加以解析對照,試圖突顯出我國法制現狀與他國制度的不同處,俾能 對於已然存在的現實問題找出其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能之解決方向。由 於相關實務見解數量頗豐,因此在論述上,若未涉及本文所討論的爭 議重點者,並不詳列於內文之中,反之,若為重大爭議者,則多詳列 部分主文以利讀者比對查照6。. 第二項. 內容架構. 本文在章節的安排上,第一章為『緒論』 ,說明問題之引發、寫 作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內容架構。 第二章及第三章為民法上『多數債務人關係』之分析。第二章首 先針對民法上『多數債務人關係』做一基本介紹,確立以「真正連帶 4 5. 6. 江朝國, 「保險法基礎理論」,瑞興,民國 91 年 9 月,修訂四版,頁 37。 Canaris, Systemdenken und Systembegriff in der Jurisprudenz, 2.Auflage, Berlin 1983, S.13ff.轉引 自陳自強,「票據之無因性及其基礎關係」,收錄在柯芳枝教授六秩華誕祝賀文集編輯委員會 編, 「柯芳枝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 ,三民,民國 86 年,初版,頁 263 至頁 264;陳自強, 「無因債權契約論」 ,學林,1998 年,一版,頁 112。又其認為基於民商合一, 「票據關係」實 為各種之債,除票據法有特別規定外,民法之規定當然有其適用,並非僅是準用或類推適用, 因此針對票據法與民法間的關係加以說明。然於此處, 「保險契約」亦為各種之債,故此一要 求在保險法與民法間亦應同有適用餘地。 本文所引之實務見解,絕大多數可從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加以查知。 6.

(15) 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區分,為本文之論述重點,並突顯出 「多數債務人間的內部求償關係」與「損害賠償法」和「債權讓與體 系」的交集,以便本文之開展;其次則針對『真正連帶債務』加以分 析,說明「連帶債務之同一性」 (亦即「同一債務」)的實質內涵及真 正連帶債務在「成立原因」上的相關爭議,俾釐清我國法制與德國法 上之異同處,進而找出較佳的解決方向。第三章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之案例研究,首先突顯出我國法制雖繼受了德國法上的不真正連帶債 務之概念,惟我國實務所確立的範圍似乎不同於德國法制,應予注意 及澄清;其次再將不真正連帶債務區分出「具體(標準)案型」及「爭 議案型」 ,先對各該「具體案型」加以分析,以便釐清相關細節,再 針對「爭議案型」臚列實務及學說相關見解,加以分析比較,找出其 基本定位,以便能進一步正確適用該多數債務人類型下的求償關係。 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則為保險法領域的分析,分別從保險代 位之該多數債務人型態(以「保險契約」的論述為主) 、該多數債務 人間的內部求償關係(亦即「保險代位」 )和近來實務及學說爭議頗 多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加以論述。首先,第四章針對『保險 契約』加以介紹,蓋相應於民法上多數債務人關係下的思考模式,在 進入多數債務人的內部求償關係之前(在此為「保險代位」) ,首應先 對該多數債務人型態(亦即「保險契約」 )有一基本認識,俾能更進 一步的正確適用保險代位。第五章則為『保險代位』的內容分析,介 紹其基本概念、法之本質、適用範圍、構成要件及時效計算,尤其著 重於「適用範圍」一處,蓋此將和第六章所論述的重點前後呼應。至 於第六章則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為中心,針對保險代位 的「適用範圍」加以檢討,將實務及學說見解加以整理歸納並予以分 析,冀能找出一合理的解決方向,以供大家參考。第七章則為「結論」 。. 7.

(16) 玆將本文的思考流程暨基本架構和前後章節之比對,簡單圖示如下: 本文大致的思考流程暨基本架構. 緒論. 民法上多數債務人 真正連帶債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 保險法上的保險代位 保險契約 (多數債務人型態 之一). 結論. 保險代位 (多數債務人間之 內部求償關係)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八十二條. 本文章節排列的基本架構暨思考流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8. 第七章.

