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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入侵電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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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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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論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入侵電腦罪

A Study on the Crime of Computer Intrusion of the Criminal Code Article 358

林晉源 Chin-Yuan Lin

指導教授:黃榮堅 博士 Advisor: Jung-Chien Huang, Ph.D.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January, 2015

(2)
(3)

I

謝辭

在台大八年多的時光,終於要隨著這本論文的問世而畫下句點!選擇這個題 目是源自於研究所的第一份課堂報告,當時不但是靠自己尋找題目,也是辛苦地 獨力完成,當時卻因為受限於時間與能力不足而深覺處理得不完整,現在能夠利 用撰寫碩士論文的機會稍微更完整的抒發己見,對我而言意義重大。現在能夠尚 稱順利地完成這本論文而邁向畢業之路,要感謝的人真的太多了。

首先要感謝的是我的指導教授黃榮堅老師。初次認識老師的學說,是在升大 四的暑假研讀《基礎刑法學》,這本書不但帶領我更深入思考刑法,也相當程度地 影響我的價值觀,在那之後就一直非常仰慕老師,還暗自許下心願,如果能考上 法研所的話,一定要爭取成為老師的指導學生。最後在老師宣布即將退休之際,

讓我趕搭上拜入門下的末班車,真的是十分幸運!這幾年有幸擔任老師的計畫助 理與課程助理,不但有收入還能跟在老師身邊學習,收穫非常豐富。寫作論文的 過程中,黃老師給我極大的自由開展自己的想法,卻往往能點出最關鍵的問題,

與老師深厚的功力相比,更顯得自己思維的狹隘,這一路上處處受到老師的包容,

千言萬語難以言謝。

感謝陳子平老師與王皇玉老師慷慨答應擔任我的口試委員。在元照打工時,

就受到陳老師很多的照顧,不管是對公理正義的堅持或是學者風骨的展現,都讓 我學到很多,口試時也被提點很多被忽略掉的瑕疵,同時幫助我更清楚掌握相關 的重要刑法理論。王老師是我大學時代的刑法分則授課教師,自己對於刑事法的 興趣可說是從此時開始萌芽,而且還是我第一次會主動去找老師請教問題的課,

口試時老師非常熱心的引導我擴大思考範疇,讓我能察覺到許多論述的不足。在 台大求學的過程中,獲得很多老師的親切教導,謝謝李茂生老師在刑法總則課堂 對我的啟蒙,不只是書本的學問,老師還以身作則讓我們知道該如何對這個社會 負起責任,多一些同理心,同時對於電腦犯罪的研究更是國內數一數二的權威,

眾多著作中鞭辟入裡的分析,讓這本論文拾得許多牙慧。感謝周漾沂老師,這本 論文的雛型來自我在老師初歸國時開的第一堂課所撰寫的課堂報告,雖然當時報 告內容極不成熟,但老師非常有技巧的引導討論,讓我更增添對這議題的興趣,

此外也常因老師提出的學術創見而大開眼界,從中學到很多。感謝大學時代的導 師詹森林老師,老師對於學生的生活非常關心,不管是氣氛愉快的導生宴,或是 課堂與課外時間的交談,都讓我感到非常溫暖,甚至當初簽下指導教授時也受到 老師的幫忙,真的是感激不盡!最後感謝邱聯恭老師、許士宦老師與林明鏘老師,

當初接下台大法律服務社總幹事後,馬上要面臨搬遷系館的大工程,沒有幾位老 師的指導,不可能順利的馬上讓社務步上軌道,也要謝謝老師們對我的信任與鼓 勵。感謝林明昕老師和王能君老師,平日遇到的寒暄或是在網路上都對學生付出

(4)

II

友善的關心。謝謝大學時的榮譽導師林永頌老師與研究所時的榮譽導師尤美女老 師,能夠幸運得到這個機會認識來自實務界的優秀前輩,了解到法扶基金會與立 法院的運作情況、還有債清條例、婚姻平權草案、多元成家草案等重要社會議題 的推動,也更了解實際的律師執業狀況。

這本論文的完成受到很多人幫忙,謝謝萬承回答我許多格式上的問題以及擔 任刑事法論壇的評論人,能跟你從建中到台大法研同班十年(已是我朋友中的紀 錄保持人)是我的福氣,也謝謝珦如辛苦地挺著孕肚擔任我論文研討會的主持人,

不但讓討論過程順利進行,也提供了很棒的意見,希望你們夫婦未來一切順利!

謝謝子彰義氣相挺擔任論文研討會與口試的記錄,跟你在法排認識多年,一直覺 得你是個值得信賴的好學弟,也因為你的協助我才能順利地通過這些畢業關卡。

謝謝葛名翔學長,遇到問題時第一個就會想求助身為同門師兄的你,也真的能得 到很多實用的經驗,還會很有耐心的聽我發一些小牢騷。還有同門的珊秀、智安、

哲瑋、昕昀,寫作論文途中可以有你們一起打氣與交換情報,對我非常有幫助。

進入台大法律系交到了很多好朋友,因此就算待了如此多年卻也不曾覺得厭煩,

謝謝摯友博堯,從高中維持友誼至今不離不棄,還很包容我。謝謝細心的雅文,

不但有求必應,有好事情也不會忘了我。謝謝瑜晏對我的諸多照顧,點點滴滴都 感念在心。謝謝積揚,雖然相見機會變少,但你仍然是我特別能暢談垃圾話的好 夥伴。謝謝一起當迎新宿營隊輔的好搭檔瑋玲,謝謝對朋友義氣相挺還帶來很多 歡樂的何思穎,謝謝體貼而幽默的阿摟,希望你每天都過得順心愉快,謝謝宜真、

哲哲、宗佑、涵瑜、阿崔、宋大、弘文,不管是一起辦活動或是各種吃喝玩樂,

因為有你們,我才能度過精彩的大學生活!還有到了法研所一起繼續努力的家丞、

伍徹、致睿、帥麒、茉莉、涵姐、彥麟、仕儒。研究所前期在霖澤 1810 研究室的 生活,充滿各種讓人捧腹大笑的對話,大家也會很溫馨的分享與關懷彼此生活,

謝謝廖彥鈞、阿饒、榮庭學長、儀珊學姊、立涵學姊、道樞學姊、靖琳學姊以及 一直讓我佩服不已的同門師姊宜寧學姊。寫作論文的途中,生活中大部分的時間 都花在萬才 2403 研究室,也因為研究室的同學讓這裡的生活十分溫馨,謝謝萱如 常常陪我待到很晚,不會一個人太無聊,也總是在我辛苦的時候為我加油打氣。

謝謝和君一直忍受我的垃圾話,但總是慷慨答應我的請託。謝謝林穎常常陪我聊 天,還很捧場我的笑點,更是可以彼此交換心得的法排好夥伴。謝謝魯忠翰跟陳 彥霖不但很體貼的照顧研究室的大家,還要不時被我嗆,需要幫忙時卻又義不容 辭,真的是兩位個性非常棒的學弟!謝謝佳潔、甯伃、晨暘、鴻彬、小草、依雯、

良大、芮如、亞蒨,在這間法學院最大的研究室裡,我也得到最豐富的溫暖。

在台大最慶幸的就是進入我們這一家,擁有一群超級有趣又能彼此關懷與分 享生活的直屬學長姐與學弟妹!謝謝總是把大家逗得哈哈大笑,人又很好的歐拉 學長。謝謝家聚控場最強的主持一哥,而且在法排也非常照顧我的琮哥學長。謝 謝做事很認真,又常親切給我許多建議的萃華學姊。謝謝把我收進這家的始作俑 者,從高中康輔社就一直保持直屬情誼至今,總是能在言談間給人溫暖的時神學

(5)

III

長。謝謝脾氣很好,做什麼事都很努力堪稱楷模的容慈學姊。謝謝學伴乙仙,不 但是我在學業上的榜樣,也給過我許多幫助。謝謝簡婕,可以收到一個同為熱舞 社加基隆人的直屬,我的運氣真的超好。謝謝瑞筠,不但帶來很多歡樂,也是一 個非常貼心的好學妹。謝謝冠瑋,大大小小的話題常常都很適合跟你分享,還有 你那超人般的行程與意志力都讓我覺得該好好學習。謝謝高毅,從你高中就看著 你長大,順利收你當直屬後果然不辜負我的期待是個好學弟,辛苦你要忍受我的 諸多垃圾話攻擊了。謝謝緒承,從你這麼有想法的學弟身上讓我得到了很多啟發,

