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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對象

本節就研究對象選取、基本資料、溝通與其他領域的能力等分別說明之。

壹、研究對象的選取

本研究對象符合以下四項條件: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依據臨床醫療第十版國際疾病及相關衛生問題之統 計性分類(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簡稱為 ICD-10)診斷為雷特氏症。

2. 無口語能力且伴隨認知功能缺損;無主動表達需求與回應的溝通行為;

且無主動與人交際互動的行為。

3. 未曾接受過輔助溝通系統教學與使用過語音溝通輔具的學習經驗。

4. 獲得家長同意參與本研究。

貳、研究對象基本資料

本研究對象為一名 10 歲雷特氏症女童,無口語能力且伴隨智力與肌肉張力 不全等障礙。研究者依據研究對象個別化教育方案的基本能力與專業團隊申請 表中的各項學習能力的描述,歸納整理如表 3-1,以下說明之。

表 3-1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表

姓名 鍾OO

年齡 10 歲 2 個月

籍貫 高雄市

同住家人 祖父母、父母親及弟妹共 7 人

母親職業 當地農會行員

母親職業 市府環境清潔人員

主要照顧者 母親與祖母

家中主要語言 客家語

可以理解語言 客家語、國語與閩南語

致病時間 約 1.5-2 歲間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參、研究對象溝通與其他領域的能力

針對複雜溝通需求的兒童,應需正確且適當的進行事先評估,不僅能知悉其 語言與溝通能力,並能幫助教師設計教學策略、活動與選擇教材、教具時的依據

(錡寶香,2014)。除此之外,因重度與多重障礙兒童的認知能力皆嚴重受限,

所以大多數的標準化智力與認知能力的評量工具可能無法有效評量其認知能力

(錡寶香,2010,2014)。通常輔助溝通系統的能力評估多數不需要專業人員使 用標準化的常模參照作為評估標準(王華沛,2014b)。更何況,每個孩子的發展 速度不盡相同,故只能以普通準則作為參考的依據(王南梅,2006)。以下表 3-2 說明其溝通與動作評估的結果。

表 3-2 研究對象溝通與動作能力評估表 與缺乏動機等(Hutinger, Johanson & Stoneburner, 1996)。極需輔助溝通系統的教 學介入來增進主動溝通能力、提供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並提升學習的能力與動機。

因此,評估的目的為了了解各項領域的能力,以便正確選擇適宜的輔助溝通系統

從上表得知,研究對象的動作、認知、溝通能力與情緒、健康情形等皆有嚴 重的障礙,不僅對日常生活造成極度的困難,並且嚴重阻礙各項的學習能力。此 外,又因為肌肉張力偏低,醫院復健活動進入國小階段即中斷,以致肢體動作能 力表現不佳,且因身體軀幹欠缺擺位練習,身體經常病弱,所以整體各項能力與 學習表現均呈現停滯不前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