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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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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於 100 年 6 月公布,且於同 年底 12 月 30 日正式施行,而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 心)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金保法第13 條第 1 項百分 之百捐助設立之,並於101 年 1 月 2 日正式營運。至今(103 年 6 月)

已邁入第三年之營運,其所處理之金融消費爭議中,進入評議程序之

「申請評議案件」以人壽保險業案件為大宗1,其中主要理賠爭議為「必 要性醫療」、「事故發生認定」以及「殘廢等級認定」;非理賠主要爭 議則集中於「業務招攬爭議」、「停效復效爭議」以及「保單紅利爭 議」。

金保法第1 條、第 13 條與第 20 條分別揭示評議中心應以公平合理、

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於受理申請評議 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然 金保法所稱之「公平合理原則」究竟為何?其理論基礎與適用該原則之 界線何在?由於評議中心所為之評議決定於一定金額內對於金融服務業 具有單方拘束力,依此金融服務業除須給付該一定金額之評議金額外,

亦須依照金保法第14 條第 2 項給付年費及服務費予評議中心。金融服務

1 2013 年申請評議案件中,保險業之評議案件佔 87.18%,其中人壽保險業佔保險業總評議件 為76.86%。統計資料摘自評議中心。(網址:

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558&Role=1,最後查詢瀏覽日:2014 年 6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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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亟欲知悉評議中心所採之評議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之操作標準與 具體內涵究竟為何?

鑒於我國之評議制度設計係以保護弱勢之金融消費者為基石,故於 評議制度設立時,均以對金融消費者較為有利方向思考居多。舉例而言,

金融消費者無需負擔進入評議程序之服務費用;又如,無論評議決定之 評議金額為何,對於金融消費者而言,均無拘束力,得由其自行決定是 否接受評議委員會所為之評議決定。依照此制度之設計,得知金融消費 者並未負擔任何行政成本,而可能有濫用評議資源問題之存在。反之,

對於金融服務業而言,所負擔之行政成本均遠高於金融消費者。金融服 務業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依循之公平合理原則並無具體標準得以參酌,同 時必須承受此評議決定之評議金額。而該評議決定往往僅依據評議委員 會心中之自由意志而於該個案認為應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時,對於金融服 務業尤其是保險業而言並非妥適。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探討金保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述評議中心之 評議原則-「公平合理原則」於保險爭議案件適用上之意義、功能與其 適用之界限為何?評議委員會於評議保險爭議案件中,究竟於何種評議 個案會使評議委員會認為保險人之主張對於金融消費者不合理、不公平?

而需依據「公平合理原則」作為平衡弱勢的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 砝碼。

藉由本文之研究,希冀得對於我國在保險評議案件之評議過程中,

若有適用「公平合理原則」,而得有具體標準以供參酌之。同時,保險 業者亦可明確知悉評議制度中公平合理的界限為何,進而改善未來之保 險商品關於保險契約條款內容之審酌,使其更加明確,亦或是優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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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之理賠程序等。一方面,杜絕金融消費者濫用評議制度,另一方面,

亦可避免危害保險之本質-共同團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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