(17) 第二章. 民法上多數債務人關係下的 真正連帶債務 第一節. 導言. 本章所討論的重點為民法上多數債務人關係下的真正連帶債 務,而在進入真正連帶債務之前,本文擬先將『多數債務人關係』 (第 二章第二節)做一簡單的介紹,而在了解全盤的整體架構之後,俾能 更加清楚『真正連帶債務』在多數債務人關係中的體系地位及其所扮 演的角色。至於『真正連帶債務』,本文在此(第二章第三節)所分 析的重點則著重於「概念界限的形成」和「成立原因」兩者。. 第二節. 多數債務人關係. 第一項. 總說. 所謂『債之關係(Schuldverhältnis)』 ,係指某特定人對於另一 特定人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法律關係(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7,亦即 特定人之間與請求特定行為(給付)的結合。若從權利義務的觀點而 言,此一基礎下的權利人(得請求他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一方,稱為 「債權人(Gläubiger) 」) ,得向負擔義務之人(被請求為特定行為之 一方,稱為「債務人(Schuldner)」 ) ,請求特定之給付8。倘該債權 人及債務人均屬單一,則其法律關係較為單純,稱為『單數主體之 債』 ;反之,債權人或債務人若為多數,亦或債權人與債務人均屬多 數,則其法律關係將趨於複雜,其中以「同一給付」為標的者,稱為 『多數主體之債(或複數主體之債) 』9。至於所謂的「同一給付」, 有認為應依債之發生原因或目的加以決定10。 雖民法係以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屬單一為其原始設計,然債之關係 7. 邱聰智, 「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 ,輔仁大學法學叢書教科書類(一) ,2003 年 1 月,新訂一 版修正二刷,頁 3。 8 姚志明, 「債務不履行之研究(一)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拒絕給付」 ,元照,2003 年,初版, 頁 9 至頁 10。德文文獻,vgl. Eckert, Schuldrecht, Allgemeiner Teil, 1997, S.21;Larenz, 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BdⅠ, Allgemeiner Teil, 14. Auflage, 1987, S.6. 9 邱聰智, 「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 ,輔仁大學法學叢書教科書類(一) ,2003 年 3 月,新訂一 版,頁 623;孫森焱, 「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下冊)」 ,三民,民國 93 年 1 月,修訂版,頁 871; 劉春堂, 「論不真正連帶債務」,輔仁法學第五期,民國 75 年 1 月,頁 271。 10 孫森焱, 「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下冊) 」,頁 871。 9.

(18) 複雜多變,故民法另於債編第一章『通則』處,特別設有第四節『多 數債務人及債權人』以玆因應。在此所應釐清者,多數債務人本身並 不是一種獨立的債之型態,其有多種可能的組合形式,而「不同的組 合形式」 ,背後所代表著為多數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及多數債務人相互 之間,基於「不同的利益狀態」 ,所產生「不同型態的聯繫」 。而民法 11 於本節所加以規定者,僅為其中數種可能組合的例示而已 。 由於本文之論述重點置於「多數債務人」的面向,故對於「多數 債權人」的面向並未加以著墨。以下謹分就多數債務人關係的體系架 構(第二章第二節第二項)及思考重點(第二章第二節第三項)做一 介紹。. 第二項. 體系架構. 第一款 概說 針對『多數債務人關係』,我們可以透過不同的判斷標準,架構 出不同的分類模型。本文既著重於真正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 分類,自當以其為判斷標準,然而現行民法上(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至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針對多數債務人關係亦有著不同角度的切入 層面,故本文先就「現行民法所設計的基本架構」 (第二章第二節第 二項第二款)加以簡單介紹,再針對本文爲因應真正連帶債務與不真 正連帶債務之區分,所採取的「學理上另類的觀察角度」(第二章第 二節第二項第三款),加以論述,以便從各個不同的角度了解「多數 債務人關係」 。. 第二款 現行民法下的基本架構 現行民法第二編『債編』 、第一章『通則』 、第四節『多數債務人 及債權人』 ,根據債務人所負之同一給付義務內容,依其本身「客觀、 主觀可分與否」 ,將之區分出『可分債務(Teilschuld)』 、 『連帶債務 (Gesamtschuld) 』及『不可分債務』三種型態。 首先,依該給付是否「客觀可分」為判斷標準,區辨出『可分債 務』及『不可分債務』 。所謂「客觀可分」與否,係指給付若經分割, 11. 王千維, 「論可分債務、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上)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七期, 民國 91 年 4 月,頁 150 稱民法上之規定僅為『列舉』數種組合之可能性,但探究其真意應為 『例示』,相關概念,請參閱,黃茂榮, 「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三 二),2002 年 9 月,增訂四版,頁 214 至頁 215。 10.