希望你順利向前邁進。謝謝芷翎,跟你聊天時就會覺得被傳遞很多活力,而且還 讓人很窩心。謝謝鎮瑋,每次遇到你時都很開朗地向我打招呼,希望個性溫柔的 你一切順遂。謝謝每次遇到我都很有活力的趙怡嘉跟林劭威,跟你們開玩笑真的 是生活中很棒的調劑。謝謝毛玉帆學長、涂芝學姊、大凱、韻琪、奕萱、威豪、

少甫、光璨、家葳,每次參加家聚都覺得可以掃除所有的不悅然後充滿了活力,

希望我們家可以繼續如此歡樂下去!另外是很想收為直屬但無緣的康輔社學弟淙 源跟丞晏,遇到你們心情就會變得很好,非常喜歡與你們談天的時光,也謝謝你 們一直很關心我。

系排球隊是佔據我台大生活最多時光的社團活動,在這裡不但學習到打排球 的技術,更因此交到很多貼心好友,更得到許多一起奮戰比賽或是快樂出遊的美 好回憶。謝謝大哥,對女排與男排都很關心,也提供了很多很受用的技術指導。

謝謝男排的精神領袖馬神,總是很體貼地照顧大家,還會主導出遊行程,即使畢 業了還是辛苦地帶大家練球。謝謝亞達,邀我一起租屋當室友,讓我得到幾年舒 適的外宿時光,遇到問題找你幫忙時也總能很罩地讓它迎刃而解。謝謝育翔,才 認識沒幾年而已,就有很多話題可以聊,而且也是個能提供可靠諮詢意見的好夥 伴。謝謝對我的垃圾話跟笑點都很配合的嫈恬,一直以來受過你不少的照顧。謝 謝親愛的宇恬、陳思穎、黃凡瑄、南瓜,不但是可靠的系排同屆好夥伴,還義氣 相挺擔任我任內的法律服務社幹部,為我分憂解勞。謝謝和善又可靠還很有生活 品味的姚明,很想念跟你一起在隊上努力的時光。謝謝總是對我的無聊爛梗照單 全收,一起聊天總是十分開心的彥彤。謝謝小花跟柏村,不但是男排的強力奧援,

也是打開話匣子就停不下來的好夥伴。謝謝威韶,雖然很愛亂嗆你,但是可以互 相自在分享近況還有關注林書豪,都是我生活中很溫馨的部分。謝謝地瓜,不但 球技頂尖,又是個任勞任怨的好隊長。還要謝謝男排的好戰友們,一鳴、董董、

維澤、呈佑、阿諭、景笙、又誠、子瑜、上訸、瑋迪、國清、尚樺、德君、穎翰、

永舟、筌宇,還有辛苦的球經玉凊學姊、金思妤、黃怡嘉、蔡筑茵,以及女排的 阿凡學姊、安立學姊、曉恩學姊、仙妮、仲昀、嘉文、亞儀、李昕、阿之、家瑜,

因為可以跟你們一起努力,我才從不會對排球感到厭倦。另外靠著排球也結交了 一群如同家人般的排球咖好朋友,除了很多大吃大喝的活動,也可以很自在地分 享生活中的喜怒哀樂,謝謝冠普、庭婷、多多、巧婷、皓月、謝郁、一德、任遠、

清翔、育豪、柏均,雖然都快分散在地球各處,但還是希望能有很多機會相聚。

(6)

IV

感謝台大熱舞社 19 屆的好朋友:正耀、五隻鳥、恩年、昱勳、SPE、立研、

阿祥、梅祺、水蛙、施立委、娃娃、瑋偉、波波、大沛、金尼晡、水蛙、布丁、

嚴歐歐、修豪、立文、葉窮、石頭、阿圓、小孜、汪緯、小 CP、屁股、小南、潔 格、民俗、阿賢、郭俊麟、甲冰,不管是暑舞營、迎新舞展、寒舞營、成果展、

畢業舞會,能夠一起跳舞、出 CASE 或是辦活動都是回味無窮的美好回憶,站在 舞台上表演是我最能感到自信的時刻之一,很開心可以與你們共享這些時光。

謝謝建中駝鈴跟景美椰伶康輔社的老朋友,相識超過十年大家卻好像還是維 持在高中時代一樣,充滿沒營養又好笑的話題,甚至是互揭瘡疤又樂在其中,謝 謝翊期、軼仲、康哥、修平、哲銘、小葵、昶崴、家奇、厚誼、泡麵這些好夥伴,

讓我有多采多姿的社團生活,即使是現在還是有很多機會打球、吃飯與交流近況,

還有對我很好的學長弟鈞羽學長、小溫、小請、昱夫、智皓、炫霖、培鈞、茂榮、

建勳、峻廷、幫我借書的琮崴。謝謝總是費心號召大家參加活動維繫感情,對我 和大家的生活都非常關切的貼心嘉郁。謝謝有著一顆熱血的心,能讓我自在分享 很多事情的好朋友舒涵。謝謝最受歡迎的米粉,到台大時都不忘要探望我,未來 希望有機會可以借重你的美宣專長。謝謝單純又善良的碗魚,認識你這麼多年都 是維持著這麼棒的個性。還有莉安、小衍、迪安、好嗨、芷耘、阿碰、魚子,能 跟大家十多年如一日的維持歡樂的友誼,你們對我來說很特別也很珍貴。最後還 要謝謝景慈的淑敏從中正大學為我借了幾本有用的文獻。

參加律訓可說是我在研究所生涯中最快樂的一個月,有幸擔任小組長也因此 與第六組的好夥伴加速變熟,不管是大吃或是大玩都讓這段時間過得好充實。在 短短一個月就能交到一群很知心的好友,想想實在是件神奇的事情。謝謝使命必 達辦事牢靠,又非常健談好聊的小英。謝謝凡事設想周到,對每個人都很體貼的 克譽。謝謝不但是個好談天對象,還是優秀工作夥伴的貝貝。謝謝寬宏大量容忍 垃圾話能力很高,充滿幽默感又非常有魅力的 Peggy。謝謝子茵,人在國外還是 很關心我的論文,期待你回國大家再相聚。謝謝人很有趣秋盛,幫我從東吳大學 借書。還有雅彣、妮妮、于舜、Lisa、小螞蟻、Susan、小 P、大鐵哥,感情很好 相處融洽的第六組讓我感到很驕傲啊。除此之外還要感謝六組之友們構築起這一 段快樂的時光,謝謝潘奕辰,從高中起就是我的摯友,到了律訓依然是一起禍福 與共,不管是找你幫忙或是分享心情都讓人很心安。謝謝很貼心、很有想法,還 有許多共同話題的小昭。謝謝佩宜,可以有互相大吐寫論文苦水的好夥伴對這段 日子來說真的非常重要。謝謝石宇涵,同系學姊變成律訓同梯很妙,而且一起參 加活動都可以玩得很開心。還有林奕辰、耀天、何佳芸、健全學長、銘隆學長、

史鐸、陳俊瑋、犀牛,非常謝謝你們帶來很棒的回憶。

在法律系辦公室打工的一年中受到許多人照顧,謝謝溫柔親切對助理很好,

還很有話聊的汶洙、文玲、瑮軒、廷諺、欣穎,謝謝和藹可親的吳姊、香姊、潘 姊、何姊、文鈴,在畢業過程協助我很多的佩淇助教,以及合作無間的好同事冠

(7)

V

璋、瑞紅、慧甄、贈吉、洪佩君、連芸、培慎、哲涵、巧翊、思翰。在元照擔任 月旦法學教室的企劃編輯期間,從中不論是待人接物或是吸收法律專業知識都讓 我學到了很多,而且是一個非常友善而氣氛輕鬆的工作環境,謝謝世昌學長、夏 華、恩恩、慧鈺、瑋琦、癸菁、紀副總對我兩年多的照顧,使我成長許多。

在建中就讀的時光不但快樂,也深深影響日後的我,謝謝 308 的好朋友們:

