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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職功能與早期療育的關係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親職功能與早期療育的關係

親職的任務包含生育、養育及教育,且具有工具性及情感性的功能,

如對兒童基本生理上的了解與照護、對其情感上的支持、對孩子的管教型 態、及對自己為人父母的承諾等,所以親職功能影響著兒童生理及心理上 的各項發展,對發展遲緩兒童而言,親職功能也影響著整個早期療育的過 程與結果。以下即說明親職功能對早期療育的影響及相關研究,此外並簡 單說明發展遲緩兒家庭之親職狀況與需求。

壹、親職功能對早期療育的影響及相關研究

大多數的家長都認為治療、教育等服務提供者才是療育的專家,卻忽 略親子間的相處時間遠超過兒童與專業人員的互動時間,對兒童而言,最 佳的療育效果是來自隨機教學,因此父母應是兒童接受療育過程中最佳的 老師,所以對於有特殊需求的兒童,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具備的親職功能是 影響改善發展遲緩兒童之發展現況的重要因素(楊靜芳等,2006)。

二、親職功能對早期療育的影響

實務工作者發現提供早期介入服務時,服務提供者常遭遇到的問題及 困難可分為家庭、工作人員、和行政資源三方面(Bailey et al., 1992;

Mahoney & O'Sullivan, 1990)。家庭方面包括父母教養技巧、態度和家

庭資源及功能的問題,如父母參與意願和合作態度情形不佳、父母教養技 巧不足、父母期望不合理、父母不接納子女的障礙、家庭資源不足夠、家 庭功能不佳等;工作人員方面則包括其專業知識、能力和態度問題;在行 政資源方面,如行政體系運作不良、缺乏可供參考的評估工具或實施指引 等。由於以上的困難及問題,以至於服務的提供無法完全滿足障礙幼兒家 庭需求,而其中家庭方面的問題更是密切關係到介入服務的直接成效。

在歐美國家重視障礙兒童家庭的參與由來已久,尤其是早期介入

(early intervention)的實施與政策均特別強調增進障礙幼兒家庭因應 能力,Gallagher(1990)指出其原因有四:(1)愈來愈多研究顯示家庭對 兒童發展的影響;(2)實務工作人員能體會家庭環境對障礙幼兒發展的影 響;(3)當子女年幼或有殘障情形發生時,家人很可能需要專業人員的關 注;(4)大家愈來愈相信障礙幼兒家庭不但很需要專業人員的協助,而且 似乎該將其列為早期介入的對象(引自王天苗,1994)。

因此,從法令上的演進來看,美國在早期(60 年代末)針對社經條件 差的家庭之子女提供「啟蒙教育計畫」(Head Star),其實施規定內就強調 父母參與其子女教育計畫設計與決策的角色;1968 年通過「殘障兒童早期 教育法案」(90-538 公法,Handicapped Child-

ren's Early Education Program,簡稱 HCEEP),美國聯邦政府以經費補

助有關機構成立「障礙兒童學前教育示範中心」,其中補助要件及包括父母 參與;1975 年通過的 94-142 公法(殘障兒童教育法案)更具體要求父母有 參與其子女評量、設計個別畫教育計畫及各案資料查閱的權利;1986 年公 佈的「殘障兒童教育法案修正案」(99-457 公法)中,Part H 條文明確規 定提供零至三歲發展遲緩或高危險群嬰幼兒的早期介入服務,必須先評估 每位法定對象的能立即其家庭的需要(needs)和長處(strength),專業 小組成員再和父母共同設計「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簡稱 IFSP);1991 年通過的「障礙個人教育法案」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 IDEA)修正案,

Part B 和 Part H 章節中具體規定了早期服務的對象和實施的原則和做法。

其中規定法定對象為 3-5 歲幼稚教育階段的「發展遲緩」幼兒及 0-2 歲階 段的發展遲緩或「目前身心狀況極有可能造成發展遲緩」的「高危險群」

嬰幼兒。為使早期介入更具成效,該法並規定提供全面性(compre- hensive)

的早期介入服務,強調跨專業領域(multidisciplinary)和機構間的合作

(interagency coordinated),此外也具體規定應提歸的綜合服務,包括:

家庭訓練課程(family training)、家庭諮商、家訪、聽語檢查及治療、

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心理服務(psycho- logical services)、個案管理 服務(case management services)、醫療診斷、早期篩檢、衛生保健、社

會工作服務、視力檢驗與矯正、輔助性科技輔具及服務、交通等項

(IDEA,1991)。此法強調家庭導向的介入服務(family-centered

intervention)、全面性的評量(com- prehensive assessment)、為整個 家庭設計的「個別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和個案管理。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該法除了強調「不分類服務措施」

(non-categorical services)和多元彈性的做法,尤其強調「家庭導向」

的介入服務(王天苗,1988)。由美國相關法令的演進中可發現,美國對家 庭因素影響早期介入成效的重視,因此將家庭納入早期介入的服務對象,

藉以改善障礙幼兒家庭可能有的問題,增強父母的親職能力,使幼兒在較 佳的家庭環境中,獲得潛能充分發展的機會。

我國首先在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發布的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中規 定:早期療育服務指的是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 的方式,依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服務,對於發展 遲緩之特殊兒童、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予適當之諮詢及協助(內 政部,1994)。繼而在民國九十三年公佈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五條中指出,早期療育是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 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 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內政部,2004)。在「兒

