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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之分析與討論

第四節 受訪者對校規的認識與應對

學生在學校中生活時,雖因我國法律多對未成年人採取保護以及輔導的做 法,導致大多數學生在求學生涯中較少有直接接觸國家法律的效果與影響的機 會。但並不代表學生對於具有一定強制性的社會規範毫無接觸,而是會由校規來 扮演此一角色。

而校規本身的法治國原則要求在第一節已經有過討論,在此不再贅述。本節 主要是從受訪者的角度出發,討論學生對於校規的認識途徑、觀感以及在面對學 校各式規定時所體現的態度。

壹、 受訪者對校規的認知

在每一個學生初入學時,許多學校都會以發放「學生手冊」或是其他相類似 的通知方式,讓學生知道該校重要的校規,並告知學生應如何理解和遵守。但此 種宣導性質的方式收效極微,少有學生會認真翻閱並記憶學生手冊的內容,如D 女所言:

校規就放在那邊看而已,真的沒有很…應該沒有人去真的讀過那一本東西,

對,然後…真的可能就是只有例如說服裝儀容規定,就是夏天該穿什麼,冬 天要穿什麼可能一開始看過,然後其他就還都是,都是經驗法則,就是別人 怎麼做跟著怎麼做。(D-61)

因此,學生在認知校規內容、以及如何遵守、應對校規上的相關知識,應有 其他的了解途徑。又,學生會對何種類型的校規有所接觸、接觸之後對於校規的 評價如何以及選擇何種應對方式,也與學生本身具有的法治觀念相關,下將分析 之,:

一、 對校規認識的途徑:

綜觀甲、乙、丙、丁四校的學生手冊,可發現校規常見的分類有:「生活常 規」、「獎懲及救濟規定」、「學生自治組織」、「評量規則」、「硬體設備管理」等。

但在這些類別的規定中,評量規則以及硬體設備管理規則卻是與學生的日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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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距離,主因為評量規則多是針對教師評量學生的權利在做規範,學生屬於評 量結果的接受者,若想主動對成績產生影響,則多以救濟權人的身分去針對不當 的評量結果做出申訴;而硬體設備管理的規定用途則是在明文規範該硬體設備 所屬處室應如何管理,以及在相對少數的情況下,由學生自主申請使用硬體設備 時所應遵循的程序,然而無論是何者,以我國目前高中學生在校期間絕大多數的 時間都是待在教室內學習,即使有使用硬體設備也多半是由教師出面商借的情 況下,硬體設備管理規則極少為學生所熟悉。

在屏除上述兩種類型的規定之後,剩下的三種類型,則應較常為學生所知悉,

其中又應以「生活常規」類別為大宗,如同研究者在訪談時,對四位受訪者都有 詢問其記憶較為深刻的校規為何,受訪者第一時間回答的答案都不脫四種類型 的範疇:

A 女:我們規定如果你就是在學校身體不舒服,是不是可以去健康中心臥床。

就是去健康中心休息啦。可是你在休息的時候,你必須拿一個單子,然後你 必須找到四個人簽名。(A-105)

B 女:(研究者:你有沒有比較印象深刻的規定,就是他跟你生活滿有關係

的。—B-65)請假制度(B-66)。

C 女:那時候的校規很荒謬,叫做……我們會說那個東西叫做餐盤事件。 (C-196)

D 女:校規就是放著,然後可能還有…呃像我自己是個愛遲到的人,所以可

能會去看一下說遲到幾次會被記一支警告,對,就大概只有這些會…校規在 我的印象中大概就只以這樣,然後剩下就是那一本東西,然後沒有翻過,對。

(D-63)

研究者:你印象比較深刻的校規就只是你自己會遇到的東西。(D-66)

D 女:對,遲到跟服儀,就這樣。(D-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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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受訪者所提及的規定為臥床休息的申請流程、請假流程、午餐餐盤的使 用規定、遲到規定以及服裝儀容規定。上述規定所規範之事項,與學生的在校生 活十分緊密,畢竟能否遵守上下學時間、評估自己的身體狀況來判斷是否有臥床 休息的需求以及應該如何申請、因為種種理由而不得不請假時,有哪些流程與後 續影響需要注意,以及每日都不可避免但又必不可少的服裝儀容問題,都是每一 位學生在上學期間都或多或少會遇到的日常事務。

故,學生在校期間會比較有印象的校規,應以「生活常規」此類學生在日常 在校生活中就會大量接觸的規定為主,其他類型的規定就相對的較不易為學生 所知。易言之,學生接觸校規的途徑,應主要以「日常接觸」為主。

二、 對校規內涵與執行方式的認知

但日常接觸型的規定,僅是給予學生更深入了解校規的機會,並不代表學生 必然在有機會接觸之後就會自主的去深入了解規範並應用或是加以批判,應有 其他因素在後發揮其影響力。而研究者認為,該因素應為規範所帶來的「權利限 制」效果,該限制可能體現為實體權利上的限制,或是程序上的權利規範,但無 論是何種類型,都會迫使學生必須要清楚規範內容以避免自身權利遭受危害,無 論是選擇服從規範,或是採取其他應對措施,例如陽奉陰違或是選擇加以反抗皆 然。

