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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莫2020 年末,傳出康軒文教集團董事長霸凌公司內部吹哨者之爭議,而 其中引人關注者,除了令國人重視所謂的吹哨者保護法制之建立,尚有提及職場 霸凌法制之不足,論者認為「…此康軒事件也凸顯現行法律對職場霸凌、吹哨者 保護嚴重不足,必須儘速修法,除了OO 黨團會儘速提出修法版本外,身為主管 機關的勞動部也應儘速提出版本,方能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目前反職場霸 凌的法律只有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要求雇主提出「預防」
職場霸凌規範,她(按:即論者)過去在勞動局服務時,發現部分個案若雇主自 身就是霸凌者,或資深員工霸凌時,勞動局等單位並無法令權限比照就業歧視、
性騷擾介入調查、處分,才會導致新北市勞工局前往康軒勞檢後,面臨無法可罰 問題5。」從論者所主張之意旨而論,其認為目前我國職安法規定可能對於受到 職場霸凌之勞工有保護不足之嫌,進而強調應儘速修法。惟是否目前職安法之規 範如論者所說般,保護有所缺漏,須進一步的修正?若有不足是如何不足?哪個 面向上的不足?係僅對於其所提及者,在勞動檢查時無法對雇主裁罰,抑或是對 於該法所能發揮之功能有所欠缺、目的有不達?引發本文好奇我國目前職場霸凌 之法制是否確如論者所提,僅有職安法規定可適用?
「職場霸凌」一詞最早源於社會心理學之討論6,並非法律用語,但至少可以 確定的是,職場霸凌的現象一般來說係「帶有不愉快或威嚇性態度」、「糾纏不休 地令人不愉快的行為」、「反覆做令人討厭的事」等以對方來說係感受到不愉快的 行為或態度之意7。各國用語亦有所不同,日本主要稱之為「いじめ・パワーハラ スメント(霸凌、權勢騷擾)」,歐美主要有「Mobbing」、「Bulling」、「Spitting」、
「Moral Harassment」等用語8,惟不論用語為何,指涉對象差異應不大。
5 新頭殼 newtalk,〈傳康軒霸凌員工 賴香伶指出「反職場霸凌法令有缺漏」 籲儘速修法〉,發 布於2020 年 10 月 10 日 17 時 10 分,網址: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0-10-10/477298 , 最後瀏覽日:2021 年 2 月 3 日。
6 林佳和,Mobbing:勞工人格權之特殊侵害型態――以德國法為中心,載:勞動與法論文集 III――國家與勞動市場管制、勞動契約,元照出版公司,2014 年 10 月,初版,頁 388-399。
焦興鎧,同前註4,頁 251。
7 水谷英夫,職場のいじめ・パワハラと法対策,民事法研究会,平成 26 年(2014 年)5 月 29 日,第4 版,頁 6。
8 水谷,法対策,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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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尚乏職場霸凌定義,亦無專法或專章規範之,但相關規範意義其實 也散見在許多法規中9。在進入職場霸凌法律效果之討論前,職場霸凌的涵義為 何,其實必須先為斟酌。當職場霸凌之程度已達於侵害他人權利,如生命、身體、
健康等,法制面不得不介入,惟該如何救濟、向誰救濟等又是另一個問題,故本 文希冀探討受到職場霸凌時的救濟途徑,以及觀察目前我國實務界對職場霸凌的 認定或意識。
9 如民法上雇主之一般保護照顧義務、債務不履行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連帶賠償責任;
刑法上恐嚇、強暴、脅迫、強制、公然侮辱、傷害、妨害名譽及誹謗等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之妨害公務及妨害他人身體財產裁罰規定等;勞動基準法禁止雇主及受僱者重大侮辱及暴 行之相關規定;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禁止就業歧視及防治性騷擾規定;職業安全衛 生法之一般保護規定及其他如醫療法相關條文所能提供之救濟。焦興鎧,同前註4,頁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