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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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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前適應職場生態並擁有社會經驗:

打工提供很好的機會來了解職場,同時也是大學生與社會接觸的一個學習途 徑,假使可以先進去職場看過後,會更了解自己欠缺的工作態度,以及需要加強 的專業能力,就可以趁當學生的這段期間,利用學校或是其他校外資源培養自己,

做好足夠的準備。

三、確認未來職業方向:

大學時期可以多方嘗試不同的打工經驗,藉由打工經驗了解打工行業的工作 概況與相關產業運作模式,發現自己的興趣與專長所在之處為何,當作未來工作 方向選擇的參考。即使打工經驗不太愉快,體認到打工職業並非將來求職選項之 一,大學時期失敗的打工經驗可以了解哪些工作並不適合自己,減少畢業後的職 涯探索期,以及尋職的時間成本。

四、大學打工經驗對現在工作內容助益不大

多數大學生進入職場後,發現工作內容與過去打工經驗並無高度關聯性,只 有在某些特殊狀況才能有所發揮,大部分的工作內容還是必須重新學習、適應。

因此,大學生校外打工若對於未來職涯不能有所指引,只是為了滿足個人慾 望或是緩解經濟壓力的一時之選,則打工意涵將大幅被限縮,因此必須針對各個 問題對症下藥地擬定合適的對策。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本節的研究建議之呈現為分別給予政府、學校、雇主以及後續研究者四個層 面進行論述,希冀改善大學生校外打工之問題,使大學生工讀與課業能相互兼顧,

避免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校外打工之意義得以被彰顯,並確實達到與職涯連結、

確認未來生涯規劃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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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匿名通報機制

遭遇勞動問題的大學生,寧願為了工作需求而罔顧自身勞動權益,任憑雇主 給予惡劣的勞動條件,若能建立一套完整的匿名通報機制,包含申訴專線、透過 網路檢舉等,保護揭露不法雇主的大學生,將能加速督促政府糾正資方的違法歪 風。

三、加強政策效益評估

綜觀我國關於大學生工讀之相關計畫,先前於第三章第三節有闡述:從已登 錄青年人數及廠商申請數量觀察,兩者數量懸殊相當大,可以發現施行成效並不 高,使用政府提供之工讀政策或計畫之大學生仍屬少數,且就本研究之研究對象 尋找的工讀管道,幾無申請政府制定之工讀計畫者。因此為有效運用政府資源,

並使政府制定相關工讀計畫得以發揮最大效用,政府各部門應進行相關成效評估,

加強宣導工讀計畫,加強訪視工讀單位辦理狀況,檢驗計畫效益達成情形,並依 評估結果修正計畫內容或執行方式。

四、提高就學貸款之申請門檻

本研究中有受訪者指出某些家庭財務狀況得以支付學費的大學生,因符合就 學貸款申請資格,便申請就學貸款,並將就學貸款的補助金用於其他投資、理財 上,無形中瓜分、浪費政府的財政資源,顯見我國對於大學生就學貸款之申請門 檻過於寬鬆,使得有心者濫用政府制定此政策之美意。故本研究建議應訂定較為 嚴苛之就學貸款申請資格與條件,可自我國歷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戶的所得總額中 進行參考,將全市家庭依每戶所得收入由小至大排序後,按戶數分為五等分的分 類與切割,以 101 年為例53,當年綜合所得總額為 5.4 兆元,平均每戶 90 萬元,

最高所得組每戶 236 萬元,為最低所得組之 12.7 倍,貧富差距之大顯而易見,本

53 梁冠璇,淺析我國綜合所得稅(上),財政統計分析,財政部網站。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7 月 15 日。取自:http://www.mof.gov.tw/File/Attach/64545/File_32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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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建議應以最低所得組與中低所得組之收入為訂定申貸之收入資格,設定為就 學貸款資格中關於家戶每年總收入之門檻,讓資源能確實分配至經濟弱勢者,更 能增加受惠者數量,同時也能預防貧富差距不斷擴大,降低富裕之有心人士藉此 名目另闢投資途徑。

五、各縣市應建立勞動法令相關諮詢管道

本研究建議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職處室以及諮詢專線,建立大 學生校外工讀相關諮詢管道,提供大學生工讀前、工讀後一個完整、暢通的諮詢 管道,使遭遇不法對待的大學生能立即通報政府,再透過與學校的連動、通報,

達到政府與學校共同保護學生的雙重保護傘,減少資方欺壓大學生之情況。

第二項 學校方面

一、建立校外工讀電子資料庫

本研究顯示大學內部鮮少設立關於校外打工店家資訊的平台,使得大學生如 無頭蒼蠅般,容易碰壁,陷入不法的工作環境中。因此本研究建議各大學應建構 一個完整詳盡的校外打工電子資料庫,並公開於學校網站,內容包含工讀店家、

