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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欲以文獻整理與分析比較作為研究方法。以釋字第 753 號 解釋為中心,就該號解釋中受理範圍內之系爭規定一至六所涉問題,以 解釋理由書之多數意見與 10 份意見書所探討之問題做為研究核心,與 涉及爭議問題之其他釋字做比較,整理學者對本號解釋所提出之看法,

並提出本研究見解。

具體而言,本研究之研究範圍為:

一、違憲審查制度部分:

(一)整理釋憲程序制度相關法規及文獻,釐清大法官受理釋憲案 後之程序

(二)目前程序制度所造成的限制及憲法訴訟法就此部分之修正理 由。

(三) 歸納釋憲實務嗣後變更見解之理由,以推論出釋字第 753 號 解釋之後,人民是否有可能跳脫出大法官解釋拘束力之框 架。。

二、健保制度部分:

(一)釐清健保特約與健保相關法規之關係

(二)以釋字第 753 號解釋中多數意見及不同意見之意見書以及過 去釋憲實務中,大法官於健保制度與人民權益發生衝突時,其 不同之思考點、論述邏輯。

(三)試以另一角度重新審視此議題,將釋字第 753 號解釋爭議及 醫審辦法中核減制度重新為合憲性分析。

貳、研究限制

一、本研究於釋憲制度之部分相關討論僅及於「人民聲請釋憲」,

而不及於「機關聲請釋憲」與「法官聲請釋憲」;於探討中央 健康保險署締結之契約,僅及於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事服 務機構間之行政契約關係,而不及於中央健康保險署與被保險 人之契約關係或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與被保險人之契約關係。

二、本研究以健保相關規範及契約為核心,並著眼於釋字第 753 號 解釋之爭議問題,由於健保特約議題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文獻 討論著重於該號解釋大法官意見書。

三、本研究第五章中,健保法及特管辦法條文建議修正方向,僅限 於與釋字第 753 號解釋爭議相關之條文。

四、本研究提出刪除「引用特管辦法規定之健保特約條款第 20 條」

之建議,係為避免於進行違憲審查時被認定為違約處理而採寬 鬆審查(如釋字第 753 號解釋)。惟刪除後是否對特約醫事服務 機構產生利益之效果,則礙於研究範圍,本研究未深入探討,

留待其他學者做後續研究分析。

參、用詞說明

司法院釋字第 OOO 號:釋字第 OOO 號 全民健康保險法:健保法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特管辦法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醫審辦法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健保特約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保險人、主管機關。

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第四節 研究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