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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解釋,此要件作為營業誹謗罪之核心,且我國法體系中並未出現過第二 次「營業信譽」之用語,理應為本文所關注重點之一。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營業誹謗之構成要件訂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條文內容為:「事業 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刑 事責任規定則訂於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七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 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 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前二項之 罪,須告訴乃論」。

同時本條設有行政處罰條款,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稱:「主管機關對 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 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 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亦即,同 樣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構成要件,卻分別有第三十七條之刑事責任與 第四十二條之行政責任。實務上出現之案例,有相當部分係公平交易委員會 基於第四十二條所作出之行政決定與進入行政法院救濟的過程。而這些同樣 係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構成要件之行政決定,在解釋構成要件時,亦 值參考。故本文論述過程中,會將部分行政法領域的案件納入討論,作為構 成要件解釋參考依據。

本文之研究範圍,主要係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亦即營業誹謗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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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為核心。由於本文認為,營業誹謗條文在立法面尚無重大疏漏之 處,且本文之研究核心在於提出營業誹謗罪之保護法益,進而解釋構成要 件,故本文對於刑罰法律效果的設計,以及立法面上的建議,暫不著墨。公 平交易法中,另訂有多種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限制,由於不屬於本文研 究之目標,自非本文研究範圍之內。至於一般刑法名譽章節中,一般誹謗罪 和妨害信用罪由於涉及法條比較和法益解釋之需求,會大量地出現於本文之 中。

論文架構上,本文總共分為五個章節。

第一章為緒論,係對於本文架構之開展,進行概略性的描繪。闡述營業 誹謗罪作為研究目標之動機,與預期將以何種研究方式和面向剖析營業誹謗 罪。同時就研究之範圍設定目標,避免研究焦點發散。

第二章為營業誹謗罪之立法沿革與現況。在本章中,將對於營業誹謗罪 在我國的發展歷史,進行鳥瞰式的綜覽。將從國內學者受政府委託研究立法 專案開始,到最後草案通過立法院三讀為止。同時,也將整體營業誹謗條文 現況進行第一次的梳理。將整理國內出現的公平交易法學說著作與官方出版 品和司法實務判決之見解,以構成要件為分類標準,對營業誹謗罪進行第一 次的粗略解讀。

第三章為部分行政決定與司法判決之摘錄。營業誹謗案件在行政決定和 司法判決中出現次數並不算少,但大多數都屬於較輕微之案例,且多半重點 並不在營業誹謗罪部分,而著重其餘同時觸犯之刑事規範。故本文將整理部 分對於營業誹謗罪條文著墨較深之行政決定和司法判決,並摘錄其中兩造之 說法,還原營業誹謗罪於行政程序與訴訟程序中之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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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為營業誹謗罪保護法益探究與構成要件再詮釋。該章節中,將梳 理出現行實務上對於營業誹謗罪的法益判斷。由於刑事判決所述不豐,且最 高行政法院曾就公平交易法之保護法益提出重要見解,因此會成為法益梳理 的重要資料來源。在第四章中,也會提出本文對於營業誹謗條文保護法益的 看法,並進一步討論確立保護保護法益之後,該如何判斷在第二章與第三章 中歸納出的構成要件解釋爭議。

第五章為結論。綜觀前幾章節所梳理之行司法實務與學說看法,總結本 文所提出之論點,並指出本論文仍不足待解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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