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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對象之選取與研究倫理

對質性研究而言,受訪者的挑選應是以研究問題及所能提供資訊的豐富度為原則,

以呈現其主觀的生活脈絡(潘淑滿,2003),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父母罹患精神疾病的 青少年子女,以立意取樣向(purposive sampling)及滾雪球(snowball sampling)的抽 樣方法,因社會對精神疾病的污名與標籤可能阻礙潛在受訪者的參與意願,或目前不在 醫療及社服體系所服務之個案而困難接觸,研究者備有研究對象招募邀請函(附件二)

並採用多元的招募管道徵求研究對象之推薦與轉介,以獲得具有深度及廣度之研究資 料,訪談人數預定 8 位並以資料飽和為原則於研究過程中可彈性增減。

研究對象之條件設定如下:

一、訪談對象為年齡為 12 到 25 歲就讀國中、高中、大學、研究所之在學青少年或 就業未滿一年的年輕人,且為求口語表達清晰與豐富,因此須排除患有智能障礙、自閉 症等兒童期精神病之青少年。

二、訪談對象須與患病父母同住,且同住時間應超過五年以上,且父母的狀況為至 少有一位長期承受精神症狀或情緒困擾,曾在精神科病房住院至少乙次、或於精神科門 診就醫超過半年,有以下條件為佳:目前具有第一類之身心障礙證明(舊制代碼 12:

慢性精神病患)、或領有精神科重大傷病卡,經專科醫師確診患有思覺失調症、躁鬱症、

或重鬱症,但須排除共病藥酒癮、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智能障礙之診斷。

貳、研究執行過程

本研究於 2018 年 01 月到 03 月間進行研究招募,招募方式包含網路宣傳、親友介 紹、及徵求相關機構之研究協助等,成功申請家扶基金會之家扶智庫研究協助,獲得新 北市、新竹、苗栗、北台中、彰化、雲林等家扶中心經濟扶助組之協助,同時也獲得高 雄市心理復健家屬關懷協會、玉發園精神護理之家及五龍發社區復健中心之協助,由單 位社工篩選符合研究條件之案家子女並徵求受訪意願,各單位分別轉介、推薦 1 至 3 位 案家子女參與研究,家扶基金會的部分由研究者與各中心之督導及主責社工聯繫,確認

轉介對象之研究條件並協調訪談時間,而其他機構則回傳有意願參與研究之青少年家屬 的聯絡資訊,由研究者直接聯繫訪談時間與地點。最後,研究者於 2018 年 01 月至 05 月間共成功訪談 17 名受訪者,包含透過網路自行報名 1 位、親友介紹 2 位、家扶基金 會 11 位、其他機構 3 位,且本研究之參與者來自不同縣市,以受訪者居住地統計呈現 於表 3-1,遍佈北中南三區,惟缺乏東部及離島等醫療資源較貧乏地區之資料。訪談地 點除家扶轉介之受訪者於各家扶中心會談室進行,其餘受訪者則相約在交通方便之咖啡 廳或以視訊方式進行訪談。另外,訪談過程除了兩位受訪者為手足關係而一同接受訪 談,其餘受訪者均為個別訪談。

表 3-1

受訪者居住地統計

縣市 台北 新北 苗栗 彰化 台中 雲林 高雄 總計 人數 1 3 2 3 2 3 3 17

參、受訪者基本資料

其中一位受訪者於訪談過程發現患病家長之疾病診斷非精神疾病類別、不符合研究 條件,故於研究資料中剃除。在訪談過程有部分受訪者主動表達對訪談資料處理的疑 惑,擔心父母看到文本能辨識出自己分享的經驗感受而對父母造成額外的壓力和負面情 緒,因此,剩餘十六位受訪者基本資料之呈現,考量對受訪者的倫理保密原則,且為降 低受訪者個人資訊的辨識度,不呈現完整的生命故事與生活脈絡,並以英文代號稱呼受 訪者,於表 3-4 呈現本研究 16 位受訪者的基本資料,包含性別、手足排行、就學狀態、