可以天南地北大聊天,可靠又非常幽默的政澔、在台大法研所重逢一起打拚的老 翰跟盂哲,還有小矮、小邱、大頭、藍波、阿亨、少偉、慕義、小蝴蝶,不管何 時,只要有你們在,總是不乏捧腹大笑的話題,就算各奔東西大家還是非常熟悉 彼此的近況,不時還會回想起我們建立起的那個在合唱比賽、籃球比賽或英語話 劇都能拿冠軍的傳奇班級。也謝謝建中 116 的好同學們:美圻、阿賢、憨班、大 澤、培剛、香蕉、趙璞、狐狸、弘毅、詩偉,讓我高中生活有個美好的開始。

隨著時光的過去,仍然能留存不被抹滅的友誼,特別是有一群從國高中一起 度過許多歲月也最了解自己的好兄弟,是非常不容易的事。謝謝騰弘,充滿行動 力、為人海派且對每個人照顧得面面俱到的你,總讓我覺得佩服,很開心有你可 以分享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謝謝彥焜,一直很有想法而且能夠付諸行動的你,

是個值得學習的對象,因為你在國外現在很難聽到你講冷笑話,真的很可惜哈哈。

謝謝威力,跟你一起總是不用擔心沒話聊,而且一直覺得你能圓融處理人際關係 的能力很厲害,以後牙齒還要靠你這位大牙醫多多照顧了。然後也謝謝潔汝、田 姊對生活多所關心,祝你們和家人都可以一直幸福快樂下去。

感謝一直非常照顧我的親戚們,特別是大表哥、大表嫂、大表姊、大姊夫、

二表姊、二姊夫、小表姊與小姊夫,在我從小到大都很疼愛有加,除了噓寒問暖 之外,就讀台大期間一直提供非常多的家教機會,讓我能夠自食其力負擔生活開 銷,恩情之大難以回報。最後要謝謝我親愛的家人,在求學過程給了我最小的限 制與最大的支持,看到一些人為家庭問題所苦時,就覺得自己真是幸運,感謝爸 爸媽媽將這個家打理得這麼好,對我跟弟弟無微不至的照顧,讓我們可以無憂無 慮的完成學業,也希望弟弟的工作順利,非常感謝我的家人,我愛你們!

在這本論文的撰寫期間,適逢台灣社會運動風起雲湧的 2014 年:318 佔領立 法院反黑箱服貿運動、323 攻佔行政院、330 五十萬人上凱道大遊行、411 路過中 正一分局爭取集會遊行自由、427 反核運動佔領忠孝西路。自己在這些活動中或 多或少都有不同程度的參與,雖然出的力不多,但能夠走出學校裡的小世界,真 正去感受這個社會的脈動,一同悲苦、一起歡笑,為此感到很驕傲,也深深期許 能繼續保持這樣的熱情,莫忘初衷。這段日子來,很開心見到因為對於主權被威 脅以及人權被踐踏的憤怒,越來越多台灣人開始覺醒,對於未來看到了令人振奮 的希望,期待這份力量能夠延續下去,有朝一日,讓台灣成為一個真正能確實實 踐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的國家,天佑台灣!

(8)

VI

摘要

「駭客」一詞在今日通常被泛稱為竊取資料或破壞電腦系統的犯罪者。事實 上最早的駭客是指一個追求電腦技術的精進並無私分享各種網路資源的社群,然 而因為尋求網路空間解放的目標與政府或企業建立權威的需求產生衝突,結局是 網路空間逐漸受到控制,駭客族群被打壓,電腦犯罪的制定以及重刑化潮流的背 後,正是這種現象所造成的結果。我國刑法第 358 條處罰的是入侵電腦行為,與 世界各國對於入侵電腦行為的規範相比較,除了有「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與「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幾種要件之外,在主觀 或客觀要件都略顯不足,使犯罪成立之認定不易,更有可能處罰到未造成損害的 輕微行為。

關於入侵電腦罪之保護法益,基於以下理由:偏高的法定刑、網路空間強調 溝通互動的特性、資訊社會高度仰賴電腦網路系統等等,本文認為保護法益應當 是對於控制電腦使用權限機制正常運作的社會信賴,屬於社會法益,當入侵行為 的強度足以動搖這種信賴,才有處罰正當性。從犯罪性質來看,入侵電腦罪是一 種抽象危險犯,僅以入侵行為作為要件,而不要求發生損害結果,為了限縮這種 前置化的刑罰規範,建議配合刑法第 359 條與第 360 條規定,將第 358 條解釋成 其預備犯或未遂犯規定,行為人需具備後續犯罪的主觀故意與該行為能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藉此使偏高的法定刑與前置化處罰較為可接受。最後,入侵電腦 行為真正適合以抽象危險犯規制的情形,應當是存在於被入侵的電腦是特別值得 被保護的電腦,此類電腦中儲存大量不特定多數人的重要資訊,或是必須仰賴這 類電腦系統才能完成與大眾利益相關的工作,因此本文提出的立法建議是,將行 為客體限縮在公務機關與金融機構專用電腦。

關鍵詞:駭客、網路空間、電腦犯罪、入侵電腦、法益、抽象危險犯

(9)

VII

Abstract

The term “hacker” is usually called the criminals to steal information or damage the computer systems nowadays. At the beginning, the hackers just promoted the computer technology and shared the network resource. The hackers were suppressed when the governments and the corporates controlled cyberspace. The above-mentioned phenomena brought about the legislation of computer crimes. The crime of computer intrusion is punished under the article 358 of the criminal code. Compared with the legislation of other countries,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s of the article 358 of the criminal code are not enough to identify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Based on the importance of computer systems in information society,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legal interest of the crime of computer intrusion is to protect the trust in the functional mechanism of the permission to use the computer systems. This crime belongs to an offense of abstract danger because the prerequisite is only the criminal behavior of intrusion.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interpreting the article 358 of the criminal code as the preparatory offense or the attempt of the article 359 and 360.

According to this argument, the offender constitutes the crime when having the intent to not only commit article 358 but also article 358 or 359. In addition, the legitimacy about the legislation in the form of the offense of abstract danger only exists in the situation that the computer system is especially required to protect. Finally,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increasing the prerequisite “the computer exclusively for the use of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or the government” for the article 358 of the criminal code.

Keywords: hacker, cyberspace, computer crime, computer intrusion, legal interest,

offense of abstract danger

(10)

VIII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 1

第一項 從匿名者(Anonymous)談起 ... 1

第二項 入侵電腦罪 ... 3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論文架構 ... 5

第一項 研究範圍 ... 5

第二項 論文架構 ... 7

第二章 網路空間與駭客入侵 ... 10

第一節 電腦網路的歷史 ... 10

第一項 現代電腦的出現 ... 10

第二項 網路的發展 ... 11

第二節 網路空間與資訊社會之形成 ... 13

第一項 網路空間之形成 ... 13

第二項 網路空間之特性 ... 16

第一款 自由 ... 16

第二款 跨國界 ... 17

第三款 脫中心化 ... 19

第三節 駭客與駭客精神 ... 20

第一項 誰是駭客 ... 20

第二項 駭客倫理 ... 22

第三項 不同類型的駭客 ... 25

第四節 對抗與管制 ... 27

第一項 資訊時代 ... 27

第二項 駭客造成的威脅 ... 29

(11)

IX

第三項 管制措施 ... 30

第一款 言論管制 ... 30

第二款 資訊商品化 ... 32

第四項 風險社會與資訊刑法 ... 34

第一款 風險社會概念簡介 ... 34

第二款 資訊刑法 ... 36

第三章 電腦網路犯罪之概念 ... 40

第一節 電腦犯罪與網路犯罪 ... 40

第一項 電腦犯罪 ... 40

第一款 定義 ... 40

第二款 類型 ... 40

第二項 網路犯罪 ... 41

第一款 定義 ... 41

第二款 類型 ... 42

第三項 概念檢討 ... 42

第二節 網路犯罪之特性 ... 44

第一項 隱匿性 ... 44

第二項 專業性 ... 45

第三項 犯罪黑數高 ... 45

第四項 橫跨地理界限 ... 47

第五項 態樣眾多 ... 47

第三節 電腦安全系統與入侵過程 ... 48

第一項 電腦安全設施 ... 48

第二項 駭客入侵方法概述 ... 49

第四節 駭客入侵行為之可罰性爭議 ... 50

(12)