(19) 則給付之性質或價值是否將為之變更或受損者而言,若未變更或受 損,則客觀可分,屬於『可分債務』 (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例如: 給付同品質之綠豆五十公斤,將之等分為十公斤五份者即是;反之, 則為客觀不可分,屬『不可分債務』 (民法二百九十二條) ,例如:給 付賽馬一匹,若予以分割,將成為馬屍(產生性質或價值上的變更) 12 。 其次,在客觀可分的範圍內,再依其「主觀是否可分」 ,區別出 『可分債務』及『連帶債務』。所謂「主觀可分」與否,意指可分給 付中,是否因契約或法律之規定,使債務人彼此間為同一命運,依其 主觀使之相互牽連而不可分者而言,若為肯定,屬主觀不可分,為『連 帶債務』 (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至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反之,則主 13 『連帶債務』在本質 觀可分,仍屬於『可分債務』 。由此亦可得知, 上即為『可分債務』,只不過因其主觀上具有不可分的特性,故加以 強化,獨立成為一個特殊類型而已14。 玆將民法第二編『債編』 、第一章『通則』 、第四節『多數債務人及債 權人』中,關於多數債務人之基本架構,簡單圖示如下: 債務人多數 且給付同一. 物理上(客觀) 主觀上可分 可分債務 可分 (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主觀上不可分 連帶債務 (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至民法二百八十二條) 物理上(客觀) 不可分. 不可分債務 (民法二百九十二條). 區分標準一-「客觀可分」與 否? 給付如經分割,其性質或價 質是否為之變更或受損. 12 13 14. 區分標準二-「主觀可分」與否? 可分給付中,是否因契約或法律 之規定,使債務人彼此間同一命 運,依其主觀而相互牽連不可分 者. 邱聰智, 「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 ,頁 623。 邱聰智, 「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 ,頁 623 至頁 624。 孫森焱, 「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下冊) 」,頁 871 至頁 872。 11.

(20) 第三款. 學理上另類的觀察. 第一目 前言 事實上,學說在針對真正連帶債務及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相關問題 為分析時,往往是透過『法律上之關聯性(die rechtliche Verbindung) 』加以論述。以下,本文嘗試將學說上所為之分析,簡 單整理並架構體系如后15。. 第二目 體系建構 壹、區分標準的提出 首先,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將之區分為兩大方向。若 無法律上的關聯性,則應回歸債之相對性的理論範疇加以規範;反 之,在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下,則再進一步依其法律上關聯性的『強 弱程度』不同,將之簡單區劃為「法律上關聯性較弱的單面性」及「法 律上關聯性較強的相互性」兩者,而「單面性(從屬性)」及「相互 性(連帶性) 」正是區辨『不真正連帶債務』及『真正連帶債務』的 重要類型特徵。 玆將上述區分標準下的基本架構,簡單圖示如下: 債之相對性. 法律上關聯性 法律上關聯性較弱者-單面性. 法律上關聯性較強者-相互性. 15. 不真正連帶債務. 真正連帶債務. 相關論述請參閱,楊淑文, 「論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五 號民事判決評釋-」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二十五期,2001 年 8 月,頁 14 至頁 36;楊淑文, 「論 人事保證之從屬性與債權人之附隨注意義務-兼評民法債編關於人事保證之增訂條文-」 ,台 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二十九期,2001 年 12 月,頁 1 至頁 20;陳自強, 「無因債權契約論」 ,頁 25 至頁 108。由於本文嘗試抽離出上位概念進而架構體系,故若有誤解之處,尚請見諒。 12.

