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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家庭」是兒童出生之後所接觸的第一個環境,除了提供孩子一個生 長的場所外,家庭的各種因素也影響著孩子的生理及心理的發展,例如一 個人的健康、情感、經濟、教育、娛樂和社會化的學習與需求及其行為與 態度的形成,和其家庭息息相關。對兒童而言,家庭是他們學習如何建立 關係、溝通、學習個人和文化價值及信念的重要資源,其影響之大,難以 衡量。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對發展遲緩兒而言,家庭的重要性更是不容忽視的,它不僅提供發展 遲緩幼兒心理、生理以及社交上的需求,更扮演了兒童在建構人際關係、

溝通自我信念、價值觀時無可替代的角色(王天苗,1995)。但是在障礙兒 童家庭中,可能因為父母或孩子的因素,家庭可能遭遇家庭危機而需要適 時的支援,因此在提供幼兒療育的同時,也應該重視對於親職功能的提升,

以預防可能的問題且增加家庭功能,進而使子女能在良好親子關係中成長。

王天苗(1994)以接受介入服務的心智發展障礙幼兒家庭和普通幼兒 家庭為研究對象,結果發現,心智障礙幼兒家庭較普通幼兒的家庭有較差 的經濟狀況、運作功能、支援來源和養育信念等情形;此外,除了幼兒的

障礙狀況外,母親的教育水準、養育信念和年齡等因素也是影響家庭運作 功能、外力支援、家庭養育環境或家庭經濟狀況的關鍵因素,其中尤其以 母親是否有正向、內控的養育信念直接影響養育經驗的愉悅與否,間接關 係著心智障礙子女是否能在較佳的家庭運作和條件下獲得有助其成長的養 育環境。

關於障礙兒童家庭的需求,王天苗(1996)以 879 位具明顯心智發展 障礙幼兒為研究對象,發現家庭反應出需要的服務項目主要包括:提供給 幼兒的教育訓練或復健治療、提供給家庭的相關醫療補助或優待、諮詢及 資訊等。其服務需要項目由大致小依序為:「需要合適的教育或復健場所」、

「需要教育、福利或醫療等有關資訊」、「有人指導教養技巧」、「需要經濟 上的補助」、「專業人員和家裡多聯繫」及「心理支持」。而 Summers 等人以 質的研究來了解家庭所期望得到的家庭成果,結果發現父母希望的成果包 括:能獲得有關正常兒童發展、障礙子女狀況、可利用的服務等資訊,能 增進家人及父母的心理穩定、親子關係、同時並增進家庭與專業人員之間 的關係(Summers, Dell'Oliver, Turnbull, Benson, Santelli, Campbell

& Siegel- Causey,1990;引自王天苗,1995)。

對發展遲緩兒家庭而言,家庭對這些幼兒發展有更重要影響,且可能 在子女年幼時會面臨家庭適應問題,所以歐美國家提供早期介入服務時特

別強調「家庭參與」和「家庭支援」(family support)。從美國法令上的 演變,如美國在早期(60 年代末)針對社經條件差的家庭之子女提供「啟 蒙教育計畫」(Head Star)、1968 年通過「殘障兒童早期教育法案」(90-538 公法,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Program,簡稱 HCEEP)、

1975 年通過的 94-142 公法(殘障兒童教育法案)到 1986 年公佈的「殘障 兒童教育法案修正案」(99-457 公法),可看出在早期介入領域對「家庭」

的重視。此外,1991 年通過的「障礙個人教育法案」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 IDEA)修正案,Part B 和 Part H 章 節中具體規定了早期服務的對象和實施的原則和做法,其中具體規定應提 供的綜合服務,除了強調「不分類服務措施」(non-categorical servi- ces)和多元彈性的做法,尤其強調「家庭導向」的介入服務(王天苗,1988)。 可見美國對家庭因素影響早期介入成效的重視,因此將家庭納入早期介入 的服務對象,藉以改善障礙幼兒家庭可能有的問題,可以增強父母的親職 能力,使幼兒在較佳的家庭環境中,獲得潛能充分發展的機會。

在我國相關法令方面,首先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發布的「兒童福 利法施行細則」中提到,對於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其父母、養父母或監 護人,「應予適當之諮詢及協助」。而民國九十三年公佈的「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中指出,「早期療育」是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 服務及照顧。在「兒童福利法」中,雖然提到應給予遲緩兒童之父母協助,

但尚未清楚指出對家庭所應提供的服務事項,然而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施行細則」中,則更進一步規定對家庭的服務也是早期療育的一部份,並 指出對家庭應提供的服務與照顧事項,顯示對親職功能影響早期療育的日 漸重視。

在對家庭實施親職教育時,其實施方式可以有許多種類,但其中以小 團體和短期研討會方式效果最為深入有效且被推崇(林家興,1997)。且國 內對近來對親職教育方案的理論取向逐漸轉移到系統與互動的觀點上,重 視家庭系統與親子互動,並採取與需求相對應的介入方式來提升現代父母 的親職能力(簡文英、卓紋君,2003)。此外,成長團體可以達到體驗、成 長的功能,在參與團體的過程中,可以增進對自我的知覺及對他人的覺察 性,提升自尊及自我概念,改善人際技巧及人際關係(謝麗紅,1995)。

雖然近年來國內早期療育的觀念日漸普及,但是大多著重在針對嬰幼 兒的治療方面,由法令上的規定也可看出,對發展遲緩兒家庭及家長的服 務,至今仍未有完善的規定。然而家庭影響著遲緩兒童目前及未來的發展 狀況,且研究顯示障礙兒家庭有一定的需求須要被滿足,為求孩子更好的 發展,以親職教育方案提升家庭功能也是早期療育的過程中重要的一環。

本研究企圖以專業整合的方式,結合社福、醫療及教育三方面的力量,

同時在一個遲緩兒童親子成長團體中運作、服務,由社福人員協助連結各 項資源,並幫助解決家長參與時的交通問題;由職能治療師每週進行團體 治療並依個別需求提供個別治療及諮詢;由目前就讀於早期療育研究所且 領有幼稚教師證的研究者,針對幼兒狀況設計團體教學,且示範親職技巧,

並定時提供幼兒發展與輔導之相關訊息。希望在團體進行前、中、後針對 研究對象各做一次深度的質性訪談,藉以了解親子成長導向團體對發展遲 緩兒童家長親職功能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