X

第一項 贊成處罰之理由 ... 50

第二項 反對處罰之理由 ... 52

第五節 我國相關立法 ... 53

第一項 1997 年修法 ... 53

第二項 2003 年修法 ... 57

第三項 刑法第 358 條簡介 ... 59

第四章 國際立法例與我國法比較 ... 62

第一節 網路犯罪公約(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 62

第一項 背景 ... 62

第二項 實體犯罪與網路入侵規定概述 ... 65

第二節 德國刑法(第 41 次修正) ... 67

第一項 背景 ... 67

第二項 內容概述 ... 68

第三節 美國聯邦電腦詐欺及濫用法(CFAA) ... 71

第一項 背景 ... 71

第二項 內容概述 ... 73

第四節 比較分析 ... 77

第五章 入侵電腦罪保護法益 ... 79

第一節 法益理論 ... 79

第一項 法益的概念 ... 79

第二項 法益的分類 ... 80

第三項 小結 ... 82

第二節 本罪保護法益與立法理由 ... 83

第一項 立法理由簡介 ... 83

第二項 對於立法理由之質疑 ... 85

(13)

XI

第一款 耗費時間與人力的必然性 ... 85

第二款 駭客未必只造成損害 ... 86

第三款 實害的認定 ... 86

第四款 電腦系統的安全性 ... 88

第三節 本罪法益相關見解 ... 88

第一項 無獨立保護法益 ... 88

第二項 個人法益保護 ... 91

第一款 資訊隱私 ... 91

第二款 空間支配 ... 94

第三項 社會法益保護 ... 98

第一款 資訊權溝通運作 ... 98

第二款 資訊安全信賴 ... 100

第四節 小結 ... 104

第一項 電腦系統安全為獨立的法益類型 ... 104

第二項 採取個人法益保護觀點之疑慮 ... 106

第三項 本文見解:社會法益保護 ... 108

第一款 告訴乃論規定之檢討 ... 108

第二款 對於控制電腦使用權限機制正常運作的社會信賴 ... 110

第六章 入侵電腦罪要件解釋 ... 115

第一節 入侵電腦罪之犯罪性質 ... 115

第一項 本罪與實害犯 ... 115

第二項 本罪與具體危險犯 ... 115

第三項 本罪與抽象危險犯 ... 117

第四項 本文見解:本罪為抽象危險犯 ... 119

第二節 入侵電腦行為 ... 122

(14)

XII

第一項 行為態樣 ... 122

第一款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 122

第二款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 124

第三款 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 127

第二項 入侵之認定 ... 128

第三項 入侵電腦罪之限縮解釋 ... 129

第三節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132

第一項 定義 ... 132

第二項 本罪客體再思考 ... 135

第一款 受登入控制機制保護之電腦 ... 135

第二款 公務機關與金融機構專用電腦 ... 137

第七章 結論 ... 141

第一節 網路空間與駭客 ... 141

第二節 電腦網路犯罪之立法 ... 143

第三節 入侵電腦罪之保護法益 ... 143

第四節 入侵電腦罪之限縮解釋 ... 145

第五節 入侵電腦罪之立法建議 ... 146

參考文獻 ... 147

(15)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第一項 從匿名者(Anonymous)談起

西元 2014 年 10 月 10 日,著名的駭客(hacker)1組織「匿名者」(Anonymous)

宣稱,為了聲援香港爭取真普選而發動的「佔領中環行動」,以及表達對於香港政 府採取暴力鎮壓行動的不滿,將對中國政府的伺服器發動大規模攻擊。該組織向 中國政府發出警告,除非自行關閉網站,否則將無法抵擋攻擊,公開聲明中表示:

「中國,你無法阻止我們。你在濫用權力反對香港公民的時候就應該預料到我們 的力量。」10 月 12 日,中國有 52 個官方的網站遭受攻擊,匿名者(Anonymous)

從中取得大量機密資訊的數據。據他們所宣稱,高達超過 4.2 萬個電子郵件帳戶 的使用者名稱、密碼,將有被公開之虞。在相同時間,也有數個政府網站一度因 為遭到入侵而無法進入2

1 本文為了理解上的便利性,對 hacker 一詞的翻譯,選擇使用眾所周知的「駭客」。除此之外,文

獻上也常常譯作「黑客」,採取這樣的翻譯方式有一部份的考量在於「黑客」語意上較「駭客」來

得中性,由於「駭」的字義常與驚訝或害怕等負面情緒有關,而這或許恰好能印證該族群承受一 些未必對他們公允的歧見,關於這個過程,將會在本論文的第二章第四節續作討論。使用「黑客」

的翻譯,可參閱:賴曉黎(2000),《資訊的共享與交換—黑客文化的歷史、場景與社會意涵》,國 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頁 57-58。

2 「『匿名者』攻陷中國政府網站 大筆資料外洩」,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1129024(最後瀏覽日期: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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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匿名者(Anonymous),可說是近年來最知名也最為活躍的駭客組織,該組織 起源於網路論壇 4chan,一開始只是一個提供網友以匿名的方式分享圖片或新聞 等網路資訊的平台,一段時間後論壇使用者與流通的資訊內容逐漸增加,甚至開 始有人在平台上組織動員後,再對妨害網路自由的企業或政府發動攻擊。事實上,

該組織至今並無實質的領袖人物或核心決策小組,任何人都可以自發性地發起任 何行動,並且可以代表該組織,一般來說他們所信奉的核心價值在於:解放網路 的自由、反對官方監控電腦,近年來,關於社會正義實現的議題也逐漸受關注3

該組織過去著名的事蹟包括:聲援 被瑞典檢方指控犯罪的 維基解密(- WikiLeaks)創辦人 Julian Assange,攻擊斷絕支援維基解密的業者 Visa、MasterCard、

PayPal、PostFinance,以及瑞典的檢察官辦公室網站等多國網站4;為了抗議北韓 領導人金正恩對國際社會的威脅,入侵北韓官方新聞媒體後放上惡搞的照片5;甚 至在台灣與菲律賓政府因廣大興 28 號事件而關係緊張時,也有自稱「匿名者-台 灣分部」(AnonTAIWAN)的駭客入侵並癱瘓菲國政府網站,把所有網頁換成要 求道歉與交出兇手的聲明6

3 「台菲網民鍵盤大戰,「匿名者」何方神聖?」,天下雜誌: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49052(最後瀏覽日期:2014/12/01)

4 「捍衛維基解密 駭客團擴大攻擊」,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450875(最後瀏覽日期 2014/12/01)。

5 「北韓領導金正恩被通緝? 官網遭駭客入侵惡搞」,NOWnews 今日新聞:

http://www.nownews.com/n/2013/04/05/295907(最後瀏覽日期 2014/12/01)。

6 「大勝!台灣『匿名者』全軍出擊 成功斬首菲國政府網站」,ETtoday 東森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513/206339.htm(最後瀏覽日期 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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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匿名者(Anonymous)此組織成形至今不過 10 年左右時間,但是「駭客」出 現在電腦世界的時間其實遠比該組織要早得更多,事實上,駭客族群在電腦軟體 設計與網際網路技術發展上都有許多貢獻,並非一般人所認為的,僅是一群電腦 世界中的破壞者。另外,以匿名者(Anonymous)的行動為例,足以證明駭客不 一定只是謀己之私的犯罪者,相反的,他們可能是一群最為關注世界脈動與公平 正義實現的行動家。

第二項 入侵電腦罪

我國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 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據本罪的立法理由說明,

其保護法益是「電腦系統的安全性」。按刑法上的法益,係指值得以刑法加以保護 的生活利益,至於生活利益自然也要是人類在社會生活中可得享有的利益,因此 在法益的認定上,至少不應與人類的社會生活型態脫勾。初步來說,從「電腦系 統的安全性」一詞來看,不足以直接清楚地知道,應該將此法益如何以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新增之前的刑法保護法益體系來分類,不管是認為應當將入侵 電腦罪的保護法益回歸原有的各種個人法益或超個人法益7類型,抑或是採取新型 態的法益來認定,皆需再加以討論。

7 本文認為,雖然法益理論的介紹方式,有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的傳統二元論,以及個人法益、

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的三分說,但此分類對個別法益的內容探討影響不大,即使以超個人法益或 是整體法益來代稱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也不會對於個別問題的分析造成困擾,相關討論參照本 論文第五章第一節,但不會就相關理論背景做太多的深入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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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入侵電腦罪的特色之一,在於其不法要件中的行為階段以明文限定三種態樣: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與「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雖然構成要件的限制越多可能就更有助於防止過度的處罰,然而衡諸各國關於入 侵電腦犯罪的規定,對於行為方式使用此種要式性的描述並不多見。因此,這樣 的行為態樣描述是否真的足以彰顯對於刑罰謙抑性的要求?而以電腦實際操作功 能的角度而言,這三種行為方式在實務上的認定又是否足夠明確,還是徒增不必 要的困擾?

