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七節 研究倫理
牛格正與王智弘(2008)說明質性研究是以人為研究對象,進行生命故事的 訪談,包含了最私人的經驗、觀點和感受,因此,不僅需要考量參與者的感受,
也要考慮權力不對等的議題,這也是學界開始省思研究倫理的本質與內涵,研究 者不但要考量研究中顯性的、隱性的與可能會發生的權力關係,對權力議題具敏 感性,並考慮研究可能對參與者造成的身心傷害,以維護參與者的福祉。
每一段研究參與者的生命故事皆有其特殊性,研究者獲得研究參與者的允許 可參與其生命故事,為了保護與尊重研究參與者及基於對本研究的自我負責,本 研究採取的倫理準則,如下所述:
一、知後同意
研究者在進行研究前事先告知研究對象有關本研究的動機、目的與程序,
確定研究對象在充分了解下同意參與研究。研究過程中,完全尊重研究對象有 同意或拒絕參與研究的自由選擇的權利。知情同意非在研究之前簽署就是進到 倫理責任,在研究過程中,會隨著研究者與其關係持續改變,則需不斷進行討 論協商。在本研究正式進行前,研究者以邀請函向研究對象說明研究動機、目 的與程序,供受訪者充分了解後,同意參與並簽署研究參與同意書。
二、隱私與保密(尊重受訪者且不受傷害)
保密的目的在於維護受訪者的基本權利、表達研究者的忠誠並防止洩漏資 訊所造成的不良結果。進行訪談的重要原則是尊重受訪者,包含不想談及與透 露的內容,並確保在過程中不會發生傷害受訪者的行為。在研究進行前,研究 者可提供研究對象相關心理諮商的服務,如在訪談過程中引發研究對象的情 緒,盡量使困擾降至最低。研究者在進行研究前,可先與有經驗的專家老師討 論與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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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先的準備工作,盡量將傷害風險降到最低,如傷害大於利益即研究應停 止進行。
三、隱瞞欺騙
在進行研究之前,需公開、真誠地讓研究參與者完整充分了解研究主題、
動機與目的與研究程序,不可為達成研究目的而欺瞞研究對象參與研究,避免 研究者與研究對象因隱瞞造成不愉快,尊重研究對象的權利之重要性。
四、互惠關係
在訪談過程中,研究者積極傾聽受訪對象的分享。研究者依諮商領域專業 訓練,專注傾聽且同理受訪對象的感受,當受訪對象產生情緒時,藉以鼓勵研 究參與者抒發與探索情緒,進行更深入的分享。如過程中,受訪者有需進行相 關心理諮商,則提供相關資源協助。研究者從訪談過程中,可訓練深度傾聽、
同理、提問與情感反映等訪談技巧。
五、故事的真實性呈現
Atkinson(1998)認為敘說者永遠擁有故事的所有權,因而在呈現研究報告 時,需真實的展現其生命故事;透過故事內容、逐字稿的謄寫、研究結果的撰寫 等,邀請研究參與者,告知其擁有刪減或修改之權利外並進行檢核,可使其回顧 整理自己的生命經驗,看見與覺察,並從當中可再次得到回饋與新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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