最早認知家長患病的求學階段、經歷家長生病的年數、患病家長親職角色,而受訪者年 齡、居住地區、家長所患疾病類別等統計資訊則另外呈現。

綜合討論受訪者基本資料,受訪者生理性別統計為男性 9 位、女性 7 位,患病家長 親職角色統計為父親 6 位、母親 10 位,因此,性別角色人數並無極大落差,未使研究 結果偏重單一性別或單一親職角色影響而有所偏誤;而患病家長的疾病診斷類別,於表 3-2 統計為思覺失調症 7 位、躁鬱症 3 位、重鬱症 1 位、情感性精神病 4 位、解離性人 格疾患 1 位,因此,本研究資料可能較偏重思覺失調症患者子女之經驗與觀點,但也多

元涵蓋其他四種疾病類別,而診斷資訊的部分由轉介單位提供,研究者再與受訪者於訪 談時確認,部分受訪者認知的疾病診斷與轉介單位之記錄有所差異,本研究以受訪者認 知之診斷為主。

受訪者的手足排行,除了三位來自三位手足的家庭、一位來自五位手足的家庭,其 餘受訪者普遍來自兩位手足之家庭,而手足排行老么為最多(8 位),其次為老大(6 位)。受訪者目前就學階段的部分,研究資料呈現的就學狀態橫跨各個求學階段,包含 國中 1 位、高中 7 位、大學以上 8 位(其中大學在學中 6 位、研究所在學中 1 位、大學 畢業初入職場未滿一年 1 位)。

年齡部分呈現於表 3-3 中,受訪者年齡最小為 13 歲、最大為 25 歲,其餘受訪者 年齡大致平均分布於青少年階段;而年齡越大的受訪者不代表經歷父母罹病的時間越 長,會隨著父母生病的時間點不同而有不同長度的時間經歷,本研究以受訪者最早認知 父母生病的年齡與參與研究訪談時的年齡相減,估算出受訪者經歷父母罹病過程的可能 年數,再以每五年為一個區間進行歸類,如表 3-4 統計經歷五年以下者 3 位、六到十 年者 6 位、十一年至十五年者 6 位、十五年以上 1 位,因此,本研究能蒐集到青少年子 女對父母罹病不同階段的經驗與觀點,涵蓋疾病急性發作、慢性化到邁向康復各階段之 經驗。

表 3-2

受訪者父母罹病診斷統計

診斷 思覺失調症 躁鬱症 重鬱症 情感性精神病 解離性人格疾患 總計

人數 7 3 1 4 1 16

表 3-3

受訪者年齡統計

年齡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總計 人數 1 0 3 3 1 0 0 2 2 1 2 0 1 16

表 3-4

肆、研究倫理

因質性研究採「局內人」觀點與研究對象產生密切的互動關係,因此較量化研究更 重視研究倫理(潘淑滿,2003),本研究對象為精神疾病患之青少年子女,因精神疾病 在現今社會媒體刻意渲染下容易有汙名與歧視,應注意之倫理議題如下說明:

一、告知後同意

在研究對象參與研究前充分告知研究內容目的、執行方式、資料處理的保密方式與 拒絕回答、撤銷同意之權利,並表明研究者身份及與機構合作之方式,在研究對象對本 研究充分理解後才讓簽屬研究參與同意書(附件三),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有意願參 與研究訪談,則請各機構主責社工協助,事前讓監護人簽署家長知情同意書(附件四),

並以電子檔事先寄給研究者,或於訪談當日交付紙本同意書。

二、隱私保密原則

因質性研究是進入研究對象的生活世界以了解其經驗、想法、價值觀等,且研究結 果僅供研究者學術論文之使用,且將任何可辨識身分之資訊與匿名或編碼,以確保研究 對象之隱私。

三、潛在傷害與風險

研究者於訪談大綱及訪談過程注意態度及用詞造成傷害的可能性,且對訪談內容需 抱持尊重、開放與接納的態度,不讓研究者自身的價值觀念影響訪談對象經驗敘說的深 度與廣度,也不得讓訪談對象感受到研究者對訪談內容的價值判斷,且回顧過去遭受疾 病影響的生活可能喚起過去不好的回憶及引發負向情緒,因此研究者尊重訪談對象拒絕 回答的權利,且須留意訪談對象的身心狀態,適時暫停訪談、提供適度支持,並回報主 責社工或機構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