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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重要性

社會工作專業利他主義的特質,使得過去社會工作者所關心之議題大多以案 主為中心,如案主特質與需求、服務輸送的流程與困境等,而較少廣泛討論社會 工作者人身安全議題。然而,社會工作者在工作環境中所面臨的高風險確實存在 於工作過程中,隨著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以及社會工作者開始重視自身勞動權 益,社會工作實務界逐漸開始關心社會工作者人身安全議題。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重要性

大學畢業那一年在精神科醫院從事兼任研究助理工作,一年多的工作期間,

有機會進入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團體擔任觀察員一職,當時第一次直接接觸婚姻 暴力關係中的成員,並在團體過程中對加害人有許多的觀察。他們因為受法院核 發保護令中的處遇令而來到醫院接受強制處遇課程,倘若拒絕參與處遇課程,形 同違反保護令,將判處三年以下之徒刑或罰金,因此,大部分需接受處遇治療者,

無論是戒酒治療或是認知教育的加害人,都會按時來參加處遇課程。在團體過程 中觀察到加害人有很多的負面情緒,認為司法體系、社政體系偏頗的將他們定義 為加害人,更認為社會工作者服務其配偶,「唆使」配偶採取一些行動,如聲請 保護令、訴請離婚等來「對付」自己。加害人對配偶以及協助配偶的專業工作者 的敵意經常在處遇初期浮現出來,甚至影響到加害人參與處遇的抗拒心理及處遇 成效。

在擔任研究助理期間,自己也開始去接觸更多的婚姻暴力防治實務,包括在 研究所實習課程中進入婚姻暴力服務的實務場域,以及參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追 蹤通報單工作,讓我對於第一線服務受暴婦女的社會工作者可能面臨加害人的暴 力威脅,有更多的理解與關懷。除了在實習及工作場域聽聞社會工作者遭受加害 人威脅與攻擊外,自己亦有類似經驗:某次追蹤通報單的過程中,與案主會談後 不久,即有相對人接連兩次打電話進來抱怨:「為什麼要「慫恿」案主離婚,跟 案主講這些事情?」即使當時自己並未與加害人通電話,當下其他社工也立即對 該名加害人做了安撫與澄清,但在心理上仍感到十分不舒服。

上述個人經驗並非單一存在,事實上,國內外許多研究報告分別指出社會工 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常會面臨來自服務案主或加害人的暴力威脅,包含身體暴 力、言語暴力、財物損害或精神虐待等各層次的暴力(Jayaratne, 2004;Newhill, 1996;Ringstad, 2005;Shield & Kiser, 2003;陳圭如,2005;鄭麗珍,2006)。 Newhill(1996)針對社會工作者所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57%的受訪者表示曾 遭受一種或多種形式的案主暴力,且有 63%的社會工作者曾經聽聞其他同事於 服務過程中遭受攻擊。Jayaratne(2004)所進行全美國之調查研究,從美國社會 工作專業人員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簡稱 NASW)成員中 抽取 1,999 位包含不同種族、具有社會工作碩士學位,且從事直接服務工作的社 會工作者進行問卷調查,發現不同領域的社會工作者都曾遭受暴力威脅,遭受言 語暴力比率最高的前三領域分別為保護性服務機構(67.7%)、心理衛生機構(59.4

%)與矯治機構(50.0%);遭受身體威脅比率最高的前三者則分別為保護性服 務機構(38.5%)、心理衛生機構(33.0%)、社區型心理衛生機構(25.0%)。從 上述的實證研究數據中可以發現,社會工作者遭受暴力威脅的機率並不低,且可 能發生在各種工作領域當中。

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是,究竟以關懷弱勢、協助他人為目的的社會工作專業,

為何存在暴力威脅的潛在風險?從社會工作者所扮演的角色來看,Morales 與 Sheafor 兩位學者指出社會工作者有三個主要的使命,分別為照顧、治療與改變 社會(引自林萬億,2002)。的確,社會工作本質為關懷弱勢,社會工作者是為 弱勢者辯護的重要角色,許多接受服務的案主為社會弱勢、被社會排除、陷入生 活困境、遭受失業、貧窮或其他社會問題、心理問題之群體,因此過去社會工作 者被賦予慈善角色,然而隨著時代的改變,在福利服務專業講求績效的時代,社 會工作者的角色從照顧與服務提供者,擴張為資源控制者與守門人:評估誰可以 獲得資源而誰應被排除在外,兩種角色的衝突之下,導致案主或案主相關他人對 社會工作者角色的不諒解(Newhill, 2003/2007)。此外,社會工作者不再只扮演 著資源提供者的角色,同時法律賦予社工明確的任務,例如近十幾年來台灣陸續 通過各類型的保護性法律:1995 年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1997 年通過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 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2003 年合併

「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上述法條均明訂 社會工作者協助被害人的職責與角色。社會工作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容易因