在此段落,本文將會依據受訪者訪談中對其有記憶的校規內涵的認知,分析 那些規範對於學生權利限制的態樣,以及校規被執行的方式,並以受訪者對那些 校規內涵、執行方式的詮釋來分析背後的法治概念。

(一) 請假規則

首先,在請假規則的方面,A 女與 B 女都有提到相關的規定,而從兩 位受訪者的回答來看,學生對於請假規定的著眼點,並非在於否認相關規 定存在的必要性,而是將重點放在程序上的規定,以及違規之後的後果上:

請假制度對我們來說就是最麻煩的,就是我們一定要你一定要打電話 去教官室,然後說……呃妳爸媽打,不是你打。然後,說原因是什麼,

然後兩個禮拜以內一定要遞交假卡,不然會被記警告。然後遲一個禮 拜再一支警告,遲一個禮拜再一支警告,然後記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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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是非常麻煩,然後生理假一個月只能請一次,我自己是沒那 個困擾啦,但對有些人來說,這個蠻困擾的。然後請病假最多只能三 天,三天以上要醫生證明。(B-68)

事假要前三天請。好像是前三天,還是前三天請。然後,重點是,會 打電話嘛,然後教官會寫來電單,所以能你要去教官室,這也是最煩 的,所以你要去教官室呢,寫好假卡後,去教官室,在那一大疊的來 電單中找到你的那張,在放上去給教官。因為他要證明你真的有來電,

他要證明你真的有打。(B-70)

請假也是啊,你三天內不請,就是四天到七天還不請的話,就愛校兩 次;然後七天到十四天,是警告一隻,然後十四天以後是小過一隻。

你不覺得小過聽起來是很嚴重的事情嗎?比如說抽煙、打架啊、酗酒 之類的。結果是你十四天沒有請假就要記小過之類的。(A-121)

有一次我就用完假卡了,然後我就直接下去直接跟那個處理請假的組 長說︰「可以再給我一張假卡嗎?」然後他就說︰「如果你要拿一張 新的假卡,那你就要拿你舊的來跟我換新的。如果你要直接拿新的,

你就要作愛校三次」。就你不能直接拿整張新的。就是我就不太懂這 個規定的用意識什麼?要我保護好自己的假卡嗎?還是說學校不信 任我們不信任到這種程度?就我覺得很多規定都很淪於一種管理上 的方便。就是對於管理沒有任何方便,可是對於我們卻非常不方便。

(A-121)

從 A 女、B 女兩位受訪者的回答來看,受訪者所認知的請假制度應 有以下特點:

1. 針對不同假別有不同的請假要求

在 B 女的說法中,學校會針對不同的假別實施不同的請假規則 與要求。這一點並不奇特,雖並非每個學校都係依照教育部所頒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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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去訂定請假規定,但其基本精神 仍然相符,而在上述辦法第 24 條中,就已將學生可請的假別做出了 明確分類,目的係為應對各假別所針對的原因事實有所差異所做的區 別。而受訪者針對假別有異而有不同的請假方式並未有表達不滿或覺 得不合理之處,而研究者亦認為此分類有其因應事物本質不同而差別 對待的必要性,並未有值得詬病之處。

2. 部分假別可請的假數不足

在B 女的觀點看來,生理假的規定則是不足,因為對部分學生來 說,所謂生理期並非是固定的一月一次,且生理假的本質是針對「因 生理期所帶來的身體負擔」所開設的假別,即使生理期是固定的一月 一次,也並不代表生理期所帶來的痛苦可以必然在一天之內消退至可 以正常上學。對於生理期不固定,或生理期帶來的痛苦比較長期的學 生來說,生理假一月僅能請一次的規定的確有所不足。而研究者認為 這種情形反映出生理假規定在考量學生個體差異上有所缺憾的問題,

而此類問題並非僅在請假問題上存在,在遲到規定上亦有受訪者察覺 出問題。總之,生理假的限制,在研究者以及B 女看來,或有在實質 平等追求上仍有進步的空間。

3. 請假程序過度冗長,且有過於防範學生的情形

在請假程序部分,B 女則直接將其形容為「麻煩」,因在該校若 要請假,不僅需要家長去電學校,還必須要去教官室找到來電單配合 假卡在時限內完成手續才可請假,而A 女的訪談中更提及,如果需要 更換假卡但舊卡遺失的話,甚至需要做愛校服務才可順利更換。

在這種規範中,可發現學校對於學生請假設置了許多關卡以確保 學生是有正當理由並且父母知情的,但也不可避免地讓請假流程變的 相當繁複,不僅需要事前的通知,且請假結束返校後又須在導師以及 其他相關處是跑流程才能完成請假手續,其中的每一關都是在審核學 生請假的合法性以及正當性,這對於學生來說則無啻於是一場考驗其

在這種規範中,可發現學校對於學生請假設置了許多關卡以確保 學生是有正當理由並且父母知情的,但也不可避免地讓請假流程變的 相當繁複,不僅需要事前的通知,且請假結束返校後又須在導師以及 其他相關處是跑流程才能完成請假手續,其中的每一關都是在審核學 生請假的合法性以及正當性,這對於學生來說則無啻於是一場考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