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S村部落公法人化的 SWOT 分析
經由彙整相關文獻,實地調查與及分析相關人員訪談的結果,本研究整理、
歸納出S村部落公法人化之機會、威脅、優勢及劣勢,其分析如下:
一、外部環境分析(機會 Opportunities)
(一) 政府政策支持
在原住民族自治日益受到政府重視的情況下,可看到原住民部落在發展上的 機會,而S村也在這樣的背景下,可望推動發展部落事務,加上各部落有意願,
因此S村各部落公法人化之後,可望有再發展的機會。
原則上我們都會配合啦,因為這是很好的方向與未來,可以去維持過去的生 活方式、思想還有歷史沿革,還有文化內涵在當中去做延續與傳承,所以我們一 定會去申請部落公法人,最終的目的尌是我們不要丟掉原本該保有的各方面文化,
生活上面基礎做學習,有益於原住民族的發展。(B2-1-2)
(二) 部落產業發展機會
近年臺灣地區工商業發達,環境卻日益遭受破壞,可享受的綠色空間逐步減 少,相對的,國人對自然養生的觀念卻逐漸重視,在此轉變趨勢下,民眾喜愛從 事生態旅遊,體驗多元文化之美,崇尚自然、健康的飲食;這樣的風氣對S村而 言,不管從環境、人文或天然資源的角度來看,都具有發展的條件。對於人口少、
產業少的S村來說,把握住部落公法人化之後所帶來的資源與自主發展,是產業 發展上的一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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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村莊裡面開了好幾家民宿,假日住房率都不錯,紅藜等農產品的價格 也很好,因爲現代人喜歡親近大自然,體驗部落的生活,吃要吃健康、無毒的,
未來部落公法人可朝這方向繼續努力推動。(C1-2-2)
(三) 部落權利行使之基礎
在過去,由於原住民族部落於法無主體地位,屬於部落的傳統文化資產(祭 典、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等),以及傳統領域或既有原住民保留地上屬於部 落共有的土地,都不能登記所有權或專用權。未來部落公法人上路後,部落將可 以權利能力主體的身分,獲取更穩固的保障,為部落行使更多、更完整的權利主 張。
傳統領域我們是希望納入,現在我們積極申辦觀光發展,如果能將舊部落的 範圍納入,除了拿回祖先的土地,土地上溫泉資源、美麗的山林,若好好利用會 對部落的發展有很大的幫助。(A2-4-1)
(四) 原住民族自治的基礎
目前而言,在原住民族自治法尚未通過的情況下,部落公法人便成了原住民 族自治的基礎與機會,各部落之事務,將得以公法人為其部落的行政主體名義,
並於族群內部相聯合,取得為該族群爭取權利的代表性地位。
政府開始重視我們這一塊,尌是各部落的自治,讓族人改變一些新的思維,
但是我們部落是一定要聯合啦,要達到原住民族自治確實有一段距離,因為要自 治組織裡面各方面的人才都要有,實際上剛剛所講的,都是部落各自成立公法人 是蠻困難的啦,如果是聯合的公法人,再到整個排灣族,這個有可能啦。(B2-7-4)
二、外部環境分析(威脅 Threats)
(一) 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政策不明
原住民族自治的內涵很簡單,就是原住民族希望能決定自己在政治、經濟、
社會、以及文化上的安排,具體的內容是立法權、司法權、以及行政權的落實,
而自治權的核心則在於取回傳統領域的土地權。隨著部落公法人化,部落傳統領 域是否納入公法人之範圍,除了攸關部落諮商同意權之行使,也可能關係到部落 公法人之事業收入來源,因為多數山林、水區、溫泉等自然資源皆位在原住民族 傳統領域範圍內。關於此,「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第 16 條規定:「部 落公法人區域範圍,應參照其歷史、地緣關係、族群關係、傳統文化及其他相關 因素,以勘定合理而明確之區域範圍。」而目前原住民族自治及土地、海域管理 之法源基礎仍舊缺漏,亦即部落公法人並無土地所有權及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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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狹人稠、原漢高度混居交織的臺灣,傳統領域劃設具高困難性與排他性,
加上政府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政策並不清楚,相關法律的訂定亦未完備,在 這樣的框架下,部落公法人其實只是沒有土地管轄的公法人!因此,要落實原住 民族自治,其地域的土地問題為必須先行解決的問題。
傳統領域的劃分是這幾年很重大的議題,因為我們村莊是來自四面八方,炒 的很兇尌是傳統領域的部分,很多重疊的部分啊,而且政府的態度和相關法令又 不清楚,這個是歸誰管,到底是誰的傳統領域,很多這種爭議。(A4-4-1)
(二) 經費資源不足
地方自治是具政治性與高度複雜性的工作,且需要專業人力及足夠財力。然 而因地方自主財源普遍不足,許多地方政府須依賴上級政府之經費挹注,方能支 應基本的人事費用與法定支出需求。部落公法人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也無預算權,