其保護被害人的角色而遭受來自加害人的不諒解,甚至是威脅與恐嚇,但因社會 工作者未具備等同於警察的公權力,在面對來自相對人或加害人的暴力威脅時,

往往僅能消極的因應,讓社會工作者宛如缺乏配槍與防彈背心的社會警察(鄭麗 珍,2006)。此外,在精神醫療領域、矯治領域等特定領域之社會工作,因為其 服務內涵與服務對象的特殊性,例如案主因為疾病關係或性格因素而有較高之暴 力傾向,工作者亦面臨較高的危險性。

在經驗暴力事件當下,以及事件發生後,對於社會工作者可能產生負面的影 響,如短期或長期的情緒或身體問題、工作倦怠、對於自己的工作能力感到質疑,

嚴重者甚至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Arthur, 2003;邱琇琳,2005)。Caldwell 於 1992 年進行研究,以一群心理衛生單位工作人員為研究對象,想瞭解他們在經 過案主暴力後的六個月內是否有任何心理症狀出現,結果發現 62%的受訪者出 現 臨 床 心 理 症 狀 , 且 有 10 % 的 人 符 合 精 神 疾 病 統 計 與 診 斷 手 冊 第 三 版

(DSM-Ⅲ-R)中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臨床病徵(Newhill, 2003/2007)。在國內 研究部分,邱琇琳(2005)針對國內公部門家庭暴力防治人員進行替代性創傷調 查研究,結果發現 59.3%的專職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曾經歷替代性創傷,並有 49.5%的受訪者本身經常有不安全感。社會工作者長期處在多重社會問題以及高 度壓力的工作環境中,但大部分的社會大眾與工作者本身都將焦點置於案主身 上,而忽略了社會工作者的安全問題也需要被注意與關心。

此議題的嚴重性與日劇增,然而社會工作教育長期以來的漠視,導致社會工 作者權益與人身安全的討論十分缺乏。學校的社工養成教育中多只教導學生處理 案主所遭受的暴力,較少討論如何在服務場域中因應來自案主或相關他人的暴 力,或是致力於社會工作者實務技巧的增進,往往認為社會工作者有足夠的實務 技巧便能預防潛在的危險,靠著工作經驗的累積就能逐漸增加對暴力的敏感度與 危機意識,但摸索的過程其實是一種消耗能量的過程,逐漸消耗社會工作者本身 對於專業的認同與投入(Arthur, 2003)。學者 Star 便指出,極少人在進入社會工 作專業前,便瞭解到社會工作者可能會變成案主或相關他人的攻擊目標。社會工 作本身所強調對於服務提供的奉獻與價值,將使社會工作實務中的真實情境未被 正確的呈現,當然也包括可能遭受暴力的風險(引自 Newhill, 1995)。Newhill

(1996)針對 800 名賓州與 800 名加州的社會工作者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78

%的受訪者同意社會工作者遭受暴力是社會工作專業中的重要議題,但只有 31

%的受訪者同意其執業環境中,將案主對社會工作者的暴力視為是一項重要議 題,這兩者之間的落差顯示了實務界對於社會工作者人身安全議題的重視度不 足。此外,實證研究中也討論到社會工作者遭受職場暴力的現況存在著許多的黑 數,Arthur(2003)便認為,有四個原因可能會使相關之研究報告無法具體呈現 社工員暴力威脅之經驗,第一,機構對於社會工作者人身安全的態度與政策考 量,導致社會工作者不會據實以告曾遭受的風險暴力;第二,社會工作者將暴力 威脅視為是工作中的一部份,而忽略了暴力威脅對於人身安全的影響;第三,社 會工作者擔心過度關切遭受暴力風險將影響工作,或是已不期待處理此問題;第 四,社會工作者遺忘了曾遭遇的暴力風險,或是研究方法有誤導致無法獲得正確 的統計數據等。

為了致力於改善福利服務工作者在服務案主的過程面臨暴力威脅之狀況,

英國與美國分別訂定了相關法規,以制度性的方式來保障工作者的人身安全。英 國在 1974 年通過健康安全工作法案(Health Safety at Work Act),賦予精神醫 療人員主動向雇主提出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權利,倘若雇主未予回應,則精神醫療 人員可拒絕服務直到雇主願意改善工作場所的安全程度;美國則於 2007 年通過 社會工作者安全法案(Teri Zenner Social Worker Safety Act),明訂政府需自 2008 至 2012 年間,每年編列五百萬美元的預算,補助相關單位規劃社會工作者的安 全計畫(鄭麗珍,2007)。台灣對於社會工作者人身安全之相關立法則散落在各 法條當中,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英國與美國分別訂定了相關法規,以制度性的方式來保障工作者的人身安全。英 國在 1974 年通過健康安全工作法案(Health Safety at Work Act),賦予精神醫 療人員主動向雇主提出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權利,倘若雇主未予回應,則精神醫療 人員可拒絕服務直到雇主願意改善工作場所的安全程度;美國則於 2007 年通過 社會工作者安全法案(Teri Zenner Social Worker Safety Act),明訂政府需自 2008 至 2012 年間,每年編列五百萬美元的預算,補助相關單位規劃社會工作者的安 全計畫(鄭麗珍,2007)。台灣對於社會工作者人身安全之相關立法則散落在各 法條當中,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