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國家座落在相同的地理特別範圍內(the same geographically specific area)。」1, 但這樣的定義並不明確,所謂「地理特別範圍」究竟如何界定?以本文而言,「東 亞」應包含哪些國家?東協是否應劃入其中?如此的定義無法滿足學術研究上的 嚴謹性,瑪莉法洛(Mary Farrell)的見解是:「區域並非僅是一個靜態的型態(form),
而是一個動態描述,可根據其發展來改變、調整。」2,這個觀點與卡札斯坦(Peter Katzenstein)的想法相當類似:「區域的地理性劃分並非真實、自然甚或是實質的,
它們是被社會性建構的產物,且具有政治爭議性,因而是容許改變的。」 3本文 認為東亞做為一個區域,不應以地理意涵上亞洲大陸的東方為其定義,而是以「政 經關係較為密切的東南亞國家協會(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States, ASEAN,
以下簡稱東協)十國4、『中』日韓5與中華民國,涵蓋東北亞與東南亞」此一見解 作為東亞地區的定義6。
1 宋興洲,「區域主義與東亞經濟合作」,政治科學論叢,第 24 期(2005 年),頁 5-9。
2 Mary Farrell, “The Global Politics of Regionalism: An Introduction,” in Mary Farrell, Björn Hettne, and Luk Van Langenhove eds., Global Politics of Regionalism (London: Pluto Press, 2005), pp. 8-9.
3 Peter J. Katzenstein, “Introduction: Asian Reg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Peter J.
Katzenstein and Takashi Shiraishi eds., Network Power: Japan in Asia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7.
4 東南亞國家協會的會員國除了有 1967 年簽署《曼谷宣言》(the Bangkok Declaration)的印尼、馬 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及泰國五國,1984 年加入的汶萊,以及在 90 年代陸續加入的越南、緬 甸、寮國與柬埔寨,共計十國。
5 本文所稱「韓國」為大韓民國(Republic of Korea, ROK),「朝鮮」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DPRK)。
6 同樣的定義可參見 John Ravenhill, “Australia and East Asia Regionalism”, Taiwanese Journal of WTO Studies, No.3 (September 2005), pp.1-36; Masahisa Fujita, Satoru Kumagai and Koji Nishikimi eds.,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East Asia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2008); Richard Pomf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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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丹特(Christopher M. Dent)的定義,區域主義是一個「一個特定國際區域 中的國家與人民對自我身分的共同認知,並且透過經濟、政治、安全或社會文化
Regionalism in East Asia (Singapore: World Scientific, 2011); Saori N. Katada, The Global Economic Crisis and East Asian Regionalism (New York: Routledge, 2012);黃奎博,「『東協加三』與區域合 作:東北亞與東南亞的連結」,國際關係學報,第 20 期(2005 年 7 月),頁 93-123
