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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調查方法

4.1 問題之提出

4.2.1 內容分析法

4.2.1.2 類目說明及分析方法

本論文研究以「件」為主要分析單位,也就是以經由公平會公文案件檢索 系統檢索出之委員會議議案,以一案為一件之原則,進行彙整分析。惟有時於一 件中(一案中),因涉及多數不同行為主體,為利分析,爰於同一案中,將不同 情形各別表列,故於統計上,雖「編號」僅為一件,但於「類目」之加計上將多 出一件,先予說明。

一、類目說明

於資料彙整所設定之類目分類上,雖前開所述前期「發警告函之案件」,以 及後期「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並符合處理原則規定要件之案件」、「雖屬事業發警 告函行為但並不符合處理原則規定要件之案件」,所適用之管制法規並不相同,

但考量本論文研究主題為探究事業發警告函行為是否會產生所謂懸疑效果,以及 公平會以公平交易法及警告函處理原則進行管制之時期自 86 年 5 月 14 日起至今 業已長達 10 餘年,故為利資料之比較分析,於類目分類上,將以後期「屬事業 發警告函行為並符合處理原則規定要件之案件」彙整表所設定為準(簡稱彙整表 1),而後期「雖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但並不符合處理原則規定要件之案件」彙整 表(簡稱彙整表 2),則增加「不符合警告函處理原則所訂要件」之類目,其下 並設定 8 個項目;而前期「發警告函之案件」彙整表(簡稱彙整表 3),其類目

分類則與彙整表 1 相同。謹將所設定類目其內涵說明如下:

彙整表 1 類目說明:

(1) 編號:以該委員會議議案之提會時間先後進行排序。

(2) 案由:原則上採用委員會議議案之案由說明,但有時為使所涉行為 主體明確,亦會自議案內容找出所涉主體。

(3) 發函對象:設有「檢舉人及其交易相對人」 、「僅有交易相對人」

及「其他」3 項,「其他」係指發函對象為前開 2 種以外之情形,「內 容」一欄則用以摘述說明。

(4) 宣稱受侵害權利種類:設有「專利」、「商標」、「著作權」3 類,而

「專利」項下則再區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 利」,「內容」一欄則用以摘述說明。

(5) 警告函對侵權行為之描述:原則以警告函中是否對所侵害智慧財產 權權利內容、範圍及具體受侵害事實為描述,而該是否已經描述,

則以委員會議議案所載為準,可區分為「清楚描述(亦即權利內容、

範圍及具體受侵害事實 3 者兼備,於彙整表中簡述為 3)」、「籠統描 述(則指僅具權利內容、範圍及具體受侵害事實其中二者,於彙整 表中簡述為 2)」、「不清楚(意指泛稱侵權)」及「其他」共 4 項。「其 他」則指前開 3 種以外之狀況,多屬於該議案內容中,無法得出該 警告函內容對侵權狀態之描述。而「內容」一欄用以摘述說明。

(6) 警告函是否併附任何文件:設有「是」、「否」2 選項,於「是」項下 並區分「附專利公報」、「附專利證書」、「附侵害鑑定報告」及「其 他」。而所謂侵害鑑定報告,係指經司法院及行政院協調指定鑑定 專業鑑定機構所為鑑定報告,若非屬經司法院及行政院協調指定鑑 定專業鑑定機構所為鑑定報告,則歸屬「其他」選項,另「其他」

尚包括非屬前開 3 種類型之資料。「內容」一欄用以摘述說明。

(7) 是否受到影響:因於公平會議案內容中,並未對「懸疑效果」為任 何定義,故於彙整案例時,僅以是否受有影響表明受信者受信後之 反應。於此類目下設有「是」、「否」及「其他」3 選項,於「是」

項下分有「檢舉人自承」及「公平會就受信者進行調查或其他調 查」,「否」項下則設有「公平會就受信者進行調查或其他調查」,「其 他」則指為前開 2 種以外之情形,多為議案內容未曾提及。「內容」

一欄用以摘述說明。

(8) 是否違法:設有「是」、「否」2 選項,於「是」項下並區分「違反 第 24 條」及「違反其他法條」,「內容」一欄用以摘述說明。

(9) 是否採取其他手段(訴訟)等:設有「是」、「否」2 選項,「內容」

一欄用以摘述說明。

(10)備註:摘錄有關事項。

彙整表 2 類目說明:

原則上與彙整表 1 相同,所增加類目「不符合警告函處理原則所訂要件」

之類目,其下則設有 2 個選項,分別「是」及「其他」。「是」選項下,並 分「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不具競爭關係」、「非發函給交易相對人」、「未指明 侵害權利種類」、「未於警告函中指明何事業侵權」及「非以書面為之」等。

而「其他」則指前開不符合警告函處理原則要件以外之情形,例如:公平 會議案內容認為,該發函行為係為保護自身權益,與處理原則所要規範行 為不同。

彙整表 3 類目說明:

原則上與彙整表 1 相同。

二、分析方法

本研究使用 excel 軟體,就前開所得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原則上用百分比 或次數作描述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