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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途徑與資料收集方法

壹、研究途徑

本研究旨在藉由高中服儀抗爭運動的參與學生之觀點,了解現行高中校規 的運作狀況,以及學生策劃與執行服儀抗爭運動的過程中,其對法治國原則與價 值之認知與實踐的歷程,以及該歷程與台灣法治教育落實之間的互動關係。概括 而言,本研究之問題乃「受訪者透過服儀抗爭運動所展現的法治意識、認知與精 神,與校園氛圍以及法治教育間的關聯為何?」又本研究所欲探尋的法治國原則 與價值認知歷程是一個多元且複雜的思想內涵,其形成將受到個別學生的生活 背景、教育環境以及價值觀形成過程等因素間交織影響,而成為個別學生的獨特 經驗與認知。

因此,本研究將依照上述研究問題與研究現象的特質,認為應同時採取兩種 研究途徑來進行。首先,學生的法治知識、態度與精神受學生的生活與教育環境 息息相關,已如前述,但現行的教育場域中的校規,其制定與落實究竟應呈現何 種樣貌?學生所經歷的課綱、課本、課程等方面,所呈現的法治價值與內涵為何?

與法治國原則的要求與精神是相符還是違背?這些問題的解答將描繪出校規應 有的理想藍圖,也將會是我國教育場域的所有參與者所應嚮往、追求的環境。此 種對法規目的、法規與課程背後的法治價值的分析,無疑是屬於法學研究方法的 用武之地,因此研究者會先以法學方法來進行應然面的分析,探詢法規、課程在 其理念上,傳達與學生的法治價值應為何種樣貌。。

實然面的部分,研究者將採用質性研究,原因為社會學研究方法中,量化研 究是一種預先規劃的研究方式,透過將社會現象簡化為一個一個研究變項,再針 對個別變項分別進行調查後,以統計方法分析資料的研究方法。但量化研究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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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調查並呈現研究對象的從個人與社會互動所形成的認知狀態與心路歷程,

也有去脈絡化和簡單化的問題。但本研究卻是著重在探討個別學生的認知歷程 與脈絡,因此不適用量化研究;與量化研究相對,質性方法卻具有很大的彈性,

整個研究過程就是在「研究目的、概念脈絡、研究問題、研究方法、效度」等五 要素中來回探索,將整個研究從模糊、寬廣轉變為清晰、聚焦的過程,更有助於 研究者探詢法規、課程等應然面所傳達的價值、校園內實際的規則運作狀況以及 學生在學習到的理念、親身在校園生活中的感受所交互影響形成的法治意識,三 者間複雜的交互關係。

貳、資料收集方法

一、 法學方法

本研究所欲研究之目的與問題,乃欲透過學生對其所屬環境中的法治環境 以及所受規範之理解來探討現行校園中的法律環境與法治教育之情形。但在切 入學生於其主觀上對校規以及其他法律的理解與感受前,本研究欲先透過法學 方法去探討現行與教育相關之法規的現狀。

Larenz(1992)指出,與法有關之學門可分包括法哲學、法社會學、法理學、

法史學與法學等等,其各自針對「法規範是人類據以決定其彼此間的行為模式,

衡量其行之規則的整體」之概念進行專門的研究與探討。而其中與本研究較為相 關者,研究者認為應屬法社會學,亦即將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對法之思考不侷 限於事實上被普遍遵守的行止規則,而是作為在思想上「應該」作為吾人行止準 則的標準,換句話說,是一種具有準則性及拘束性的思想。

在探究由法律所傳達的思想,本研究欲透過對法規的解釋來進行探究。亦同 Larenz(1992)指出,法律解釋的目標可分為兩種見解,一乃「主觀論」,另一者為

「客觀論」,分別針對立法者的心理意願或是法律內存的意義為解釋標的。但兩 者皆有其真理亦有其極限。以今日的法律解釋而言,其目標只能是:「探求法律 在今日法秩序的標準意義,並同時考慮歷史上的立法者的規定意向及其具體的 規範想法。」具體上而言,針對法律的解釋有以下兩個重點:在立法者之規定意 向的部分,主要所尋求者乃依法規沿革中所顯示的「立法者的根本意向以及在立 法團體討論中被提出且無異議的想法」;法律客觀目的部分,則是認為法規範「不 是一種權威式地覆蓋在事實之上的形式,而是由被規範的社會領域之事物結構 中獲得的,對前者所做的整理或安排的結論」,因此在檢視法規範之客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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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以及規範效果是否真的足以達到規範目的時,需檢驗該規範是否有考量到 其所欲規範之社會領域之本質,以及其中蘊含的一些法倫理性的原則。

參照上述 Larenz 的觀點以及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及問題,研究者認為本研究 針對現行教育場域法規之分析,將以客觀目的的解釋為主要方向,探詢該等法規 於其實際施行後應發揮之效用,以及所發揮之效用與法規目的、法規內所蘊含的 法倫理性原則(主要以法治國原則為主)作為分析方向。

二、 質性研究方法

研究者無法親身觀察每一件與研究相關的事,無法觀察感受、想法和意圖、

先前發生的行為以及沒有觀察者在場的情景。因此我們必須詢問人們關於上述 事項的問題。亦即,訪談的目的乃在允許研究者進入到他人的視角當中(吳芝儀、

李奉儒,2008)。

Walford(2001)則指出,訪談足以讓研究者相當快速的取得大量與研究相 關的資料,也能讓人們針對廣範圍的議題抒發他們的想法,雖然這需要花相當長 的時間在訪談過程中等待方能得到。然而研究者認為,訪談法可與受訪者面對面 談話,了解受訪者對於所就讀學校之校園氛圍、校規與法治教育的認知、經驗、

感受、與觀點等,同時在分析訪談資料後,能將訪談內容與研究者所蒐集分析的 文獻資料進行連結與比較以回答研究問題。

而訪談又可分為結構、半結構和非結構訪談三種。所謂結構性訪談,是一種

「標準化的訪談(standardized interview)」,由研究者預先擬定好訪談問題的內容 與順序,以作為後續訪談的依據;非結構性訪談則是「讓研究參與者告訴研究者 什麼是重要的關注焦點」,研究者並不預先擬定訪談大綱,而是視情況詢問受訪 者關注的焦點;半結構式訪談則居於上述兩者之間,會預先擬定訪談大綱,但訪 談時候依情況修改、追加或調整訪談問題或順序。因本研究所欲研究的現象、研 究問題較為明確,但研究對象所生活的環境、問題認知以及本身經驗之間皆有明 顯差異,因此對問題的反應也將差異巨大,而需要研究者作實際調整。因此本研 究決定採半結構式訪談以符合研究的需求。

為符合上述受訪者特質,本研究在研究問題設計的嚴謹度上,採取半結構式 的訪談方法。半結構式訪談法介於結構式與非結構式訪談法之間,研究者必須先 擬定、列出要訪問的問題、訪談大綱以及訪談的大概方向,但這些問題一定要是 開放性的,讓受訪者可以提供自己的想法與意見來回應問題,同時視情況調整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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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問題的內容與順序。如此可激發受訪者的積極性,也可降低受訪者的個別差異 與偏見效應(鈕文英,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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