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S村部落公法人運作可能遭遇的問題
(一) 支持以戶籍為認定基準,並納入籍在人不在之旅外族人。
(二) 支持以戶籍為認定基準,且不限定原住民身分。
(三) 認為應以部落固有的血緣、親緣關係為基準,不要受設籍的限制,以 現今戶籍制度套用於部落親族,將更加阻斷族人與部落母體的連結。
多數受訪對象亦同意將籍在人不在之族人納入部落成員,可能影響召開部落 會議能否過半數出席成會。綜之,如何落實在地部落公法人的自決權,以及如何 兼顧都市族人之部落自決權,將是一大挑戰。
第二節 S村部落公法人運作可能遭遇的問題
一、 族人不清楚部落公法人的意旨與目標
原民會在「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預告期間,召開數場諮詢會議,
邀請原住民族代表與學者參加,且透過地方政府陸續至各原鄉部落辦理說明會 曾有學者針對設立原住民族自治區進行田野採訪時,感受到部落族人對自治 區的態度冷淡,探問之下得知是因為不知自治區到底是什麼,所以無從回應起;
而地方行政人員或民意代表對自治區的概念也常是一知半解,知道的並不比一般 民眾多,出現資訊流通不良的狀況。
原住民族自治規劃過程中,常受到此政策為「由上而下」的批評,有很大的 原因就是因為資訊的不足所致。因此,當大多數的部落族人能瞭解原住民族自治 是什麼的時候,討論自治區是否設立才會有平衡的觀點(施正鋒,2014)。
原民會於 2016 年 5 月 3 日完成「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第一次法規 預告程序,其後除透過地方政府陸續至各原鄉部落辦理說明會之外,並召開 12 場
「部落公法人諮詢座談會」及 5 場「重大政策諮詢座談會」與各界交換意見後,
即著手進行草案條文研修作業,其間相關議題亦在「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 轉型正義委員會」(簡稱原轉會)中有所討論;復於 2017 年 10 月 27 日辦理第二 次法規預告,以廣徵各界意見。然而兩次草案預告,並未見政府對部落公法人政 策與相關措施廣泛宣傳說明與傾聽族人心聲,以致第一線原住民部落族人普遍對 於部落公法人議題的資訊掌握度不足,只知政府欲推動部落自治,但對於其內涵 不甚瞭解,以致對於原住民族自治有著空洞的想像。
部落成為公法人不只是對國家社會造成變化,更重要的是它將對原住民造成 巨大的影響,必須從新適應「新」的部落組織與政治型態,甚至是新的未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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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族人是否瞭解部落公法人的立法意旨與目標,以及是否符合期待,將直接影響 政府推動部落公法人之成效。
因此,本研究將部落族人及相關人員對部落公法人的認知加入訪談大綱,以 瞭解政策宣導執行狀況及問題所在,然而S村族人似乎並不清楚部落公法人的意 旨與目標。
我有一點知道(部落公法人),但是沒有深刻的瞭解,因為這個課(指說明 會)大概只有上過一兩次,有點忘記。(A1-1-1)
應該會(成立部落公法人)呀,既然上面有這樣的政策,但是我們要知道設 立的意義在哪裡,這是我們族人想了解的,我們的中央、上級設立公法人的用意 到底是什麼?設立公法人之後我們的經費尌會比較好嗎?辦理活動的時候對我們 有什麼好處?那我們想的是很簡單的東西,這個部落公法人對我們部落有多大的 效應?還是未來有一個更有保障的政策?(A4-1-2)
部落公法人,前兩年公所有召開會議,承辦課員有稍微說明,發了厚厚的一 疊資料,她自己也說不太清楚,我們也沒有辦法吸收,大方向非常不清楚,草案 沒辦法定案,下面的人也沒有辦法宣導說明。(B1-1-1)
有聽過啦,大概尌是所謂的人民團體嘛,除了村辦公處以外,另外一個部落 裡面的團體啦,具有一個對部落裡面建言或是其他發展及計畫執行的功能,大概 是這樣子。(D1-1-1)
沒有,第一次聽到(部落公法人),我的認知的話,從去年開始有所謂各頭目 的部落會議(指部落各自召開),我唯一知道的是這個,以前的部落會議不是這樣,
以前的部落會議是用輪流(指聯合召開),像 S 村以頭目為基準,經過協調,當年 承辦聯合年祭收穫祭的頭目,那一年的開始尌是部落會議主席。(D2-1-1)
今天第一次聽到(部落公法人),以前不曉得的,剛剛聽村長講才知道。(D3-1-1)
族人的心聲是部落自治能否遂行先決條件,召開說明會之目的除了宣導說明、
回應問題、解開疑惑,更重要應是取得族人共識及肯認,並非只是單方政策宣達 會;或許政府所認為的政策利益,不見得符合族人的自治需求,也未必符合原住 民族整體利益。政府公部門應更親近、用心傾聽族人的聲音,落實和族人溝通,
了解部落真正的需要。
二、 與既有行政層級產生競爭與排擠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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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係指國家或依法律設立,為達成公共目的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 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公共團體,故「執行公共任務」是公法人重要特性之一。
部落公法人在組織設計上,僅設部落會議及代表人,缺乏議行分立的行政和 立法機關,而類似社團法人以部落會議(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但卻無社 團法人設有理、監事會作為一般決議與執行機構,以及監督會務執行之管理設計。
最重要的,其組織與職權與現有之行政層級嚴重重疊,是否疊床架屋,與村辦公 處、社區發展協會甚至鄉公所之間會有怎麼樣的競合關係?
