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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調查方法

4.1 問題之提出

4.2.1 內容分析法

4.2.1.1 研究對象及選樣

本論文選擇以公平會實務辦理事業發警告函行為案件之委員會議議案資料 為研究對象。所謂事業發警告函行為案件,包括經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之 案件,以及經公平會調查認為尚未構成公平交易法違反之案件。如此選擇之考量 有 2,其一,公平會為公平交易法以及警告函處理原則之主管機關,對於前開管 制法規之解釋與適用,自較其他司法機關解釋周延專業,且因本論文研究主題為 探究事業發警告函行為是否會產生所謂之懸疑效果,所著重者,為該受信者受信 後之心理反應,而此由公平會受理檢舉或自行主動立案後74,依案件審理進度進

72 網路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11910330。

73 須文蔚,不實廣告管制社會科學化之研究-以公平交易法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博士 學位論文,2000 年 4 月,頁 279。

74依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 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行調查所獲結果,應可較司法體系於案件經公平會初步認定是否違法,因時隔久 遠再行調查所獲結果更為真實可信,其二,為全面調查事業發警告函行為是否會 產生懸疑效果,自不限於經公平會認定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件,該經公平會認 定尚未違法之案件,亦具有研究價值,而應一併為文獻分析之資料。

再者,於公平會實務辦理案件上,並非所有案件均會提陳委員會議進行討 論。因為數不少之案件,囿於民眾對公平交易法法規並非清楚明瞭,常有將應透 過司法體系進行紛爭解決之民刑事問題,錯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不僅延誤當事人 權益,亦造成行政資源之浪費75,而另一方面,公平會為一委員會組織之行政機 關,為使該組織得以充分並有效率的調查審理案件,公平會內部訂有案件辦理流 程,依案件本身案情之繁簡、影響層面之廣大,以及涉及違反法規之不同,即得 區分需由委員會議進行討論而後決議,或得由機關首長決行後再向委員會議報告 追認 2 種案件審理流程,而該經機關首長同意簽辦完結之案件,尚無法由委員會 議之報告資料中,查得其詳細情形。故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案件而言,倘該案件 經公平會首長同意簽辦完結者,即無法經由公平會公文案件檢索系統-委員會議 議案中查詢。據悉,經公平會首長同意簽辦完結之事業發警告函行為案件,為數 並非少數,而此為本論文研究資料中所無法獲得之部分,先予陳明。

本論文選擇以公平交易法自 81 年 2 月 4 日施行以來,至 96 年 12 月 31 日 這段期間,使用公平會公文案件檢索系統,以關鍵字「警告函」、「警告信函」、「敬 告函」及「敬告信函」等檢索所獲得之委員會議議案資料。選擇以前開 4 組不同 關鍵字進行檢索之原因,係希望勿遺漏任何關於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之案件(惟於 實際上,並非所有委員會議議案資料均會全數建制於公文案件檢索系統,偶有為

75另一行政資源錯置之情形,即由於近幾年來,公平會辦理案件數目大幅增加,所增加違法行為 類型,除常介於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或係單純民刑事紛爭而難以分辨是否應予管制外,亦常陷入 公平交易法究係規制市場整體競爭秩序之法規,或是單純當事人雙方之爭議,無涉公共利益之迷 思,公平會內部即有依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建立案件篩選機制之議,因涉及層面廣泛,尚 未獲有定論。

數極少之案件,無法由系統查得)。經檢索結果,以關鍵字「警告函」共檢索出 293 筆議案資料,關鍵字「警告信函」檢索出 194 筆、「敬告函」檢索出 74 筆、

「敬告信函」則檢索出 64 筆。

一、刪除議案內容重復者

因前開關鍵字有同時出現於同一議案資料之情形,考量關鍵字「警告函」

檢索出之資料筆數最多,爰以該檢索結果為主,將其他以關鍵字「警告信函」、「敬 告函」、「敬告信函」所檢索出,而與「警告函」檢索出之議案資料內容相同者,

予以刪除,並依此方式,遞就關鍵字「警告信函」、「敬告函」、「敬告信函」所檢 索出資料進行篩檢,初步獲議案資料為關鍵字「警告函」293 筆,「警告信函」

20 筆,「敬告函」9 筆,「敬告信函」20 筆。

二、以警告函處理原則下達生效之日為分界點,區分不同之資料族群

於 86 年 5 月 14 日警告函處理原則正式下達生效前,公平會係以事業發警 告函行為是否合致公平交易法各法條之構成要件,對該行為進行管制。因於警告 函處理原則訂定前,公平會實務處理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之案件,亦將有助釐清並 檢證本論文之研究問題,亦具有研究價值。故前開檢索所得資料,將以警告函處 理原則下達生效之日為分界點,區分早期在警告函處理原則尚未訂定前,公平會 以公平交易法規定進行管制之時期(簡稱前期)。以及訂定警告函處理原則之後,

公平會以公平交易法及警告函處理原則 2 法規進行管理之管制時期(簡稱後期)。

三、前期資料區分為 2 類-「發警告函行為之案件」、「非發警告函行為之案件」

因前期公平會係以公平交易法進行管制,故於進行此時期資料之分析彙

整,將僅簡單區分議案資料為涉及「發警告函行為」之案件及「非發警告函行為」

之案件二種類型。而此所謂之「發警告函行為」,僅係單純之事實行為描述,非 指為符合處理原則所欲規範,並符合處理原則第 1、2 點所定義之「發警告函行 為」。所謂「非發警告函行為」之案件,則指屬於涉及警告函行為經提委員會議 而暫未獲決議之案件、或係雖似為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但實屬其它違法行為類型、

或為公平會內部對於法規檢討、對他機關或民眾詢問有關公平交易法適用問題之 回復,或是其他內部行政作業之說明等。而此「非發警告函行為」之案件,因無 涉研究主題,故不予論究。經彙整「發警告函行為」之案件,共計 22 件。

四、後期資料區分為 3 類-「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並符合處理原則規定要件之案 件」、「雖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但並不符合處理原則規定要件之案件」及「非 發警告函行為之案件」

於 86 年 5 月 14 日警告函處理原則下達生效後,公平會對於事業發警告函 行為即進入另一管制時期。警告函處理原則第 1、2 點定義欲進行管制之事業發 警告函行為,第 3、4 點明定公平交易法介入管制之判斷標準,雖由第三章之研 析發現,關於行為定義以及公平交易法介入管制之標準,係隨公平會管制態度轉 變而有所調整,惟該調整方向係使構成要件之組成,較諸以往更為精確,故於進 行後期議案資料彙整時,將案件區分為「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並符合處理原則規 定要件之案件」、「雖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但並不符合處理原則規定要件之案件」

及「非發警告函行為之案件」3 類。其中「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並符合處理原則 規定要件之案件」,係指該行為事實上,為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且該行為合致 警告函處理原則第 1、2 點所規定要件,為公平會欲進行管制之事業發警告函行 為。所謂「雖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但並不符合處理原則規定要件之案件」,則指 該行為於客觀上觀察,雖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但該行為並不符合警告函處理原 則第 1、2 點所規定要件,非為公平會欲進行管制之事業發警告函行為。至「非

發警告函行為」之案件,則與前期「非發警告函之案件」所含蓋資料相同,因無 涉研究主題不予論究。經彙整「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並符合處理原則規定要件之 案件」共有 140 件,「雖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但並不符合處理原則規定要件之案 件」則有 47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