(21) 貳、實質內容的說明 一、法律上的關聯性 所謂『法律上的關聯性』,係指某一債權的效力影響及於其他債 16 權 。換言之,若於複數債務人的案型中,倘該債權人僅得受領一次 之給付,且該複數債務相互間,係屬於同一給付,則在具有『法律上 關聯性(一般泛稱為「牽連關係」)』的情形下,任一債權所生之效力 對於其他債權亦可能發生影響。至於具體內涵,則因影響程度強弱之 不同,而有不同的體現。以下,僅簡單就程度較弱之「單面的法律上 關聯性」及程度較強之「相互的法律上關聯性」加以說明。 「單面的法律上關聯性」即所謂的「從屬性(die Akzessorietät)」 ,係指多數債務彼此之間,具有「主、從權利關係」 , 亦即從權利的命運由主權利來加以決定;反之,主權利不受從權利影 響,故就複數之債彼此間的相互影響面向而言,又可稱為「單面性」, 一般以保證契約為其典型案例。至於該「主從關係」係以『從屬性』 為其本質內涵,而不包含『補充性』 。因此,若欲維持該「主從關係」, 則『從屬性』不可依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而加以除去,例如:保證契約 若不具有從屬性,則喪失其為從契約的本質,因此所成立者並非保證 契約了。至於『補充性』,則因其非主從關係的本質內涵,故權利人 並非僅僅單能選擇輔助地、補充地行使其從權利,以保證契約為例, 縱條文將補充性加以明定,但於保証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以致喪失『補 充性』後,仍不影響該主從關係的本質內涵-『從屬性』,故所成立 者,仍應為保證契約。 至於「相互的法律上關聯性」,係指任一債務人所生的絕對效力 事項,對於其他債務人均生效力,亦即複數之債彼此間具有所謂的「相 互影響性」。換言之,多數債務人彼此間所負擔的複數債務,為「同 一債務」 ,又可稱「真正連帶債務」 。至於其落實在實體法上的具體規 定,我們可以分別從「債權人」及「債務人」之角度加以觀察,從「債 權人」請求的角度觀之,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 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 16. 楊淑文, 「論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五號民事判決評釋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二十五期,2001 年 8 月,頁 18,註 5。 13.

(22) 任。』 ;而另由「任一債務人」清償的角度觀之,民法第二百七十四 條則規定:『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 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此外,有學者指出『法律上之關聯性』既為『債之相對性』的例 外,則須在「法有明文」下始足當之,否則,仍應回歸債之關係相對 性的範疇下,加以運作17。 二、債之相對性 而所謂的『債之相對性(Die Relativität der Forderung) 』, 通常係指『債之主體的相對性』而言,蓋「債」以請求特定債務人履 行為目標,屬於對人的關係,在對象上具有侷限性18。因此,單一債 權人雖對多數債務人同時享有複數債權,然在通常情況下,該債權人 對於其中任一債務人行使權利,並不影響其對於他債務人之債權。換 言之,就「債權人」之該請求而言,僅係針對該特定債務人而為,其 他債務人並不因此須立即的為給付;另就「該受請求之債務人」的清 償而言,則僅對債權人發生效力,於其他債務人不生影響,亦即多數 債務人彼此間的複數之債並不互相影響,又可稱為「獨立性」 。此外, 應予注意者,縱使複數債權彼此間,具有「目的上之同一性」,但因 該「給付目的」本身,原則上僅為債權人訂立契約的「動機」,故尚 不足以提升至影響複數債務彼此間的「效力」層次19。. 17 18. 19. 陳自強, 「無因債權契約論」,頁 66。 黃茂榮, 「債法總論(第一冊) 」,植根,2003 年 10 月,修訂版,頁 2,註 2;王澤鑑,「債法 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 ,三民,2003 年 10 月,增訂版,頁 10;姚志明, 「侵權行為法 之研究(一) 」 ,元照,2002 年 9 月,初版,頁 20。 楊淑文, 「論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五號民事判決評釋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二十五期,2001 年 8 月,頁 18。 14.

