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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近日張大春關於〈狗屁的文化創意產業〉的言論,1引起文創界一陣嘩 然。其以「詐騙集團」、「惡性腫瘤」比喻他根本不承認存在的「文創產業」,

並指出「

文創產業的來歷是一群寄生蟲般的人物,在既沒有創作能力、也沒有研

究能力的前提之下,逞其虛矯夸飾的浮詞,闖入原本的出版、表演、戲劇、影視、

廣告、藝術展覽和交易等等傳統領域

」,該說法引起其所謂「

看起來充其量不過

就是一種兼領經紀人和營銷者身份的幫閒份子

」之一的遠流出版社董事長,同時

也是負責經營華山園區的台灣文創公司董事長王榮文回批:「

做一個作家的特

權就是可以亂講話

」。2 究竟什麼是「文創產業」? 文化作為一種民族精神、

社會價值、生命哲學與生活方式的體現,是否只能是一種非商品的公共服務,

滿足人民的「文化基本權」,而無法市場化與產業化,展現其市場的交換價值?

「文創產業」究竟是以「文創」(文化),還是以「產業」(經濟)為核心? 這 是各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時必先釐清的問題。3David Thorsby (2001:4)

從學理上認為文創產業具有產業活動過程須運用某種形式的創意、其活動與 象徵意義的產生及溝通有關、而製成產品是,至少可能是,某種形式的智慧

1 張大春部落格〈答大學生────關於狗屁的文化創意產業〉

(http://blog.chinatimes.com/storyteller/archive/2010/11/16/564264.html),〈自己想一想──文創產業是 建立在咒語上的嗎?〉(http://blog.chinatimes.com/storyteller/archive/2010/11/17/565157.html),〈揭發 淡大文化創意產業中心的狡辯〉

(http://blog.chinatimes.com/storyteller/archive/2010/11/18/566169.html),最後瀏覽日:2010/11/22

2中國時報 2010-11-17【林欣誼/台北報導】available at: http://blog.udn.com/giveman/4607284, 最後 瀏覽日:2010/11/22。當然也不乏張大春之支持者,見李敏勇(詩人),〈文化創「利」產業〉,自由時 報A17 版,2010/11/26。

3 「文化」一詞的定義廣泛,而「文化產業」、「創意產業」與「文創產業」的定義與範疇也不盡相 同,在哲學上也存在辯證衝突的可能,本文不擬處理此等概念問題。本文所謂「文化創意產業」(簡 稱文創產業)之定義皆採文建會所定義「源自創意與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 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昇的行業」。根據文建會2004 年《文化白皮書》所 載,該定義乃參考了英國與聯合國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英國政府將「創業產業」定義為「創 意產業起源於個人的潛力、技能和才華,透過產生與開發為智慧財產權後,具有開創財富和就業機 會的潛力。」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文化產業的定義是:「結合創作、生產與商業的內容,同時 這內容在本質上具有無形資產與文化概念的特性,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以產品或服務的形 式來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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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等三大特色。4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對於「文化、貿易 及全球化」的問題與解答, 其認為創意是人類文化定位的一個重要部分,可 以不同形式表現,透過產業流程與全球分銷去複製、推廣其創意。文創產業 是「那些以無形、文化為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生產與商品化結合的產業」。 是以文創產業不僅涉及創意,也包含由創意衍生之「文化商品及服務」

(cultural goods and services)的經濟價值與商業運作,5目標在於開拓創意領 域,結合文化因子,發展產業經濟。是以「創意」與「商品」、「文化」與「產 業」兩者在文化創意產業係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同時,由於「文化商品及 服務」所具備的商業交換性與比較利益,使其不可避免的成為國際貿易的對 象,然文化商品與服務的自由流通所帶來文化的趨同性與弱勢文化的勢微,

卻又引起諸多國家文化侵略的疑慮,是以文創產業與文化貿易兼具「文化」

與「經濟」雙重本質的獨特性,使其不僅成為國內相關人士之爭議所在,也 是國際論壇的重要議題。

且不論藝文人士如何看待「文創產業」,至少各國政府皆視該產業為 第三波「資訊產業」經濟後的「第四波」經濟動力,對於該產業的推動不遺 餘力,其中包括經濟與文化成熟發展的先進文化大國,如英國、美國、日本;

或者亟欲突破傳統代工定位、從製造代工(OEM)轉型為設計代工(ODM)

的新興亞洲國家,如中國、韓國、泰國,都已意識到文化創意產業帶動國家 經濟成長、產業升級的能量。6英國是最早提出創意產業概念政策的國家,其 文化政策也是國際間產業別架構最完整的政策。其於 1997 年成立「文化、

媒體暨體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DMCS),7並於次年

4 洪德生,〈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系統服務規劃研究報告〉,委託單位:文化建設委員會,執行單位:

台灣經濟研究院,頁11,2003 年。Available at:

http://www.cci.org.tw/cci/upload/market/20100505200629-0fb583eb14b757d6bb2a6a7f13d68644.pdf, 最 後瀏覽日:2010/11/24。

5 UNESCO, Culture, Trade and Globalisation : Questions and Answers, at 12-14, available at:

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13/121360e.pdf, last visited: 2010/11/24.

