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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設計

第一節 研究場域

在進入研究方法與設計前,我們應先對目前台灣婚姻暴力防治工作者所處的 脈絡、提供的服務內容與角色定位有概括的瞭解,才能進一步理解其遭受暴力威 脅的經驗。因台灣婚姻暴力防治相關單位往往併同處理婚姻暴力以外的家庭暴力 事件,因此在名稱上亦多見「家庭暴力」之使用。本節將闡述台灣家庭暴力防治 工作之環境脈絡與服務內涵,勾勒出目前家庭暴力防治的工作現況。

壹、台灣婚姻暴力防治工作概況

台灣對於家庭暴力議題的關懷早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通過前就已發展。兒 童保護部份,1973 年通過的「兒童福利法」除了保障一般兒童的基本權利之外,

亦將兒童保護議題納入法令中,家扶基金會更於 1987 年率先倡導兒童保護方 案,並於次年提供受虐兒童與施虐父母相關服務(邱琇琳,2005)。婦女保護則 起於 1980 年代民間婦女團體,如婦女新知、婦女救援基金會、晚晴協會、現代 婦女基金會等相繼成立與倡導,才逐漸發展成政府籌辦民間承接的工作模式。

1990 年代因為多起婦女婚姻暴力事件與人身安全議題受到社會的關注,在社會 各界的呼籲奔走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1998 年通過,明訂各縣市政府須於一 年內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動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之防治與宣導 工作,提供緊急救援、後續處遇等服務。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規定,家庭 暴力防治工作以網絡合作與專業整合為主軸,結合警政、社政、司法、衛政、戶

政、民政、勞工與教育等各機關單位,非僅靠社會工作者單一力量提供服務,然 而社會工作者在網絡中被定位為個案管理者之角色,使得社會工作者成為防治網 絡中的關鍵人員(潘淑滿,2007)。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運作主要採緊急通報、危機處遇與後續服務的三級預 防模式。緊急通報階段主要來源包含各責任通報單位與一般民眾,當 113 婦幼保 護專線或各縣市家暴中心接獲通報後,視危急程度決定是否結合警政人員進行緊 急救援工作,並提供危機處遇,包含驗傷診療、庇護安置與代為聲請保護令。危 機處遇階段過後,或各縣市家暴中心追蹤通報單的過程中,若發現受害者仍有後 續服務的需求,則由後續處遇之社會工作者連結相關資源,提供經濟補助、法律 扶助、心理諮商與輔導、職業訓練或就業輔導等協助。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提供 給被害人的各種服務依其提供階段與服務內容不同可分為數場域:家庭暴力防治 中心、婦幼保護專線單位、庇護中心、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以及後續處遇服務 單位。

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目前台灣各縣市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受限於各縣 市的組織編制與資源多寡,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運作差異極大,人員配置人數也不 同。依目前台灣實務現況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組織人力配置型態可分為

「社政專職獨立機關」、「網絡單位專責任務編組」、「以及社政專責任務編組」、「派 兼是任務編組」等四種類型。「社政專職獨立機關」顧名思義即家暴中心為一獨 立機關之單位;「網絡單位專責任務編組」則是家暴防治中心配置之社政、警政、

醫療等人員分別由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調派專人負責,中心組織採任務編組 方式;「社政專責任務編組」與「網絡單位專責任務編組」之差異在於社政人員 部分由社會局調整一組專責家暴業務,其他成員則由各網絡單位人員兼任;最後 一種則是由內政部補助一名或由社會局調派數名人員專責處理行政服務,直接服 務則由社會局其他社工人員或民間單位兼任,專責人員亦可能同時兼辦其他業務

(祝健芳,2002)。

前述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相關服務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成立後,均以家暴中 心作為單一服務窗口,因各縣市資源條件之限制,實難以由家暴中心社會工作者

提供所有服務,目前大多數縣市的家暴中心以接受通報與危機處遇為主,後續服 務處遇與教育宣導等多以方案形式委託給民間團體辦理。因為家暴中心是依法成 立辦理相關業務的單位,服務對象為所有民眾,社會工作者面對與接觸加害人的 機會增高;且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地點、聯繫方式均為公開的資訊,是民眾最容易 接觸到的家庭暴力防治單位,這也將增加家暴中心社會工作者的人身安全風險。

