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文檔中 視同贈與之法律問題探討 (頁 8-1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租稅1收入為我國主要之財政收入2。所謂租稅係國家或公共團體

,為獲得確保其施政公共性之實現所不可或缺之財源,基於其法律 上之課稅權,對具備法律明定課稅要件之人,不以個別對待給付為 條件,得以強制方式課徵之金錢給付或其他財產之收取。本質上租 稅收入係一種對人民財產權之合法侵害3。因此,租稅之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應有法律明文規定,始得課徵之。否則,即不得課徵,以 避免人民權益遭受侵害。

國家為提供人民良好有尊嚴之生存環境,擁有以公權力行使為 後盾之課稅權,以取得財源,並建立租稅法律秩序,以規範及保障 人民權利義務。租稅之法律構成要件中,首需先確立租稅債權債務 之成立。租稅債權債務之成立,於一般認知上,係以課稅事實之存 在為要件,如贈與稅須贈與人有贈與之意思,受贈人有受贈之意思

,始能成就贈與稅之構成要件。惟贈與稅如僅就形式上贈與行為進 行課徵,則有逃漏之空間。因此,贈與稅法上對於外觀上非以贈與 形式所為之行為實質上卻能達贈與目的者,應無不同處遇之理由,

始符合租稅公平之原則。

我國為防杜贈與稅之逃漏,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明文規定 以擬制方式,將該條計有 6 款之情形視同為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

1租稅,亦有謂稅賦,或稅捐,或稅等,名稱不一而足,然而,名稱雖有不同,然本質意義並無 差異,本文以租稅稱之。

296 年我國各級政府公庫收入(含國庫)總計 26,937.96 億元,扣除資本收入 597.86 億元,及融 資收入(公債及賒借收入)1,787.56 億元,餘 24,552.53 億元為經常收入。又經常收入中,賦稅 收入為 16,869.58 億元,非賦稅收入(財產收益、管理費及規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其他非 稅課收入)為 7,682.94 億元。亦即,賦稅收入佔各級政府公庫收入 62.62%,參閱財政部統計年 報表 27.各級政府公庫收入,Visited in2/6/2009 http://www.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Year-Fin/96 電子書/htm/yearmenu.htm。

3何謂「租稅」,學說上亦未有一致之見解,有謂「所謂之租稅,為中央或地方政府,為支應國 家事務之財政需要,及達成其他之行政目的,依據法律,向人民強制課徵之金錢、或其他有金 錢價值之實物之給付義務,而不予以直接之報償者。」陳敏,憲法之租稅概念及其課徵限制,

政大法學評論,第 24 期,1981 年 12 月,頁 39。 又有謂「稅捐乃是公法人團體為獲得收入之 目的,而對於所有滿足法律所定給付義務之構成要件之人,以高權所課徵無對待給付之金錢給 付。」陳清秀,稅捐法定主義,收錄於同著,稅法之基本原理,公法學叢書(三),作者自版,

1994 年 8 月,頁 53。

2

。此外,同法第 5 條之 1 亦規定,他益信託、信託契約存續中變更 受益為非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者,均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惟 該等被視同贈與4之行為在形式上並非以贈與行為之方式為之,相對 而言,易發生爭議與不滿。就法治國家租稅行政之基本原理原則,

俾期保障人民納稅基本權之觀點而言,前述規定之當否實有深入探 究之必要。又視同贈與,在嚴格恪遵租稅法定主義5之下,實質課稅 原則之運用,是否會與租稅法定主義產生衝突或扞格之處,亦應一 併加以探討。

此外,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規定「以贈與論」。既曰視同 贈與,依法理應無反證之可能。惟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5 款及第 6 款卻又有但書規定,於提出支付價款確屬購買人所有及已 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

,則排除適用該視同贈與之規定,即不課徵贈與稅。依該但書規定 又有提出反證之機會,該立法技術是否妥適?尚且,我國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及第 4 款所規定之「顯著不相當代價」其評價 標準為何?亦欠缺明確之法規範。又且,視同贈與,舉證責任之負 擔為何?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相關規定是否已周延?有無 疏漏?再者,視同贈與案件,係法律擬制課稅之案件,如於通知補 申報逾期仍未申報,能否處罰?亦均有一併探討之必要。有鑑於此

,本文擬藉由理論與實例之檢討分析,以觀察現行實務對視同贈與 之運用情形,探究解決前述視同贈與爭議之道。

第二項 研究目的

課徵租稅,係剝奪人民財產,增加人民負擔。近來,人權保障 之重視,租稅法定之要求益趨嚴格,對於政府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

、租稅減免、方法、程序等均嚴格要求要有法律之明文規定,或法 律明確授權。例如最近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50、657 號解釋,大法官 會議認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稽徵機關得就公司資金貸 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等情,逕予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營利事業帳載逾 2 年仍未給付 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等,均係欠缺或逾越所得稅法之授權,增

4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及第 5 條之 1 規定,係分別使用「以…論」及「視為」字眼,然「

以…論」、「視為」、「視同」,均屬法律上之一種擬制,渠等並無不同之意義,因此,本文均以視 同贈與稱之。

5租稅法定主義,亦有謂租稅法律主義,或稅捐法定主義等,文獻上亦未有統一之用語,例如,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65 號解釋,用租稅法定主義,然釋字第 566 號解釋,則用租稅法律主義。

然不論採用何種名稱,其均係指稅捐法源之問題,其實質意義並無差異,因此,本文以租稅法 定主義稱之。

3

4

,期能自民主法治國家之立場,探索租稅政策實現與人民權益保障 均能兼顧之道。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在文檔中 視同贈與之法律問題探討 (頁 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