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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區域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區域

排灣族分佈在臺灣南部知本山以南,中央山脈東西兩側之山地,以行政區而 言,居住於屏東縣的八個山地鄉,三地門、瑪家、泰武、來義、春日、獅子、牡 丹及平地的滿洲鄉,以及臺東縣達仁、金峰、大武、太麻里等四鄉一帶。根據原 民會 2018 年 6 月數據資料顯示,排灣族人數 100,372 人,約佔原住民總人口數

(562,395)的五分之一;佔地約 2,600 餘平方公里,約佔全原住民族居地六分之 一。

根據學者分類,排灣族分為拉瓦爾群(Raval)與布曹爾群(Vucul),三地門 鄉屬於前者,其他的鄉鎮屬於後者。另一種分類方式以地域來區分,分為北、中、

南、東排灣。由於地域上的不同,在文化與生活習性上也呈現若干不同的面貌。

如拉瓦爾群與魯凱族為鄰,因此在文化的表現互相影響、重疊。東排灣與阿美、

卑南為鄰,吸納了兩族的文化溶入排灣文明裡。南排灣與阿美、平埔為鄰,生活 習俗、服飾上有跡可循(高德義,2004)。

排灣族是個階級分明的社會,分為頭目、貴族、勇士、平民四個階級。頭目 為世襲制,擁有土地、獵區、河流。平民為佃農,須向頭目租地耕種,並於收成 時納貢於頭目。頭目家族中以長嗣繼承,承襲頭目之一切特權地位,承繼其宗室、

土地、社外采地、祖傳特權財產及徵收賦稅等;其餘兄弟姐妹為貴族。貴族階級 擁有華麗服飾及門楣雕刻的權利。勇士階級為具特殊功蹟或才能的平民家族,在 部落裡亦受族人敬重,如雕刻師、狩獵英雄。排灣族在土地財產制度方面,除了 極少數之自然財產為部落公產外,大部份財產為私有;土地財產集中在少數幾家 地主階級之宗家,為排灣族特權階級制度之基礎;頭目宗家享有向其佃民徵收各 租賦之特權,每一家族之社會地位與其家氏相連且不變,因而在財產承繼權關係 上亦固定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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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遠眺S村一景(研究者拍攝)

圖 3-3:S村聚落與行政範圍(S村社區發展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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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村所在之社區發展協會運作良好,過去曾獲補助執行原民會「原住民部落永 續發展計畫-重點部落」(2006~2009)、農委會「農村再生」(2012~2015)、內 政部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社區治安(2004~)等計畫,計畫中攸關部落發展的議題,

均透過部落會議討論做出決議;當時部落會議採聯合召開,主席由 8 位頭目每年 一任輪流擔任,村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協助文書行政,分工合作,執行成效優 異。

圖 3-4:S村申請重點部落計畫建置之展售中心(研究者拍攝)

然而在 2015 年底,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部落公法人 制度尚未正式上路卻已經對S村造成影響,已有部落備以待之,準備成立公法人,

打破過去共同召開部落會議的默契。根據前面所探討部落公法人化之學理與限制,

S村至少有以下幾項問題:面對人數過少、資源重疊等問題,S村是否能達成復 振傳統組織,執行公共任務及落實原住民族自治的理想目標?以及各部落仍保持 嚴謹之傳統領袖制度,頭目階級身分世襲,公法人上路後,部落會如何選任部落 公法人組織代表人及幹部?未來部落公法人化在 S 村會如何發展,是否真能到達 立法意旨與目標,以及對基層行政有何影響,就目前來看實有諸多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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