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論文架構
無法發揮正常功能,此行為會成立第 358 條與 360 條。由這些較為常見的案例來 看,可能得出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是妨害電腦使用罪中常見的前行行為這樣的結 論,可是這樣在刑度的設計上又會出現問題,因為第 358 條的刑度與其他犯罪規 定相去不遠,但又如前面所說的,本罪卻缺少「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此要件 加以限縮,所以如果不能找到一個能讓本條獨立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其他條文處 罰的正當理由,恐怕無法解釋刑度設計所出現的矛盾。
電腦與網路系統的發展已經大幅改變人類的生活,許多人認為,資訊時代已 經取代工業革命後的人類社會形式,展開一場前所未有的科技革命,而這過程只 不過是不到百年內所發生的事。隨著電腦網路技術突破性的發展,刑法不得不被 動的開展對於電腦犯罪的因應之道,各國亦皆採取相應的立法,即使採取的模式 有所差異,也至少都有針對電腦犯罪在刑法中新增犯罪規範,我國立法雖然相較 之下起步稍晚,仍然制定一系列與電腦犯罪相關的規範。然而,此時可能面對的 質疑是,是否面對新科技的出現,刑法是不是應當突破現有規範架構另立新條文 應對?還是要盡可能維持刑法原本的面貌?如果改變是必要的,那又應該改變多 大的程度?對於入侵電腦罪等各種電腦犯罪的研究,正可提供我們思考,未來在 面對新科技的誕生所產生的社會變遷與衝擊時,刑法應採取何種態度去面對這些 全新的挑戰。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論文架構
第一項 研究範圍
與電腦病毒是不同的概念。參照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288088(最後瀏覽日期:20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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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文獻中,以電腦犯罪作為研究對象的資料數量甚多,不論是電腦犯罪的 定義、電腦犯罪的行為態樣、電腦犯罪者的心理狀態或社會背景、政府或企業面 對電腦犯罪威脅得採取的防治工作,或者是電腦犯罪的保護法益探討等,都有豐 富的專書文章,而本文所關注的重心在於:刑法要如何回應電腦犯罪在資訊社會 中所造成的威脅。
利用電腦當作犯罪工具或是以電腦作為攻擊對象的行為,涉及的法律可能包 括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不同規範體系,本論文因篇幅所限,
僅以刑法為討論核心。我國刑法分則的犯罪條文中,不乏在不法要件之中提及「電 腦」者,包括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妨害秘密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以及最新 制定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從保護法益的討論開始,不同罪章中出現的電腦犯罪 規定即可能產生不同的論理方向,囿限於篇幅,以及避免模糊焦點,本文無意將 刑法中所有與使用電腦相關的犯罪類型逐一檢驗,而僅以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 用罪章中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作為討論核心。
雖然刑法第 358 條被稱為「入侵電腦罪」,事實上,探討「入侵電腦行為」的 文獻也常不限於以該條文的行為態樣作討論,例如除了輸入自己取得的他人帳號 密碼或是破解電腦系統加密措施而存取電腦系統這些行為之外,在他人電腦植入 電腦病毒、刪改他人儲存在電腦之中的檔案,或是濫發垃圾電子郵件等行為也常 被稱作是入侵電腦的犯罪類型。如果不先清楚分類所欲討論的入侵電腦類型,將 造成論理方向模糊,因此,本文雖然會概略描述現今常見的各種與電腦有關的犯 罪型態,但這些類型的入侵電腦犯罪可以統稱為「廣義的入侵電腦行為」,本文不 擬針對廣義的入侵電腦行為作通盤式的檢討,而是以刑法第 358 條為討論核心,
相對來說,可稱之為「狹義的入侵電腦行為」或是「單純入侵電腦行為」,亦即依 照三種行為方式:「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利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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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之漏洞」而入侵電腦。限縮討論範圍的方式,不但在保護法益的分析上能夠 作更細緻的探討,也能針對不法要件的設計與適用上提出較為具體的建議。