7 C. M. Dent, East Asian Regionalism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8), p.7.
8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
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
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參見「日本国憲法」,日本国立国会図書館,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tc/j01.html>。
9 也稱為「朝貢制度」。蔡東杰,中國外交史新論(臺北:風雲論壇,2010 年),頁 29-45。
10 John King Fairbank, “Introduction: The Old Order,” in Fairbank, ed.,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 10, Late Ch’ing, 1800-1911, Part 1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
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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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主人權的壓制以及前述天朝體系等歷史因素也造成了各國之憂慮,但其崛起 亦形成了一種制衡戰略(counterbalancing strategies)。如果日本在 90 年代對區域主 義的追求是二戰後東亞區域整合的前鋒,那麼 2000 年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中 國就是目前東亞區域整合的主要動力。此外,「中」日之間的競合也為東協與韓 國提供了些許競逐的空間。
在日本開始衰退到中國大陸崛起前的這段時期,有兩股力量持續在推動區域 主義的形成,一個是只有東亞國家參與並以推動區域主義為目標的區域組織,另 一個則是經濟快速發展且在外交政策上不對強權國家造成挑戰的國家:東協與韓 國。即使區域的重心逐漸移往東北亞三國(「中」、日、韓),東協仍希望能維持 其在區域整合上的領先,進而促進東協國家自身的經濟發展;韓國除了追求經濟 成長外,在政治議題上希望能夠塑造一個有利於促進朝鮮轉型並推展兩韓統一進 程的環境。在 2010 年,東協已是許多區域建制的核心要角,如東協區域論壇 (ASEAN Regional Forum, ARF)與東協加三體系;韓國也成為 G20 的第一個亞洲 主辦國,並在 2012 年擠身已開發國家之列11。東協成員之間在政治議題上常有 不同調的問題,然而對於區域整合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則是一致擁戴;韓國在其國 內財閥與政黨的合作下,積極促成與各國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以下簡稱為 FTA),佐以貨幣政策的操作,使韓國在經濟實力上大幅躍進,
成為東亞區域中的主要經濟體。
美國在東亞地區的腳色,無論在政治上或是經濟上,皆有其重要性。在美國 歐巴馬政府揭櫫其「重返亞洲」的國際戰略後12,東亞各國對此的反應足見美國 對東亞區域的影響力。然而本文並不以此將美國視為東亞區域整合的成員,主要 原因是在東亞區域的形成中,美國無意成為東亞的成員,各國也沒有理由將美國
11 童振源,「從韓國晉升已開發國家看台灣的全球經濟戰略」,兩岸公評網,
<http://www.kpwan.com/news/viewNewsPost.do?id=484>(2012 年 7 月)。
12 Liz Neisloss, “U.S. defense secretary announces new strategy with Asia,” CNN.com,
<http://edition.cnn.com/2012/06/02/us/panetta-asia/index.html> (June 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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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進一步的發展,也就是所謂的雁行理論(the flying-geese model)16。雁行理論一世界總額的 4.327%,而中、日、韓三國則占了 22.5%。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World Economic Outlook Database, October 2012,
<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weo/2012/02/weodata/index.aspx>.
16 朱雲鵬、林美萱,「雁行理論是否仍適用於東亞發展」,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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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 Initiative)17,藉由區域內共同外匯儲備基金的建立,減少對國際貨幣基金的 依賴,以避免重蹈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的覆轍。這種區域合作的範圍也逐漸從 金融轉向貿易,也就是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的廣泛建立,2000 年後中國藉由改革開放的成果,在這個自由貿易網絡的建立過程中取得了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TE/091/TE-B-091-007.htm>(2005 年 2 月 5 日)。
17 「2000 年東盟加中日韓財長會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http://www.mof.gov.cn/zhuantihuigu/12jiecaizhenghui/lijieshengming/200904/t20090429_138276.ht ml>(2000 年 5 月 6 日)。
18 「俞建華部長助理與日韓副部長磋商中日韓自貿區第一輪談判籌備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
務部國際經貿關係司,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chinarihan/chinarhnews/201211/11209_1.html>(201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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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抗」的矛盾勢必對於東亞地區的經濟整合形成影響,導致經濟整合將有政治性 的效果,而非純粹經濟層面的合作。
本文研究動機在於探究東亞區域整合的政治效果。東亞區域整合是「現在進 行式」,我們可以輕易指出當中所涉及的行為者,但卻無法預測區域整合的「結 果」,尤其是有關於政治性的結果。如蕭全政教授所言:「任何實存市場中的價格 機能都不完全是『非人化的』,而是多少受行為者特質影響,或特別偏利於某些 行為者……在自利的動機下,行為者經常運用各種經濟權力或政治權力以保留、
強化或扭曲市場價格機能,使其結果更有利,因而致使經濟活動充滿『人化的』
經濟權力或政治權力現象。19」若將此段敘述佐以新古典自由貿易理論觀之,則 區域經濟整合是試圖以區域的貿易自由化以達到貿易創造(trade creation)與貿易 轉向(trade diversion)的平衡,進而促進貿易淨福利的增加20,然而所謂的平衡,
究竟是誰的平衡?更進一步觀察,我們可以發現區域整合本身就是一種對市場機 制的扭曲,目的在於促進成員國的貿易利得,而要達成這個目的,則需要透過政 治權力與經濟權力來建構一套「對內開放,對外歧視」的區域經濟制度,而此制 度又將隱含各國的政治意圖,且政治意圖不僅存在於國際層次,也包含國內層次 的政治目的,國內行為者各自的利益考量將會影響決策的產出,亦即國家決策會 包含國內行為者的利益並進入國際層次。為探討東亞區域經濟整合所形成的政治 效果,本文將提出下列問題:
(一) 國內行為者如何形塑出各國所想創造的獨佔性利益並進入國際層 次?
