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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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壹、在操作型協力夥伴關係下,
C級單位須擁有在地深耕經營的決心
協力為正式性、協商性及共識導向的過程(Ansell & Gash, 2008),但經觀察 得知我國長照服務乃由政府主導,就共享的權威角度觀之,實則未發揮其效果。
詳言之,政府與C 級單位間的協力型態屬於操作型夥伴關係,其特徵在於協力是 建立在工作的分擔,而非決策權的分享,強調在推動在地老化服務此「操作層次」
上,分工合作各盡其職,一起努力達成相同目標。回溯協力之初C 級單位的投入 動機,以「屬於既有推動項目」、「政策補助具有誘因」、「政策內容合乎組織使命」
居多,可見這種協力夥伴關係之所以存在,最重要的動機是在地方政府積極推動 下,他們的資源是共享的,可透過資源交換減少對未來供應的不確定性,合乎資 源依賴理論的命題。然而在合作過程中,民間單位主要有五項推動經驗與想法,
分述如下:
一、臨托服務的使用障礙所造成的低使用率,需納入政策考量
長照2.0 導入社區整體照顧模式,服務對象從失能者擴大至未失能但身體衰 弱之老人,服務項目也不再侷限長照1.0 的服務,而是包含了生活支持服務與醫 療健康服務。對於C+單位來說,多反映臨托服務最具挑戰,推廣成效不如預期,
除了投入單位數量少急待開發以外,民眾使用服務的障礙也需要納入政策制度的 考量。歸納使用障礙主要為「缺乏可近性、可負擔性與資訊」等問題,即由於喘 息服務採預約制,且時數規定過於僵化,造成民眾部分負擔意願低,再加上巷弄 站開站時間有限,因此有需求的個案多不以C+單位為優先選擇。
二、共餐服務可促進長輩的社會參與,惟經濟開銷過高
政府餐食經費補助有限,對於共餐人數較少不符補助規定的單位來說,這些 費用便須自籌,否則就要酌收費用讓個案一起分擔,但往往個案經濟條件都不好,
使單位決定自行吸收。是以當服務必須跟著預算走、受預算限制時,要建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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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使用者為中心的社區式服務」的願景,單位內部必須支持並確保財源、人力 的穩定。
三、了解「一個鄉多個村、一個區多個里」,皆有其差異
C 級單位經服務經驗累積,進一步反思何謂「因地制宜」的服務,並且在盤 點資源後,修正當初的「〇A〇B〇C 模式」或「〇B〇C 模式」。詳言之,由於 社區整體照顧模式著重資源的整合,希望巷弄站與區域內的A、B 級單位結合,
但不論是如「1B1C」,甚至是「1A3B5C」,其實巷弄站實際受到的輔導有限,因 此第一線工作者更偏好以「社區營造」概念去建立網絡、遞送服務,例如拜訪社 區領袖(如鄉鎮市區公所首長、村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等)、連結地方熱 心人士(如志工),或是納入其他社區關懷據點、社福團體、宗教團體等,而成 為「〇B〇C〇O(others)模式」,也就是資源連結其他單位而成為夥伴結盟。
因為其實「人」是社區營造中很重要的關鍵,但地方政府往往難以協助到這一部 分,尤其在非都市地區年輕人口外流嚴重,再加上可能因為交通太遠、環境不是 所期待的,而難以招募與培育服務提供者,因此政策規劃上不宜以同一套績效標 準要求,須考量各區域的服務量能。
四、在共享願景下,呈現偏好目標與手段稍有差異的「對立模式」
受訪者咸肯認「照顧社區化」已蔚為長照政策的「顯學」,而這也是他們一 致的長遠期望,然而另一方面,對於中央政府在制定體系或用何種方式實踐,許 多意見與細節尚待協力雙方磨合。亦即目前C 級單位對於改革目標的選擇、方案 的設計之考量皆不盡相同,前者的討論包括:「臨托功能」、「取消醫事單位參與 資格」、「巷弄站與社區關懷據點的整合」、「擴增設置新據點以未設置據點村里為 原則,是否有違普及照顧服務體系的目標」;後者則有「對於服務對象和核銷個 案的認定」、「尚待規劃因地制宜的服務」等意見,依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各自所「偏 好的目標」及「偏好手段」觀之(Najam, 2000),在互動模式上呈現目標與手段 稍有差異的「對立模式」。
進一步觀察受訪者對於政府處理價值衝突的認知—其為長時間的醞釀決策 過程,但在執行時如果遇到反彈,會允許快速推翻原本價值,隔年度計畫即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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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價值取而代之,如此方式的優點為可創造新的發展空間,但缺點則是不保證新 的解決方案會更好。因此在協力過程中,Brown et al.(2006)指出公共管理者應 不斷地指認、排序,那些存在利害關係者中爭議或競逐的公共價值,事實上這些 利害關係者的偏好與協商過程,會建立能優化、完善服務輸送的價值,以指引不 同契約管理工具與策略的運用。
五、契約關係下的互動模式從「分離依附型」走往「整合依附型」
參考Kuhnle 與 Selle(1992)從「財務依賴與控制程度」與「溝通往來程度」
