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東亞區域整合之概況
二、 TPP 與 R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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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中國大陸」與「東協─日本」。在 1970 年代「低盪」(détente)氛圍下,
中國大陸陸續與東協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到了 1994 年「東協區域論壇」(ASEAN Regional Forum)成立時,東協以諮商性夥伴的名義邀請中國大陸參加,至 1997 年東協與中國大陸宣布並成立「東協—中國聯席合作委員會」(ASEAN—China Joint Cooperation Committee),顯示雙方的關係越趨密切,而至 2001 年,東協與 中國大陸正式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第一個東協加一機制已然成形。
「東協─日本」的東協加一機制是在 2003 年東協與日本政府共同簽署「東 京宣言」(Tokyo Declaration)開始,東協與日本雙方希望藉由市場開放與消除非 關稅貿易障礙並提出具體行動方案以達成經濟夥伴關係的強化。宋興州教授認為 此一合作計畫不僅僅是日本為了強化與東南亞各國的關係,更為了制衡中國大陸 在亞洲逐漸提升的區域影響力;而對東協各國而言,透過兩個「東協加一」的機 制,可以強化與兩國的合作並從中獲利6。
2004 年,在第八次的東協加三峰會後,各方同意召開東亞峰會(East Asian Summit),中國大陸偏好僅邀請東協加三國家,而日本希望加入澳洲、紐西蘭及 印度三國7,而日本的選擇背後亦有美國對中國大陸的抵制意圖,最後日本的主 張被接受,2005 年的東亞峰會形成了東協加六的雛形8,2006 年東亞峰會日本提 出「東亞全面經濟夥伴關係」(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in East Asia, CEPEA),有論者認為這是對於東協加三的一種抗衡策略,然而東亞全面經濟夥 伴關係的提案,由於提案者日本自身在與東亞峰會國家的 FTA 中開放程度有限,
以致此案胎死腹中9,東協加六的機制後來成為了 RCEP 整合的契機,但主導者 已由最初倡議的日本轉為中國。
二、 TPP 與 RCEP
6 同前註,頁 25-26。
7 Richard Pomfret, Regionalism in East Asia (Singapore: World Scientific, 2011), pp. 82-83.
8 Ibid, pp.94-95.
9 Ibid., p.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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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ic Three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為基礎,隨後汶萊加入成為創始會員,於 2006 年生效;2008 年美國參與金融議題談判,並正式加入,且邀請澳洲、秘
RCEP 為東亞峰會(East Asia Summit, EAS)所衍生之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在 2006 年時,日本首次向東亞峰會國家提出了「東亞 全面經濟夥伴關係」(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in East Asia, CEPEA),
有論者認為這是為了抗衡中國大陸主導的「東協加三」的提案,透過將紐西蘭、
澳洲與印度引入區域貿易協定以淡化中國大陸的影響力,並藉由增加民主市場經 濟國家在區域貿易協定的份量,增加美國對東亞整合的接受度12。然而東亞全面 經濟夥伴關係的提案,由於提案者日本自身在與東亞峰會國家的 FTA 中開放程 度有限,以致此案胎死腹中13。在 2011 年的東亞峰會,東協提出了「東協全面 經濟夥伴關係架構」(ASEAN Framework for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並初步建立 RCEP 的基本原則;在 2012 年十一月的東亞峰會中,
10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Leaders Statement,”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1/november/trans-pacific-partnership-lea ders-statement> (November 12, 2011).
11 徐遵慈,「東亞整合新路徑:《區域全面夥伴協定》(RCEP)之發展前景與我國之因應對策」,貿 易政策論叢,第 18 期(2012 年 12 月),頁 72。
12 Richard Pomfret, Regionalism in East Asia (Singapore: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11), p. 96.
13 Ibid., p.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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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提出 RCEP 協定與《談判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for Negotiating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14,並決定於 2013 年開始進行相關談判,預計於 2015 年完成談判。學者邱奕宏認為 RCEP 的建立
14 Yoshifumi Fukunaka and Ikumo Isono, “Taking ASEAN+1 FTAs towards the RCEP: A Mapping Study,” 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 for ASEAN and East Asia,
<http://www.eria.org/ERIA-DP-2013-02.pdf> (January 2013), p. 5.
15 邱奕宏,「東亞區域主義的匯流:RCEP」,臺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36 卷第 2 期(2013 年 2 月),
頁 37-45。
16 為東協與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印度與紐澳間的自由貿易協定。
17 廖舜右,「RCEP 與 TPP 的比較分析」,臺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36 卷第 7 期(2013 年 7 月),
頁 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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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對外公開,亦即以單一認諾(single undertaking)方式,完成所謂「一 步到位」的高標準 FTA 談判簽署工作,達成參與國之間 100%貿易自由 化的最終目標。相對而言,RCEP 則是在東協加 N 的基礎之上,除納 入特殊及差別待遇條款等措施外,亦給予 ASEAN 低度發展國成員額外 彈性,使市場的開放能以逐步、漸進的方式進行,且「開放條款」的 設計亦可使原非 RCEP 成員國之國家得以在協商完成後加入,有助於 成員的擴大。
(三) 目標不同:TPP 與 RCEP 都追求市場開放與自由化,但兩者對於最終 目標的想像則有所差異。TPP 追求的是高標準的自由化,以超 WTO 模 式(WTO Plus)的「黃金標準」18進行整合,根據美國商業聯盟(U.S.
Business Coalition)的說法,此一黃金標準包含:(1)全面性的市場准入,
包含能因應商務現況的彈性規則與原有的進入方式;(2)最高等級的智 慧財產權保護;(3)強力的投資保護與爭端解決機制;(4)更簡化的貿易 規範;(5)法規的一致性;(6)公平競爭。相對而言,RCEP 所追求的不 僅僅是市場的整合與自由化,更希望能夠使區域達到均衡的發展,這 可以從以下數項原則顯示19:(1)在承認參與國個別及多樣性的前提下,
擴大與深化 ASEAN 與其貿易夥伴間既存的 FTA;(2)給予低度發展之 ASEAN 成員額外的彈性空間,納入特殊及差別待遇條款等有彈性的適 當形式;(3)RCEP 協定將不減損現行 ASEAN+1 及其他成員間雙邊或多 邊之自由貿易協定中任何文字或條件;(4)在全體參與者同意之文字與 條件下,任何未參與 RCEP 起始談判的 ASEAN 自由貿易夥伴,都被允 許加入協商;(5)納入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條款,讓開發中及低度開發 國家亦能充分參與協商過程;(6)各領域之貿易談判將以平行協商之方 式進行,以確保廣泛而平衡之協商結果。
18 同前註,頁 70-71。
19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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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 與 RCEP 兩者由於性質與制度化上的差異,以致各國國內對於這兩個區 域整合安排的有所差異。以日本來說,國內部分產業對於 TPP 有著極為強烈的 反感,但對於 RCEP 卻保持不置可否的態度,此種差異將於後面章節介紹。
從上述所介紹的各項區域整合安排可以了解到各國已著手進行各種不同的整 合形式,從政治同盟的轉型到開放式區域主義,其核心成員的差異將決定整合形 式與整合結果不同,故而下一節將整理各主要行為者所持之立場與對區域整合之 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