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研究架構
一、 研究流程
研究流程可視為論文的寫作程序或步驟,本研究之流程可分為前期階段包含 研究動機與目的的產生、蒐集資料,相關文獻閱讀。中期階段包含受訪對象邀請、
研擬訪談問題、正式訪談進行。後期階段包含紀錄資料,編碼,整理分析資料、
結論與建議。有關本研究實施流程如下所述:
(一) 研究前期階段
為研究的籌備計畫階段,首先確定研究目的與問題,進而進行相關文獻 探討與分析歸納,並根據研究目的與文獻結果建立研究架構與選擇研究 工具。
(二) 研究中期階段
訪談實施階段,對研究對象進行半結構式訪談;並將以訪談內容與文獻 做驗證。
(三) 研究後期階段
將訪談與文件所得資料進行統整與分析,最後歸納資料所得的成果,進 一步做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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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5:本研究流程圖。
二、 研究架構
研究架構或稱分析架構,係指研究者對於其擬研究之主題於進行思考、研究 與分析時所採用的架構(邱榮舉,2002)。研究內容的設計必須與研究目的相呼 應並能有助於回答研究問題。
研究動機與目的
蒐集資料,相關文獻閱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受訪對象邀請
研擬訪談問題
正式訪談進行
紀錄資料,編碼,整理及分析資料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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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之研究目的在於:探討S村部落公法人化對傳統部落組織可能造成之 影響;探討S村部落公法人運作可能遭遇之問題;研擬解決對策、提供相關建議,
供主管機關、行政體系及原住民部落之政策執行參考。
因為部落公法人制度尚未正式實施,針對部落公法人政策的相關研究文獻與 參考資訊亦甚少。為達成本論文之研究目的,研究者以「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 法草案」法令為根基,並蒐集原住民族自治及村里社區互動之相關研究案例、期 刊、研討會評論等文獻,並就個案村里原住民族之特性、發展與限制等議題進行 歸納分析,透過次級資料整理分析,探究未來部落公法人化,個案村里可能面臨 之困難與阻力,以建立本研究之研究架構。
本研究依據「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法令之內容,配合相關文獻資 料之歸納與分析,建立研究之架構,說明如下:
(一) 「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第 19、20 條 ,以及「諮商取得原 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4 條所規範之多數決形式民主,在部落 公法人選任幹部與決議方式,對部落傳統組織、慣習可能之影響與問 題。
(二) 黃源致(2001)的研究認為,現行村里與社區,由於大部分地區、 地 理位置重疊並在既有的範圍內爭取有限的資源,肇致村(里)長與社 區理事長角色功能重疊之雙頭馬車現象。然而「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 辦法草案」第 23 條規範村里長得優先兼任部落代表人,此舉可能對部 落、村里、社區之間產生何種競合關係與問題?
(三)「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第 27 條,規定村(里)辦公處、社 區發展協會及其他相關機關範與部落公法人加強協調、聯繫,並給予 部落輔導支援;然而原民會之命令,能否對跨域的機關(構)、相關單 位產生足夠拘束力?
(四)原住民族自治規劃過程中,常受到政策為「由上而下」的批評,有很 大的原因就是因為資訊不足所致(施正鋒,2014)。原民會於 2016 年 5 月 3 日完成「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第一次法規預告程序,
其後陸續召開 12 場「部落公法人諮詢座談會」及 5 場「重大政策諮詢 座談會」與各界交換意見後,即著手進行草案條文研修作業,並於 2017 年 10 月 27 日辦理第二次法規預告。然而,未見政府對部落公法人政 策與相關措施廣泛宣傳說明,原住民部落族人對於部落公法人議題的 資訊掌握度及其內涵瞭解程度如何?
(五)學者高德義(2004)曾以臺北縣烏來鄉(現新北市烏來區)為例研究 原住民地方財政狀況,發現最困難的部份,在它完全仰賴中央縣府補 助,缺乏自主財源。「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第 28 條規範部 落公法人之收入來源,來自事業、財產、政府補助及捐款贈與等,未 來在實施部落公法人以後,與既有行政層級之間,在經費及資源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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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造成什麼影響或問題?
(六)原民會推動「原住民部落永續發展計畫」,於 2010 年邀請周惠民、孫 大川(2010)等學者評估計畫之執行成效,並指出部分問題。重點部 落計畫與部落公法人具相同組成,同樣冀望以部落集體的力量來因應 族人所面臨之處境、建全部落的組織。爰重點部落計畫執行所發現之 問題評析,可以做為部落公法人可能影響與問題之重要參考。
(七)「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第 8、16 條,規定部落公法人戡定、
繪製部落區域範圍確認,並以同辦法草案第 12 條規範申請文件公告採 行公開徵詢意見程序,並未實質協商。然部落區域範圍涉及原住民族 傳統領域大範圍原漢交界的認定,且目前傳統領域土地劃設尚未完成,
若以傳統領域作為部落公法人區域劃分依據標準,且未經實質協商,
可能會引起族群間的糾紛;但倘若未納入傳統領域之範圍,又讓部落 自治與管理效益打了折扣(蔡志偉,2016)。因此,實有針對上述問 題深入探討,研擬解決方案之必要。
(八)「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第 9、22 條,授權部落公法人得以 章程就設籍於區域範圍外之原住民另為規範,且同意其申請加入。但 是另一方面,「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4 條及第 19 條對於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採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 席,過半數贊成為通過之過半數表決規則。然目前許多部落族人旅外 工作,或是戶籍設於部落人卻在都市,如此高比例的旅外原住民人口,
其參與部落公共事務與自治之權利理當重視(施正鋒,2014)。但若將 設籍於區域範圍外之都市原住民全數納入部落公法人成員,那麼決議 事項要達到成員過半的多數決並不容易。因此,此議題值得繼續探究 其對部落之影響與問題。
(九)原住民部落成為具有獨立法人格之公法人,為了維持其法人格的生存 並推動公共事務,自然須擁有收入、財源,以及處理事務所需之專業 人才(張正修,2000)。「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第 26 條第 1、2 項規範部落公法人得置部落幹部若干人,由部落依傳統規範或部 落需要選任,對於其資格及產生方式並未做規範。然而如此規範是否 能滿足部落公法人專業行政人員之需求?以及數十人的迷你部落面臨 人員缺乏的問題,要如何選任幹部?值得探討。
基上,檢視部落公法人相關法令與探討相關文獻之後,歸納分析出部落公法 人化對 S 村可能的影響與問題,並解析成以下七大面向:
(一)部落公法人設立目的。
(二)公共任務與發展。
(三)選任幹部與決議方式。
(四)區域範圍與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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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功能與空間重疊。
(六)財政需求與經費來源。
(七)法律位階與效力。
在確定研究問題後,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對研究個案村 里之訪談對象進行深入訪談,最後再依訪談結果進行評估分析,並藉由SWOT分別 針對部落設置公法人的幫助與難處進行可行性分析,以便於認清其優勢、劣勢、
機會與威脅分別為何,以找出可能之影響與問題,以提出相關之建議與結論。綜 此,本論文之研究架構圖如下圖:
圖3-6: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圖。
1. 對部落組織可能造成的影響 2. 部落公法人運作可能遭遇的問題
1.設立目的
2.公共任務與發展 3.選任幹部與決議方式 4.區域範圍與成員 5.功能與空間重疊 6.財政需要與經費來源 7.法律位階與效力
SWOT分析 研議建議策略
結論與建議
部落公法人化之課題與挑戰 以東排灣族 S 村為例
文獻探討
1. 原住民族自治及部落公法人相關文 獻探討
2. 「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
相關法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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