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體案例,同時參酌以各國相關立法規範與趨勢,藉以了解法律規範是否具有應有 之實用性或僅為宣示性質之具文規定,蓋法律規範之內容縱使巨細靡遺,規範體 系極盡齊備之能事,然若不能有效地適用於具體案例上,則於本法促進競爭之立 法目的而言亦無實益。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民國 69 年行政院以我國經濟急速發展,社會結構已面臨快速的轉變,原有的 經濟制度與規範已無法因應當時經濟社會環境之需要,為配合經濟自由化國際化 以及制度化政策,乃指示經濟部研擬公平交易法草案,建立一個足為企業自由競 爭環境所得遵循的競爭規則,以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 與繁榮。6從上,限制轉售價格如同其他競爭法之規範並不存在於我國原有之法律 體系,於是相關法制之制定過程必須參考、仿效外國立法例,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以為己用,因此我國限制轉售價格規範實完全繼受於歐盟、美國及日本等先進國 家,故而本文採比較法作為本文之研究方法。

本文就美國、歐盟、德國、日本、中國及我國等國家相關法律規範方式、立 法沿革與目的、法律效果、立法趨勢與除外適用規定等方面,做廣泛性之比較,

以期了解我國公平交易法是否存在與各國規範趨勢相悖離之處。並就我國限制轉 售價格行為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等規定與歷年來主管機關所處分案件、各種救 濟程序、民事請求權案件等實務上之相關案件加以比較、分析,以檢視限制轉售 價格之各項法律效果,於實務案件上之適用情形,以了解我國相關法律規範於實 務應用的真實面,從而提出檢討與建議,以供未來相關探討之參考。

6 參閱《認識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增訂第十六版,頁 3,民國 104 年 7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限 制 轉 售 價 格 之 理 論 第二章

商品之限制轉售價格行為於 1880 年代即普遍流行於當時的英國商業交易習慣 之中,後來隨著美國零售業大型零售業者,如百貨公司及量販店等,採取掠奪式 低價政策,壓縮傳統零售業者的利潤與生存機會,企圖於短期內達到快速成長並 壟斷市場的目的,傳統零售業者為求自保於是引進限制轉售價格協議的概念,集 體施壓並要求製造商(供應商)實施限制轉售價格,以因應來自大型零售商的掠奪式 低價競爭策略7。此時所實施之限制轉售價格協議,實係由中、小型傳統零售商對 多數製造商(供應商)所發動,目的在消除零售商間的價格競爭,以確保零售商之利 潤,並非製造商(供應商)對其自有商品,為求獲取不當競爭利益所採取之行為,其 限制之成功與否,端視零售商之市場影響力與決心,是否足以使製造商(供應商) 不得不推動此類價格限制政策。後來此類限制行為逐漸轉為單獨製造商(供應商) 自行發動的品牌內限制轉售價格行為,藉由消除同品牌商品於通路間的價格競爭,

以達成製造商(供應商)所欲提升之服務或整體競之爭力,或者是製造商(供應商)所 欲獲取的不當壟斷利益。由於前述由零售商所推動之跨零售商間的轉售價格行為,

實質上為零售商間之價格卡特爾協議,以反托辣斯法的規範目而言,其組織水平 價格卡特爾之違法性明確,於學界及各國立法例並無爭論。然而個別廠商所發動 之品牌內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尤其是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是否得視其係本質 上當然限制爭之行為,則頗有爭議,雖歷經百年各國立法例與學界至今仍見解分 歧。

美國休曼法(Sherman Act)實施以前,並無明文規範限制轉售價格的法律,當時 對於限制轉售價格的違法性判斷,主要係依據普通法(Common Law)對於個別案件 所為之評價,普通法認為限制轉售價格係違法行為之主要為論據為:(一)此種限制 行為係違反公共政策(利益)之行為,因「轉讓(alienation)是一般動產的重要附屬權 利之一,對於轉讓的限制,一般而言會被視為有礙公共政策,且此類動產的絕對 自由流通有益於公共政策。除非是關於非常特殊的財產所為之限制,例如奴隸或

