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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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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成為政府的承諾更為重要。

但或許我們都對於「實際的社會圖像遠比理想來得複雜許多」,彼此心照不 宣,誠如王增勇(2009)所言,當民間社會福利服務組織取得政府部門的福利委 託,美其名是夥伴關係,但實質上從社福組織的登記立案、招標競爭、聘用人員 的學經歷、標準化的服務流程、收案標準、服務區域、績效指標,乃至組織內部 的經費核銷,還有平時的個案服務紀錄、督導紀錄等,都必須服膺於國家機器統 一制訂的規訓治理細項。因此這個契約文化下所包裝的夥伴關係,是否造成長照 服務單位的實務工作現場有任何的質變?再者,公私部門基於動機差異所產生的 溝通障礙、侷限甚至封閉民間參與決策甚或意見回饋的管道,進而這種未全面開 放的政策回應,是否會影響號召、動員民間單位的專業參與?抑或契約規範逐漸 消耗民間單位的服務量能?上述對於實務發展而言至關重要,因為如此一來,公 共管理者須嚴肅以對的問題將會是,如何激勵個別組織加入、或是維繫長期合作 的意願。另就理論層面而言,在探究哪些因素影響協力網絡與形塑架構之際,也 進而聚焦夥伴關係的穩定性、協力成果。有鑑於此,本研究目的為:

一、聚焦社區整體照顧模式中的C 級巷弄長照站,非營利組織的參與能量如何?

亦即關於決定是否參與協力,以及投入多寡的關鍵考量。

二、以公私夥伴關係角度一窺社區整體照顧的網絡,並評估其協力成果。

第四節 研究問題

查究長照 1.0 的狀況與檢討,簡惠娟、莊金珠、楊雅嵐(2013:8)表示在 引進民間參與方面,採取補助經費、檢討法令等策略提供協助,以結合民間力量 與減少參與障礙。衛福部(2016)亦指出長照 1.0 主要的制度、服務輸送體系等 由政府規劃掌舵,例如各地方政府多採「委託」或「補助」的方式結合在地單位 推動長照服務,至於其經費的支付系統,是由地方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 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逐年進行審查補助,地方政府再利用與民間機構簽訂勞務 採購合約或計畫型補助等方式,鼓勵民間單位參加以增進轄內量能。然而在上述 合作框架下,是否有助於達到平等互惠原則?相關研究如黃榮源、陳郁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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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在「委託」的型式與架構下,較難營造協力夥伴關係。亦有民間單位認為過 去政府與民間建立的是「採購關係」,呼籲若要順利推動長照2.0,除了要解決行 政效率的問題,還要重新定位政府與民間的合作關係 8。因此在 2.0 上路初期,

政府囿於舊有的招標制核銷程序過於繁瑣,常造成服務提供單位資金周轉的壓 力,遂向全民健保取經,將原有的委辦、招標模式改為特約制,也就是長照提供 者在檢具特約簽訂所規定的文件與資料後,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簽約 申請9

那麼即使政府宣示以公私協力策略佈局,並透過各種機制挹注資源以助長民 間參與及發展,看似仍保有層級節制的合作關係,是以本文初步認為,若以學者 Kernaghan 以「權力」為基礎區分夥伴類型,較偏向「操作型協力夥伴關係」

(operational partnership),即公私雙方只有工作分攤,並無權力分享,且權力只掌 握在擁有優勢資源的一方。那麼我們不免憂心,愈仰賴政府資源的非營利組織所 可能形成的對外依賴傾斜,將會影響服務據點的自主性或永續運作的服務能量。

除此之外,「滾動式決策」初衷是為了真正了解要如何配合本土民眾的意向,彙 整、修正意見以凝聚共識,但制度邊走邊改,優點是擁有邁向理想的行動力,但 另一方面也陷入「以明確的政策目標(社區在地老化),走向不確定執行手段」

的窘況。換句話說,不論是社區整體照顧模式的修正、契約的形成或修訂,都可 能影響公私部門間的互動關係。

最後,由上述一窺協力關係的定位:首先,契約遂成為公私協力在責任義務 關係的重要互動媒介,即使委託代理與公私協力存有大相異趣的理論假定,但形 式上皆透過契約—無論是委託契約、補助契約或計畫、特約簽訂,以合法化雙方 的協力角色與互動關係。如此一來,觀察長照協力網絡時似乎可從兩個層面來 看,一個是檢視長照服務契約委外的實際現況,以及地方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互

8長照薪資低缺人力 盼改變政府採購法(2016 年 12 月 10 日)。中時電子報,取自: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1210001167-260405。

9可參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特約簽訂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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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合作與互信互賴。易言之,我們關注由政府發起(government-initiated)的長 照2.0 社區整體照顧模式,並與非政府相關行動者(non-governmental stakeholders)

合作的過程:就宏觀面,檢視參與行動者的動態(dynamics)—在政府回應政策 議題的過程中,所進行的正式與非正式溝通協調如何影響協力網絡;進而在微觀 面,關注政府什麼事情做對了,或欠缺深思熟慮,左右了非營利組織的承接意願 與服務量能?具體而言研究問題如下:

一、政府規劃推動的社區整體照顧模式,如何影響C 級服務單位的經營管理?

二、在地方政府與受託單位的契約關係中,哪些規範內容可能阻礙參與意願?哪 些則能增進參與誘因?

三、對於承接 C 級的服務單位而言,與公部門保持長期夥伴關係的關鍵考量為 何?

四、目前滾動式修正成果是否有助於C 級單位未來的合作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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