(二) 國家之間如何協調彼此的利益衝突?將會如何反應在東亞區域整 合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
19 蕭全政,政治與經濟的整合(臺北市:桂冠圖書,1994 年),頁 102-105。
20 Helen E. S. Nesadurai, Globalisation, Domestic Politics and Regionalism (London: Routledge, 2003),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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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治關係將如何影響東亞區域整合?東亞區域整合的結果又將如 何影響國際體系?
二、個案選擇
本文將從日本國內對於參與《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or 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以下簡稱 TPP)與《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以下簡稱 RCEP)之意見整合過程切入,嘗試解讀對於東亞整 合的政治性認知,並對上述問題加以分析。基於 TPP 與 RCEP 的指標性,其包 含了前述東亞定義中的所有國家,可謂目前最符合「東亞區域整合」義涵的區域 經濟合作形式;此外,以我國的目前所面對的國際環境而言,在與中國大陸簽署 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後,與中國大陸的政治對峙和緩使得我國參與區域整合的機會大增,故而針對 TPP 與 RCEP 進行個案研究對我國有特殊之利益。與 TPP 相比,RCEP 並不包含 美國,而 TPP 卻不包含中國大陸21,以本文所欲探討之命題而言,若無法將中國 大陸置於區域整合的討論之中,則本文的論述完整性將大為降低,但近來邀請中 國大陸參與 TPP 的聲浪不減反增22,中國大陸在未來或許有可能會參與 TPP 之 談判,故而本文試圖在有限的篇幅內將 TPP 與 RCEP 設為切入點,進行東亞區 域整合的政治性分析。
TPP 是以 2002 年智利、紐西蘭與新加坡簽署之《太平洋較緊密經濟夥伴》
(The Pacific Three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為基礎,隨後汶萊加入成為創始會
21 目前 TPP 的參與國家包括汶萊、智利、紐西蘭、新加坡、美國、澳洲、祕魯、越南、馬來西
亞、墨西哥、加拿大與日本共十二國。參見“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 Negotiations,” New Zealand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http://www.mfat.govt.nz/Trade-and-Economic-Relations/2-Trade-Relationships-and-Agreements/Tran s-Pacific/index.php> .
22 Bernard K. Gordon, “Bring China Into TPP,” The National Interest,
<http://nationalinterest.org/commentary/bring-china-tpp-10227> (April 1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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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為東亞峰會(East Asia Summit, EAS)所衍生之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在 2006 年時,日本首次向東亞峰會國家提出了「東亞 全面經濟夥伴關係」(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in East Asia, CEPEA),
有論者認為這是為了抗衡中國大陸主導的「東協加三」的提案,透過將紐西蘭、 Framework for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並初步建立 RCEP 的基本原則;在 2012 年十一月的東亞峰會中,正式提出 RCEP 協定與「談判指
有論者認為這是為了抗衡中國大陸主導的「東協加三」的提案,透過將紐西蘭、 Framework for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並初步建立 RCEP 的基本原則;在 2012 年十一月的東亞峰會中,正式提出 RCEP 協定與「談判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