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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審查

第一節 釋憲制度程序

一、憲法訴訟法沿革27

1947 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施行,開啟我國憲政的新頁。1948 年 9 月 15 日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全文 21 條,於翌日公布施行。

政府於 1949 年遷來台灣後,1952 年 4 月 14 日為政府遷台後 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修正公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8、

12、15 條條文;1958 年 7 月 21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法》全文 20 條;1993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全文 35 條並 將名稱改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8

2005 年 6 月 10 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公布,於第 5 條第 4 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 2019 年 1 月 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130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 全文 95 條,將 1993 年以來我國大法官據以受理釋憲案之《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並自 2022 年施行。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 未來大法官會議將改制更名為「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 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29,機關爭議案件,正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

27 全國法規資料庫,《憲法訴訟法/沿革》。載於: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 code=A0030159(最後瀏覽日:07/29/2020)。

28 詳見附錄四、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29 憲法訴訟法第 1 條: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

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解釋將改稱為「憲法法庭判決」。

立法者於《憲法訴訟法》第 1 條之立法理由中表示:「大法官 審理案件應予以司法化,審判組織及方式法庭化為其首要。爰於本 條第 1 項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明揭大法官 審理所有案件類型之形態,均由傳統之會議形式,改以具有完全司 法審判性質之憲法法庭進行審理。」

根據現行制度,大法官是採取「會議」模式進行憲法審查,產 生巨大反差者係,憲法審查作為人民權利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國 家司法權最高階層的行使,絕大部分並非以最基本的法庭形式為之,

而係以閉門會議方式進行,不公開不透明,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 13 條後段規定,只有在必要時,大法官得召開言詞 辯論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大 法官審理案件之分配、審理、討論及其他經過情形,均應嚴守秘密。

作為人民權利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的憲法審查,實有必要順應 人民對自我權益把關的需求,因而使《憲法訴訟法》順應而生。由 上述立法理由可知,《憲法訴訟法》本次修法的核心精神,目的為 使我國釋憲制度更趨向法庭化,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相關政府 機關有機會到場說明,使大法官於憲法審查過程得以同時聽取對立 雙方30之基於其立場所表達之意見,理論上過去那種當事人在提出 釋憲聲請書之後,就只能苦苦等候大法官之受理或不受理決議公文 書之情形,應不復再見。

然而於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中卻仍規定:第五章(總統、副總統

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以下略)

30 指聲請釋憲之人民及提法律案之機關,例如法務部。

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案案件)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 論為之,除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 明文規定不禁令人納悶,《憲法訴訟法》之修正,不正是為了使釋 憲制度走向公開透明法庭化,但條文內容卻仍如現行法一般,並未 納入上述目的精神,因此未來釋憲案審理過程仍然可能以閉門會議 形式居多。

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其施行細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 34 條授權訂定,於 200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發布施 行,全文共 31 條,就大法官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受理 聲請案件後應進行程序所作之原則性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雖經修正為《憲法訴訟法》,然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施行細則》卻未併同修正。惟誠如前所敘及,《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仍將釋憲聲請案列為「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之類型,因 此《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條文內容於將來《憲法訴 訟法》將來施行後,可能仍會繼續沿用。與本研究相關之《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條文,詳見附錄五。

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條文可知,大法官內 部設有分組,亦即所謂的三人審查小組,當聲請人依《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之規定提出釋憲聲請案後,按收文先後編定 號次輪分各個三人小組,由大法官輪流擔任審查會主席。大法官分 受聲請解釋案後,應即蒐集參考資料,研擬審查報告初稿,與同小 組大法官共同審查,並於通過後,作成審查報告,提請大法官全體 審查會議審查或提大法官會議議決。

審查小組認為應不受理之釋憲聲請案,除審查小組認為可能發 生爭議或審查小組大法官有不同意見之情形應先由大法官全體審 查會審查外,其餘小組成員認為應不受理之聲請案,於審查報告中 敘明理由後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亦即係由三人小組初步過濾聲請案 是否應予受理。

審查小組若認為應受理之釋憲聲請案,應於提出審查報告之同 時,提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後於審查會依次議決解釋原則、