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中的重要犯罪態樣規定分別是第 358 條、第 359 條、第 360 條與第 362 條,第 358 條的特殊之處在於,本罪並未如同其他 3 個條 文一樣,規定「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要件,如果排除立法者疏忽的可能 性,值得我們深思的是,這種專屬於入侵電腦罪的「厚愛」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

減少一個要件的規定,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也就隨之提高,而刑法第 358 條的法定 刑又與同章的其他基本犯罪條文相同,最簡單的推論,可能是代表本罪造成法益 侵害的實害程度或是危險性較高,也有可能代表「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對於 本罪之不法要件的成立影響不大甚至沒有必要考慮,所以可以忽略,而這些問題 都牽涉到許多基本犯罪理論的探討。

另外在實務上亦有一個值得觀察的現象:僅成立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的 情形並不多見,通常還會與其他犯罪規定一起適用。例如離職員工輸入尚未被停 權的帳號與密碼,藉以取得該公司的機密資料,此時就會同時成立第 358 條與 359 條;又或者是行為人在入侵電腦之後還植入木馬程式8或電腦病毒,造成他人電腦

8 特洛伊木馬程式被植入於對象電腦後,便會盜取密碼等資訊,甚至能夠供入侵者在遠端控制該 對象電腦,由於通常會附帶在一些看似無害的的文件或其他檔案中,才會以此命名,但木馬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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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無法發揮正常功能,此行為會成立第 358 條與 360 條。由這些較為常見的案例來 看,可能得出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是妨害電腦使用罪中常見的前行行為這樣的結 論,可是這樣在刑度的設計上又會出現問題,因為第 358 條的刑度與其他犯罪規 定相去不遠,但又如前面所說的,本罪卻缺少「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此要件 加以限縮,所以如果不能找到一個能讓本條獨立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其他條文處 罰的正當理由,恐怕無法解釋刑度設計所出現的矛盾。

電腦與網路系統的發展已經大幅改變人類的生活,許多人認為,資訊時代已 經取代工業革命後的人類社會形式,展開一場前所未有的科技革命,而這過程只 不過是不到百年內所發生的事。隨著電腦網路技術突破性的發展,刑法不得不被 動的開展對於電腦犯罪的因應之道,各國亦皆採取相應的立法,即使採取的模式 有所差異,也至少都有針對電腦犯罪在刑法中新增犯罪規範,我國立法雖然相較 之下起步稍晚,仍然制定一系列與電腦犯罪相關的規範。然而,此時可能面對的 質疑是,是否面對新科技的出現,刑法是不是應當突破現有規範架構另立新條文 應對?還是要盡可能維持刑法原本的面貌?如果改變是必要的,那又應該改變多 大的程度?對於入侵電腦罪等各種電腦犯罪的研究,正可提供我們思考,未來在 面對新科技的誕生所產生的社會變遷與衝擊時,刑法應採取何種態度去面對這些 全新的挑戰。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論文架構

第一項 研究範圍

與電腦病毒是不同的概念。參照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288088(最後瀏覽日期:20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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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國文獻中,以電腦犯罪作為研究對象的資料數量甚多,不論是電腦犯罪的 定義、電腦犯罪的行為態樣、電腦犯罪者的心理狀態或社會背景、政府或企業面 對電腦犯罪威脅得採取的防治工作,或者是電腦犯罪的保護法益探討等,都有豐 富的專書文章,而本文所關注的重心在於:刑法要如何回應電腦犯罪在資訊社會 中所造成的威脅。

利用電腦當作犯罪工具或是以電腦作為攻擊對象的行為,涉及的法律可能包 括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不同規範體系,本論文因篇幅所限,

僅以刑法為討論核心。我國刑法分則的犯罪條文中,不乏在不法要件之中提及「電 腦」者,包括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妨害秘密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以及最新 制定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從保護法益的討論開始,不同罪章中出現的電腦犯罪 規定即可能產生不同的論理方向,囿限於篇幅,以及避免模糊焦點,本文無意將 刑法中所有與使用電腦相關的犯罪類型逐一檢驗,而僅以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 用罪章中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作為討論核心。

雖然刑法第 358 條被稱為「入侵電腦罪」,事實上,探討「入侵電腦行為」的 文獻也常不限於以該條文的行為態樣作討論,例如除了輸入自己取得的他人帳號 密碼或是破解電腦系統加密措施而存取電腦系統這些行為之外,在他人電腦植入 電腦病毒、刪改他人儲存在電腦之中的檔案,或是濫發垃圾電子郵件等行為也常 被稱作是入侵電腦的犯罪類型。如果不先清楚分類所欲討論的入侵電腦類型,將 造成論理方向模糊,因此,本文雖然會概略描述現今常見的各種與電腦有關的犯 罪型態,但這些類型的入侵電腦犯罪可以統稱為「廣義的入侵電腦行為」,本文不 擬針對廣義的入侵電腦行為作通盤式的檢討,而是以刑法第 358 條為討論核心,

相對來說,可稱之為「狹義的入侵電腦行為」或是「單純入侵電腦行為」,亦即依 照三種行為方式:「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利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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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統之漏洞」而入侵電腦。限縮討論範圍的方式,不但在保護法益的分析上能夠 作更細緻的探討,也能針對不法要件的設計與適用上提出較為具體的建議。

除了刑法釋義學與犯罪學的討論之外,本文也會從電腦與網路系統的發展史 以及運作內容開始介紹,為了理解刑事立法的必要性以及適宜的處罰範圍,清楚 掌握電腦網路系統的運作原理有其重要性。另一方面,駭客社群的研究與網路空 間的形成在社會學中已累積豐富的研究成果,結合社會學的理論有助於回溯電腦 犯罪之所以被視為犯罪的原因,只有在去除不必要的恐懼感與異樣眼光後,才可 能進一步思考真正適合網路世界的刑法條文。

研究的資料中,本文蒐集的專書內容大致包括:電腦系統運作原理、網路社 會學、駭客社群的描述、電腦與網路犯罪問題以及我國電腦犯罪立法適用個別問 題的討論。期刊文章則以我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論述與各國比較法相關討論為 主,亦輔以相關學位論文,試圖結合學術理論與實務見解,對於立法內容有更深 刻的分析。

第二項 論文架構

除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之外,第二章將從電腦與網路系統的發展談起,雖然 一般習慣採取「電腦」犯罪來代稱此類犯罪類型,事實上,網路系統的發展才是 讓電腦科技出現突破的關鍵,而又因為網路系統與電腦設備兩者並非完全相同的 概念,彼此間卻又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正顯得此一問題複雜有待釐清。本文認為,

「網路空間」此一概念的產生,正是讓電腦跳脫一般的計算工具而推動資訊社會 成形的重要關鍵。同時,在相關科技的發展歷史中,我們將會發現駭客們可能不 但不會破壞電腦系統,反而是促進相關技術發展的大功臣,此結論應是與一般人 對於駭客的刻板印象有所出入,而這些負面的印象是如何形成,又入侵電腦行為 如何在刑事立法過程中被重視,都將在第二章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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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將電腦犯罪於我國刑法中明文化的過程,主要可以從 1997 年與 2003 年兩次 較大規模的修法中觀察。本文將於第三章先介紹電腦與網路犯罪的基本概念,特 別是廣義入侵電腦行為在實務上有哪些細部的分類。雖然本文沒有要將所有與電 腦網路系統相關的犯罪都深入檢討,但分析介紹這兩次重要電腦修法的過程,有 助於理解立法者係從哪些保護法益觀點去決定如何處罰電腦犯罪行為,至於實務 與學說對於相關規範變動的回應與詮釋又是如何,本文也將討論之。