功能與空間一定是重疊的,社團法人也好,政府機構也好,公法人也好,尤 其社區發展協會重疊很多。(A2-5-1)
當然會重疊,重疊是沒有關係,但是影響會滿大的;爭取資源是大家所想要 的,在部落裡面都想看到推動地方事務,我覺得在一個部落裡面,這麽多組織團 體在做同樣社區發展協會可以做的事情,為什麼要變成這麼多組織團體在競爭、
互相排擠,在部落裡面最忌諱看到這樣的情形。(B1-5-1)
我認為是弊多於利、疊床架屋,除非有一個(組織)自動消滅。(C1-5-1)
S 村才 600 多人,已經有社區發展協會了,再來部落公法人尌 9 個組織了,再 加教會等於 11 個,大家都疊床架屋的,一個人也許跨 3 個群組部落,因為我的爸 爸媽媽都不同家族,這個怎麼做,重疊性太高了,公法人不是不好,可是我比較 傾向以前的概念,部落公法人我覺得 OK,可是這是 8 個頭目裡面你們來輪作,社 區裡面不需要太多的組織,你看再加守望相助隊,再加山地義警,那這樣盤算下 來,我們開不完的會,說穿了尌是部落裡面到底要聽誰的,社區發展協會的功能 會弱勢化,那我們寧可捨去社區發展協會朝向部落公法人,公法人算是有公權力,
它的功能會比社區發展協會更健全,社區發展協會是會員制,它並沒有包括部落 裡面每一個人,可是部落公法人是以族群的概念,只要是部落成員尌取得這樣的 權利跟義務,會不會比較好,我比較朝向這樣啦。(D2-5-1)
根據第二次法規預告的規劃(第24條),代表人經部落會議同意,得優先由 具原住民身份之當地村(里)長兼任之。因為大家都已經習慣現行的地方制度運 作模式,由村里長兼任代表人固然有熟悉行政運作、增加行政效率與資源有效運 用的優點,但當中有什麼矛盾?
我反對(村里長優先兼任代表人),村長本身已經很多工作了,按照過去傳 統部落的代表人是頭目,會對頭目不尊重,而且會對部落衝擊與聲音出來。村長 太多工作,太不適任作代表人。(B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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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不贊成這個部分啦(村里長優先兼任代表人),因為各族群都不一 樣,排灣族尌是頭目嘛,我當然希望村長做中間人做協調的部分,我們社區尌是 頭目很多,各部落頭目一定有不同的想法,如果村長擔任部落公法人的代表人,
我是覺得比較不妥啦。畢竟村長工作也很多,我是希望村長專心去做協調的工作 尌好。(D1-3-2)
不贊成,村長底下有鄰長,他是公部門的其中一個附屬單位,今天給村長當 部落公法人的代表人,請問他要聽公所的還是聽部落的,角色會混淆,一個人只 能站一個位置,不能身兼數職,他會分身乏術、角色錯亂,所以既然村長他是民 選的,他是有給職的,他應該去做公部門的事,如果公法人屬於義務性的尌像社 區發展協會這樣,他不應該跟公部門一貣,這樣才會達到制衡的目的,我覺得不 贊成。(D2-3-2)
S村受訪者普遍認同村長不應兼任公法人之代表人,以免產生不良競合。村 里長及傳統部落領袖,在意涵與傳統機制的維繫上,是不同架構;原住民村里長 兼任部落公法人的代表人,部落將更難與既有的村里鄰組織做出區分,也導致部 落所代表的民族權最基本的自主自決單位「行政化」。允許原住民村里長優先兼 任部落公法人代表人,或許是紛爭開端;傳統領袖與選舉產生的民選人員到底誰 才具有部落代表性,應交由部落自主決定。
三、 部落組織較小,成員及範圍重疊
「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亦說明了部落公法人組織,應參照其部落 區域面積、部落公法人任務、部落成員人數、部落公法人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因 素,以設置合理之組織規模。然而S村面對部落組織較小,人數過少、成員及範 圍重疊,未來公法人上路後可能發生遭遇什麼問題?
確實我們 8 個家族很多成員都是重複的,因為我們村莊很小嘛,家族成員重
確實我們 8 個家族很多成員都是重複的,因為我們村莊很小嘛,家族成員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