(23) 玆將上述思考流程及體系架構,簡單整理如下,以供我們在判斷系爭 問題時,能有一清楚的基本定位: 基本架構及特性歸納 債之相對性. 法律上的 關聯性. 彼此相互之間 毫無關聯性. 獨立性. 關聯程度較弱者 從屬性 (單面性、主從關係). 複數之債相互關係的 圖示及舉例 債之關係 1 互不×影響 債之關係 2 例如:無名(非典型)契 約中的擔保契約. 從 債之關係 1 主影響從 主 債之關係 2 例如:保證契約(民法第 七百三十九條至民法第 七百五十六條)、讓與請 求權(民法第二百一十八 條之一). 區分界限在何謂連帶債務下的『同一債務』? 德國通說採取階層理論加以說明 關聯程度較強者 連帶性 (雙面性、連帶關係). 15. 債之關係 1 互相影響 債之關係 2 例如:連帶債務(民法第 二百七十二條至民法第 二百八十二條).

(24) 第三項 多數債務人關係下的思考重點 第一款. 引言. 事實上, 「多數債務人關係」與「其他制度」 (例如:損害賠償法、 債權讓與體系)彼此之間,往往存在著交集與流通,倘若能分別從不 同的面向加以觀察比較,或許更能有助於我們了解「多數債務人關係」 在民法上所應扮演的角色。以下,僅就多數債務人關係下的思考重點 -「當事人彼此之間的利益究應如何調整」,分別針對學說就現行實 務狀況的歸納(第二章第二節第三項第二款)以及學說在理論上的思 考重點(第二章第二節第三項第三款)加以說明。. 第二款 學說針對實務現狀的觀察歸納 對於同一損害,存在有多數債務人,甚至是多數賠償制度或補償 制度並存的情況下,此一「多面(三面以上)關係」究竟應如何處理? 其類型為何? 學者針對現存的實際狀況,觀察其處理途徑及判斷原則,有將之 「減輕、免除」加害人之責任。蓋在法 歸納為三種解決途徑20:第一、 制未備,並無明文賦予第三人代位請求權之情況下,倘損害經由第三 人加以填補,因其掩飾了損害的範圍及真相,往往使得加害人可以主 張損害已不存在而免除其賠償責任。第二、允許被害人「兼得」 。例 如: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明文禁止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第三、 「歸 還」予第三人。例如: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的保險代位制度。綜上所述, 多數賠償或補償制度並立之際,彼此之間的關係為何,就現況而言, 並無一個共同的解決方式,不可一概而論。倘法有明文,固依其規定; 若法未明文,則應依『第三人給付之意旨及目的(Sinn und Zweck der Drittleistung)』 ,來定其解決方式21。 另有學者歸納分析出以下三種處理模式者:第一、被害人均得請 求而保有之。第二、被害人僅得選擇其一。第三、被害人得分就不同 賠償或補償來源加以主張,但不得超過其所受之損害;換言之,雖便 20. 21. 楊淑文, 「損害賠償法上之求償關係」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73 年 6 月, 頁 193 至頁 199。 v. Marschall, Reflexschaden und Regressrecht, S.218.轉引自楊淑文,「損害賠償法上之求償關係」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73 年 6 月,頁 200,註 11。 16.