除了刑法釋義學與犯罪學的討論之外,本文也會從電腦與網路系統的發展史 以及運作內容開始介紹,為了理解刑事立法的必要性以及適宜的處罰範圍,清楚 掌握電腦網路系統的運作原理有其重要性。另一方面,駭客社群的研究與網路空 間的形成在社會學中已累積豐富的研究成果,結合社會學的理論有助於回溯電腦 犯罪之所以被視為犯罪的原因,只有在去除不必要的恐懼感與異樣眼光後,才可 能進一步思考真正適合網路世界的刑法條文。
研究的資料中,本文蒐集的專書內容大致包括:電腦系統運作原理、網路社 會學、駭客社群的描述、電腦與網路犯罪問題以及我國電腦犯罪立法適用個別問 題的討論。期刊文章則以我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論述與各國比較法相關討論為 主,亦輔以相關學位論文,試圖結合學術理論與實務見解,對於立法內容有更深 刻的分析。
第二項 論文架構
除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之外,第二章將從電腦與網路系統的發展談起,雖然 一般習慣採取「電腦」犯罪來代稱此類犯罪類型,事實上,網路系統的發展才是 讓電腦科技出現突破的關鍵,而又因為網路系統與電腦設備兩者並非完全相同的 概念,彼此間卻又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正顯得此一問題複雜有待釐清。本文認為,
「網路空間」此一概念的產生,正是讓電腦跳脫一般的計算工具而推動資訊社會 成形的重要關鍵。同時,在相關科技的發展歷史中,我們將會發現駭客們可能不 但不會破壞電腦系統,反而是促進相關技術發展的大功臣,此結論應是與一般人 對於駭客的刻板印象有所出入,而這些負面的印象是如何形成,又入侵電腦行為 如何在刑事立法過程中被重視,都將在第二章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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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電腦犯罪於我國刑法中明文化的過程,主要可以從 1997 年與 2003 年兩次 較大規模的修法中觀察。本文將於第三章先介紹電腦與網路犯罪的基本概念,特 別是廣義入侵電腦行為在實務上有哪些細部的分類。雖然本文沒有要將所有與電 腦網路系統相關的犯罪都深入檢討,但分析介紹這兩次重要電腦修法的過程,有 助於理解立法者係從哪些保護法益觀點去決定如何處罰電腦犯罪行為,至於實務 與學說對於相關規範變動的回應與詮釋又是如何,本文也將討論之。
第四章將從國際條約、德國法與美國法三個面向來介紹入侵電腦犯罪。國際 上針對電腦與網路犯罪問題所簽訂的條約之中,最具代表性的應屬「網路犯罪公 約」(Convention on Cybercrime),並且,我國電腦犯罪在研修立法時亦是以此為 範本之一。除此之外,美國的電腦詐欺與濫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CFAA)也是我國增修電腦犯罪條文的重要參考,雖然美國法較無如大陸法系一 般嚴格的保護法益體系要求,但是對於主觀意圖、行為態樣與行為客體等犯罪要 件的清楚描述,應可給予立法檢討工作多啟示。除此之外,有鑒於美國是電腦網 路系統發展得最早也最成熟的國家,其面對電腦與網路犯罪所採取的態度自值得 其他國家仿效。德國的電腦犯罪立法較為緩慢,修法的內容則嚴守舊有的保護法 益體系,因此德國法的內容亦值得體系與其相似的我國法作參考,本文亦將加以 介紹。
第五章則是保護法益的討論,特別是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自立法以來,
電腦犯罪或入侵電腦罪的保護法益討論一直是各家學說爭論的議題,不論是個人 法益保護觀點或是超個人法益保護觀點皆有其擁護者,甚至也有見解認為,本章 的增訂並非新興保護法益的規範,本質上僅屬舊有條文的擴充。關於這些不同的 看法,本文都將整理並提出評論。文獻上大多從整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去探討保 護法益,本文則試圖聚焦在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即使過程中無法忽視與其 他相關犯罪的關聯性,但應能使保護法益的探討過程更為清晰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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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護法益的確認之後,第六章將以此基礎延伸,探討通說見解所採的看法:
入侵電腦罪是一種抽象危險犯,這種看法是否妥適,又遭遇什麼樣的問題。本罪 的行為態樣限縮成三種方式是否有必要,對於構成要件明確性與保護法益的需求 是否能達成效果,最後,行為客體的規範問題,要怎麼認定電腦與相關設備,有 無可擴充之處或是更為具體的定義等基本問題。最後第七章則是本文的結論,對 於入侵電腦罪的限縮解釋與修法方向,都會提出本文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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