兩個面向觀察彼此的互動關係,首先,由於巷弄站屬於方案補助計畫,不可諱言 C 級單位若沒有政府穩定補助的經費,社會福利的烏托邦不易實現,尤其在人口 老化浪潮下,服務的項目與內容只會愈來愈多,加上協力型態屬於政府主導的操 作型協力夥伴,確實有財務依賴與法規控制現象;另一方面,在溝通與接觸程度 上,協力過程中C級單位也慢慢了解合作對象的屬性,體諒地方政府的權責界線,
多認為已極盡溝通之能事,轉為接受和肯定彼此的角色與功能性。整體而言,契 約關係下的互動模式逐漸從「分離依附型」向「整合依附型」移動,也就是在政 府同樣嚴格控制財務與法規的情況下,協力雙方就溝通與接觸的程度,逐漸以密 切取代疏離。
貳、巷弄站的契約誘因、阻礙與管理
一、尋求「補助項目額度」、「建立暫付機制」與「減少核銷繁瑣」的進步空間 目前特約契約的誘因機制未產生誘因相容的地方主要有三個:首先在建立暫 付機制方面,地方政府與 C+單位的費用支付與申報於 2018 年改採特約方式辦 理,但對於服務提供單位而言感受並沒有那麼深刻,除了臨托個案不足的原因以 外,特約中的暫付機制並不適用巷弄站。接著在補助項目額度上,站在契約管理 者的立場,也期許能在經費上補助更多,使長照服務不中斷並考量管理細節,但 不同服務提供單位對於執行業務的出發點和財務狀況不同,如何把資源做有效管 理分配並不容易,這也凸顯協力職能中「見樹又見林的兩難」。最後關於減少核 銷繁瑣,誠如Kettl(2010:251)提及,多數國家都不太可能知道契約受託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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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多少錢,以及實際執行情形,如果政府愈依賴公私協力,那麼在資訊能力上要 建立監督資金流動的能力。
然而本文發現,就某層面而言,或許仍得視「服務的型態」來決定「防弊的 程度」,如果巷弄站申請核銷程序複雜、龜速,一等就是幾個月,那麼要吸引資 本沒那麼雄厚的社區基層組織投入社會服務,恐怕會換來駐足觀望、甚至興趣缺 缺的結果。總括而言,目前契約呈現較薄弱的誘因,並伴隨官僚體制下繁文縟節 與缺乏創新彈性等體制缺陷,因此政府應尋求「補助項目額度」、「建立暫付機制」
與「減少核銷繁瑣」的進步空間,以增進民間單位的參與誘因。
二、夥伴關係取得之「小贏局面」(small wins),多來自於「契約彈性」
透過契約此一政策工具,可訂定遊戲規則以引導彼此夥伴關係,同時也界定 公共管理者的裁量範疇,不論是因不確定法律概念(ambiguous legal)或明確授 權(direct delegation),使得契約管理有一定程度的彈性、創造力或創新(Brown et al., 2006),因此地方政府在巷弄站的契約管理功能上,實則扮演舉足輕重的角 色,是否能有效增進服務的遞送,取決於其管理效能與市場的條件。而本研究受 訪者多認為,目前協力過程所產出互利的中介成果或小贏局面,多來自於對地方 政府所為之「彈性的監督管理」感到殊值肯定。查看巷弄站契約管理實務情形,
首先,由於特約契約僅為概括規範,亦無罰則,因此沒有實際上約束力;再者地 方政府多未對單位進行嚴格、制度化的稽核主因是,巷弄站剛起步、人力不足,
茲以聯繫會議、教育訓練等間接方式促進服務品質。
雖然此等情況或許一定程度呼應Van Slyke(2006)與 Brown et al.(2006)
所言,由於社會福利提供者較少,彼此間缺乏競爭性,加上資產專屬性(asset specificity)、難以衡量服務成效等易增加交易成本的原因,不僅使得管理者難以 進行嚴格課責,較無法防止代理問題發生,也往往陷於不易修正管理缺失的契約 管理困境。因此在沒有將課責功能落實於法律層次的具體作為下,乍看之下為 Van Slyke(2006)所稱之「不完全契約」(incomplete contracts),也就是契約缺 乏明確性,沒有完整細部規範權利義務,惟觀察巷弄站服務型態,其有服務品質 可觀察性低、不可預測性高等特性。是以對於尚在服務摸索期的民間單位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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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認可地方政府已盡力在「契約彈性」與「把關服務品質」中取得平衡點,並 強調其實主要是針對中央在政策調整上較有意見想法,而多認為地方政府已致力 扮演好協調促進的角色。
況且,雖然少了一些正式的控制,但公共管理者實則運用更廣泛的管理工具 以達成協力成果,如市府補助、共享的目標、更直接頻繁的聯繫管道與頻率。可 見雖然契約可以檢視行動、增進服務的效率與品質,然而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實則 以各式的正式與非正式方式互動,正式契約中的控制並非管理的唯一形式,甚至
況且,雖然少了一些正式的控制,但公共管理者實則運用更廣泛的管理工具 以達成協力成果,如市府補助、共享的目標、更直接頻繁的聯繫管道與頻率。可 見雖然契約可以檢視行動、增進服務的效率與品質,然而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實則 以各式的正式與非正式方式互動,正式契約中的控制並非管理的唯一形式,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