第四章將從國際條約、德國法與美國法三個面向來介紹入侵電腦犯罪。國際 上針對電腦與網路犯罪問題所簽訂的條約之中,最具代表性的應屬「網路犯罪公 約」(Convention on Cybercrime),並且,我國電腦犯罪在研修立法時亦是以此為 範本之一。除此之外,美國的電腦詐欺與濫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CFAA)也是我國增修電腦犯罪條文的重要參考,雖然美國法較無如大陸法系一 般嚴格的保護法益體系要求,但是對於主觀意圖、行為態樣與行為客體等犯罪要 件的清楚描述,應可給予立法檢討工作多啟示。除此之外,有鑒於美國是電腦網 路系統發展得最早也最成熟的國家,其面對電腦與網路犯罪所採取的態度自值得 其他國家仿效。德國的電腦犯罪立法較為緩慢,修法的內容則嚴守舊有的保護法 益體系,因此德國法的內容亦值得體系與其相似的我國法作參考,本文亦將加以 介紹。

第五章則是保護法益的討論,特別是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自立法以來,

電腦犯罪或入侵電腦罪的保護法益討論一直是各家學說爭論的議題,不論是個人 法益保護觀點或是超個人法益保護觀點皆有其擁護者,甚至也有見解認為,本章 的增訂並非新興保護法益的規範,本質上僅屬舊有條文的擴充。關於這些不同的 看法,本文都將整理並提出評論。文獻上大多從整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去探討保 護法益,本文則試圖聚焦在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即使過程中無法忽視與其 他相關犯罪的關聯性,但應能使保護法益的探討過程更為清晰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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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保護法益的確認之後,第六章將以此基礎延伸,探討通說見解所採的看法:

入侵電腦罪是一種抽象危險犯,這種看法是否妥適,又遭遇什麼樣的問題。本罪 的行為態樣限縮成三種方式是否有必要,對於構成要件明確性與保護法益的需求 是否能達成效果,最後,行為客體的規範問題,要怎麼認定電腦與相關設備,有 無可擴充之處或是更為具體的定義等基本問題。最後第七章則是本文的結論,對 於入侵電腦罪的限縮解釋與修法方向,都會提出本文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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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網路空間與駭客入侵

第一節 電腦網路的歷史

第一項 現代電腦的出現

電腦,又稱電子計算機,正如其英文名稱「computer」的字根「compute」之 詞義,設計的初衷在於數學計算的運用上。1949 年,英國科學家 Maurice Wilkes 與其團隊在劍橋大學完成電子延遲儲存自動計算機(EDSAC,全名為 Electronic Delay Storage Automatic Calculator)的研發並正式運行,這類儲存程式電腦的原 理是由記憶體、控制單元、算術單元、輸入與輸出單元共五個部分組成,程式與 資料由輸入單元傳送進入機器,同時儲存於記憶體之中,控制單元負責解譯程式 指令,算術單元負責運算,產生的結果再由輸出單元送出9。EDSAC 可說是世界 上第一台具有完整應用儲存程式之概念與功能的電腦,自此之後,電腦技術也開 始爆發性地成長,以此為基礎繼續發展相關的軟硬體設備,對電腦的依賴加深,

逐漸邁入電腦時代10

雖然第一部現代電腦並非在美國出現,但是因為當時歐陸的工業國家飽受第 二次世界大戰摧殘,在英國雖然有大量電腦製造商投入技術的開發與生產,這種 工具卻沒有受到國內傳統產業的青睞,1950 年代末期,甚至出現供給遠小於需求

9 Martin Campbell-Kelly, William Aspray 著,梁應權、胡頂立譯(1999),《我的名字是電腦》,台 北市 : 天下遠見出版,第一版,頁 111。

10 Martin Campbell-Kelly, William Aspray 著,梁應權、胡頂立譯(1999),前揭註 9,頁 1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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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窘境11,然而幾乎就在同一時間,美國在 1950 年代後期逐漸轉變為世界最大的 電腦市場,電腦企業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商業用途的電腦開始成為產業矚目的焦 點。以此時取得主導地位的 IBM(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為例,1960 年代初期,營業額為 18 億美元,員工人數有 10 萬 4 千名,到了 1960 年代末期,

已成長至七十二億億美元,員工則增加到 25 萬 9 千人12。研發電腦技術的公司致 力於讓電腦不再只是單純的數學邏輯運算使用,而努力進一步推廣至私人企業與 政府機關,後來這樣的發展趨勢也以美國為中心,逐漸擴散到歐洲各國,再過一 段時間之後,則是以日本為首的亞洲國家。

第二項 網路的發展

承接前述對於電腦設備技術的突破,電腦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資源,但是鑒 於生產技術的侷限以及市場需求仍在發展中,電腦還是一種昂貴的器具,針對這 種所費不貲的工具,人們開始絞盡腦汁思考,要如何讓使用的效益最大化?其中 一種運作模式在於,將不同的電腦利用可以跨越地理界線的方式相互連結,彼此 共享交換資源再加以運用13。有趣的是,即便電腦的發明大多來自於民間的科學 家,並因為企業互相競逐而提升科技水準,但網際網路的出現卻與軍事需求有密 不可分的關係。

11 Martin Campbell-Kelly, William Aspray 著,梁應權、胡頂立譯(1999),前揭註 9,頁 129。

12 Martin Campbell-Kelly, William Aspray 著,梁應權、胡頂立譯(1999),前揭註 9,頁 164。

13 James F. Kurose, Keith W. Ross 著,吳家榮、陳彥佑、韓端勇、謝德鑫編譯(2003),《電腦網際 網路》,臺北市:全華,初版,頁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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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美國與蘇聯進入了冷戰對峙時期,在兩大強權的 政治對抗與科技競賽之下,全球陷入隨時可能爆發核子戰爭的危機,特別是 1957 年 10 月 4 日蘇聯發射 Sputnik 1 衛星,美國為了保持在科學成就居於全球領先的 地位,遂成立 ARPA(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14。ARPA 原先定位乃 美國國防部底下的研究機構,幾乎僅著重在軍事用途,直到 1961 年 Jack Ruina 接掌後,才開始轉型為提供資金予從事特定計畫的研究團隊,藉由與各研究機構 的合作提升美國所需的科技,而網際網路科技的研發正是 ARPA 底下的一個重要 研究計畫內容,該計畫有兩個主要目標:使參與 ARPA 的各個研究機構能夠建立 起互相溝通交流的管道、讓網路的使用者能夠彼此分享珍貴的電腦資源。因此,

在 1969 年設立稱作 ARPANET 的網路系統,其被認為是現代網際網路的濫觴15

ARPANET 的技術突破之處在於,該系統是第一個能夠使用分封交換(Packet Switching)技術的網路系統,運作的原理在於,透過把網路上的數位資訊在傳送 端先分割成個別的封包(Packet),這些封包上還會標誌傳送端與接收端等資訊,

將每個封包傳送到接收端電腦後,使其重新組合成原本的資訊16。分封交換(Packet Switching)的好處在於提高資訊傳送的效率,這是因為分割成封包(Packet)的 方法能夠在相同數量的線路上傳送更多的資訊,而且即使在大部分的網路系統失 去作用時,分封交換的方式將使傳送的資料仍能順利抵達接收端,如此更能提高

14 James Slevin 著,王樂成、林祐聖、葉欣怡譯(2002),《網際網路與社會》,臺北市:弘智文化,

初版,頁 24

15 James Slevin 著,王樂成、林祐聖、葉欣怡譯(2002),前揭註 14,頁 25。

16 James F. Kurose, Keith W. Ross 著,吳家榮、陳彥佑、韓端勇、謝德鑫編譯(2003),前揭註 13,

頁 15;James Slevin 著,王樂成、林祐聖、葉欣怡譯(2002),前揭註 14,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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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系統的完整性17。ARPANET 在一開始還是只開放於內部的封閉網路,到了 1970 年代末期,大約有 200 台主機與其相連結,但是網際網路彼此連結的情形在 1980 年代出現大量增長,ARPANET 則於 1990 年代後期逐漸消失18

網際網路在流行之初,其應用方面可以概分成三種程式:電子郵件(使用者 從自己的主機用電子信件傳送文字或檔案到另外一台主機)、檔案傳輸(在網路上 能夠接受或上傳大量的資料)、遠端登錄(連接遠端電腦,提供交談式命令介面)

19。這些功能對於使用者來說,都是與以往截然不同的生活經驗,因為每個人都 被一視同仁對待,可以使用各種網路服務,同時也在此建立起新的社群連結關係。

第二節 網路空間與資訊社會之形成

網路空間(cyberspace)這個名詞在資訊時代來臨後已然成為一個人們耳熟能 詳的詞彙,不過電腦能力再怎麼強大,終究無法真的創造出一個具有真正長、寬、

高的現實空間作為人們的容身之處,那麼網路空間作為一種「空間」,到底是靜態 的抑或是動態的概念?