6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 98—102 年(核定本)〉頁1、4,2009 年,, available at

http://www.cci.org.tw/cci/upload/law/20100604104150-8dd3d038610f19c0bd08739c496f4052.pdf, 最後 瀏覽日:2010/11/24。

7 DMCS 網站http://www.culture.gov.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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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提出第一份的「創意產業」報告,擘畫英國創意產業發展的遠景。2001 年與2008 年英國政府分別提出「Culture and creativity: In the next ten years」

計劃與「Creative Britain」文件,藉由教育與補助相關人才,讓每個公民皆能 擁有創意,將創意應用到各種生產活動;並以支持研發與創新、協助創意型 企業成長、促進及保護智慧財產權與支持創意社群等四大方向推動創意產 業,將創意產業視為英國經濟的核心。8香港、澳洲與紐西蘭亦循同樣的「創 意產業」概念推動各自的創意經濟,而芬蘭則強調「文化產業」的概念,藉 由SiSu 研究計劃,整合教育、通訊與環保等部門,更積極、更有系統的保護 傳統文化,並結合電腦網路與數位科技,同時進行文化保存與文化傳播。亞 洲國家中較早意識到文化產業概念重要性的國家包括新加坡、中國與韓國。

其中,新加坡提出「文藝復興城市」的概念,旨在打造新加坡成為亞洲重要 的藝文城市;中國提出「文化產業」的概念,企圖以國家力量,推動具中國 特色的文化產業發展,並學習歐美先進國家在文化藝術事業上的經營管理。9 南韓政府自1990 年代後期以文化立國的政策方針確立後,即擬定中長期發展 計劃,視文化產業為振興經濟之契機。1999 年制定「文化產業振興法」明定 文化產業範圍與相關措施的規劃與執行。2008 年政府組織再造,成立中央主 管機關「文化體育觀光部」負責文化、藝術、影視、數位內容、觀光、體育 等業務的推動,主導國家整體文化政策之大方向,再藉由設置性質為財團法 人的振興院(如文化產業、遊戲產業與電影產業等振興院)具體執行「文化 體育觀光部」所擬定之推動措施。10我國則於1995 年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文化產業研討會」中首先提出「文化產業化、產 業文化化」之構想,並於社區總體營造計畫下輔導地方文化產業發展。在全 球化與科技化兩股力量的推進下,「文化創意產業」的多樣性、小型性、分散 性,成為促進就業人口和產值能量的新動能。2002 年行政院正式將「文化創 意產業」列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其中一項,由 4 個部會共同 推動─經濟部統籌並負責設計產業,教育部負責跨領域的人才培訓,新聞局 負責媒體產業,文建會則負責藝術產業扶植,結合政府政策的推動與民間創

8 顏上詠,〈文化創意產業法制政策淺論─暨文化創業產業發展法草案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 173 期,頁202-203,2009 年。。

9 薛保瑕,〈文化創意產業概況分析調查〉,委託單位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單位 : 財團法 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2002 年。

10 王怡惠,〈從推動體系及法制架構思考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整合─以南韓推動組織與法制架 構為例〉,科技法律透析第21 卷第 7 期,頁 18-19, 25,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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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能量的發揮,提升我國軟實力及產業競爭力。該計畫於 2007 年底執行完 畢,2008 年起有關文化創意產業之後續推動事宜,即暫由各產業主管機關納 入專案計畫辦理。2008 年 10 月文建會制定「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方案行動計畫 98—102 年」,針對當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困境及產業需求,

如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法規與發展機制未臻完備、文創業者多屬微型經濟規 模,現有融通及評價制度不足、業者不易取得產業發展資金、文化創意產業 分由不同部會主政、資源分散,缺乏整合機制、內需市場及國際市場都仍待 開拓、產業基礎研究不足、藝文資源產業化程度低、產業鏈未能建立等,並 思考台灣之發展優勢及潛力,提出各項檢討、提振方案及推動策略,期能達 到「攻占大華文市場,打造台灣成為亞太文化創意產業匯流中心」之願景。11 為使各項政策制度的推行有法源依據,經濟部多次召集會議邀請各部會及學 者專家討論研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並於92 年 9 月 24 日函報行政院審核修訂,經過多年的推動與研議,以及立法院教育文 化委員會於98 年底到 99 年初密集召開近 8 次會議及黨團協商,該法終於 2010 年 1 月 7 日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程序,並於 2 月 3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51 號總統令制定公布,相關子法亦陸續公布施行。

該法共計 30 條,分為總則、協助及獎補助機制、租稅優惠與附則 4 章,內容除揭示產業發展的基本原則(第 1、2 條)、文創事業範疇(第 3 條)、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文建會負責整合現行各部會之發展資源(第 5 條)、保障發 展所需經費外(第8 條),法案中並賦予政府應採行或得採行之獎勵或輔導措 施,包括由政府設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第9 條),並應成立財團法人文 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第7 條),作為協助文創產業推動政策之業務基礎。

再者,文創產業之核心價值就在於智慧財產權的取得與運用,為突顯文化創 意有價之觀念,政府應鼓勵或協助公民營企業及文化創意事業,將創意成果 及文化創意資產,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運用(第10 條)、授權著作權法主管

再者,文創產業之核心價值就在於智慧財產權的取得與運用,為突顯文化創 意有價之觀念,政府應鼓勵或協助公民營企業及文化創意事業,將創意成果 及文化創意資產,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運用(第10 條)、授權著作權法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