(25) 利被害人行使權利,但設有求償額度的上限。至於各種賠償或補償制 度彼此間之關係,則因於不同的時期制定,爲因應不同的需要而創 設,故難以做出完整、全面、體系性的配套規範,造成諸多疑義。此 外,在解釋適用上的考量重點,應置於『避免超過賠償或補償 (overcompensation)』 ,以防浪費資源,並顧及法律所設的優先原則 22 及立法目的 。. 第三款. 學說理論的思考重點. 第一目 基本出發點-重複滿足的容許與否 暫時擱置實務現狀上的歸納不談,事實上,學說理論多從損害賠 償法的制度目的加以出發,將其判斷核心及觀察重點置於『重複滿足 的容許與否』上。蓋損害賠償的最高指導原則,固然在於「填補損害」 (被害人的損害) ,以回復到如同損害事故未發生之際,被害人現所 應擁有的狀態(而非原有的狀況)23;但反向而言,亦非使被害人獲 有雙重利益而受到重複滿足,此即損害賠償法上被害人「禁止得利 (Gewinnsverbot) 」的基本原則。換言之,損害賠償之積極面向,固 然在於「填補損害」 ;但其消極面向,則在於「防止不當利益的取得」 。 而當我們在決定係爭『損害的範圍』時,則往往藉由『完全補償原則 (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之運作,以達到上述之最高指導原則。 然「損害」以得否用金錢加以衡量計算,可將之區分為「財產上 之損害(Vermögensschaden)」與「非財產上之損害 (Nichtvermögensschaden) 」。在此一分類之下,將影響到『完全補 償原則』所欲發揮的功能程度,進而在『重複滿足容許與否』的基本 立場選取上,有著不同的方向,甚至針對利益或損害的調整移動設計 出不同的處遇措施。以下將之簡單描述: 第一、針對「財產上損害」-禁止雙重獲利 所謂「財產上損害」,係指其損害得以金錢加以衡量計算,故在 理論上有受到完全補償的可能性,因而有『禁止重複滿足』之必要, 22. 23. 王澤鑑, 「侵權行為法(第一冊)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 ,三民,2003 年 10 月初版,頁 34; 又其另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三冊) 」,三民,1991 年 10 月,九版,頁 269 至頁 272, 針對勞災補償與侵權行為法之關係,就各國法制歸納出, 『取代』 、 『選擇』 、 『兼得』與『補充』 四種基本類型。由於本文重點置於學說理論的思考重點,故在此僅引註出處,以供查閱。 曾世雄, 「損害賠償法原理」,學林,1996 年,一版,頁 15 至頁 18。 17.

(26) 若其已獲完全的補償,自無再受到滿足的空間。完全補償原則在此可 充分發揮填補損害與禁止獲利的功能。 第二、針對「非財產上損害」-容許雙重獲利 至於「非財產上損害」 ,則因該損害無法以金錢加以衡量,完全 補償之界線無法加以界定,故於理論上並無受有完全補償的可能性, 因而採取『容許重複滿足』的立場,蓋在多次的填補下,其是否獲有 完全的補償,仍然無法加以判斷24。 玆將上述見解,簡單整理圖示如下: 財產上之損害. 「完全補償原則」 充分發揮功能. 禁止雙重獲利. 非財產上損害. 「完全補償原則」 無法充分發揮功能. 容許雙重獲利. 損害 種類. 第二目 重複滿足禁止在多數債務人關係下之體現 在『禁止重複滿足』的基本立場下,倘涉及「多數債務人關係」 , 則當事人間之利益或損害的調整移動可謂其核心關鍵,玆以「多數債 務人彼此之間的內部求償關係」加以說明。 一般情形下,多數債務人彼此之間並無所謂的內部求償關係,蓋 基於「債之相對性」(獨立性)使然;然在具有「法律上關聯性」的 情況下,因複數債務彼此之間產生了牽連關係,故多數債務人彼此間 存在著所謂的「內部求償關係」 ,而該內部求償關係正是『重複滿足 禁止』的體現。 事實上,爲求多數債務人彼此之間的公平合理,使最終應負責之 人(可能為單數或仍為多數)負終局責任,在制度上往往透過不同手 段的選取加以設計、調整,此即為「多數債務人間的內部求償」問題, 而目前的發展重點置於如何透過法定債權讓與之方式加以解決。. 24. 黃茂榮,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責任競合」 ,植根雜誌第十九卷第二期,民國 92 年 2 月,頁 57, 註 28。至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詳細論述,可參閱,曾世雄,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學林,1989 年,一版。 18.

