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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犯罪與網路犯罪

第三章 電腦網路犯罪之概念

第一節 電腦犯罪與網路犯罪

第一項 電腦犯罪

第一款 定義

關於「電腦犯罪」之定義,學說認為有「廣義說」、「狹義說」與「折衷說」

等三種類型:廣義說認為,泛指所有與電腦科技或電腦系統有關之犯罪,或泛指 所有與電子資料之處理有關之犯罪,凡以電腦為犯罪工具或犯罪目的之行為皆屬 之;狹義說則認為,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之故意而違法的「財產法益」破壞行為 始屬之;折衷說則認為,濫用電腦或使用足以侵害電腦硬體或軟體之行為,而形 成「與電腦特質」有關之犯罪屬之103

多數學說採取折衷說的看法,認為電腦犯罪不需要限制在財產法益的侵害,

否則失之過狹,仍可包括非財產法益,至於廣義說亦具範圍過大的問題,需針對 與電腦特質有關的濫用行為始屬於電腦犯罪。

第二款 類型

103 林山田(1984),〈論電腦犯罪〉,《軍法專刊》,第 30 卷第 8 期,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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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再將電腦犯罪加以類型化,傳統見解又將其分為「電腦操縱」、「電腦 竊用」、「電腦破壞」與「電腦間諜」。電腦操縱係指行為人故意違法更改電腦資料 或程式之行為;電腦竊用係指無權者使用電腦軟硬體設備之行為;電腦破壞係指 行為人故意破壞電腦系統使其失效無法正常操作運轉;電腦間諜係指非法刺探或 蒐集電腦資料或電腦程式,並將其所得之資料加以非法使用者104

第二項 網路犯罪

第一款 定義

網路犯罪概念之提出與討論較電腦犯罪為晚,原因可能在於,網際網路的發 展與流行,相較電腦設備而言,步調顯然落後許多。關於其定義眾說紛紜,學界 大致上採取比較廣義的說法,包括犯罪行為涉及網際網路的使用、或是在網路空 間中進行等情形都有可能是網路犯罪105

網路犯罪的定義比電腦犯罪困難的理由並不代表前者比後來來得不重要,反 而更彰顯網路犯罪本身具有的複雜性,因為網路系統包含個別的電腦系統與相連 結的通訊網路,利用電腦與電腦之間的通訊系統連結,行為人可以突破單機電腦 的障礙,擴大犯罪對象,也會因此提高犯罪偵查的難度。正因為有著使用網際網 路的特性,網路犯罪是純粹電腦犯罪的延伸領域106

104 林山田(1984),前揭註 103,頁 3-5。

105 張耀中(2009),〈「維基式犯罪預防」-從日常生活理論談網路犯罪預防模式〉,《犯罪學期刊》, 第 12 卷第 2 期,頁 90。

106 林宜隆(2000),前揭註 19,頁 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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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類型

至於網路犯罪的分類方式,與前述寬鬆的定義不同,分類上較為具體,通常 是依照行為態樣的不同加以區分。

學說上有認為可加以歸納成三種類型:「以網路作為犯罪工具」(例如網路詐 欺、網路散播色情圖片)、「以網路作為犯罪場所」(例如網路賭博)、「以網路作為 犯罪標的」(例如竊取資料或病毒攻擊)107

另外一種分類方式亦是區分三種態樣,分別為:「網路服務提供型」(例如在 網路散播色情資訊、利用網路詐欺他人財產、網路賭博)、「入侵竄改與破壞資料 型」(例如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系統竄改資料、散布電腦病毒)、「其他侵害類型」

(例如違反著作權法的非法重製電腦程式、網址與商標權侵害)108

第三項 概念檢討

論者以為,將電腦犯罪分成「電腦操縱、電腦間諜、電腦破壞與電腦竊用」

只是針對當時稀少的案例所作的勉強劃分,沒有留意到整體的犯罪流程與在當時 尚未普及的網路結構109。當初自德國引進電腦犯罪概念與分類時,並未察覺保護 法益深究的必要性,例如犯罪的流程可能是合法或非法利用他人電腦,進行合法 或不法的操作,目的可能是取得電腦內儲存資訊,或者是為了破壞電腦系統機能,

107 張耀中(2009),前揭註 105,頁 90-91。

108 馮震宇、劉志豪(1998),〈我國網路犯罪類型及案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 41 期,頁 85-90。

109 李茂生(2001),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編印,前揭註 37,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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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整個犯罪的流程皆可能分析出不同的法益保護必要,單純的抽象概念法益思 考,沒有配合不同的行為階段以不同的刑度作嚴謹區分,可能有刑罰過度前置化 的問題110

關於電腦犯罪與網路犯罪概念與類型劃分,學說上有各種不同的說法,大部 分皆注重在根據行為模式的分類加以定義,甚至參考原本刑法即有規定的犯罪構 成要件作規定(例如侵入住居罪、毀損罪或是竊盜罪等等),並未從整體犯罪流程 觀察以做出體系歸納。進一步而言,這些電腦犯罪或網路犯罪的定義與分類方式,

主要是基於犯罪學的考察,尚不足以全部直接在刑法立法處罰111

本文認為,從刑法的角度出發,電腦犯罪與網路犯罪兩者的區分實益其實不 大。首先,電腦設備的獨特性即在於因為網際網路的連結而使得資訊的傳播更加 快速,另一方面,電腦設備軟硬體技術的提升,開始出現將各種有體物虛擬圖像 化的現象,透過網際網路具備的溝通功能,不同電腦使用者之間的往來,可能產 生了新的文書制度、資料儲存機制甚至是全新的市場體制,造成舊有刑法規範架 構的挑戰。

即使語意概念上電腦與網路有所不同,但本文認為在刑法的解釋上仍不需強 加分類,從前述對於學說理論的簡介,更可發現網路犯罪的定義也多從電腦犯罪 的概念開展而來,更顯得強加區分的不必要,從整體電腦犯罪的流程來討論行為 的界定與保護法益的開展時,更可理解到電腦設備本身與網際網路使用之間的緊 密關係。

110 李茂生(2001),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編印,前揭註 37,頁 6。

111 謝開平(1995),前揭註 100,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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