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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為了掌握中共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特質,本研究探討了利比亞和科索沃兩個 衝突的歷史背景、經過,和中共對之的因應措施,以了解中共在兩個個案中如 何應用不干涉內政原則。此外,本研究探討了中共與其他行動者的外交關係以 及國際社會存在的規範。經過對科索沃衝突、利比亞衝突和國際規範的比較,
本研究所得出的結論主要從行動者的不同角色與國際規範的不發展階段切入之。
最後,本文將針對中共的不干涉原則在兩個案例期間可能經過的變化作出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行動者的角色
在科索沃與利比亞兩個案例中,主要行動者有干涉的一方,以及被干涉的 一方,而中共則為第三者。本研究的發現顯示,在科索沃作進行干涉時的北約 主要由美國主導和指揮。 而在利比亞衝突中 ,雖然干涉者使用到美國所提供的 指揮系統和軍備,但是這時北約的干涉並不是單一國家所驅動的,而是一個較 為多邊的組織。被干涉之國家有南斯拉夫和利比亞兩國。經過對兩個衝突歷史 背景的分析,筆者發現干涉者和被干涉者的角色可以協助了解中共不干涉原則 之應用。
(一)被干涉國家
在科索沃衝突中,被干涉國家的內部皆遭受民族對立,以及地方與中央政 府之對立。科索沃內部的塞爾維亞人和阿爾班尼亞人之間的對立,將南斯拉夫 和科索沃解放軍的武裝衝突複雜化了。反之在利比亞衝突中 ,與中央政府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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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組織不尋求民族利益或地方自治,過渡委員會的所述目標則是推翻格達費政 權。
鑒于此,筆者認為科索沃衝突時的南斯拉夫與中共國內情形的相似度較大。
中共權力所及之處的領土,也按照少數民族的所在地而分為自治區,這些區域 也至少在名義上享受著不同程度的自治。因為中共國內存在著如此相似的格局,
所以並不難想像倘若類似條件出現(如政府權力分散、多數民族出現反少數民 族的民族主義潮流等),中共就可能面臨相似的問題。此外,如新疆、西藏等 自治區與中央政府也曾經出現過當地民族與漢人的暴力抗爭事件。
作為政治革命的利比亞衝突,西方媒體曾經揣摩利比亞與中共六四天安門 事件可能具有相似之處,並指出這是中共想要避免創造國際干涉前例的原因。1 格達費本人就在2012年2月的演說中稱讚中共對1989年解放軍的鎮壓為處理政治 動盪的良好方式。2儘管如此,目前中國大陸不存在著對政府權力的威脅,更何 況一個欲推翻政府的軍事組織, 很難建立起如利比亞革命般的規模,因此中共 國內情形與利比亞衝突較無直接關係。反之科索沃與中共國內情形比較類似,
中共就應該有比較大的理由在科索沃防止創造國際干涉的前例。
(二)、干涉國家
在冷戰後的維和問題上,北約是一個獨特的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盟、非 洲聯盟或阿拉伯聯盟等組織,原先的宗旨不限與安全問題,而是為了追求成員
1 見“Setting sail for Libya”, The Economist.
2 Higgins, Andrew. “Libya policy a balancing act for China as Moammar Gaddafi’s rule collapses”, The Washington Post, August 27th, 2011,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orld/middle-east/libya-
policy-a-balancing-act-for-china-as-moammar-gaddafis-rule-collapses/2011/08/26/gIQAnlKKgJ_stor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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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的團結和共同利益而設立的。北約則原先是簽署防禦條約而建立的軍事組織,
其結構不免由區域戰略的角度來思考問題。
對本文較顯著的發現是,北約在科索沃的角色不是短期因素所導致的。 首 先,北約在科索沃衝突之前就已經在波士尼亞進行武力干涉,從北約作為一個 軍事組織的角度,科索沃只是往東南方向260公里之遠的新地點,連動武的對象 也一樣,這對以後中共與北約為什麼能對北約意圖形成如此截然不同的見解。
其次,在利比亞衝突,北約的參與缺乏波士尼亞衝突帶來的內在軍事動因。最 後 ,英國、法國、美國等國家是原先在利比亞動武的行動者,北約在2011年3 月31日才接管行動的指揮權,同時也是干涉國家開始實施禁航區後的第12天。
因此,在利比亞事件中,北約干涉的非軍事人道主義目標則較俱有說服力。
在兩個案例中,干涉行動的參與規模也不同。北約在科索沃衝突時的政治 格局中只代表歐洲其中的19個國家,很難說可以代表歐洲所有國家的利益。在 利比亞衝突,北約已經有跨越整個歐洲大陸的28個成員國,也有阿拉伯聯盟、
非洲聯盟兩個區域組織的支持。上述特點顯示,利比亞行動中干涉國家的角色 給行動提供了較大的正當性。