第一項 網路空間之形成

17 James Slevin 著,王樂成、林祐聖、葉欣怡譯(2002),前揭註 14,頁 26。

18 James F. Kurose, Keith W. Ross 著,吳家榮、陳彥佑、韓端勇、謝德鑫編譯(2003),前揭註 13,

頁 55。

19 林宜隆(2000),《網際網路與犯罪問題之硏究》,桃園縣龜山鄉:中央警大出版社,初版,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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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網際網路的使用開始普及之後,「網路空間」這個名詞逐漸成為大眾耳熟 能詳的語彙,然而對其定義卻是未必清楚認知。也許有人會認為電腦中負責儲存 軟體資料的硬碟就是空間20,也許會認為網際網路連結後提供交流資訊的地方才 是空間。事實上,很少有人針對個別的單機電腦討論空間的概念,只有當電腦與 電腦之間利用網際網路連接後,網路空間的概念才讓現代社會出現值得關注的變 化,受到研究者的青睞,出現越來越多的文獻加以研究。

對於刑法來說,討論網路空間的重要性在於,當我們認為一台電腦被入侵的 時候,依照字義上的理解,必須先有一個「空間」或是類似空間的東西存在,這 個地方才會被認定遭到入侵,因此,如果不能知道這個空間從何而來,也很難繼 續推導犯罪不法要件的解釋方式。

網路空間的出現,並不是發明電腦與網路技術之後刻意設計出來的技術,更 不是一個特定的電腦功能。隨著網際網路所能發揮功能的增強,人們可以在網路 中完成越來越多的事情,甚至有彷彿讓自己存在網際網路的可能性,因此,網路 空間的內容是逐漸在擴充的21。利用電腦與網路,可以在不拿出現鈔的情形下就 完成一次又一次的交易,看起來會變動的,只不過是螢幕上所顯示的帳戶餘額數 字;在網路聊天室或社群軟體中,不論現實上是否已經認識的人們,可以彼此談 天甚或是交換一些私密的資訊,依照這種交流方式所建立起來的信賴感也未必比 實際面對面所培養的友誼來得差。只要網路所能提供的服務種類越多,人們可以 在上面完成的事情就越多,而「生活在網路空間上」這樣的想法就會越來越具體。

20 我們在使用電腦時也許會碰過「電腦空間不足」這樣的情形,這裡的電腦空間指的是電腦磁碟 機所能儲存的記憶體容量不足,除了這樣的狀況之外,電腦空間幾乎沒有其他的意義衍伸,相對 的,網路空間則是出現非常豐富的哲學與社會學等不同面向的研究,接下來會繼續介紹。

21 Gordon Graham 著,江淑琳譯(2003),《網路的哲學省思》,臺北縣永和市:韋伯文化,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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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際網路上能夠承載的資料越來越多,使用者就可以放上更多不同的資 訊,這些內容可能包括財務、職業、興趣或是健康狀況等五花八門的種類,有趣 的是,在使用的時候不需要全盤托出,可以自己決定要呈遞出哪些資訊,而資訊 的真偽有時也不是那樣的重要,久而久之,或許就產生了一個與真實自我連結卻 又未必完全相通的虛擬身分,網路空間正能提供這些不同的身分互相溝通的可能 性。但要注意的概念是,人類溝通的對象終究不是電腦,而只是使用電腦網路作 為互相溝通的工具22

網路空間不是事實上存在的電腦設備名詞,而只是被描述出來的概念,該空 間的內涵將隨著提供服務的能力與日俱進。網路空間上的使用者越多,對於此空 間的依賴程度越高,這個工具將反過來對於社會成員間的互動產生一定程度的影 響,特別是作為一種溝通工具時,可能就會將舊有的傳播溝通工具取而代之。因 為資訊社會帶來革命性的轉變,人類在某些面向與純粹由物質構成的世界中脫離 出來,進入由純人際關係所組成的擬制空間,此時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理解都是藉 由資訊的溝通與交換而來,本質上可以不受到權威的定義23

如果更深入地按照網路空間運用方式的不同加以分類,還可以再將其區分成 兩個領域:虛擬實境與網際網路24。前者係指利用電腦進步科技,影響使用者聽 覺與視覺的聲光效果,進而創造出擬真的環境。發展虛擬實境技術的主要市場在

22 Tim Jordan 著,江靜之譯(2003),《網際網路的衝擊 : 網際空間與網際網路的文化與政治》,

台北縣永和市:韋伯文化,頁 79-82。

23 李茂生(1998),〈資本、資訊與電腦犯罪--另類的回顧與展望〉,《權力、主體與刑事法--

法邊緣的論述》,台北市:翰蘆圖書,初版,頁 296

24 毛榮富(2001),《網路社會的神話塑造--政治經濟學的批判》,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硏究所 博士論文,頁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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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娛樂事業,例如講究影音特效的電影產業或是電玩遊戲等,另外也會運用在飛 行員的訓練等特殊用途上25。至於後者的發展,則是在 1990 年代後出現飛速成長,

除了最初的文字訊息交換之外,來自於其他媒體的聲音與圖像也在網際網路上被 大規模運用。後來,網際網路的市場被資本家注意到,開始成為這些人競逐的對 象,雖然一開始網際網路應當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卻因為投入大量資金成本與 技術的突破,而逐漸出現壟斷的情形26。以美國為例,網際網路的發展是透過技 術決定論與市場優先的交互作用而來,一些利用電信、媒體與電腦結合成的資本 家,控制了軟硬體的製作權,讓整個通信網路受到少數廠商的壟斷27

第二項 網路空間之特性

第一款 自由

不同於電視、廣播或報紙等傳統媒體,這些媒體提供的資訊只能遵循從發出 資訊者到接收資訊者這樣的單向道,網際網路的出現打破了這個情形:在網際網 路的空間裡,每個人同時可以是接收資訊者、也可以是發出資訊者28,這種傳媒 與消費者合一的身分,與網際網路的創造初衷是讓系統內的所有人可以更快速便 利互相分享資訊這件事息息相關。功能上,隨著網際網路上面可以乘載的數據量 大幅度增長,網際網路開始取代一部分電視、廣播與報紙的功能,甚至是逐漸蠶

25 毛榮富(2001),前揭註 24,頁 117。

26 毛榮富(2001),前揭註 24,頁 119。

27 毛榮富(2001),前揭註 24,頁 120。

28 Lawrence Lessig 著,劉靜怡譯(2002),《網路自由與法律》,臺北市:商周出版:城邦文化發 行,初版,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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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鯨吞的狀況。以台灣為例,市場上的主流報紙都可以在網路上閱讀完整的電子 版,電視新聞也常由官方將相關影音上傳到網路空間,雖然網際網路並未完全將 這些傳統的傳播媒體取而代之,使用上卻還是有相當程度的重合與取代情形。

因為網際網路的空間中,可能可以讓每個人輕鬆成為一個報紙出版者、新聞 記者或是節目製作人,這個空間裡,資訊的流通方式與接收機會是平等的,沒有 人是必然的接收者或是發布者,理論上每個人都應該可以自在的發言,並選擇信 服或批判任何出現的消息,正是這種使用者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模式建立起網路 空間的樣貌,呈現出一個強調自由的場域。

