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七節 研究倫理

進行社會研究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兩難與衝突的問題發生。研究倫理的準則式 規定能夠使我們在研究過程當中,輔助判斷我們從事之研究是否符合道德與義務,

因此,本節在說明研究者進行研究過程中,所根據的研究倫理,以「研究者角色」、

「研究參與者之倫理議題」兩個部分敘明之。

壹、 研究者角色

進行社會研究的研究者在過程中,常會面臨許多倫理上的兩難,而在質的研究 當中,研究者本身即為研究工具(the researcher is the instrument),唯有研究者本身 作為研究工具,才能適應多變的研究情境(Lincoln & Guba, 1994)。因此,研究者

83

對於研究的目的與方法的實施,必須衡量必要性及可能造成的影響,保持高度的自 覺,並配合相關的合宜規範。

再者,社會研究倫理之基本原則是在保護研究者固有的從事研究自由,並同時 保護研究參與者的個人權利,研究者應秉持專業從事研究,在追求學術自由的同時,

負有倫理的責任與義務,必須尊重所有人的基本權利,以最高標準從事研究工作,

並保證研究能帶給生活新的意義與知識,對社會做出貢獻。

質性研究涉及的研究場域變化無窮,充滿多樣性與複雜性,雖有成文的倫理守 則條文,但無可避免仍有倫理議題處於模糊地帶,或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研究者 必須能夠遵守心中的倫理信條,並反省倫理守則的合宜性,以誠信的態度從事質性 研究。

貳、 研究參與者之倫理議題

研究之進行務必避免造成研究參與者不必要的傷害,因此研究者具有保護研 究參與者之義務與責任,以下根據陳榮政(2014)與臺灣社會學會(2014)對於參 與者之倫理議題進行闡述:

一、 被告知後的同意

參與研究是來自參與者之個人意願,「自願」參與研究始終是社會研究的基本 倫理,研究者必須在被告知同意書中,主動提供足夠的資訊與資料,增進研究者與 研究參與者的相互理解,以取得研究參與者的同意或充分授權,此外,研究者取得 一次告知同意,不代表同意永久有效,研究者亦應告知對方有隨時退出研究的權利。

二、 保護隱私與機密

研究者對於研究參與者的隱私與機密負有保護之義務與責任,為保護參與當 事人之隱私與機密性,研究者可採取匿名的方式,將可識別研究對象身分之資訊匿 名化,且在獲得研究參與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之同意前,不得公開任何於研究過程中 涉及其個人隱私與身分之資訊。

84

三、 研究互惠與分享

研究者應遵循科學的倫理準則,公開發表與分享研究成果,以發揮社會研究對 於社會的貢獻與回饋,此外,若研究參與者希望了解研究相關資料與結果,研究者 應盡力提供協助,以回報研究參與者的協助與奉獻,使研究能順利完成。

研究者在獲得全數社群成員同意後,進入研究場域進行觀察,且於訪談前,向 受訪者充分說明研究目的及相關資訊,協助受訪者瞭解研究之背景及訪談相關注 意事項,在簽署訪談同意書後,始進行訪談。最後,退出研究場域前,研究者將知 會社群成員,並互相留下聯絡方式,以便後續成員索取研究相關資料。

85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