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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待遇之 WTO 會員國,在 WTO 多邊貿易架構內推動制訂文化例外條款與 文化貿易附件未竟其功下,藉國際文教專責機構推動保障及促進文化事務之 國際條約。該公約認同文化多樣性是人類共同的遺產,承認文化活動、商品 與服務具有傳遞文化特徵、價值與意義的特殊性質,因此應以互利的方式創 造文化繁榮及自由的條件,促進地方、國家與國際層面對文化表現多樣性之 尊重,並重申各國在其領域內保有維持、採行與實施其認為適當之保護與促 進文化表現多樣性之政策與措施的主權,12公約第 6、7、8 條並明訂締約國 對於促進與保護文化表現多樣性所擁有之權利及可採取之具體措施。目前所 有WTO 會員中,僅新加坡、列支敦斯登、香港及我國非 UNESCO 會員(澳 門為副會員);而在2005 年 10 月 20 日《文化多樣性公約》的表決大會上,
156 位參與表決的會員有 148 票表示贊成,美國與以色列二國反對,澳洲、
宏都拉斯、利比亞與尼加拉瓜等四國棄權,顯示該公約凝具會員相當之共識。
在文化產業與貿易活動上,《文化多樣性公約》若能取代、調和WTO 協定,或優先適用、正當化違反 WTO 規範之政策措施,則會員國的文化產 業與貿易政策在 WTO 協定下的規範義務即得重新檢視。在這樣的前提下,
《文創法》若適用《文化多樣性公約》之規範,則其所制訂的相關措施是否 符合 WTO 之協定義務便不那麼重要。因此在本文檢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法》之產業措施與 WTO 協定之關係前,擬先探討我國《文創法》與《文化 多樣性公約》之關係,及《文化多樣性公約》之通過對於 WTO 協定之衝擊 與其取代或調和 WTO 協定、優先適用或正當化文化產業與貿易措施之可能 性。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採用文獻分析法。首先著手文獻資料之收集、
分類,資料不分第一手或次級資料,類別包括我國政府之文創產業政策白皮 書、WTO 官方文件與爭端解決機構之裁定報告、學者就相關議題所發表之 專書或論文。資料來源分別為,國內期刊與學位論文係取自國家圖書館之典
12 文化多樣性公約第 1.2, 1.5, 1.7 與 1.8 條。而對於「文化多樣性」、「文化表現」、「文化活動、商品 與服務」等名詞定義皆載於公約第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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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及其建立之期刊論文與碩博論文索引系統,WTO 爭端解小組報告與官 方文件取自於WTO 網頁;國外學者期刊部分則多使用 Westlaw 資料庫作為 資料檢索之依據,中國大陸之資料則以學者出版之專書為主。接著進行閱讀、
檢驗與分析,去除「不相關」、「不重要」或「不正確」的資料,以批判式閱 讀從中瞭解、重建過去所獲致的結論或遺留的爭議,尋找研究議題與使用資 料之關聯性,及資料對於現況解釋的可能。而在法學研究中,法釋義學為資 料閱讀與分析之基本方法,筆者將以該法解析相關國際條約之原理原則,與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立法架構,進而以比較法與歸納法混合運用,藉 以評析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政策措施與相關規約之關係,最後提出 筆者之看法與建議。
本文研究範圍,在探討《文化多樣性公約》與 WTO 相關協定,特別 是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之法律衝突與調和部份,將以公約所賦予會員之 權利義務是否能與 WTO 協定相抗衡,當貿易爭端產生時,公約之原則規範 是否能優先適用或正當化爭議措施為主,因此本文將不細究公約簽訂的背景 與個別條款的解釋與適用,重點在於公約與 WTO 多邊貿易規範衝突的可能 與影響及其在文化貿易爭端解決所扮演的角色。
而在進一步檢視產業政策與 WTO 協定之關係上,學者指出目前世界 各國對於文創產業之扶植與保護所施行之政府措施,且為 WTO 內括協定所 涵蓋者大致有:補貼與獎勵措施、本地製造率、配額及其他市場進入限制、
內國法規與核照程序、租稅措施、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措施、外人投資與所有 權限制及邊境措施等,1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規定的獎補助機制與租 稅優惠即牽涉及其中(例如補貼與獎勵措施、租稅措施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措施),涉及的內括協定包括貨品貿易總協定(GATT 1994)、服務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14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13 徐揮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障及促進文化表現多樣性公約」與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潛在衝 突與調和〉,政大法學評論第99 期,頁 198-202,2007 年; Peter Van den Bossche, Free Trade and Culture – A Study of Relevant WTO Rules and Constraints on National Cultural Policy Measures 1, 11-16, 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979530, last visited: 2010/12/1; Mary E. Footer & Christoph Beat Graber. Trade Liberalisation and Cultural Policy, 3(1)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15,122-126 (2000), available at: http://www.people.fas.harvard.edu/~hiscox/Footer.pdf, last visited: 2010/11/24.
14 本協定是第一也是唯一控管國際服務貿易的多邊規則。基於過去三十年服務貿易體系的快速成長 以及通訊革命創造的潛在服務貿易,促使各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制定出此協定。包含除了雙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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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15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協 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16等。因牽涉範圍廣泛,且鑑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涵蓋之
http://www.cnfi.org.tw/wto/all-module24.php?id=38&module_class=4&&t_type=o,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0/11/25. 的受補貼之進口商品課徵額外稅負(平衡稅,countervailing duty)。參照WTO 中心網站,available at: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document_id=1209&action=content, 工 業 總 會 貿 易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際 經 貿 服 務 網 WTO 詞 語 小 站 , available at:
http://www.cnfi.org.tw/wto/all-module24.php?id=46&module_class=4&&t_type=o,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0/11/25.
http://www.cnfi.org.tw/wto/all-module24.php?id=40&module_class=4&&t_type=o,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0/11/25.
17 文化商品與服務定義之區別可參考馬冉,〈WTO 體制下自由貿易與文化多樣性的衝突與協調─兼 論中國和平發展中的貿易與文化問題〉,國際經濟法學刊第15 卷第 4 期,頁 155-156 (2009 年 2 月);
洪德生,〈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系統服務規劃研究報告〉,委託單位:文化建設委員會,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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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與反傾銷及防衛協定等),本文將不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