(27) 若基於連帶債務的特殊性,認為多數債務人關係中的「真正連帶 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具有本質上之不同,則以此面向加以觀 察,我們可以發現其內部求償途徑的細部設計亦大相逕庭。有以債務 的『不同階層(Verschiedenstufigkeit der Forderung)』為判斷標 準,進而加以說明者,其指出「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的「讓與請求權 制度(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一)」背後隱藏了一項原則,即債務因 距離損害之遠近不同而有不同階層之別,此不同階層之債務間,只有 單面清償免責之效力(einseitige Tilgungswirkung) ,亦即僅距離 損害較近之人的賠償給付可免除距離損害較遠之人的賠償義務;反 之,則不然。不同於「真正連帶債務」具有相互清償免責的效力 (weckselseitige Tilgungswirkung)25。也因此,我們可以發現「真 正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主要區分實益在於不同的求償 途徑。當然,其前提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內部求償關係的肯定。而 上述透過內部求償關係所為之利益調整,正是『重複滿足禁止』的體 現型態之一。 玆將多數債務人關係下, 「真正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多 數債務人彼此間的內部求償關係,簡單圖示整理如下: 重複滿足禁止下,多數債務人間 內部求償關係之調整手段 多數債務人. 非連帶債務 不同階層 (不真正連帶). 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一 讓與請求權(債權主義)或 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保險 法第五十三條清償承受(物 權主義). 連帶債務 (真正連帶). 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物權 主義). 階層理論. 25. 同一階層. Selb, Schadensbegriff und Regressmethoden, Eine Studie zur Wandlung der Denkformen des Regresses bei Schuldnermehrheit mit der Veränderung des Schadensbegriffes, Heidelberg 1963, S.23ff.轉引自楊淑文, 「損害賠償法上之求償關係」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 國 73 年 6 月,頁 139 至頁 140,註 29。 19.

(28) 第三目 不同制度彼此之間的交集流通 壹、多數債務人關係與損害賠償法制間的交集與流通 一、引言 當我們在討論多數債務人關係下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時,往往 會提到「讓與請求權制度(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一)」 ,然在『損害 賠償法』中, 「讓與請求權」亦扮演著重要角色。換言之, 『多數債務 人關係』與『損害賠償法』彼此之間產生了所謂的交集,其具體關係 究竟為何?以下先就損害賠償的思考流程加以簡介,再輔以圖表說明 彼此之間的交錯、流動。 二、損害賠償的思考流程 (一)依序而為的思考層次 通常我們在決定損害賠償的效力時,往往會先『確定損害賠償之 範圍』,此時實定法依據為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及民法第二百一十六 條之一。而在確定損害之範圍後,則須考量是否有「過失相抵」 (民 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及「生計酌減」 (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情況, 以『減免其賠償金額』 。其後,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亦即發生「多 數債務人關係」之情況) ,則依『讓與請求權』 (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之一)加以調整。法條的排列順序如此,思考層次的區分上亦復如是。 玆將上述思考流程大致簡化為三層次,簡單圖示如下: 層次一. 層次二. 層次三. 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 賠償金額的減免 涉及第三人之利益調整 (民法第二百一十六 (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條、民法第二百一十 條、民法第二百一 之一) 六條之一) 十八條) (二)具體內容的大致說明 關於『損害賠償範圍』的界定,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損 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 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由上述內容可知,其對 於損害之填補,採取「完全賠償原則」,亦即如有損害,即應賠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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