二、婦幼保護專線單位

現由內政部委託世界展望會承接全國 113 婦幼保護專線,此專線定位為緊急 通報與諮詢服務,全由專業社會工作者接聽,服務方式為電話諮詢。因服務內容 定位明確以電話會談形式提供,未與服務對象有面對面之接觸,故遭遇直接肢體 暴力威脅風險應較其他類型之社會工作者來得小。部份家暴中心獨立出專門負責 接線的工作,如台北市家暴中心專線及救援組、台北縣家暴中心接案組之社會工 作者,其服務內容也以電話諮詢為主,社會工作者遭受身體暴力威脅之風險較小。

三、庇護中心

目前全台灣各縣市之庇護中心約有 20 多家,然而受限於城鄉差距與各縣市 資源分配,運作模式有極大差異。庇護對象方面,少數縣市為婦女獨立庇護機構,

許多縣市仍為受暴婦女、兒少保護與性交易個案混合安置;庇護時間則多以短期 庇護為主。庇護中心基於對受害者人身安全維護,庇護中心位置與聯繫方式一律 對外保密,即便如此庇護中心仍有可能因為防治網絡中其他成員或服務對象的疏 忽與洩漏,使庇護中心曝光,或因加害人前來威脅恐嚇,造成服務對象與工作人 員的安全風險。

四、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設置是為了透過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增進家庭暴力被 害人與司法體系的互動關係,使被害人能在尋求司法協助過程中,獲得社會工作 者的服務,避免因面對權威與陌生的司法程序而造成二度傷害(潘淑滿,2007)。

目前全國十八個地方法院都已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服務處提供之服務包含 諮詢協談、法律服務、出庭陪同服務、轉介服務與教育宣導;其服務對象以被害 人為主,但不僅限於被害人,若加害人對於法律規定、程序或自身權益等有疑問,

社會工作者亦會提供諮詢服務。服務處的社會工作者有直接面對加害人之可能,

將增加工作者遭受暴力威脅之風險,然因其工作場域為法院,在司法權威之包裝 下,對於社會工作者而言或許是一種潛在的保護。

五、後續處遇服務單位

後續處遇服務涉及不同專業部門間的合作,多以個案管理方式來連結相關資 源與提供服務,目前各縣市之處遇現況不一,若縣市家暴中心人力充足,將能分 擔該縣市部份後續處遇工作;若縣市家暴中心人力或資源較為缺乏,則多委託民 間團體提供相關服務,因此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的社會工作者不僅只有家暴中心 的社會工作者,更有許多民間單位工作人員,在其服務過程中都有可能面臨加害 人的暴力威脅。

除上述五種類型之外,近年對於加害人服務與處遇的關注漸增,加害人服務 也成為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一環,然因服務加害人的社會工作者與加害人互動關 係、定位角色,均有別於服務被害人的社工,因此研究者認為應分別討論,暫不 列入本研究之範疇。此外,雖然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機構種類多元,但其受暴危機 與內涵仍有所差異,因此本研究將聚焦在從事婚姻暴力被害人個管服務之社工,

其餘如家暴服務處、113 婦幼保護專線以及庇護中心之社工暫不作為研究對象。

貳、家庭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之角色差異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目標以「家庭暴力防治」為首要,但卻因服務對象之差別 而被賦予不同的角色定位,雖然不論其服務對象差異為何都可能面臨加害人的威 脅,但不同的角色定位會使社會工作者身陷不同的暴力威脅脈絡、遭受不同的暴 力威脅經驗。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賦予社會工作者強制干預的公權力,其服務輸送有別於成 人保護,除了安置服務、醫療協助、諮商輔導、法律扶助、就學協助以外,尚包 含針對施虐父母的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以及後續的家庭維繫與重整服務,在整 體服務輸送過程中,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被賦予安置者與調查者的角色,須適時 的使用公權力進行干預。成人保護工作因尊重成年人之自主性與主體性,所有的 服務措施仍以其求助意願為主要原則,若被害人不願意接受相關之服務,社會工

作者亦無公權力強制介入。此外,當面臨成人保護與兒少保護工作兩者需合併處 遇時,社會工作者將面臨較高的挑戰與衝突,服務輸送也較單一類型之保護個案 來得複雜。

在不同類型的角色定位上,社會工作者所擁有的權力與位置高低可能使社會 工作者與加害人間的互動關係有所差異,擁有公權力進行強制性處遇的社會工作 者對於加害人而言可能有較多約束力,但並不代表降低了社會工作者遭受暴力威

在不同類型的角色定位上,社會工作者所擁有的權力與位置高低可能使社會 工作者與加害人間的互動關係有所差異,擁有公權力進行強制性處遇的社會工作 者對於加害人而言可能有較多約束力,但並不代表降低了社會工作者遭受暴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