7 B. S. Yamey, The Original of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 A Study of Three Branches of Retail Trade, The Economic Journal Vol. 62, No. 247 (Sept. 1952),p52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繼承之財產等。否則對於物件、東西或動產所為之一般限制通常是無效的。」8;(二) 此種行為係對私有財產權的妨害,因為當一個人把財產的全部權利贈與或轉讓給 他人時,同時卻要求受贈人或受移轉人不得以相同方式將此財產移轉第三人,這 樣的約定為無效,「因為在他移轉財產後,即失去該財產的全部附屬的一切權利,

也因此不再有機會享有回復權(reverter),再次行使其財產上的權利。這樣的限制約 定係違反人與人之間的貿易、流通、議價與合約行為。」9。然亦有認為,賣方有 權基於最大利益銷售商品,認為此類限制契約,並非不合理之契約,在不違反公 共福祉之前提下,其預先排除購買者間之競爭行為尚非法所不許。故休曼法實施 以前,對於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並無定論,惟其於個案上之判斷基準,概以私有財 產權之固有權利或社會公益之妨礙為論據基礎。

第一節 限制轉售價格之意義

製造商(供應商)透過價格維持對產品市場實施限制,這種垂直價格限制可能會 防止零售價和批發價的利潤因競爭而減少。也有人認為製造商(供應商)可能希望藉 此保護產品的聲譽或形象,防止零售商把他的產品當成吸消費者的賠錢貨。而且,

藉由限制轉售價格保持利潤空間,零售商可以得到更多的資助,用來投資更多的 費用在服務、存貨、廣告和從事其他擴大產品需求的努力,使製造商(供應商)和零 售商雙方均能互惠互利。限制轉售價格也可以用來防止零售商搭便車的現象,讓 願意耗費時間、金錢和精力來促進和解釋複雜技術或產品屬性的零售商,不會被 其他競爭零售商以低價搶走享受過其服務的客人。例如,一個銷售電腦的零售商

8 John D. Park & Sons Co. v. Hartman. 12 L.R.A.N.S. 135(1907), 153 F. 24, 39 (“The right of alienation is one of the essential incidents of a right of general property in movables, and restraints upon alienation have been generally regarded as obnoxious to public policy, which is best subserved by great freedom of traffic in such things as pass from hand to hand. General restraint in the alienation of articles, things, chattels, except when a very special kind of property is involved, such as a slave or an heirloom, have been generally held void.”).

9 Ibid. (“If a man,‘ says Lord Coke, in Coke on Littleton, Sec. 360, ‘be possessed of a horse or any other chattel real or personal, and give his whole interest or property therein, upon condition that the donee or vendee shall not alien the same, the same is void, because his whole interest and property is out of him so as he hath no possibility of reverter; and it is against trade and traffic and bargaining and contracting between man and man.).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可能不會降低價格,但會說明和示範給客戶如何使用其販售的電腦。客戶獲取此 類資訊後,轉而向沒有解釋或示範用途但售價較低的零售商購買電腦。10

限制轉售價格 RPM(Resale Price Maintenance)或譯為轉售價格維持,係指上、

下游廠商間垂直價格限制的行為類型,也被稱為垂直價格限制(Vertical Price Fixing),即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所稱「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 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之行為。此處「交易相對人」指的是垂直銷售關 係中的下游經銷商或零售商,而「就供給之產品」則指為限制行為之上游事業就 其供給給下游經銷商或零售商之商品,故限制轉售價格行為解釋上係指「同一經 銷體系(垂直關係)中處於不同銷售階層之上游事業,限制下游事業就其所供給商品 的價格決定自由」,此限制行為包括限制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以及限制交 易相對人轉售給第三人後,該第三人再轉售價格之價格決定自由。除具上、下從 屬關係企業間的交易行為外,一般而言,上、下游廠商間本為各自獨立的事業主 體,上游廠商執行限制轉售價格的政策,無形中即剝奪了下游廠商自由決定價格 的自由,使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商間的價格競爭(品牌內競爭)為之減弱,尤其是產 品差異化程度較高或具獨寡占傾向之產品,因無替代競爭商品,其限制競爭的效 果更為顯著。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