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共的「民主集中制」
第三節 「集體領導」的性質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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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集體領導」的性質與問題
2.3.1「一把手」地位弱化但也不易撼動
鄧後在黨中央確實具備了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的形式與實質,
一切重大問題,都要集體討論、集體決定,做出決定之後,分工負 責,堅決貫徹。經驗證明,在做出決定之前,要防止個人說了算,
做出決定之後,要防止離開決定自由行動。領導集體的成員,在工 作中要互相尊重、互相謙讓、互相幫助、互相補充,這樣才能增強 團結,增強戰鬥力。」(江澤民 1989)
不過,中共傳統中「最高的」政治權力是無法分割共享的,鄧後事實上存在 的集體領導似乎是一種特殊時期的過渡方式(Tsou,2002:178)。「集體領導」與
「分工負責」意味著要合全部集體成員才能成為一個最高權力的整體,每個常委 會成員與總書記之間的權力差距縮小了,每個派系想要單獨積極成事,力量不 足,但要消極敗事,則綽綽有餘。每個派系都想要保有這份「有餘」的籌碼,所 以也會支持別人的「有餘」,多個「有餘」力量的存在對集中會造成一定的阻力,
必然會加強派系的凝聚力與派系內上下級人身依賴關係,再加上「權力長尾現 象」,令情況更加複雜,不利於最高領導職位在位者的積極性領導作為。
中央常委會看起來確實因前代領導配套的「分工負責」展現了不同的形象 了,權力在一定程度內是分散了,但不能不考慮到,「分工負責」的執行還是可 能會與其它更高權力衝突的可能性。在發生衝突時,「一把手」的地位固然已弱 化不少,但在民主集中制的傳統下還是最為關鍵的,不能輕易被撼動。派系利益 若過度膨脹,出現衝撞總書記的嚴重衝突,會令「全國服從中央」的力道自然地 與總書記的職位結合,消極的保護作用常能轉化為積極的行動力量,派系利益還 是要低頭讓步的。這也是胡、溫體制在江系人馬重重包圍之下,陳良宇與薄熙來 還是都以身繫囹圄為下場的道理所在。
質此,這種分工負責是無法真正達成固化分權的效果的,黨內在緊急有事之 時,權力集中在最高權力的本質還是不變的,只是會對集中產生一些干擾因素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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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是故,「分工負責」還是被一元化「集中」包裹的產物,可放可收,不是一 個穩定的、獨立的制度,根本與中共自己定義的「民主」沾不上邊54,談不上有 什麼民主的素質。無論如何,派系共治或分治在內在邏輯上容易造成領導與決策 的消極因素,與民主集中制素來強調領導與決策的積極因素之間存在難以調和的 矛盾,也不是中共建黨以來的常態,中共內部勢必會再有調整權力配置機制的舉 措,習近平的上台可能就是這個調整的開始。
2.3.2 只能避免一人統治卻還是人治
鄧後確實也已不復出現毛鄧這種個人可以凌駕於制度之上的領導人物,鄧心 中想落實的「集體領導」似乎逐步出現雛型,然而,鄧為第三代領導人又安上了
「核心」的頭銜,使得江澤民的地位在領導集體之中又別具特殊性。1997 年十 五大時,鄧已經過世半年多,前代的核心已經管不到當代的核心了,七十多歲的 江竟然可以要求六十多歲的人依據年齡「七上八下」,自己卻繼續擔任總書記,
甚至到了十六大又師法鄧小平,繼續擔任中央軍委主席兩年,這是鄧版的民主集 中制的複製。胡錦濤接班之後,不再使用「核心」的提法,江同時掌握相當的影 響力,政治局常委會與中央書記處中江所提拔之人占多數,這顯示,鄧理想中之 分工負責的「集體領導」除了十五大階段之外,始終處於一種「襁褓狀態」,無 法完全獨立自主行使權力。這種集體領導最多只能保證脫離「一人統治」,並不 能根本保證脫離「人治」。
胡鞍鋼曾特別創造「集體總統制」的新名詞指稱這種「集體領導」的模式,
撰文為此吹捧:
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由 9 名成員組成,分別代表黨、國家和軍隊等八 大領導機構,分工合作與協調合力,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集體總統 制”。這一制度的最重要特徵就是“集體”二字:是“集體成員”,而不 是“個人”;是“多個機構”,而不是“一個機構”;是“集體智慧”,而 不是“個人智慧”;是“集體決策”,而不是“個人決策”。」(胡鞍鋼,
54 江澤民(2006b:28)十五大的報告:「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國家一切權力屬於 人民。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十六大、十七大、十八 大都沒有離開這個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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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個「集體領導」的組合事實上也是來自第三代的外力所架構成的,