網際網路的自由特色可以從兩個面向去觀察,首先,網際網路的出現是不受 任何政府統治權的控制,人民可以在裡面暢所欲言,不管政府如何的制定法令限 制使用網路的權利,對於這個全新的世界來說,著力的程度仍然有限,不管是多 麼強大的統治權都不能夠百分之百的控制這個地方,彷彿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新社 會逐漸成形,因此我們可以說,網路空間的本質是自由的29。其次,在網路空間 中人民不再是像過去被動接受來自電視或報紙的資訊,主導的權力與日俱增,更 可藉著與現實社會的連結將這些能量反饋到當下的社會與政治,進而發揮更甚於 以往的影響力,例如依靠網路使用者彼此的串聯,甚至可能在現實中對於國家的 統治者造成震撼,這種對於個人自主權的強化也是網路空間所展現的特色30

第二款 跨國界

29 Lawrence Lessig 著,劉靜怡譯(2002),前揭註 28,頁 43。

30 Gordon Graham 著,江淑琳譯(2003),前揭註 21,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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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 WWW)的出現與興盛,代表網路空間的另一 個特性:「跨國界」因為全球的網路資源此刻都可以透過網際網路加以連接,網路 空間破除了國界等藩籬,也不受傳統的陸、海、空交通因素侷限,而跨越過去的 時間與空間限制。也因為國家之間的界限被解消與模糊化,更加速全球化等現象 的進行31

然而,網路空間的跨國界發展並不代表所有的文化都是平等進行的,反而可 以從中看出不同的權力運作。最顯而易見的例子之一,最初網路的設計是以英語 系國家為主,不管是網址的設定或是電子郵件地址,使用的都是英語字彙,這個 狀況會造成其他文化的邊緣化,讓英美文化成為網路空間中最強勢的文化32。另 外因為網際網路連結了全世界的產業,大家更能互通有無,有助於更加細分全球 化下的分工體系,而擁有較為高級的資訊技術之人,又可以獲取遠大於只具備基 礎技術之人的報酬33,當這些技術進入各個國家致力發展的產業裡面之後,掌握 關鍵技術的國家自然也掌控世界經濟的命脈,在全球市場的發展居於更強勢的領 導地位,使得各國之間的發展不均越來越明顯。

網際網路突破國界的特性,可以解放現實世界中地理環境的侷限,但是打破 國家界限的同時,也加速全球化現象的進行,隨著電腦網路技術的拓展,不論是 不情願或是樂意如此,越來越多國家逃離不了伴隨著這些新科技而來的控制34。 資訊科技發展健全的國家(例如美國與英國)可以掌握話語權,決定哪些行為是

31 Gordon Graham 著,江淑琳譯(2003),前揭註 21,頁 40。

32 Tim Jordan 著,江靜之譯(2003),前揭註 22,頁 64-66。

33 Tim Jordan 著,江靜之譯(2003),前揭註 22,頁 206-207。

34 黃英豪(2003),《網路入侵刑法規制的國際動向之分析》,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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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路有害、哪些行為是對網路有益。國際社會彼此的合作方面,亦針對網際網 路議題展開多次對話,內容包括資訊安全的防護技術、刑事立法的規範架構以及 國際間網路犯罪偵查的合作機制等35,擁有較佳技術的國家自然也會具備比較高 的權威。

第三款 脫中心化

正因為每個人都擁有平等使用網路系統的權利36,使用網路的人可以從不同 的所在地連線到位處其他地方的另外一台電腦,為了保持連線的暢通,網路的設 計並不會因為只少了一台電腦就害全部的網路系統癱瘓。因此每一台連線的電腦 都可以是網路的中心,沒有一台電腦是特別具有權威而不可取代的,此處即展現 電腦網路的「脫中心化」特質37

電腦網路可以用極高的效率處理、儲存與傳輸大量的資料,可以勝任文書工 作,也可以當傳播媒體使用,因為用途越來越多樣性,發展中的網路產業成了一 個眾人競相投入的產業,只要擁有相應的技術,其他諸如資金或政策限制等進入 門檻並不高,甚至這類技術是可以靠自學得來的,競相投入市場的結果是造成舊

35 黃英豪(2003),前揭註 34,頁 107-108。

36 當然這裡指涉的「平等使用」是針對電腦網路發明之初的狀態而言,隨著企業與政府逐漸取得 網路世界中各類資源的掌控權後,網路使用者彼此之間的關係不再那麼平等,但這仍不妨礙網路 空間呈現出來的本質。

37 李茂生(2001),〈我國電腦網路犯罪的虛像與實相〉,《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四)》,臺 北市:犯罪研究中心,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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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業秩序因為全新的工具而受到衝擊,因而使資本主義的社會結構必須做出相 應的調整38

第三節 駭客與駭客精神

第一項 誰是駭客

駭客(hacker),提到這個詞彙,大多數人或許反射性地會想像出一幅景象:

一群人日以繼夜守在電腦前面,不懷好意的思考如何破解保護電腦安全的程式以 侵入系統,他們的目的可能在於竄改、竊取、破壞他人的數據資料,或者是植入 與傳播電腦病毒,這些人不是專門的犯罪者就是無聊的惡作劇人士。事實上,回 顧駭客的歷史,這樣的定義可能是不甚正確的。

1960 年 代 , 一 群 來 自 麻 省 理 工 學 院 ( MIT,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的程式設計師率先自稱為駭客之後,駭客一詞其實是被定義為一群 高度熱衷於程式設計之人,這些人相信,資訊的共享是一種力量強大的美德,並 且認為「盡可能藉由撰寫自由軟體以及促進資訊及電腦資源的自由流通,以將他 們的專業技能分給大眾。」這件事情是屬於駭客的道德義務39

在對電腦一知半解的大眾眼中,駭客是一群技術高強、進出電腦系統於無形 之間,使人防不勝防的電腦高手;在政府眼中,駭客可能是利用電腦犯罪,甚至 竊取國家機密或是揭露政府不願意公開的資訊之人;然而對於程式設計師來說,

38 李茂生(2001),前揭註 37,頁 3-4。

39 Pekka Himanen 著,劉瓊云譯(2002),《駭客倫理與資訊時代精神》,台北市:大塊文化,初版,

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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駭客具有值得推崇、最為高超的電腦技術。不論如何,至少駭客具有高人一等的 電腦技術,這點應不容否認,有時甚至還超越了那些負責生產電腦軟體、設計電 腦程式的從業人員。在一開始,駭客的入侵常常不帶有傳統的犯罪動機(例如毒 品交易、性需求或是金錢等),而這種前所未見的「為了測試入侵電腦技術才入侵 電腦」的特殊犯罪動機,常使偵查機關感到困惑,可能只有少數的描述可以形容 這些駭客的想法:打破既有的規則,才能創造新的突破40

到了 1980 年代,在媒體有意無意的推波助瀾之下,大家開始習慣將駭客一詞 泛稱各種型態的電腦罪犯,為了與這些製造病毒或資訊系統入侵者相區別,真正 的駭客們稱這些專門以破壞電腦為目標的使用者為「怪客(cracker)」41

另外亦有將這些系統入侵者依照不同的行為態樣提出更細緻區分的說法,分 別是駭客(hacker)、怪客(cracker)、飛客(phreak)、惡客(abuser):駭客係指 未獲合法授權便任意進出電腦系統並進行不法侵害之人;怪客意指蓄意破解他人 密碼、攔截傳輸中的電子資料或是盜取刪改他人電腦中資料之人;飛客乃利用電 腦網路盜用他人電話號碼,破壞電信設備的安全機制,值得一提的是,因為網際 網路的發展與電信網路有一定的關聯性,飛客往往也與駭客有一定程度的前後演 進關係或是身分上出現重疊;惡客則是單指「內賊」,其行為則可能是上述三種態 樣的任何一種,通常會是挾怨報復或是另謀利益的內部人士42

40 Paul Graham 著,莊友欣、莊惠淳編譯(2006),《駭客與畫家》,台北市:歐萊禮,初版,頁 44-45。

41 Pekka Himanen 著,劉瓊云譯(2002),前揭註 39,頁 10。

42 林義貴主編,林宏燦、蔣俊宏編著(2005),《資訊社會與網路犯罪》,臺北市:華立圖書,一 版,頁 268-26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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