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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的重要性

根據教育部(2015)資料顯示,以新北市來說,自從民國八十六年成立兩班特 幼班之後,民國八十九年成立一班、民國九十一年成立一班、民國九十六年成立 兩班、民國九十七年成立兩班、民國九十八年成立三班、民國九十九年成立一班、

民國一百年成立一班、民國一百零一年成立一班,特幼班逐年增加的班級數成為 融合教育潮流中一股勢在必行的趨勢。新北市教育局亦函文每一所設有特幼班的 公立幼兒園必須進行融合教育實驗計畫,並核撥經費辦理此計畫。由此可見,存 有普班與特幼班的園所中,普師與特幼師必然需要面對合作的情境。

民國一百零一年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第四條中明

令:「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互動 為原則。」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此外,根據我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施行細則》(2012)第 8 條指出「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 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 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以上 法條說明,特幼兒在教育方面的服務提供應以各專業領域整合的方式進行。妥善 適切的早期療育對特幼兒而言,除了能幫助他們在未來適應學校學習生活時發展 出足夠的能力,亦能預防日後特幼兒因障礙而衍生出更多社會成本與資源的付出

(盧明,2013)。換言之,早期療育階段的普師與特幼師若能透過理想的合作模 式,克服合作挑戰,展開正面專業的合作效能,將能提供資源支持與教養協助以 改善並增進特幼兒的發展與學習,減少日後支出更多社會成本。

從法規制度中所提及「共同參與為原則」的趨勢下,強調普師與特幼師之間 有效的互動模式能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更好的學習環境,但什麼樣的合作模式才能 產生正面效能以創造普師與特幼師雙贏局面?從普師與特幼師合作模式相關研究 發現,幼兒園裡的教師扮演著早期療育的重要推手,然而因應融合教育趨勢,教 導特幼兒的任務不再只是單一專業教師獨自承擔,而是強調專業團隊的合作,因 此當幼兒園裡的普師與特幼師因面對特幼兒需合作時,教師的人格特質、教育信 念、接納與否的態度、專業背景都成為合作時的重要關鍵(王天苗,2001;李翠 玲,2006;張翠娥、鈕文英,2007;鈕文英,2002;鐘梅菁 2001)。此外,在幼 兒園教學現場的普師和特幼師合作過程中除了教學事宜之外,仍有許多外務須合

作與商討,例如:行政作業、園務值班、承接教育局或特教中心活動、辦理招生、

學校活動等,這些存在於幼兒園的普師與特幼師合作面向與議題具流動性與複雜 度,然卻少有研究深入探究學前普師與特幼師的合作歷程。

目前臺灣融合教育相關文獻當中的研究對象大約分為五類:小學資源班特教 老師(例如:蘇文利、盧台華,2006;蘇淑茹,2007) 、學前巡迴輔導老師(許玉 樹,2013;劉凱、曾淑賢,2012)、學者專家(張翠娥、李淑貞,2009;劉凱、

曾淑賢 2012)、學前特教班老師與普通班老師(黃惠雯,2009;楊逸飛,2012)。

其中針對特幼師與普師的相關研究比較少,此外在這些研究當中主要呈現普師與 特幼師的教學面向,缺乏行政執掌與工作分配互動層面的深入探討;在研究分法 也以行動研究為主,(康雅淑、鄭友泰,2010;楊逸飛,2012),主要聚焦於教學 事宜,較欠缺深入探討兩者之間在教學合作事宜之外的自然情境下,仍有許多需 要溝通協調的真實互動狀況以及實際面臨到的合作困境與限制。

綜合上述,學者皆倡導強調教師充分合作的效益,但根據研究者探討文獻和 本身在職場觀察後發現,文獻中較缺乏針對學前普師與特幼師的合作模式,此 外,特幼班與普班合作教學生態似乎存在著現實與理想的拉鋸,教師合作非單純 只是普師和特幼師雙方意願的問題,雙方教師在合作知能、普教知能與特教知 能、合作態度與信念,合作壓力調適、工作分配等都需增進和協調。究竟什麼樣 的合作模式才是普師與特幼師共同期待的?如何在合作過程中促進教師積極進 取、發揮創意、提高教師教學效能感,建立更多的相互依賴、集體承諾(collective commitment)和責任分擔的使命(譚光鼎,2012)?研究者希望透過此研究,探 究普師與特幼師之合作模式,歸納出限制和促成合作的因素,期待研究結果給予

其他園所參考借鏡,對融合教育之實務提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