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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第一項 從匿名者(Anonymous)談起

西元 2014 年 10 月 10 日,著名的駭客(hacker)1組織「匿名者」(Anonymous)

宣稱,為了聲援香港爭取真普選而發動的「佔領中環行動」,以及表達對於香港政 府採取暴力鎮壓行動的不滿,將對中國政府的伺服器發動大規模攻擊。該組織向 中國政府發出警告,除非自行關閉網站,否則將無法抵擋攻擊,公開聲明中表示:

「中國,你無法阻止我們。你在濫用權力反對香港公民的時候就應該預料到我們 的力量。」10 月 12 日,中國有 52 個官方的網站遭受攻擊,匿名者(Anonymous)

從中取得大量機密資訊的數據。據他們所宣稱,高達超過 4.2 萬個電子郵件帳戶 的使用者名稱、密碼,將有被公開之虞。在相同時間,也有數個政府網站一度因 為遭到入侵而無法進入2

1 本文為了理解上的便利性,對 hacker 一詞的翻譯,選擇使用眾所周知的「駭客」。除此之外,文

獻上也常常譯作「黑客」,採取這樣的翻譯方式有一部份的考量在於「黑客」語意上較「駭客」來

得中性,由於「駭」的字義常與驚訝或害怕等負面情緒有關,而這或許恰好能印證該族群承受一 些未必對他們公允的歧見,關於這個過程,將會在本論文的第二章第四節續作討論。使用「黑客」

的翻譯,可參閱:賴曉黎(2000),《資訊的共享與交換—黑客文化的歷史、場景與社會意涵》,國 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頁 57-58。

2 「『匿名者』攻陷中國政府網站 大筆資料外洩」,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1129024(最後瀏覽日期: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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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者(Anonymous),可說是近年來最知名也最為活躍的駭客組織,該組織 起源於網路論壇 4chan,一開始只是一個提供網友以匿名的方式分享圖片或新聞 等網路資訊的平台,一段時間後論壇使用者與流通的資訊內容逐漸增加,甚至開 始有人在平台上組織動員後,再對妨害網路自由的企業或政府發動攻擊。事實上,

該組織至今並無實質的領袖人物或核心決策小組,任何人都可以自發性地發起任 何行動,並且可以代表該組織,一般來說他們所信奉的核心價值在於:解放網路 的自由、反對官方監控電腦,近年來,關於社會正義實現的議題也逐漸受關注3

該組織過去著名的事蹟包括:聲援 被瑞典檢方指控犯罪的 維基解密(-WikiLeaks)創辦人 Julian Assange,攻擊斷絕支援維基解密的業者 Visa、MasterCard、

PayPal、PostFinance,以及瑞典的檢察官辦公室網站等多國網站4;為了抗議北韓 領導人金正恩對國際社會的威脅,入侵北韓官方新聞媒體後放上惡搞的照片5;甚 至在台灣與菲律賓政府因廣大興 28 號事件而關係緊張時,也有自稱「匿名者-台 灣分部」(AnonTAIWAN)的駭客入侵並癱瘓菲國政府網站,把所有網頁換成要 求道歉與交出兇手的聲明6

3 「台菲網民鍵盤大戰,「匿名者」何方神聖?」,天下雜誌: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49052(最後瀏覽日期:2014/12/01)

4 「捍衛維基解密 駭客團擴大攻擊」,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450875(最後瀏覽日期 2014/12/01)。

5 「北韓領導金正恩被通緝? 官網遭駭客入侵惡搞」,NOWnews 今日新聞:

http://www.nownews.com/n/2013/04/05/295907(最後瀏覽日期 2014/12/01)。

6 「大勝!台灣『匿名者』全軍出擊 成功斬首菲國政府網站」,ETtoday 東森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513/206339.htm(最後瀏覽日期 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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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者(Anonymous)此組織成形至今不過 10 年左右時間,但是「駭客」出 現在電腦世界的時間其實遠比該組織要早得更多,事實上,駭客族群在電腦軟體 設計與網際網路技術發展上都有許多貢獻,並非一般人所認為的,僅是一群電腦 世界中的破壞者。另外,以匿名者(Anonymous)的行動為例,足以證明駭客不 一定只是謀己之私的犯罪者,相反的,他們可能是一群最為關注世界脈動與公平 正義實現的行動家。

第二項 入侵電腦罪

我國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 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據本罪的立法理由說明,

