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限制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限制
現今典藏博物館的清宮御瓷品項眾多,且相關的清檔史籍也隨研究人員的積 極彙整下印製出刊。故本文針對康、雍、乾朝琺瑯彩瓷的花卉紋一項,作為研究 的方向,對於龐大的資料與實物的選取採用,擬以下列的研究方法來探討申論,
進而有益研究花卉紋樣在琺瑯彩瓷上的文化意義與藝術價值。
(一)、文獻分析
使用文獻分析法陳述清代琺瑯彩瓷的源起與發展過程,本文以《內務府各作 成做活計清檔》為主,並配合相關的清史資料和前人所研究之論見,作為深入研 究的基礎。
《內務府各作成做活計清檔》簡稱《活計檔》,隸屬內務府造辦處的工務記 錄。現今皆存放中國第一例史檔案館,共計千餘冊,時間起於雍正元年(1723 年),
迄至宣統三年(1911 年)。活計一詞即是工藝製品,此檔主要詳載皇帝下諭的日 期、製作的物件、原料的選用、物品的形制、操作的人員、竣工的日期、攜出的 動向、安放的方法以及承作物品的來源與去向。5而以年作為記錄的《活計檔》
在本文研究整體清宮成作發展的概念上,可謂是最接近真實的史實陳述。
其次,至華服務的洋人書信,經由西洋學者的編排整理陸續出版,提供中國 傳統史料的不足性,透過研究外國修士在宮內生活的真實陳述,來佐證清帝愛好 洋技的熱切性與洋人影響中國技藝的轉化意義,使得論述西洋工藝於中國皇廷內 的展開過程,能作深入性的詮釋。
(二)、風格、圖像學分析
運用風格和圖像學分析,來探究琺瑯彩瓷的製作風格與帝王品味間的脈絡 觀。試圖以瓷面繪畫的構圖、造形、色彩等方面著手,從中觀察花卉紋的形式在
5 侯皓之(2006),〈活記檔的由來與其中的滿語漢譯〉,《故宮文物月刊》,285 期,頁 74。李國榮 (2007),〈清宮造辦處檔案及其編纂〉,《清代宮史探析(下)》,北京:紫禁城,頁 71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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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朝中的承襲轉變,進而更深入探究琺瑯彩瓷在外觀塑造的內在意涵,是如何被 賦予上位者的思想和鑑賞觀,甚至於政治權力的展現。6
(三)、統計分析
以統計分析將康、雍、乾朝繪有花卉紋飾的琺瑯彩瓷,作出一個整體的統整,
進而歸納康熙至乾隆間,帝王對琺瑯彩瓷的藝術展現與審美的品味。另一方面,
從製作的表格中,觀察琺瑯彩瓷在三朝裝飾風格的特色,予以輔助清宮檔案的對 照,係能清楚地詮釋上用御瓷的發展脈絡。
二、範圍限制
康熙至乾隆朝的琺瑯彩瓷屬於清宮上層的御用品,燒造件數日愈倍增,多數 樣器皆有花卉紋的裝飾表現,故文中探討的器品僅選有明確具體的花形圖樣為 主,帶有模糊不清的花紋樣式則不在本範圍探討內。又因填彩的器型種類多樣,
逐一區分略顯得龐雜凌亂,所以考量三朝樣本的統一性,所收錄樣式以基本器類 作為標準。在圓器方面有碗、盤(碟)、杯器三類,琢器有瓶、壺器二類。其次,
身為上用的彩瓷,製作工法詳細精美,底款多會落得年號官款,俱為象徵皇室御 府的專用品,是標準典型的清宮品味,更代表御瓷使用的獨特標誌,以讓地方百 姓不能隨意參用,這一規制在雍正時即有明確諭示。
《宮中檔》載錄:
雍正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兩廣總督臣鄂邇達上奏:『雍正十三年正月十一 日,臣接准部覆浙江按察司劉章條奏一件,內開嗣後窯廠製造御用磁器書寫國 號,其燒造尋常貨賣磁器不得擅寫,致干褻慢,如敢違禁將該窯戶懲治,仍每歲 取各窯戶不違甘結,加具印結送部查考。其器具字跡破損散軼者,通行各省飭仙 地方官曉諭鄉保敬謹檢拾,務於潔淨處所收貯等。因臣奉准部咨隨即出示曉諭,
並通行該地方官一體欽遵示諭外,伏查六書尊嚴,國號煌煌字跡奚容輕褻,該司
6 王正華(1997),〈傳統中國繪畫與政治權力一個研究角度的思考〉,《新史學》,8 卷 3 期,頁 161–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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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飭該地方官曉諭鄉保敬謹檢拾收貯。所奏誠當為磁器製造年號,本以垂之永久 俾萬世後,咸知本朝之美器群相寶貴且我國幅員廣闊,聖德覃敷兩間精華之氣,
因物斯呈是以磁器精良,較往付尤稱駕軼。今各洋外域梯山航海爭相購買,正宜 製以年號俾中國之器流通廣播,並仙遐方異地均識天朝美製卓越尋常。況錢文傳 布與他物製造年號者甚多,總以昭示臣民彰一統無外之規。今該司恐零星破磁落 於汙穢之地,因有是奏尚未周知磁器流通之廣遠,臣思國家體統攸關不應逐末遺 本,緣不揣冒昧妄獻蒭蕘,請嗣後磁器零落有字跡者,仍飭地方官曉諭加謹檢拾 收貯外,其餘窯戶燒造貨賣器具仍聽照舊。製造年號以垂永久是否有當,伏乞皇 上睿鑒施行,謹奏。』
地方官員為求謀利,上書希冀能通用年號御款一事,令雍正不以為然,更直 言斥責:「至於外洋遐域爭利購買者,乃因聖祖六十年成平時久,工匠傳以優游 盡力製造,取磁器之可獻耳,與年號之書否何涉可以不必,頻頻更張者死見淺小。」
7由此得知,落有款式的御瓷是宮內選用的標準,係本文僅以燒有底款且附於圖 錄上的琺瑯彩瓷作為選樣的標準器,予以符合研究的主旨。
7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1977–78),《宮中檔雍正朝奏摺》,24 冊,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頁 132–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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