未來上路後雖可申請公部門的經費資源,可成立營利事業及接受捐款贈與,然而 大部份的財務,均須仰賴政府補助,自創財源比重嚴重不足,如何發展著實存疑。
(部落公法人)主要應該要靠政府補助,因為我們(部落)能力不足,要靠 事業收入和捐款維持運作很難。(A1-6-1)
(部落公法人)當然是由政府補助比較好,村莊沒有啥麼事業可以做,大家 苦哈哈。(D3-6-1)
(三) 部落產業同質性高
在政府支持下,許多部落社區開始發展部落產業,主要推動方向為文化、觀 光及農業等,然而有些部落未檢視自己實際需求,看到別部落做,就直接複製方 法,除了難以自我管理,也無法自養,到最後也沒永續。因此,S村要如何發展 自己部落的特色並永續經營,是重要的課題。
通常一個部落弄(計畫),其他的部落尌跟上去了,幾乎都是這樣,可能(計 畫)目的、主旨稍微弄一下,或者經費概算調一下這樣子。重疊浪費我是不敢講 啦,有這樣的東西我們是盡量協助啦,至於怎麼運用我們沒有干涉到那邊啦。
(D1-5-3)
我們的產業很薄弱在整個市場上面,市面上本土、進口的小米充斥,還有最 近崩盤崩的很嚴重的紅藜,因為它太容易取得了,大家一窩蜂種,而且人家的技 術比較好,倒不如傾向於農業的轉型與產業的活化,把農業跟觀光結合在一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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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外面的人沒有地可以玩嘛,結合農業的體驗與觀光,增加地方上的收入。
(D2-2-4)
(四) 部落公法人位階不明與層級過低
原民會訂定部落公法人相關辦法並無明列其位階與職權,依「部落公法人組 織設置辦法草案」規定,部落公法人其行政地位和層級顯然在鄉鎮市之下,充其 量只有村里層級,而現有行政體系增加了行政層級,也可能減低行政效率,與實 踐自決的民族自治更是天壤之別。萬一部落會議之決議與其他部門意見相左或與 法律相抵觸時,是否又會被其他法律或行政層級所凌駕而產生爭議。
(部落公法人)它的層級應該到鄉,因為現在公部門在推一些議題,應該要 經過部落會議決議,所以鄉公所要跟部落會議討論,實際層級應該在村,但我希 望它的層級應該要到鄉,這樣子才有辦法跟鄉公所帄貣帄坐,要不然到時候都是 被摸摸頭下來,很多部落會議決議的事情,到公所都被裁撤掉,尌被丟掉了,講 難聽點這是一次又一次的傷害跟消費部落,變成大家都沒有信心,到最後尌是我 幹嘛還要去開會,開會沒有用啊,只是去被摸一摸頭尌回來了,部落裡面尌會對 公部門喪失信心,所以如果層級到鄉至少可以制衡。(D2-7-1)
(五) 與其他機關組織間合作機制不足
地方事務有許多複雜性,執行權責分散由不同的機關或政府負責,因此欲解 決地方事務問題,常需其他單位之配合。原民會第二次預告「部落公法人組織設 置辦法草案」,其中1項修正是「強化地方政府協力義務」;草案第27條:「部落 公法人為配合各級主管機關辦理部落綜合發展建設,各相關單位應予輔導支援,
並解決其困難。部落公法人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村(里)
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部落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然而原民會所訂定的法規命令,是否對跨域的機關(構)、相關單位產生足夠拘 束力?應訂定溝通協調及解決爭端之機制,必要時得提請上級機關協調,方能有 效解決各類型的跨域問題。
一定要協調,村辦公處跟社區發展協會願意配合,但是其他單位尌不一定了;
如果對方不理,公法人上級單位應該要出來做協調,要不然通常都是置之不理的。
(D1-7-2)
三、內部條件分析(優勢 Strengths)
(一) 地方發展意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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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對於發展部落觀光及產業具有相當高的意願,究其原因,一方面 是國家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是可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以及提供在地就業機會。因 此,S村各部落頭目無不展現部落公法人化之高度意願。
我所屬的部落會申請(設立部落公法人),實際上我們部落在幾年前尌有這 樣的想法,因為我們要推動部落的事務,我們原住民部落早期尌是一個自主的組 織與團體,因為時代的變遷,現在政府開始重視這個區塊,要將部落主體性恢復 及對部落的尊重,要我們去成立這樣一個組織,能夠實現過去的生活方式,也可 以讓我們的文化可以傳承,在國家推動多元文化的方向一貣發展。(A3-1-2)
我所屬的部落會申請(設立部落公法人),實際上我們部落在幾年前尌有這 樣的想法,因為我們要推動部落的事務,我們原住民部落早期尌是一個自主的組 織與團體,因為時代的變遷,現在政府開始重視這個區塊,要將部落主體性恢復 及對部落的尊重,要我們去成立這樣一個組織,能夠實現過去的生活方式,也可 以讓我們的文化可以傳承,在國家推動多元文化的方向一貣發展。(A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