其保護法益是「電腦系統的安全性」。按刑法上的法益,係指值得以刑法加以保護 的生活利益,至於生活利益自然也要是人類在社會生活中可得享有的利益,因此 在法益的認定上,至少不應與人類的社會生活型態脫勾。初步來說,從「電腦系 統的安全性」一詞來看,不足以直接清楚地知道,應該將此法益如何以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新增之前的刑法保護法益體系來分類,不管是認為應當將入侵 電腦罪的保護法益回歸原有的各種個人法益或超個人法益7類型,抑或是採取新型 態的法益來認定,皆需再加以討論。

7 本文認為,雖然法益理論的介紹方式,有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的傳統二元論,以及個人法益、

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的三分說,但此分類對個別法益的內容探討影響不大,即使以超個人法益或 是整體法益來代稱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也不會對於個別問題的分析造成困擾,相關討論參照本 論文第五章第一節,但不會就相關理論背景做太多的深入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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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電腦罪的特色之一,在於其不法要件中的行為階段以明文限定三種態樣: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與「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雖然構成要件的限制越多可能就更有助於防止過度的處罰,然而衡諸各國關於入 侵電腦犯罪的規定,對於行為方式使用此種要式性的描述並不多見。因此,這樣 的行為態樣描述是否真的足以彰顯對於刑罰謙抑性的要求?而以電腦實際操作功 能的角度而言,這三種行為方式在實務上的認定又是否足夠明確,還是徒增不必 要的困擾?

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中的重要犯罪態樣規定分別是第 358 條、第 359 條、第 360 條與第 362 條,第 358 條的特殊之處在於,本罪並未如同其他 3 個條 文一樣,規定「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要件,如果排除立法者疏忽的可能 性,值得我們深思的是,這種專屬於入侵電腦罪的「厚愛」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

減少一個要件的規定,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也就隨之提高,而刑法第 358 條的法定 刑又與同章的其他基本犯罪條文相同,最簡單的推論,可能是代表本罪造成法益 侵害的實害程度或是危險性較高,也有可能代表「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對於 本罪之不法要件的成立影響不大甚至沒有必要考慮,所以可以忽略,而這些問題 都牽涉到許多基本犯罪理論的探討。

另外在實務上亦有一個值得觀察的現象:僅成立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的 情形並不多見,通常還會與其他犯罪規定一起適用。例如離職員工輸入尚未被停 權的帳號與密碼,藉以取得該公司的機密資料,此時就會同時成立第 358 條與 359 條;又或者是行為人在入侵電腦之後還植入木馬程式8或電腦病毒,造成他人電腦

8 特洛伊木馬程式被植入於對象電腦後,便會盜取密碼等資訊,甚至能夠供入侵者在遠端控制該 對象電腦,由於通常會附帶在一些看似無害的的文件或其他檔案中,才會以此命名,但木馬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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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發揮正常功能,此行為會成立第 358 條與 360 條。由這些較為常見的案例來 看,可能得出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是妨害電腦使用罪中常見的前行行為這樣的結 論,可是這樣在刑度的設計上又會出現問題,因為第 358 條的刑度與其他犯罪規 定相去不遠,但又如前面所說的,本罪卻缺少「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此要件 加以限縮,所以如果不能找到一個能讓本條獨立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其他條文處 罰的正當理由,恐怕無法解釋刑度設計所出現的矛盾。

電腦與網路系統的發展已經大幅改變人類的生活,許多人認為,資訊時代已 經取代工業革命後的人類社會形式,展開一場前所未有的科技革命,而這過程只 不過是不到百年內所發生的事。隨著電腦網路技術突破性的發展,刑法不得不被 動的開展對於電腦犯罪的因應之道,各國亦皆採取相應的立法,即使採取的模式 有所差異,也至少都有針對電腦犯罪在刑法中新增犯罪規範,我國立法雖然相較 之下起步稍晚,仍然制定一系列與電腦犯罪相關的規範。然而,此時可能面對的 質疑是,是否面對新科技的出現,刑法是不是應當突破現有規範架構另立新條文 應對?還是要盡可能維持刑法原本的面貌?如果改變是必要的,那又應該改變多 大的程度?對於入侵電腦罪等各種電腦犯罪的研究,正可提供我們思考,未來在 面對新科技的誕生所產生的社會變遷與衝擊時,刑法應採取何種態度去面對這些 全新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