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

簡而言之,現行制度下,聲請釋憲案會先由三人小組初步審查 做成審查報告,提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最後由大法官會議 議決。整個過程皆採閉門會議之方式進行,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

可能仍是如此。

三、大法官個別意見書爭相鳴放,顯示意見整合窒礙難行31

大法官對於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得附隨各該解釋提出意見書,

現行規範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I 大法官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

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II 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 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III 前二項意見書,應於解釋文草案及解釋理由書草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 議審查通過後 5 日內提出。

31 本段落架構引用自楊子慧(2014)。〈大法官釋憲制度的司法化變革—憲法解釋的形成制度探討〉,

《東吳法律學報》,25 卷 4 期,頁 7-12。

由於大法官進行法律違憲審查之初,係由三人小組初步審查做 成審查報告,同時提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後於大法官全體 審查會中依次議決「解釋原則」、「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 採 3 分之 2 以上出席,3 分之 2 以上同意之表決制。大法官們各具 專業,對於不同領域之議題必定有其依個人學識、經驗而生之個人 觀點,因此《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訂有大 法官得提出之意見書之標準,以表達自己對於該案之見解。「協同 意見書」,係指贊同多數意見之結論,但對於形成結論之理由認為 有需要補充或有不同意見者。「一部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則係對 於結論、理由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

因此「不同意見書」若採廣義解釋,則包括「贊成多數意見解 釋文之結論,但不贊同理由」,以及一般所稱之狹義不同意見書,

係「對於結論、理由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

例如在釋字第 753 號解釋之 4 份協同意見書中,即有二位大法 官僅贊同結論,但對於立論基礎則表示不贊同。「多數意見所舉上 開法規均不違憲之結論,雖可贊同,但立論基礎難以認同,爰提出 協同意見如下…」32、「多數意見結論,固可贊同,惟其理由則本席 之意見與多數意見截然不同,且就本件解釋之邏輯論理架構,尤其 因部分大法官之堅持,故多數意見有意迴避,不由行政契約之角度 出發,因而留下為契約一方當事人者,在契約架構下,仍得同時對 他方當事人為行政處分之解讀可能等等疑問及疑慮,本席難以贊同。

本席除已於審查過程中,盡一己之責詳予說明,經記錄在案外,另 為予將來與行政契約相關之案件容留再思考可能,爰為本協同意見

32 釋字第 753 號解釋吳陳鐶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頁 2。

書,補充說明如下,敬供參酌…」33

若將「不同意見書」採廣義解釋,則本號解釋 10 份意見書中,

僅有 2 份全然贊同多數意見之結論及立論理由,另有高達 8 位大法 官之意見均無法整合進多數意見。不過對於解釋標的高達 6 項之本 號解釋,意見難以整合亦屬合理。

從 2003 年 10 月至今的釋憲實務上,大法官解釋附隨意見書 之情況,不論在質或量上,皆已在大法官釋憲史上發展出前所未有 的蓬勃盛況,近年意見書數量更屢創新高,可謂我國大法官釋憲制 度的特殊景象34

大法官解釋件數與大法官個別意見書成長數量,依據司法院公 布的統計資料35顯示:如以個別解釋之意見書的總量觀之,自釋字 第 567 號解釋起,迄釋字第 790 號解釋(2003 年 10 月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共計有 224 件解釋,卻共有 1062 份意見書提出,包 括 552 份協同意見書、79 份部分協同意見書、151 份部分不同意見 書,154 份全部不同意見書,126 份部分協同、部分不同(含一部協 同、一部不同)意見書。

224 件解釋中,僅有 33 件無意見書提出,僅 15 件只有協同意 見書之提出。由是可知,在附隨共計有 510 份各類協同及不同意見 書公布的 176 件解釋中,平均每一則解釋附有高達 3 份並非全部贊

224 件解釋中,僅有 33 件無意見書提出,僅 15 件只有協同意 見書之提出。由是可知,在附隨共計有 510 份各類協同及不同意見 書公布的 176 件解釋中,平均每一則解釋附有高達 3 份並非全部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