童福利法」中尚未清楚指出對家庭所應提供的服務事項,然而在「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中,則更進一步強調滿足家庭的需求也是早期療育 的一部份,並指出對家庭應提供的服務與照顧事項,顯示對親職功能影響 早期療育的日漸重視。

二、早期療育中親職功能的相關研究

對發展遲緩兒童而言,在資源普遍不足之下,家庭的照顧和教養能力 成為影響兒童發展的重要關鍵(施怡廷,1998)。而親職功能如何影響療育 的接受性、持續性及有效性,也就是親職功能如何為早期療育加分,以下 即舉幾個相關研究說明之。

(一)王天苗(1995)以 79 位就讀於台北市三所兒童發展中心學前班、實 足年齡在 3.2 歲-6.7 歲間的心智發展障礙幼兒及其家庭為研究對象,發現 障礙幼兒家庭參與活動的程度、對子女溝通線索的反應、與子女的關係、

和家庭的適應力及生活目標等因素和障礙幼兒發展能力的改變及家庭需要 有關。此外並發現,障礙幼兒父母「參與孩子活動的程度」及家庭「生活 目標」和幼兒「粗動作發展」改變速率有顯著關係;障礙幼兒母親與「子 女關係」和幼兒「精細動作發展」改變速率有顯著關係;障礙幼兒母親對 子女「線索反應」及家庭「適應能力」和幼兒「身邊自理及社會性發展」

改變速率有顯著關係。從所得結果可以歸納得知:(1)障礙幼兒父母參與 子女活動的程度愈低或家庭愈缺乏生活目標,則障礙子女的粗動作發展速 率會愈低;(2)母親與子女關係愈差,則障礙子女的精細動作發展速率會 愈低;(3)母親對障礙子女溝通線索的反應愈差或家庭的適應力愈差,則 障礙子女的自理及社會性能力發展速率愈低。可見父母對障礙子女溝通線 索是否能敏銳地反應、與障礙子女的關係是否良好、參與孩子活動的程度 是否足夠、家庭面對問題的適應能力是否良好、家庭對生活是否有既定的 目標,這些都關係著障礙幼兒的發展。

(二)Dunst、Snyder & Mankinen(1989)回顧美國多年來 105 項早期介 入成效研究中,有九個研究同時探討介入對障礙幼兒、父母和家庭功能的 效果,發現父母和家庭特性(如父母教育水準、養育信念、家庭結構、家 庭社經水準)影響介入的效果(引自王天苗,1995)。

(三)Dunst 和 Trivette(1986)的研究中,137 位有智障、腦性麻痺和 其他發展問題的幼兒(平均年齡為 37.5 個月)的母親在其子女接受早期介 入服務的同時,也獲得專業人員在態度、資訊、情緒心理和社會支援,結 果發現家庭支援服務可以增進母親心理穩定(per- sonal well-being)及 對其障礙子女有正向態度,進而對幼兒行為和發展有正向的影響。

綜合上述研究可知,父母的敏銳度、心理狀態、對孩子活動的參與程

度、親子關係、家庭適應力及家庭目標等親職因素,影響著兒童接受早期 療育的結果。因此可見,在早期療育的過程中,除了著眼於對兒童的直接 介入外,對於親職功能的輔助與提升亦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貳、發展遲緩兒家庭之親職狀況及需求

對有發展遲緩兒的家庭而言,經常面臨的問題有,對發展遲緩事實之 抗拒、雙親照顧能力不足、父母雙方心理調適問題、家庭關係緊張、早期 療育需求與服務資源無法滿足、代間管教態度不一、家庭支持系統不足、

早期療育服務所帶來的經濟壓力等。事實上,任何新生兒的到來,都會造 成家庭系統中結構與動力的改變,包含家庭生活方式、經濟狀況等,尤其 當家中出現發展遲緩兒童時,須對特殊兒童投入更多照顧的時間與品質,

更容易使家庭產生不均衡的狀況(楊靜芳等,2006)。

王天苗(1994)以接受介入服務的 142 個 3-5 歲心智發展障礙幼兒 家庭、45 個 0-2 歲和 127 個 6-12 歲障礙兒童家庭和 406 個 3-5 歲普通幼兒 家庭為研究對象,結果發現,心智障礙幼兒家庭較普通幼兒的家庭有較差 的經濟狀況、運作功能、支援來源和養育信念等情形;此外,除了幼兒的 障礙狀況外,母親的教育水準、養育信念和年齡等因素是影響家庭運作功

王天苗(1994)以接受介入服務的 142 個 3-5 歲心智發展障礙幼兒 家庭、45 個 0-2 歲和 127 個 6-12 歲障礙兒童家庭和 406 個 3-5 歲普通幼兒 家庭為研究對象,結果發現,心智障礙幼兒家庭較普通幼兒的家庭有較差 的經濟狀況、運作功能、支援來源和養育信念等情形;此外,除了幼兒的 障礙狀況外,母親的教育水準、養育信念和年齡等因素是影響家庭運作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