地理位置、勞動環境、工作情形、勞動條件、應徵條件等,學校必須主動要求學 生填寫,或是有打工之大學生直接至網站上填寫相關資料,並定期更新、追蹤,

將校外附近的打工資訊進行統籌與蒐集,幫助必須打工的學生做好萬全準備,篩 選出適合學生打工的性質與安全性高的工作,透過電子資料庫的建立,掌握學生 工讀及建立互動、諮詢管道,如此將可讓在校的學生進行參考與比較,學生也能 了解附近店家的勞動條件狀況,減少勞動權益被侵害之機率;且透過此方式將能 公開提供不法勞動條件之店家,降低前去應徵之大學生,達到「良幣驅逐劣幣」

之效果,促使原本違法之店家因此受到另類的淘汰。惟若是位處於地理位置較偏 遠之大學,學校附近可供工讀之店家寥寥無幾,至市區打工路途過於遙遠,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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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則較無法發揮應有之效果,應回歸至前述提高勞動檢查之密度,以維護學校周 圍工讀勞動環境之品質。

二、與企業合作並提供大學生實習機會

各大學應積極與各企業進行媒合,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並藉此篩選、過濾評 價較低之企業,由學校善盡監督、把關之責,使大學生可以進入評價較高之企業 實習,增加在校所學理論與實務結合的實作機會,並列入畢業門檻條件之一,為 使大學生處於理論發展較為紮實的階段,實習時間應訂於大三寒、暑假或大四之 寒假,使大學生專業處於較為嫻熟之程度後再申請實習。各大學若能與企業建立 長久的合作關係,無異是兼顧大學生的職涯發展與企業尋才需求,企業也能透過 競賽或是內部考核檢定,檢驗其工作能力是否與職缺相符,假使通過考核,將可 獲得納入企業未來徵選員工的保證名額,不但提前為企業招攬所需人才,大學生 同時也可達到工讀與學習工作的效果。

三、提高職涯與就業輔導的功能

有鑑於學校內部設立之就業輔導中心未能確實發揮輔導在校生就業之功能,

為一形同虛設之單位,本研究建議各學校之就業輔導、職涯輔導等相關處室應與 前述實習進行結合,建立相關業務之連動,嚴格過濾企業,篩選出對於該校科系 專業有所相關之企業,確實評估企業之良莠,而政府也應將此列入各大學評鑑的 項目之一,促使學校積極設置與規劃,透過評鑑、績效評核、訪視或審查為各類 評鑑或績效評核之方法,藉由至學校實地訪視、書面或會議審查等方式,了解或 評定各校實際狀況,作為決定評鑑結果或績效評核之參據54

54 郭添財(2013),高等教育評鑑政策之挑戰,對策與展望,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 究報告,2013 年 3 月 9 日。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7 月 16 日。取自:

http://www.npf.org.tw/printfriendly/1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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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大學生勞動權益意識

大學是教育機構,除了專業知識,也應該培養公民意識與勞動意識,然除非 是相關科系,否則普遍而言大學生勞動意識並不健全,而校外打工使大學生兼具 學生與受僱者的身分,因此本研究建議應將勞動基本權益等列入大學通識必修課 程內,使大學成為勞動意識重要的教育與實踐場域,了解相關勞動權益後,能不 再任憑資方降低勞動條件,並懂得捍衛自身權益。

第三項 雇主方面

一、給予正職員工與工讀生之待遇應確實符合均等待遇原則

大學生於校外打工時,某些公司給予的工作福利,與實習生或正職員工不盡 相同。以餐飲業為例,實習生透過建教合作的名義,進入飯店實習,雖以學習為 目的,卻能享有與正職員工相等的福利待遇,例如:可參與公司內部員工旅遊、

實習滿一定期間後享有員工折扣等,如阿頻所言「公司的一些福利不要只限定在 只有正職員工才有,像是員工旅遊,也可以讓工讀生參加啊」、阿緯所云「實習生 如果滿一年的話,可能九折,滿兩年的話八折,那工讀生就是像我已經滿兩年了,

還是沒有折扣」,皆可看出工讀生的福利受到壓縮。

然而,早在 1994 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即通過了第 175 號之部分工時勞動公 約,主要目的在確保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條件至少能與可比較之全時勞工一樣,

受均等待遇的保護,同時促進受保護之部分工時勞動的利用55。因此本研究建議凡 是具有提供勞務事實、從屬於企業組織並受到雇主指揮監督的企業內部人員,無 論其名稱是「工讀生」、「實習生」或「正職員工」,各企業雇主應給予平等的福利 待遇,不應有所偏頗。

55 張鑫隆(2008),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對於國內法之影響-以日本法為例,台灣國際法

55 張鑫隆(2008),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對於國內法之影響-以日本法為例,台灣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