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電腦網路犯罪之概念
第二節 網路犯罪之特性
嚴格說來,使用電腦與網路系統犯罪是一種不論從犯罪的工具、地點、行為 模式,甚至是主觀上的犯罪意圖來看,都可能與傳統刑法上的犯罪有所出入的犯 罪類型,因此電腦與網路犯罪的特性也常被獨立出來討論112。
第一項 隱匿性
電腦網路犯罪的隱匿性可以表現在兩個面向,第一個是行為的發生時機難測,
只要電腦開機或是網路保持連線狀態時,行為人隨時都可以入侵並控制電腦與網 路系統,有時甚至被害者自己也沒有發現已經受害113。
第二個則是行為人較易隱藏自己的身分,匿名性是對於網路使用來說非常典 型而重要的特色,正因為匿名的身分,讓網路空間的居民可以享受充分的言論自 由,拋開現實身分的束縛發揮創意,才能使網際網路呈現多彩多姿的面貌,但卻 也因此讓有不良意圖之人更肆無忌憚地橫行,或是在匿名制的保護傘下散布侵害 他人名譽或是洩漏機密的言論114。當真實身分不易被得知的時候,可能提高行為 人犯罪的動機,使其更傾向於使用電腦網路作為犯罪工具115。
112 文獻上通常使用「網路犯罪」來定義這類犯罪的特性,為了便利性本章也多使用網路犯罪稱之,
但已如前述,電腦犯罪與網路犯罪作明確區分對於釐清電腦與網路犯罪的特性意義不大,不管是 稱之為「網路犯罪」、「電腦犯罪」或是「電腦網路犯罪」影響皆不大。
113 黃世銘研究主持、謝名冠研究(2001),《網路行為規範之研究》,臺北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頁 12。
114 黃世銘研究主持、謝名冠研究(2001),前揭註 113,頁 12。
115 王銘勇(2002),《網路犯罪相關問題之硏究》,臺北市:司法院,第一版,頁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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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的隱匿性也常造成偵查機關困擾,一般而言犯罪偵查機關可以藉由 追查網路使用者的 IP 位址,以得知犯罪用的電腦所在地與 IP 使用者的身分,但 如果行為人使用的是公共場所或是網路咖啡廳的電腦,將增加偵查難度116。
第二項 專業性
電腦的使用是一門具有高度專業性的學問,許多類型的網路犯罪需要嫻熟電 腦之人才有能力犯之,但不代表所有網路犯罪都需要凌駕於一般人能力的電腦專 才,例如架設網站經營色情行業、上網路論壇傳述毀損他人名譽的言論,或是員 工監守自盜從電腦竊取公司的商業機密可能也不需要多高明的技巧117。
如果是入侵網站、以電腦病毒攻擊他人電腦或在線上竄改自己的帳單資料的 情況,這些犯罪類型需要高度的專業性,也往往上演偵查機關與犯罪者彼此鬥法 的重頭戲,有時偵查人員的專業知識不足,還必須與民間學術機構或是公司企業 的專家合作118。
第三項 犯罪黑數高
116 王銘勇(2002),前揭註 115,頁 23-24。
117 王銘勇(2002),前揭註 115,頁 24。
118 例如美國 FBI 為了追查知名駭客 Kevin Mitnick,必須與民間的電腦保全專家 Tsutomu Shimomura 合作才抓得到人,參見 Jonathan Littman 著,閻蕙群譯(1998),前揭註 57,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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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黑數是指雖然確實發生了犯罪事實,但因為特殊的原因造成這些犯罪沒 有進入司法程序,或是沒有被列入官方的司法統計數據資料中,使得官方資料無 法反映犯罪事件的現狀119。網路犯罪基於下列原因,通常具有很高的犯罪黑數:
一、因為被害人的電腦知識不足,或是受害的程度不影響電腦正常運作,因此受 到忽略120。也有可能是認為追訴的成功率不高121,或是因為只要更動密碼即 可防止他人輸入原先的帳號密碼入侵,如果要採取法律行動,花費的時間與 金錢成本與得到的回報可能極不相當,造成被害人常不願報案處理122。 二、違犯法律的網路使用行為因為在生活周遭太過常見,一般人早已見怪不怪,
違法性認識也因此降低,例如賭博網站、色情網站以及盜版影音檔案等,這 類情形常因為獲利甚豐與追查來源不易123。
三、檢察官對於電腦網路的知識有限,未必能清楚的掌握犯罪事實與舉證方式,
此外,許多網路犯罪造成的損害輕微,也不如殺人罪或強盜罪等重大犯罪一 般易受大眾關注,連帶也可能造成檢方追訴意願降低124。
四、當企業的電腦遭到入侵時,考量到公開後商譽(特別是資料保密的義務)可 能因此受損,並有隨之而來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常會選擇自行尋求專家協 助排除問題,而不願循司法途徑解決125。
119 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2012),《犯罪學》,臺北市:三民,增訂五版,頁 161。
120 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2012),前揭註 119,頁 617。
121 林宜隆(2000),前揭註 106,頁 77。
122 張紹斌(2008),〈刑法電腦專章及案例研究〉,《軍法專刊》,第 54 卷第 4 期,頁 87。
123 黃世銘研究主持、謝名冠研究(2001),前揭註 113,頁 15。
124 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2012),前揭註 119,頁 617。
125 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2012),前揭註 119,頁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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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橫跨地理界限
除了少數國家有所管制之外,網路世界原則上是不設限的,網路空間可以突 破地理的藩籬,當世界上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網路,犯罪行為人可以造成的 影響就越來越大,也常因為網路犯罪有這種跨區域性的特質,使犯罪造成的損害 難以預先估計126。
橫跨不同國界的網路犯罪在偵查上可能需要各國機關彼此協力,司法審判程 序也會出現管轄權的爭議127。國際社會為了解決網路犯罪問題採取合作方案,例 如歐洲理事會即在 2001 年簽訂網路犯罪公約(Convention on Cybercrime)128。
第五項 態樣眾多
電腦與網路犯罪難以明確定義範圍的其中一項原因是,隨著資訊科技不斷成 長,原本無法以電腦達成的犯罪開始可以用電腦為之。以線上遊戲為例,原本遊 戲世界與現實世界的金錢運作應當是脫勾的,但是線上遊戲開始蔚為流行,市場 大開之後使得虛擬貨幣開始成為現實中玩家互相交易的客體,過去在線上遊戲「天 堂」多次發生的「盜取天幣」事件應如何以刑法處置,就引起一番熱烈討論129。
126 黃世銘研究主持、謝名冠研究(2001),前揭註 113,頁 14;王銘勇(2002),前揭註 115,頁 27。
127 王銘勇(2002),前揭註 115,頁 26。
128 關於網路犯罪公約的內容,會在本文的第四章第一節再作介紹。
129 王銘勇(2002),前揭註 115,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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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現象也造成電腦網路犯罪立法爭議不斷的現象,哪些行為可以用原本的 刑法規範處罰?哪些行為應當另立新的條文處罰?哪些行為雖不需要訂定新規定,
但卻有必要新增加重處罰規定?對於立法者造成艱難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