二、中共投棄權票的意義
中共在安理會的舉動是外交行為中最重要手段之一,在科索沃和利比亞衝 突期間,中共投的贊成、否決及棄權票顯示出中共不干涉內政原則和國際規範 的互動。 其一,在科索沃衝突期間,中共在90年代末的國際地位,無論是經濟 還是軍力,都與國際強權之間有相當大的差異,中共的國際地位與現在相比也 相對有限,其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身份所提供的影響力遠超過上述因素。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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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在國際法上安理會是國際對科索沃問題的主要工具,這時對國際干涉的規 範在此就成為現實。 因此,本研究最有意義的發現之一,就是對兩個案例中,
中共投棄權票的意義。
如本文第二章所述,中共在針對波士尼亞的一系列安理會決議案投贊成 或棄權票,避免使用否決權。在針對科索沃的5次決議上,中共都投棄權票。按 照本研究的分析,中共在這五次決議上只有對最後處理北約行動結束後的事物 承認支持決議部分的內容。中共反對安理會對待科索沃問題方式,認為安理會 對南斯拉夫的指責和制裁侵犯了該國的主權。
拿本文從科索沃個案的分析比較於中共總體的投票行為後,其發現支持從 個案得出結論是最有說服力的研究途徑:中共的棄權票在不同的議題上有著不 同的用途和意義。從最早在波土尼亞衝突而直到科索沃衝突的結束為止,中共 在衝突相關的決議上,不是投贊成票,就是投棄權票,始終沒有使用過否決權,
連五八事件都沒有改變此作法。儘管如此,中共在北約空襲行動發動的前一個 月(1999年2月25日)否決了延期聯合國駐馬其頓預防性部署部隊任務的決議草 案。 這時,投否決票的所述理由反而是因該國與中華民國的外交來往。因為中 共對科索沃問題決議的反對立場沒有產生投反對票的決定,約束人道主義干涉 對國際規範的衝擊這時反而與台灣問題有關。
科索沃期間的投票行為顯示,對干涉南斯拉夫衝突相關的決議上投棄權票,
顯示中共沒有發揮其所有的外交權力來實行反對人道主義干涉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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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道主義干涉與國際規範的變化
在科索沃衝突中可見,北約在南斯拉夫的行動雖沒有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 反對,但是也不是聯合國憲章或其他原先的協議法條所規定的必然結果:當時 的國際法環境缺乏對該不該動用武力的明顯規範,但是在科索沃衝突以前,國 際社會對防止人道主義災難的責任已有相當大的意識。因為聯合國和北約的參 與是既逐漸形成的,亦是人道主義考量及反人道主義事件所驅使的,如此可以 解釋為什麼的國際法問題在科索沃行動開始之時,並沒有任何阻止行為。
科索沃衝突之前,國際社會意識到其對防止反人類罪的侷限。科索沃衝突 後,對北約行動的目的、合法性、和效果的懷疑讓國際社會意識到國際法清楚 界定「合法干涉」的重要性。自從2001年12月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發佈《保護 責任》報告以來,國際社會不斷地討論和訂下對合法武力干涉的條件。中共在 許多場合同意,一個主權國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其公民免遭種族滅絕、戰爭罪行、
違反人道罪,以及種族淨化。在首次承認對合法干涉武裝衝突條件的在首次承 認對合法干涉武裝衝突條件的第1674號決議上,中共同其他安理會成員都投了 贊成票3。
本研究之發現顯示,對科索沃和利比亞的兩起干涉事件是在相當不同的國 際規範之下進行的,科索沃事件時,國際社會對人道主義干涉有意願但沒有合 法根據,對利比亞的干涉則享受對合法干涉的條件、安理會的授權和更為廣泛 的支持。同行動者的角色一樣,國際規範顯示中共反對利比亞行動的理由相對 少,但是中共竟然選擇對此決議投棄權票。
3 Lederer, Edith M. “U.N. Affirms Duty to Defend Civilians”, The Associated Press, Friday, April 28th, 2006,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6/04/28/AR2006042801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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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筆者認為中共對國際干涉的反對立場較強的原因,首先是因為利比 亞衝突時國際規範已經給人道主義干涉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正當性,但是中共和 科索沃一樣選擇對此決議棄權。這時間,中共更意識到從國際干涉前例受到的 威脅。其次,中共對科索沃干涉選擇不使用否決權代表著對阻止國際干涉的相 對消極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