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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對象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台中縣海線地區九十四年度九月入學的一年級新生為對象,包含 大肚、龍井、沙鹿、清水、大甲等區有火車經過的鄉鎮為主。選擇台中縣海線 鐵路經過的鄉鎮為研究的範圍,主要是由於台中縣依地理區域可分為山海屯三 區,此三區地理位置不同,而大肚、龍井、沙鹿、清水、大甲五個鄉鎮,皆屬 平原地形,交通運輸便利,生產水稻、甘蔗等經濟作物,生活繁榮富庶,加上 有海線鐵路經過,發展模式較為類似(賴志彰,1998),因此本研究選擇有台鐵 海線鐵路經過,地理位置相近,居民生活條件背景較為相似的鄉鎮區為主。

此外,根據台中縣政府學管課統計資料指出:台中縣九十三學年度一年級 外籍配偶子女約有一百四十八名(台中縣政府,2005)。

二、抽樣方法

在外籍配偶子女方面,以台中縣龍井區龍井國小九十三學年度為例,一年 級有五班,其中有三個外籍配偶子女,樣本數並不多,所以為研究者地利之便,

本研究採立意取樣方式,在確定台中縣海線地區九十四年度九月入學的一年級 新生為研究母群後,聯繫台中縣海線地區願意配合研究進行的學校,由研究者 親自至各校選取符合「父親是本國籍,母親是外籍配偶」條件的一年級新生為 研究樣本,共三十八名。

本籍配偶子女方面,因考慮到學校環境對中文聲韻覺識和語言能力的影 響,故本研究採取外籍配偶子女所在之班級,以配對方式進行研究,排除學校 環境的影響。此外,外籍配偶子女屬於校園裡的少數民族,故本研究以一比二 的比例抽取外籍配偶子女與本國籍配偶子女樣本。選取標準如表 3-1 所示:

(一)選取與外籍配偶子女同班級之學童。

(二)與外籍配偶子女就讀同一個班級內之學童中,抽取兩名樣本,為班 上的 3 號與 25 號,若 3 號或 25 號恰為外籍配偶子女或大陸港澳籍配偶子女,

則往後順延一號,為 4 號或 26 號學生。

(三)若一個班級中有兩個外籍配偶子女,則在該班多抽取兩個本國籍配 偶子女做為配對,抽取的號碼為 4 號與 26 號學生,若 4 與 26 號恰為外籍配偶 子女或大陸港澳籍配偶子女,或是與班上第一個外籍配偶子女配對過的學生,

則再往後順延一號,為 5 或 27 號學生。

表 3-1 與外籍配偶子女所配對的本國籍配偶子女之抽樣方法 班級的外籍配偶子女數(個) 本國籍配偶子女號碼(號)

1 3、25

2 3、25 和 4、26

然研究者在實際的抽樣過程中,由於每一個抽樣班級的外籍配偶子女人數 並非都是兩人以下,有些班級的外籍配偶子女人數超過兩人,鑑於外籍配偶子 女的樣本數較為稀少,因此研究者將所蒐集到的外籍樣本全數列為研究樣本。

而在本國籍配偶子女方面,可能由於所配對的學生臨時請假,或其他因素導致 無法參加施測,故本研究基本上以一比二的比例抽取外籍配偶子女與本國籍配 偶子女樣本,但實際蒐集到的樣本數,外籍配偶子女人數有 38 人,本國籍配偶 子女樣本數有 66 人,合計共 104 名,而本研究將依此 104 名樣本的資料為依據,

進行統計分析。

註:若上述所配對的本國籍配偶子女號碼恰為外籍配偶子女、大陸港澳籍配偶 子女、或是與班上第一個外籍配偶子女配對過的學生,則配對號碼往後順延一 號,為 4 號或 26 號學生。

三、研究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