也就是說,這個「集體」包含了集體之外的成份,不是一個真正名副其實、形式 與本質一致的、獨立自主的「領導集體」,本質上勢必與鄧理想中的分權之後的 個人「分工負責」不是一回事,也與實際運作之「民主集中制」的本質存在分歧。
習近平的十八大常委會班子更是包含了前兩代的核心或一把手的人馬,這種三代 共組班子的情況是否會成為中共往後的常態,可能要到十九大或甚至二十大才能 比較清楚。
2.3.3 組織原則不合理,非中共傳統常態
假使「集體領導」與分權之後的個人「分工負責」在其他人的權力干擾的情 況下同時發生,每個人負責的業務區塊是自己當家作主呢?還是要經過民主集中 的表決呢?如果自己做主,別人針插不進,水潑不進,無法監督制衡,那與區塊 獨裁沒兩樣,成了好幾個沒外人可管的獨立王國,失控的機率不小。如果自己負 責的業務還要聽別人的表決結果,那怎麼能叫「分工負責」?如果別人表決的結 果與自己的想法出現重大分歧,一旦要執行自己不認同的決議,能夠盡心盡力 嗎?如果決議在執行之後發現有問題,豈不令執行者要為別人的不良決定負責 嗎?這種組織原則合理嗎?這豈不是到最後誰都要負責,結果是誰都不用負責 嗎?這種制度很容易造成沒有永遠的責任,只有永遠的彼此利益交換與分贓。若 是「領導集體」內部意見分歧,誰來主導?肯定總書記(在其它層為黨委書記)要 出面協調,日久天長是不是又容易造成總書記一人獨持權柄的可能?為了制衡總 書記,與前代領導人關係密切者肯定又會將前代領導人的影響力引入決策體系,
如果意見只有正反兩面,而總書記的意見常在少數一邊,這樣的總書記能有什麼 作為嗎?從現象上看,胡、溫體制似乎反映了這種窘境,不是中共長期的常態。
55 胡氏的「集體總統制」顯然是個不陰不陽、又陰陽不調和的概念,是集體的就不會是總統制,
是總統制就不會是集體的,不然叫「總統」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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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分贓政治的溫床
這種分權固然解決了毛的個人集權專制獨裁的問題,卻有可能「分而獨裁『條 條』,合而共治『塊塊』。…相互之間既合作又競爭,既勾心鬥角、爭權奪利,又 利益結盟、官官相護,共同組成一個寡頭統治集團」(楊光,2012)。由於這種結 構的牽制與羈絆,領導集體的成員都是栓在一起的蚱蜢,要飛得一起飛,要落地 得一塊兒落地,造成「政績共同體」的問題,56就是俗稱的「官官相護」,或「利 益共同體」。趙紫陽對此的描寫則是:「領導帶頭,層層分配,人人下水,各個沾 光。」(宗鳳鳴,2007:163)鮑彤在接受《紐約書評》作家伊恩強森(Ian Johnson) 的訪問時說得生動而具體:
如果你身在這個制度之中,他們會跟你說,你的兒子應該做個 CEO 吧,但如果你說你不要兒子當 CEO,他們會很奇怪的說,他為什麼 不要。如果你的兒子不想做 CEO,那麼我們大家的兒子都不能做。
然後,他們就會把你從船上推下去,所以只要你在船上,你就肯定 貪污。…現在有 9 個政治局常委相互幫忙,這是政治制度,沒有人 會搖動那條船的。」(鄭漢良,2012)
這恐怕也是薄熙來事件翻天覆地,震驚全國,卻看不出追根究柢,除惡務盡 之跡象的原因。應該就是怕翻船,擔心覆巢之下無完卵,自己的利益也會完蛋。
這也就是雖有個人利益的分歧,但黨的一元化領導還是大家最終最高之利益所 在,必須全力維護。
這樣的集體領導體制確實無法排除一種相當高的可能性或甚至是必然性,各 層領導集體因為彼此需要才能落實自身的利益,最終可能導致以犧牲領導集體外 之利益的方式進行領導集體內利益交換,產生各種的「領導分肥」現象,57領導 階層貴族化與派系化,變成以各個領導人馬首是瞻、利益交換為核心的「任期制 派系群」,說得更透徹些,這是一種「任期制封建體系」。這種體制本身不會是貪 污腐敗的原始根源,但絕對會令貪污腐敗的覆蓋面大幅擴張。權力的僵化與腐化
56 于建嶸在他的兩篇文章(2003;2008:7)( 2003 年網路上的〈農民有組織抗爭及其政治風險 〉 與 2008 年的〈中國的社會洩憤事件與管制困境〉)都提到這個問題。
57 有篇網路文章裏提到「項目分肥」、「分工分肥」與「互相分肥」三種常見於中國的「領導分 肥 」 現 象 。 作 者 使 用 化 名 「 一 點 五 」, 於 2004 年 10 月 8 日 在 《 華 聲 論 壇 》 發 表 。 http://bbs.voc.com.cn/topic-247184-1-1.html。2012 年 10 月 11 日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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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輕於往昔,這也極有可能成為「體制性遲鈍」58的原因之一。由於是制度化 了的「集體共犯結構」,盤根錯節,其延續可超乎個人任期與生命,若要糾正其 負面效果則勢必會擴大打擊面,較諸糾正有限生命的毛的一人問題更是難上加 難,這應該是鄧沒想到的盲點。
十八大之後,胡錦濤裸退,習近平迅速加大反腐力度與抓牢槍桿子,短短數 月之間已經出現了「“習李體制”或成“習體制”」(麥垛,2013)的苗頭。習李時代
十八大之後,胡錦濤裸退,習近平迅速加大反腐力度與抓牢槍桿子,短短數 月之間已經出現了「“習李體制”或成“習體制”」(麥垛,2013)的苗頭。習李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